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
共 7,261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50 筆)
- 處分日期
- 2025/06/30
- 罰鍰金額
- NT$2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芳香烴二廠(AR02)114年3月3日10時38分因電力系統配合塑化公司公用3廠於3月5日進行檢修3.3KV,先行將雙迴路切換單一迴路運行後,造成單邊負載超負荷,使全廠區失去電力,依全黑應變處理程序,進行緊急停車作業程序,AR0-2廠製程尾氣導入芳香烴三廠(AR0-3)廢氣燃燒塔(AE01)處理;查CEMS15分鐘監測數據,AE01A於10時30分廢氣流量最大值為40411.06CMH,經換算為11.23Nm3/sec,依據檢附廢氣分析報告,其廢氣分子量為31.627,經核使用計畫書無煙設計值公式換算,無煙設計流量為9.84Nm3/sec超過廢氣燃燒塔(AE01)使用計畫書核定量,上開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規定,依法處分。當電力恢復後,廢氣燃燒塔(AE01)正常排放,視同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25/06/30
- 罰鍰金額
- NT$3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14年1月9日0點52分通報笨乙烯三廠(SM3),為避免發生母火全數熄滅導致廢氣燃燒塔(AJ01)無法正常排放,依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書核定內容,當本廠廢氣燃燒塔異常時,提前將廢氣切至芳香烴三廠廢氣燃燒塔(AE01)處理;另當日02時35分通報台化SM3廢氣燃燒塔(AJ01)母火因燃料壓力不穩,導致母火暫時熄滅,查廢氣燃燒塔(AJ01)操作記錄,於當日02時起至07時母火溫度低於160度,視同母火熄滅,上述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依法處分;廢氣燃燒塔(AJ01)當日已正常運作,視同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25/06/27
- 罰鍰金額
- NT$19,6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4年4月29日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派員至放流口採樣,採樣結果如下:化學需氧量2140 mg/L(標準:600 mg/L),懸浮固體:1620 mg/L(標準:150 mg/L),生化需氧量:193 mg/L(標準:80 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25/06/27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屬畜牧場於114年4月29日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及獨立專用電度表讀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暨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及第16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25/06/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4年4月22日派員前往督察,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358mg/L(限值150 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864 mg/L(標準值600 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256 mg/L(標準值80 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6/25
- 罰鍰金額
- NT$32,4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4年4月25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1780 mg/L,標準值150 mg/L; 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3600 mg/L,標準值:600 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6/25
- 罰鍰金額
- NT$24,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規定,經本府於113年9月18日府環水二字第1133611335號裁處新臺幣344萬4,000元整,並應於接獲裁處書之日起180日內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以下稱自動連續監測設施),惟至114年5月16日止仍未依規定完成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設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6/25
- 罰鍰金額
- NT$25,2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屬之牧場於114年3月27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採樣結果:懸浮固體:3080 mg/L(標準150 mg/L)、化學需氧量:913 mg/L(標準600 mg/L)、生生化需氧量:140 mg/L,(標準值8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6/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4年4月29日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派員至放流口採樣,採樣結果如下:化學需氧量939 mg/L(標準:600 mg/L),懸浮固體:241 mg/L(標準:150 mg/L),生化需氧量:338 mg/L(標準:80 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25/06/25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屬畜牧場於114年4月29日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及獨立專用電度表讀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暨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6/25
- 罰鍰金額
- NT$6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一)貴公司220099製程原料320299(其他塑膠家具及裝設品)於112年2月至112年12月申報使用量,廢清書未登載該原料而未辦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二)貴公司220099製程廢棄物R-1306申報於錯誤製程,廢棄物C-0301於112年6月、廢棄物R-1306於112年5月、10月,000000製程廢棄物D-0299於112年2月、3月、5月,000004製程廢棄物R-2408於112年5月、10月質量不平衡,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6/2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3年2月3日11時14分會同口湖分駐所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該地正整地回填作業,現場一台挖土機未作動,一台曳引車,車上不明土方已傾倒完畢,現場未發現有夾雜廢棄物。2.據曳引車司○○表示,該不明土方係由桃園蘆竹載至口湖蚵寮段157-65、157-100地號回填,惟該車所載之不明土方未攜帶隨車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第1款,依法告發。3.上述紀錄與違規行為與駕○○確認無誤。4.另有關該地回填是否合法,將函文相關權責單位妥處。
- 處分日期
- 2025/06/25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本案環境部拍攝之車輛(車號)HBB-2769為臺端(即光明汽車貨運行)GPS清運機具,依臺端(即光明汽車貨運行)陳述該車輛(車號)HBB-2769於114年3月31日當天確定有出車,惟當日未有GPS軌跡回傳,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4.已當面告知業者若有問題可於文到7日內提陳述意見至本局。
- 處分日期
- 2025/06/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上開時段現場查察,該廠周界聞有肥料異味,遂會同該廠負責人進廠查察。2.查該肥料廠廢棄物貯存區堆放豆渣,惟有滲出汚染地面及散發異味之情事。3.該廠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本局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5/06/23
