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桃園市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桃園市

共 38,816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2901 - 2950 筆)

處分日期
2024/09/12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經查113年3月6日府環海循字113004498號函核發之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文件定稿本8-2頁說明:「廢棄物處理過程中皆要求操作人員務必將廠房的進出大門關閉,可有效地將粒狀污染物及異味控制於廠房內。」。本局於113年8月30日至貴事業查核,查詢CCTV影像發現貴事業於是日上午9時作業期間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將廠房進出大門關閉,明顯造成粒狀污染物逸散,核已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9/1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案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8月23日至貴廠督察,督察時M01製程作業中,經查貴廠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器(A001)壓降A超過壓力錶最大值100mmH2O,未符合操作條件50-90mmH2O之規定,未依核定許可證內容操作。
處分日期
2024/09/1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瀝青拌合程序(含堆置場)-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3264-07號),許可證有效期限自113年7月22日起至114年10月22日止。查貴公司前述製程屬「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其污染源E001旋轉式乾燥爐、E002網篩機、E003貯料倉、E004秤重設備、E005固體、液體混合設備(濕式)、E006旋轉式乾燥爐及E007貯料倉之排放管道P001,檢測頻率為第3級,需每年第一季進行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定期檢測,惟查貴公司至113年3月31日前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進行第1次定期檢測及申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9/1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瀝青拌合程序(含堆置場)-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3264-07號),許可證有效期限自113年7月22日起至114年10月22日止。查貴公司前述製程屬「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其污染源E013旋轉式乾燥爐之排放管道P003,檢測頻率為第3級,需每年第一季進行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定期檢測,惟查貴公司至113年3月31日前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進行第1次定期檢測及申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9/11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承造位於本市桃園區中路一段45地號等2筆土地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7月21日(星期日)13時47分前往稽查,現場打磨作業中,產生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處分日期
2024/09/11
罰鍰金額
NT$21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8月6日派員於貴事業放流口(D01)採樣送驗檢測結果,硝酸鹽氮6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硝酸鹽氮50 mg/L)。
處分日期
2024/09/11
罰鍰金額
NT$280,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5月10日派員至貴中心逕流廢水放流口(RD09)稽查,稽查時見有大量不明紅褐色泡沫殘留於放流口周圍,經本府環境保護局調閱該處監視畫面及水質測站資料顯示,113年5月9日18時11分有不明廢水從逕流廢水放流口(RD09)排放,同時測得氫離子濃度指數從原先約正常值7驟降至3.6,並於113年5月9日21時許再降至約2.8,且水質異常情形持續至113年5月10日9時許始逐漸恢復正常。經查貴中心未於113年5月9日18時11分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主管機關,且現場放流口閘門雖已關閉,惟因水流過大仍有廢水持續疏漏污染物至承受水體(富林溪),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處分日期
2024/09/11
罰鍰金額
NT$24,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113年3月26日派員稽查,經查貴廠內走道及多處空地有堆置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及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情形,未依許可證登載內容貯存廢棄物。
處分日期
2024/09/11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13年7月22日派員至本市八德區大興路1186號稽查,查貴公司收受之廢馬達(D-2604)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處分日期
2024/09/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收受再利用之廢木材(代碼:R-0701)於勾稽區間內(勾稽區間:113年1月至113年3月)前月收受貯存量加收受量扣除使用量不符合當月收受貯存量,申報資料錯誤,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9/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1.查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許可證號:112桃園市廢甲處字第0255號)。2.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 條第1項規定:「事業採本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之方式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者,清除前應先與受託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或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並應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貴事業仍未檢附本局於113年5月6日至貴事業稽查發現現場堆置之廢棄物(D-1801)委託清除及處理之書面契約,核已違反上述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9/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未於30日內提出申請。
處分日期
2024/09/10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府環保局113年8月7日派員至貴事業稽查,經查貴事業所取得之貯留許可文件登記之廢水收集井1(序號:T01-02)長寬應為3m×3m,惟實際量測為10.9m×5.1m,與登記事項不符。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9/1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13年8月7日派員稽查結果,貴事業收受並現場貯存營建工程產出事業廢棄物之廢鐵(廢棄物代碼:R-1301),惟本局於113年8月14日查詢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即收受事業廢棄物之廢鐵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9/10
罰鍰金額
NT$24,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2年11月20日派員前往本市八德區大興路895巷101號稽查,發現臺端向事業端收受廢鐵於該處堆置並販售予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一、廢鐵之再利用行為,惟臺端於該址未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從事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局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限期臺端於112年12月20日前完成改善;本局續於113年7月17日至本市八德區大興路895巷101號複查,查臺端仍未取得本府核發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行營運,未完成前開改善事項。
處分日期
2024/09/1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本局查核貴公司新竹廠於113年3月19日及26日運送聯單資料,發現載運物之成分為有機溶劑(甲基12口比咯烷酮),經查貴公司係將前揭有機溶劑直接加入調膠槽使用,惟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登載該項原物料,未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營運。
處分日期
2024/09/1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5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將有害事業廢棄物(C-0301)與一般事業廢棄物(D-2499)混合貯存,未依規定分開貯存。
處分日期
2024/09/1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5項
違規情節
專責未專責專任
處分日期
