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
共 7,261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201 - 250 筆)
- 處分日期
- 2024/12/26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3月7日14時10分會同業者代表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實驗室廢水未有異常,巡至該廠廢水處理單元、原水抽水站等,未發現異常,巡至污泥貯存區(R-0902)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曁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告發。2.另查該廠放流水表及電表,排水量於112年1月7日 、13日 、19日 ,2月4日 、10日 、18日 、24日 ,3月4日皆有超標許可核准每日最大排水量85.5m3,未符合許可內容操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依法告發,當場開立限期改善或通知書(編號:1100826)。3.另針對該廠放流水採集水樣乙瓶,採樣瓶洗瓶三次,pH計已校正;氯離子濃度0-500mg/L,第一次pH值7.79,溫度21.6度C,第二次pH值7.81,溫度21.7度C,添加硫酸至pH小於2,樣品貼上封條,置於暗處4度C保存,以上全程錄影拍照。4.樣品編號:1111229-W01,檢測項目:COD,俟檢測結果辦理後續。
- 處分日期
- 2024/12/26
- 罰鍰金額
- NT$27,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6月17日22時10分至陳情相對位置(北港鎮大同路60號)查察,經巡鄰近區域與道路嗅有些許化糞池異味,逐線巡查至鄰近畜牧場(金龍興畜牧場二場,P51A0959),嗅有明顯豬屎異味,其放流口排放中。 2.本局於其畜牧場放流口採集水樣,採樣類瓶、採樣桶均洗瓶三次,PH計已校正,氯離子濃度0-500mg/l,第一次PH值為8.03,溫度29.5度c,第二次PH值為8.03,溫度29.6度c,送驗2瓶水樣(樣品編號1115447-w02,檢測cod,加硫酸至PH<2;樣品編號1115447-w01,檢測ss-2l);本次採樣過程依標準程序辦理,並拍照錄影存證,樣品依規定貼上封條,並於暗處4度c儲藏,後續依檢測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3.本次採樣已與業者代○○確認無誤。 SS檢測結果為1,260mg/L(標準值為150mg/L),未符合法規標準 COD檢測結果為1,600mg/L(標準值為600mg/L),未符合法規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12/2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上開時段至現場查察,稽查時該址從事麵條製作作業,惟該店家清洗廢水及麵條碎屑流至該址前方路面,有污染路面之情事。 2.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地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3.現場立即請店家清理路面污水及碎屑。4.當面○○確認上述紀錄及違反規定無疑。
- 處分日期
- 2024/12/2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01月26日14時20分,於該店後方排水溝發現油垢污染溝渠情事。2.據該店負責人表示近日繁忙未能即時清理,該店油漬溢出至排水溝。3.上述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依法告發。4.本局限業者於112年02月09日前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案為主稽查案件,排定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委託廣大地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進行。2.本局於113年9月25日9時43分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於該場周界巡視周遭各點位,此一點嗅得濃度最高(場區門口處),為靜風,聞有肥料異味,現場確認未有其他異味干擾,遂立即進行採樣,詳細採樣紀錄內容如後附表所示。3.本次採樣過程均依環檢所公告之標準程序進行並拍照存證,樣品依規定貼封條並置於黑袋子避光保存,將俟檢驗結果辦理後續。4.上述內容已與該場代表確認無誤。5.上述檢案為主稽查案件,排定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委託廣大地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進行。2.本局於113年9月25日9時43分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於該場周界巡視周遭各點位,此一點嗅得濃度最高(場區門口處),為靜風,聞有肥料異味,現場確認未有其他異味干擾,遂立即進行採樣,詳細採樣紀錄內容如後附表所示。3.本次採樣過程均依環檢所公告之標準程序進行並拍照存證,樣品依規定貼封條並置於黑袋子避光保存,將俟檢驗結果辦理後續。4.上述內容已與該場代表確認無誤。5.檢測結果為38(標準值30),未符合法規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牧場於113年10月28日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派員督查時,發現水電表記錄僅記至113年5月止,113年6月起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表,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且未每日記錄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累計水量讀數供查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16,05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定義,許可核准最大總廢(污)水產生量為240立方公尺/日,需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事業規模,1、113年9月10日本府派員前往稽查,查貴公司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員皆已離職。(本案第一次限期改善應於113年10月10日前設置完成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員)。