- 罰鍰金額
- NT$4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金屬製品液、粉體塗裝作業並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1)」(府環空操證字第P0331-09號),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8月30日派員執行督察,當日督察時貴公司塗裝程序生產作業中,污染源防制設備亦操作運轉中,惟查核發現帶式乾燥爐(E104)至洗滌塔(A101)之廢氣收集管線已脫落,致未能收集空氣污染物至防制設備(洗滌塔)進行處理,連帶影響洗滌塔(A101)壓降值為42mmH2O,另發現洗滌塔液鹼添加桶液面已低於泵浦抽取處,致未能維持防制設備(洗滌塔)正常運作,連帶影響洗滌塔(A101)ph值為6.07,上述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6/16
- 罰鍰金額
- NT$1,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629-N2)未取得一年內排煙檢測合格。
- 處分日期
- 2025/06/16
- 罰鍰金額
- NT$1,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156-HF)未取得一年內排煙檢測合格。
- 處分日期
- 2025/06/16
- 罰鍰金額
- NT$1,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968-ZX)未取得一年內排煙檢測合格。
- 處分日期
- 2025/06/16
- 罰鍰金額
- NT$1,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778-H9)未取得一年內排煙檢測合格。
- 處分日期
- 2025/06/16
- 罰鍰金額
- NT$1,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KLB-5793)未取得一年內排煙檢測合格。
- 處分日期
- 2025/06/16
- 罰鍰金額
- NT$1,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KEN-6225)未取得一年內排煙檢測合格。
- 處分日期
- 2025/06/16
- 罰鍰金額
- NT$1,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HS-L59)未取得一年內排煙檢測合格。
- 處分日期
- 2025/06/16
- 罰鍰金額
- NT$1,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970-ZX)未取得一年內排煙檢測合格。
- 處分日期
- 2025/06/16
- 罰鍰金額
- NT$1,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797-X3)未取得一年內排煙檢測合格。
- 處分日期
- 2025/06/16
- 罰鍰金額
- NT$1,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505-T6)未取得一年內排煙檢測合格。
- 處分日期
- 2025/06/09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4年4月21日派員前往稽查,該場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及未每日紀錄水量計測設施其累計水量讀數供查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6/09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畜牧場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4年4月11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搭排有效期限為113年12月31日止,且未重新申請,場內有飼養豬隻,並有廢(污)水產生及貯留之情形,此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6/09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5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畜牧場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4年4月11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搭排有效期限為113年12月31日止,未重新申請,現場有豬隻飼養情形,場內有廢(污)水產生,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5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6/09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5
- 違規情節
- 台端於莿桐鄉莿桐段2195地號畜舍內,飼養豬隻約184頭,領有畜牧場登記證,但未領有廢(污)水管理計畫(搭排公文已於113年12月31日失效),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5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6/06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上開時段至陳情相對座標查察,稽查時溝渠水體呈綠色,未有流動無異味,循線沿溝渠往上查看於溝渠分岔點發現水體顏色轉為灰色(微淡),再沿溝渠查看水體顏色偏灰並周圍逸散化學異味(偏刺鼻),經查鄰近工廠(清順水泥加工廠),現場作業中,於廠外磚牆下發現一處開孔正排放該廠廢污水,本局立即錄影存證,廠區水塔外磚牆下一處孔洞沿該廠自行建設溝渠道至中間一處小孔流入大排溝渠,為查證小孔至鄰近大排為相通,現場投入紅色液體及黑色液體染劑並錄影存證,投入時間為16時09分,於16時15分大排溝渠確認流出染劑(紅與黑),於該廠區溝渠開小孔通中間道路排出大排,已確認為該廠排放廢污水,另查該廠為水泥加工廠,屬水泥瓦加工,並未有貯留許可證明,本局進廠查察,該廠廢污水係從加工區廠房工人清洗機台所產出廢水,未經收集、貯留逕自排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規定,事業單位所產生廢污水,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不得繞流排放,現場採集兩罐備存。2.可於文到7日內提出陳述,逾期視同放棄,上述經業者確認無誤。
- 處分日期
- 2025/06/05
- 罰鍰金額
- NT$3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4年4月24日至貴社附設屠宰場稽查,經查貴社附設屠宰場領有固定污染源「屠宰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P0902-00號),有效期限自105年11月7日至110年11月6日止。貴社未於操作許可證到期前申請展延,視為許可證失其效力,另查現場仍有運作情形。上述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未領有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
- 處分日期
- 2025/06/03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45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1.本案於21日回至該廠複查,會同業者代表一同查看不明馬達,據業者代表表示不清楚這顆馬達用途,早期就已經設計,現場馬達未有作動,經查該馬達連結一管線至外溝渠,因業者代表未清楚使用用途,為怕有疑慮產生,本局請廠區代表將該馬達連結不明管線拆除,不得使用。2.遂至污水池發現一管線正排放廠區生活廢水排放至RD-01逕流排放口,今日21日天氣晴,無下雨,該排放口正排放廠內生活廢水,據業者代表表示因污水暫存區滿水溢流,經查看該廠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流向示意圖說明,該廠生活廢水(WM03)流至污水井再往攔污池進行廢水處理,惟今日查核發現該廠生活廢水(WM03)溢流流入逕流排放口至外溝渠,遂與廠代表至廠外查看溝渠,確實有管線正排放該廠生活廢水,業者代表確認無誤,因今日未下雨卻排放,未依水污染防治許可規範,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依法告發。3.現場溢流管已停止排放,視同改善完成。4.另污水暫存區,該廠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未有規範該暫存區,本局請該廠儘速提變更至本局審查。5.陳述意見可於文到七日內提出陳述,逾期視同無效。
- 處分日期
- 2025/06/02
- 罰鍰金額
- NT$33,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4年3月17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至放流口採樣,採樣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3830mg/L(標準60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25/05/28
- 罰鍰金額