2024/09/10
罰鍰金額
NT$24,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未依許可辦理
處分日期
2024/09/1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1.查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許可證號:112桃園市廢甲處字第0255號)。2.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二、共同清除、處理;三、委託清除、處理;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貴事業仍未提供113年8月14日(113)樺欣字第11308014號函說明本局於113年5月6日至貴事業稽查發現現場堆置之廢棄物(D-1801)相關委託清除處理證明,核已違反上述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9/1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查該事業現場廢棄物狀況經本局比對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之申報資料不符,申報錯誤,核已違反上述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9/09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貴廠製程屬「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其污染源塗布機(E003、E007、E009)、烘箱(E004、E006、E008)、印刷(含烘箱)(E010)、貼合機(E005)、液體、液體混和設備(E013)之排放管道P003,檢測頻率為第3級,需每年進行揮發性有機物定期檢測,惟查貴廠至113年6月30日前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進行定期檢測及申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9/09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貴廠製程屬「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其污染源塗布機(E003、E007、E009)、烘箱(E004、E006、E008)、印刷(含烘箱)(E010)、貼合機(E005)、液體、液體混和設備(E013)之排放管道P003,檢測頻率為第3級,需每年進行二甲基甲醯胺定期檢測,惟查貴廠至113年6月30日前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進行定期檢測及申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9/09
罰鍰金額
NT$1,6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7月12日派員稽查,經查貴廠當日進行設備測試,現場污染源開放循環型氣渦輪機(E09B)運轉作業中,惟貴廠尚未取得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試車許可文件或操作許可證,即逕自推送天然氣運轉污染源。
處分日期
2024/09/09
罰鍰金額
NT$16,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住宅新建工程(地號:本市觀音區大觀段397-16、397-17、397-18、397-19地號等4筆)稽查,現場發現前述新建工程已先行動工且主體結構已大致完工,惟該工程係屬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第一級營建工地(空污管編:H112HC1031-1),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經查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府核准。
處分日期
2024/09/09
罰鍰金額
NT$19,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榮工鋼構股份有限公司-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新建工程(地號:本市觀音區三座屋段新興小段875、875-2地號等2筆)稽查,現場發現前述新建工程已完工,惟該工程係屬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第一級營建工地(空污管編:H112HC2043-1),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經查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府核准。
處分日期
2024/09/09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違規情節
臺端從事食品製造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8月26日派員稽查,查獲道路側溝(桃園區鹽庫西街88號旁)有排放黃褐色廢水情形,循線追查發現有一PVC管線排放廢水至道路溝渠內,經查該PVC管線為臺端所有,現場取水檢測pH值約5,水色呈黃褐色(含油污)且有酸臭味,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處分日期
2024/09/09
罰鍰金額
NT$7,8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9條之1第2項
違規情節
貴事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證號:桃市環排水字第H1253-05號 )。經查本府環保局於113年7月2日請貴事業於113年7月5日前於「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管理系統」補正112年度下半年定期檢測申報資料,貴事業於113年7月5日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故視為申報不完全,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9-1條第2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9/0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違規情節
經查環境部環境保護許可資訊系統專責人員設置動態管理系統,O○○係擔任貴公司(管制編號:OOOO)專職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惟依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3年O月O日環循利字第OOO號函查詢結果,該名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兼任貴公司非屬環境保護相關法令所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9/0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違規情節
經查環境部環境保護許可資訊系統專責人員設置動態管理系統,O○○係擔任貴公司(管制編號:OOO)專職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惟依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3年O月OO日環循利字第OOOO號函查詢結果,該名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兼任貴公司非屬環境保護相關法令所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9/09
罰鍰金額
NT$9,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違規情節
經查環境部環境保護許可資訊系統專責人員設置動態管理系統,O○○係擔任貴公司(管制編號:OOO)專職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惟依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3年O月OO日環循利字第OOO號函查詢結果,該名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兼任貴公司非屬環境保護相關法令所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9/09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中壢區中工段1571地號等3筆土地承造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台達電子中壢六廠廠房新建工程,案經本局於113年8月2日派員前往稽查,查場區出入口處因車輛輪胎夾帶出之泥沙明顯污染路面。
處分日期
2024/09/0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查貴事業113年5月29日鱗鑒廢字第20230529號函及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提送之文件,貴事業申請刪除車號017-RB(變更後車號:KEU-1267)之車輛,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尚未變更完成前即於113年6月28日逕自過戶予豪翁科技有限公司,核已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9/0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事業(管制編號:H45B0816)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8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76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 條第1項第1款:「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事業提送之申請資料,貴事業負責人戶籍地址已於112年5月31日變更,惟貴事業遲於113年5月29日至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申請清除許可證變更,未於變更後30日內提出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9/0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13年6月18日至現場巡查發現,貴事業營運紀錄存放於桃園市新屋區中山西路一段281號,惟與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登載之營運紀錄存放地址(桃園市新屋區信義街39號一樓)不符,核已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9/0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台端(即杰勝企業社,管制編號:H45C1940)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10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73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 條第1項第1款:「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台端(即杰勝企業社)提送之申請資料,杰勝企業社負責人戶籍地址已於113年1月18日變更,惟貴事業遲於113年6月18日至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申請清除許可證變更,未於變更後30日內提出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9/0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 條第1項第2款:「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清除、處理技術員亦得自行報請核發機關備查。」