2、113年10月17日再次進行複查,貴公司仍未於期限內依法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48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14,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3年10月24日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派員至放流口採樣,採樣結果如下: 化學需氧量:1790mg/L(標準:600mg/L),懸浮固體:940mg/L(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392mg/L(標準8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3年10月24日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廢水設施用電度數累和水量計測設施累計水量讀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民眾陳情於113年8月9日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現場進行各處理設施單元及導電度之檢測,由T01-02至T01-10放流槽,發現其pH為4.97 ~5.66之間,其導電度自T01-02由758μS/cm至T01-10放流槽升至4.19mS/cm,其pH操作參數已超出許可證登載之範圍,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並無維持其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正常操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324,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 違規情節
- 經民眾陳情於113年8月9日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現場進行各處理設施單元及導電度之檢測,由T01-02至T01-10放流槽,發現其pH為4.97 ~5.66之間,其導電度自T01-02由758μS/cm至T01-10放流槽升至4.19mS/cm,其pH操作參數已超出許可證登載之範圍,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並無維持其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正常操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03月22日14時00分至現場,稽查時該地點為「110年度雲林縣麥寮鄉道路水利及附屬設施改善工程」,現場未作業,惟該處路面因昨日土方回填作業時殘留於路面,造成路面污染。2.綜上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並立即請工程負責人改善,並與其確認上述內容無疑。
- 處分日期
- 2024/12/2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01月27日15時35分會同斗南分局員警、工地代表至現場查察,稽查時該地為斗南鎮公所公共工程-斗南輸配電線埋設工程,現場有挖土機正挖道路土石方,據現場工作人員表示該土石向鄰近地主口頭同意暫置,後續將回填道路使用。2.現場所堆置土石目視未夾雜廢棄物,惟其運輸過程沿線約150公尺有泥沙散落路面之情事,無洗掃之跡象,工程方亦坦承係其工程施作所致,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3.請該工程代表應於112年02月01日前,改善完成,現場土石方應妥善防制。
- 處分日期
- 2024/12/20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2項,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8月18日11時07分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於該址查察,稽查時該地號堆置刨除料(大小不一、混凝石塊、瀝青塊)並堆置小堆砂石塊,面積約1,200平方米(目視初估,後續查土地所有權為依據),現場堆置混凝石塊及砂土石堆後送世全處理瀝青塊刨除送至歐明憲處理,該地停放乙輛挖土機(查核時未作動、無實作破碎作業),堆置約混凝土塊6堆,瀝青刨除料為1堆,經查該地號堆置貯存,該工程非冠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再利用者及合法公民營清除機構,已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2項暨營造事業再生資源會收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依法告發。2.可於文到7日內提出陳述,逾期視同放棄。3.堆置刨除料令冠貹提送相關證明清運證明文件,施工合約書至本局備查。4.該地堆置刨除料為冠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承攬雲林縣斗六市區外環道路及周邊環境整體提升計畫1-3期,施工地點為大學路一段-明德北路1段 2段。5.請冠貹於8月22日(周二)15時前提供證明文件(清運證明8月18日前文件)
- 處分日期
- 2024/12/19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3年10月14日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派員前往督察,貴場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未每日記錄水量計測設施之累計水量讀數供查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6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1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03月27日11時17分會同陳情人至現場查察,稽查時該地為一豆皮製造廠,未發現燃燒塑膠異味污染之情事。2.遂巡至廠內查察,巡至廢棄物(爐渣)貯存區時,發現未裝設防雨水、地面水及地下水滲透之設施。3.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4/12/18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02月23日16時53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陳情所述養鵝場下風處發現該場鵝隻之鵝毛飄散至農田及道路及溝渠,且該場無防制措施。2.該場飼養之鵝隻有鵝毛飄散至農田及道路及溝渠,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3.另現場農田及道路及溝渠之鵝毛污染,本局限該場飼主於112年03月23日前清除完畢。
- 處分日期
- 2024/12/17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08月14日10時35分會同警方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該地發現遭棄置數塊瀝青刨除料及磚瓦,重量未達一公噸重,經警方調行為人查獲-順盛工程行。2.順盛工程行代○○表示,該地旁一工程「雲林客網112年度擴援積點發包工程」為其工程所承包施作,惟於施工後產出之瀝青刨除料及些許磚瓦丟棄於該地未做清除,該路段工程於今年5月完工,並無法出示工程契約書。3.綜上所述,順盛工程行承攬施工上開工程,產出之廢棄物未委託合法清除機構清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4.另工程告示牌中施作廠商崧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發包廠商,經順盛工程行代表及崧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去認為口頭承包未簽約。5.該地棄置之瀝青刨除料及磚瓦,本局限期順盛工程行於112年8月21日前清理完畢。