- NT$3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14年4月11日4時23分向本縣環境保護局通報芳香烴一廠廢氣燃燒塔(AE01)母火燃氣調壓閥疑似異常造成母火短暫熄滅,再查自動連續監測設備(CEMS)15分鐘監測數據,114年4月11日01時15分起至6時00分止母火溫度共8筆低於200度,另共有6筆低於100度視同母火熄滅,母火熄滅期間,廢氣亦有排放流量,上述情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依法處分;廢氣燃燒塔(AE01)母火於114年4月11日6時00分後正常,視同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25/05/28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經營畜牧場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4年4月23日派員前往稽查,查廢水處理設施兼氣池及厭氣池標示不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5/28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經營畜牧場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4年4月23日派員前往稽查,查現場沼渣沼液農地肥份收集管線與核准許可不一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5/28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經營畜牧場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4年4月23日派員前往稽查,查未依規定紀錄累計電錶及水錶讀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5/2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牧場於114年3月25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驗值755mg/L,限值6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285mg/L,限值15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5/2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牧場於114年3月24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400mg/L,標準值15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5/26
- 罰鍰金額
- NT$3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領有固定污染操作許可證M01屠宰作業程序,期間為109年2月24日至114年1月30日止(府環空操證字第P0860-02),未於許可證期限屆至前申請展延,該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已失效,合先敘明。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4年4月24日稽查時當下雖未運作,唯查現場紀錄114年3月「固定污染源相關資料操作紀錄表」及「114年佳誠屠宰場03月份每日屠宰隻數及屠宰時間表」均留有實際操作紀錄內容,係未重新取得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5/26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保保護局於114年4月10○○經營之畜牧場查察,查該場搭排有效期限為113年12月31日屆期且未重新申請,稽查當時該場運作中,廢(污)水貯留於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5/21
- 罰鍰金額
- NT$135,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14年2月4日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稽查當時會同業者代表至處理設施單元現場查察,發現廢(污)水處理設施T09-14匯流槽已施作完成並接管,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查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雲縣環水許字第00132-16號)未申請上述處理設施,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5/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攬之「太安宮籌備處廟宇新建工程」,經查為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行開工,前述情形經查屬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地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
- 處分日期
- 2025/05/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4年3月26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驗值736mg/L,標準值6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440mg/L,標準值15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5/20
- 罰鍰金額
- NT$6,3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4年3月26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382mg/L,標準值15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5/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4年3月26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驗值775mg/L,標準值6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183mg/L,標準值15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5/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14年3月31日經本縣環保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170mg/L,(標準:1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5/19
- 罰鍰金額
- NT$3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1.稽查時現場未作業,現場有3座砂石堆置場,一座卸料口、二座砂石洗選機,座落在麥寮鄉吉安段7-13地號上述地號屬農業用地,堆置區1.丈量堆置體積長:34.2公尺,寬:55.6公尺,高:5公尺,體積:3169.2立方公尺,堆置區2.丈量堆置體積長:34.2公尺,寬:49.9公尺,高:1.8公尺,體積:1023立方公尺。堆置區3.丈量堆置體積長:13.38公尺,寬:12.75公尺,高:4.6公尺,體積:359.3立方公尺,總共堆置區1+堆置區2+堆置區3=4552.5立方公尺,已超過3000立方公尺,屬環境部公告第5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2.查該場未領有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依法吿發並立即停工。
- 處分日期
- 2025/05/16
- 罰鍰金額
- NT$16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衍生燃料製造程序M01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如下:(1)、 E106破碎機(大破)與許可核定位置不一致且無有效收集廢氣。(2). E108滾筒機未依許可核定進行圍封收集。(3). 混拌機與破碎機(細破)許可核定為密閉收集,現場無密閉收集。(4). E105造粒機廢氣流向與許可不符,未有效收集廢氣至A101脈動式袋式集塵及A102旋風集塵器與許可核定內容不符。(5).防制設備A101脈動式袋式集器壓差現場為200mmH2O,未符合許可核定值,(10~150 mmH2O )。(6).漏列污染源產品出貨區。綜上結果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2項,並依第62條告發處分。
- 處分日期
- 2025/05/16
- 罰鍰金額
- NT$225,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廠廢水池沉水馬達(T01-02)故障導致溢流至逕流水排放口(RD01)流入大排,該廠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上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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