規定辦理;李○○係貴事業之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查其已於113年2月21日離職,貴事業遲於113年6月14日另聘技術員,於113年6月22日提送專業技術人員變更申請,未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並提送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9/0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臺端(即文全企業社)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7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108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 條第1項:「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指定代理人並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甲級處理機構應指定取得同一等級以上合格證書之處理技術員代理。」;查臺端(即文全企業社)113年6月24日申請資料,李○○已於113年4月2日離職,臺端(即文全企業社)未於15日內指定代理人並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9/08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13年8月19日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發現臺端未依規定於每月15日前完成前1個月(113年7月份)申報作業,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處分。
處分日期
2024/09/06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1)物料堆置: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2)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3)裸露地表:採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地表壓實且配合灑水、設置自動灑水設備或依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配合定期灑水,但噴灑面積、量或頻率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或未依規定記錄用水量者(4)監測錄影紀錄:未設置防制措施
處分日期
2024/09/06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
違規情節
(1)物料堆置:未設置防制措施(2)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
處分日期
2024/09/06
罰鍰金額
NT$16,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惠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地號:本市觀音區草新段501地號等13筆土地)稽查,現場發現前述新建工程已先行動工且已完工,惟該工程係屬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第一級營建工地(空污管編:H110HC1213-1),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經查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府核准。
處分日期
2024/09/06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6月27日派員至牛欄河橋勘查溪水有混濁情形,循水路往上游巡視,貴公司承造工廠拆除工程,工區內黃泥廢水經地面漫流至工區外道路側溝,再續流至承受水體(牛欄河),導致溪水產生明顯色差造成污染,污染本府104年6月17日府環水字第1040151682號函公告之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處分日期
2024/09/06
罰鍰金額
NT$21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係從事印染整理業(一),領有本府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0598-04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6月11日派員至貴廠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37.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30mg/L)。
處分日期
2024/09/06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113年6月14日派員至本市楊梅區民富路二段199巷89號稽查,查獲貴企業社收受事業所產出之廢塑膠(R-0201、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編號四),惟貴企業社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具備再利用機構資格),即逕行從事廢塑膠再利用(商業)行為。
處分日期
2024/09/06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13年6月19日至楊梅區高上路一段332之1號稽查,貴公司營業登記項目為回收物料批發業,收受事業所產出之廢鐵(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編號一),查貴公司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機構),即逕行營運。
處分日期
2024/09/06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楊梅區民豐段632地號從事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局於113年6月16日派員前往稽查,該廠區出入口處因砂石工程車輛輪胎夾帶出之泥沙明顯污染路面。
處分日期
2024/09/0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作業(回收項目:廢機動車輛等),並領有桃園市政府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本局113年8月19日查詢環境部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結果,貴公司未依上述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113年7月份營運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9/05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一、本案係辦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備元件檢測。二、該廠領有本府核發之操作許可證「漆料化學製造程序-油漆化學製造程序(M01),證號H4431-05號」,該製程需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六章設備元件規定,其中淨檢測不大於一萬ppm;本日會同廠方人員查核時,前端污染源操作中,委由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測作業,本日會同廠方人員共計進行251點次設備元件抽測。三、本次檢測計有1點設備元件之檢測值大於一萬ppm,檢測結果元件編號M010009701F0000T001VV01L0 初檢測值12,422 ppm(背景值4.3 ppm),淨檢測值12,417.7ppm,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告發處分。
處分日期
2024/09/05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塗料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漆料化學製造程序-塗料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6918-00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6月3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稽查時貴公司M01製程作業中,惟經本局查獲混合設備(E002)、濕式研磨設施(E003)、實驗室(E008)烤箱數量與許可不符,另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6)壓差為2cmH2O,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許可核定操作範圍:12-45cmH2O),綜上缺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第 59 頁,共 77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