- 處分日期
- 2024/12/16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927-HE)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4.9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2m-1之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12/16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365-BS)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1.2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0m-1之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12/16
- 罰鍰金額
- NT$8,6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5月6日至現場查察,於該地聞有豬屎異味,遂前往鄰近畜牧場(大峯牧場)查察。2.會同該場負責人至該場查察,於周界聞有些許異味,使用電子異味偵測儀數值為0,另該場放流口排放中,水色呈茶色無異常,亦無明顯異味。3.另針對該場放流口採樣廢污水口進行採樣,並檢測水樣原水PH值7.97、7.96,溫度25度,(1113009-W01檢測項目SS)採樣罐使用封條保存,將該樣品送驗,待檢驗結果辦理後續事宜。4.上述採樣行為與情形皆跟業者確認無誤。採樣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SS:507mg/L(標準150mg/L)
- 處分日期
- 2024/12/1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07月06日17時05分至現場會同陳情人、該工地代表至陳情位置查察,稽查時陳情人住家空地有散落工程邊角料及生活垃圾,據工地代表表示為工程施工時不慎散落。2.綜上,該工程施工之一般廢棄物散落至陳情人住宅空地,造成影響環境衛生,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4/12/1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金屬製品液、粉體塗裝作業,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8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督察,經查現場防制設備洗滌塔(A101)壓降為42mmH20(操作作許可證核定操作参數為50至90mmH20)及洗滌液pH值為6.07(操作許可證核定操作參數為7至10),均未依操作許可證核定内容進行操作。
- 處分日期
- 2024/12/13
- 罰鍰金額
- NT$4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金屬製品液、粉體塗裝作業,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8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督察,經查貴公司金屬表面塗裝程序生產作業中且污染源防制設備運轉中,惟帶式乾燥爐(E104)至洗滌塔(A101)之廢氣收集管線已脫落,無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至洗滌塔處理且洗滌塔液鹼添加桶液面已低於泵浦抽取處,致未能維持防制設備(洗滌滌塔)正常運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1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雲林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於112年08月15日前往該地稽查,發現該地放置容器內有積水及孳生孑孓情事,屬易滋生病媒蚊孳生源(含蓄水容器及洞穴等)致有礙環境衛生,已違反雲林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4/12/12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4月15日11時41分至現場查察,該地正進行作業,查看排煙之煙囪未有黑煙。 2.後進廠查看原料堆置大量廢木材作為原料,經查該行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暨再利用檢核即進行再利用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依法告發。 3.當面告知業者違反上述規定,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 處分日期
- 2024/12/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本案環境部拍攝之車輛(車號)KEH-3653為該商行GPS清運機具,依受處分人陳述該車輛(車號)KEH-3653於113年9月4日有出車,照派拍攝當時為空車,惟經查該車輛當日軌跡回傳率僅45%,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11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1. 本次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現場查核,並會同監造及現場人員。缺失項目:02.工地周界、03.物料堆置、05.裸露地表、06.工地出入口,缺失記點共計28點,已違反「空污法」第23條規定依法告發。2. 經查該工區查核缺失項目內容: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實施面積未達標準(1級:90%, 2級:70%)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查核
- 處分日期
- 2024/12/1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3年10月28日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督查時,貴場113年1月起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及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亦未每日記錄水量計測設施之累計水量讀數供查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11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1月10日15時46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現場該地號土地有堆置剩餘土石方於農地情事,目視無夾雜廢棄物,現場一輛貨車(車號:KER-6655 21.5噸)尚未傾倒,車上載運物料為剩餘土石方。2.該貨車駕○○表示為舜德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其於一道路施工工程載運剩餘土石方至平和厝346地號堆置。3.本局巡至該道路施工工程,現場負責人為舜德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人○○○○表示工程告示牌尚未申請,非屬本局列管之範圍○○亦表示為舜德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聘雇貨車駕○○載運。4.該貨車駕○○無法出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相關證明文件,又舜德公司委託其作業,上述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如有疑義,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5.本局於接獲陳情已通報本府農業處、水利處、工務處,惟三處於稽查時不便到場,後續請三處依權責辦理。6.另現場本局命駕駛原車退運回挖掘點,視為改善完成。1.本局於112年1月10日15時46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現場該地號土地有堆置剩餘土石方於農地情事,目視無夾雜廢棄物,現場一輛貨車(車號:KER-6655 21.5噸)尚未傾倒,車上載運物料為剩餘土石方。2.該貨車駕○○表示為舜德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其於一道路施工工程載運剩餘土石方至平和厝346地號堆置。3.本局巡至該道路施工工程,現場負責人為舜德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人○○○○表示工程告示牌尚未申請,非屬本局列管之範圍○○亦表示為舜德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聘雇貨車駕○○載運。4.該貨車駕○○無法出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相關證明文件,又舜德公司委託其作業,上述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如有疑義,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5.本局於接獲陳情已通報本府農業處、水利處、工務處,惟三處於稽查時不便到場,後續請三處依權責辦理。6.另現場本局命駕駛原車退運回挖掘點,視為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24/12/1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10月11日至貴公司督察,現場查得旋風分離器(A104、A105)壓降讀值為600mmAq及580mmAq,超過許可核准之操作條件(100mm-200mmAq),另氣液分離器(A109)操作溫度讀值為60度,超過許可核准之操作條件(30度-45度),上述情未依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4月14日12時0分至現場,稽查時於該場廢死禽貯存地點容器未發現明顯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2.上述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告發。3.本局已告知該場業者違反上述規定,如有疑義,請於文到期限內提供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4.有關該場恐涉及私宰部分,將函請相關單位依權責辦理。
- 處分日期
- 2024/12/09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5月5日20時30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該場前方排放口發現有排放廢污水中,且溝渠有羽毛散落污染且散發惡臭之情事,已影響環境衛生。2.上述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本局已於112年5月9日與該場負責○○當面確認。3.另本局限該廠負責人於112年5月23日前改善溝渠之污染。
- 處分日期
- 2024/12/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本案環境部拍攝之車輛(車號)43-ZF為該公司GPS清運機具,依貴公司陳述該車輛(車號)43-ZF於113年9月20日有出車,車輛為空車,惟經查該車輛當日軌跡回傳率僅35%,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03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於112年7月24日13時許至現場會同口湖分駐所、口湖鄉公所農業課,稽查時該地點有一輛卡車,車上盛載剩餘土石方,據現場人○○表示現場回填土石及所載運之剩餘土石方係為安立營造有限公司承包雲林縣政府標案口湖鄉青蚶養殖排水渠道改善工程(第一期)產出之剩餘土石方。 2.有關本案屬公共工程淤泥土,屬剩餘土石方範疇,該公司載運未隨車檢具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 3.本案工程產出之餘土處理方式是否符合規定將移請水利處辦理。 4.另現場公所將通報農業處。
- 處分日期
- 2024/12/0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未領有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而從事廢棄物再利用行為
- 處分日期
- 2024/11/28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案為主動稽查案件,排定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委託勁原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 2.本局於112年03月20日14時46分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於該場周界巡視周遭各點位,於此點嗅得濃度最高(場後方下風處),聞有豬屎異味,現場確認未有其他異味干擾,遂立即進行採樣,詳細採樣紀錄內容如後附表所示。3.本次採樣過程均依環檢所公告之標準程序進行並拍照存證,樣品依規定貼封條並置於黑袋子避光保存,將俟檢驗結果辦理後續。4.上述內容已與該場業者代表確認無誤。檢測結果為81(標準值為50),未符合法規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11/28
- 罰鍰金額
- NT$31,5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9月23日執行督察,發現廢水處理單元(活性污泥池)牆體龜裂產生裂縫,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致污水滲漏於環境水體,已違反水污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1/2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9月23日執行督察,於牆體裂縫洩漏廢水點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檢驗項目:懸浮固體檢驗值為299mg/L(限值150mg/L);生化需氧量為83.4mg/L(限值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一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1/28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3年9月11日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派員稽查,查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表,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亦未每日記錄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累計水量讀值供查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1/28
- 罰鍰金額
- NT$21,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3年9月11日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派員至放流口採樣,採樣結果:懸浮固體:1110mg/L(限值150mg/L)、生化需氧量317mg/L(限值80mg/L)及化學需氧量1390mg/L(限值60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1/28
- 罰鍰金額
- NT$41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3年7月16日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派員前往稽查,查該場廢水處理設施以管線方式將地下水注入曝氣池(T01-19)內,藉以調整放流水水質屬稀釋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1/28
- 罰鍰金額
- NT$72,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3年7月16日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稽查時,查該場廢水處理設施之兼氣池12~14(T01-15~T01-17)增設污泥迴流設備,且將污泥抽至兼氣池1(T01-4),以及於曝氣池2(T01-20)與最終沉澱池(T01-21)間增設1座曝氣池,上開情事未依許可證內容登記事項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一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1/28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6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上開時段會同業者代表至該場查察,該場前方溝渠發現有紅色液體排入,經查為金珠畜牧場排之廢污水。2.經查該場飼養登記190頭不足200頭,並有申請事業廢污水管理計畫,為全量澆灌,為該場未依核准之廢污水管理計畫營運且未向本局申請變更,已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6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3.上述情形已與業者代表確認無誤,並請其立即改善完成(拆除放流口)。1.本局於上開時段會同業者代表至該場查察,該場前方溝渠發現有紅色液體排入,經查為金珠畜牧場排之廢污水。2.經查該場飼養登記190頭不足200頭,並有申請事業廢污水管理計畫,為全量澆灌,為該場未依核准之廢污水管理計畫營運且未向本局申請變更,已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6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3.上述情形已與業者代表確認無誤,並請其立即改善完成(拆除放流口)。
- 處分日期
- 2024/11/28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1年2月10日10時44分會同台西派出所員警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台西橋往四湖方向縣道155路旁,攔查四輛貨車,車上載運之物料為剩餘土石方(目視表面未夾雜廢棄物),據工程負責人王○○表示上開物料為尖山大排復健工程所產出,將用於麥寮工地鋪設道路。 2.惟載運上開物料之司機皆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之產出源及處理地點相關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 3.另現場命其退運至原產地或合法土資場並提供退運相關文件至本局備查。
- 處分日期
- 2024/11/26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369-Z2)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2.3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6m-1之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11/26
- 罰鍰金額
- NT$18,17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3年4月2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貴場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且自行拆除致停止連線,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1/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3年9月13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驗值782mg/L,標準值600/L;懸浮固體:455mg/L,標準值:15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1/21
- 罰鍰金額
- NT$1,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BHD-2162)未取得一年內排煙檢測合格。
- 處分日期
- 2024/11/21
- 罰鍰金額
- NT$1,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G8-1710)未取得一年內排煙檢測合格。
第 5 頁,共 14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