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
共 7,261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51 - 100 筆)
- 處分日期
- 2025/05/16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4年3月20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場搭排有效期限於113年12月31日屆期,且未重新申請,場內有飼養豬隻,並有廢(污)水產生及貯留之情形,此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5/15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本案環境部拍攝之車輛(車號)36-S9為臺端(即光明汽車貨運行)GPS清運機具,依臺端(即光明汽車貨運行)陳述該車輛(車號)36-S9於114年2月5日當天確實有出車,惟當日未有GPS軌跡回傳,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通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5/1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1.稽查時現場未作業,該場領有設置許可證(證號:府環空設證字第P0962-00號),尚未取得操作許可證,惟現場4座砂石堆置區已進行砂石堆置,座落在麥寮鄉吉安段23地號,上述地號屬礦業用地,堆置區1丈量堆置體積長:16.45公尺,寬:27公尺,高:1.4公尺,約207.27立方公尺,堆置區2丈量堆置體積長:13.6公尺,寬:50公尺,高:9公尺,約2040立方公尺,堆置區3丈量堆置體積長:13.6公尺,寬:14.1公尺,高:9公尺,約575.2立方公尺,置區4丈量堆置體積長:44.25公尺,寬:12.6公尺,高:6.35公尺,約1184立方公尺,總共:堆置區1+堆置區2+堆置區3+堆置區4=4007立方公尺,加總已超過3000立方公尺,屬環境部公告第5批應申請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2.查該場領有固定源設置,但尚未取得操作許可證,現場已進行堆置,堆置量為4007立方公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依法吿發。
- 處分日期
- 2025/05/1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1.該場逸散源查核缺失(1)堆置區覆蓋面積未達百分之90,計4點(2)未設置洗車平台,計10點(3)車行路徑粗級配鋪設不足,計4點2.本次逸散源查核缺失共計18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5/14
- 罰鍰金額
- NT$45,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中心於114年1月9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會同營區代表巡視廠區四週,於營區周遭溝渠,發現有疏漏白色廢(污)水至污染水體之情形,營區表示現場因配合演練需求,短時間較多大型車輛清洗導致廢水收集不及,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5/12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4年3月27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該場搭排有效期限為113年12月31日,未重新申請,發現有豬隻飼養情形,場內有廢(污)水產生及貯留廢(污)水,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5/0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旨掲貴公司為押出成型程序,現場製程作業中,經查押出成型設備E002、A003洗滌塔防制設備今日未作動,惟所提辦理許可展延的資料中固定污染源(M01)操作記錄中污染源E002正常操作,其後端A003皆顯示停工,上述情形與操作許可證內容不符。該廠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未依操作許可內容進行操作,依法吿發。
- 處分日期
- 2025/05/07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8條
- 違規情節
- 貴場從事豬隻飼養作業,領有本府核發之畜牧場登記證(證號:農畜牧登字第號,登記飼養種類及規模為公豬20頭,種母豬30頭,肉豬8909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4年3月12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場搭排有效期限於113年12月31日屆期,且未重新申請,現場無排放廢水,惟發現有豬隻飼養及廢(污)水產生及貯留之情形,此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併依同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整罰鍰,並處接受環境教育講習8小時。
- 處分日期
- 2025/05/0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6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人員會同陳情人至建國路110號查察,現場稽查時該址門口水溝蓋冒出蒸氣並伴隨重油異味,經詢陳情人表示可能為美達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庫工廠排水所致,本局人員遂沿水溝管道查至該廠放流口(距離陳情人會同地點約450公尺)。現場稽查時該廠放流口排放廢水中,並於放流水中聞有相同重油異味且該廠區內污水處理設施內亦聞有相同重油異味,另查廠外水溝管道上游未聞有重油異味,已排除其他污染源影響,其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從事廠內污水排放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逕行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5/05/04
- 罰鍰金額
- NT$63,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案係為敏男畜牧場訴願案複查,案件編號:45845485(000)。2.本局於112年05月09日10時28分至該場查察,稽查時先行至放流口旁孔洞查看,該孔洞已用黑色塞頭封存,明顯看出使用水泥封存(已拍照存證),查核時業者立即會同本局一同查看,現場無動作拔除塞頭,本局有請業者作查證動作,業者有說明因已封存不敢拔除,因業者說明此原因本局依拍照作為存證。3.於10時38分會同業者一同至廢水處理設備查看廢水設備後水泥牆,原有孔洞,今日查核時已用水泥封存(已拍照存證),後與業者一同查看原水池,正有廢污水流入原水池,遂查看固態分離區(廢棄物處理場)該區堆置肥料(為乾式)已有拍照存證,後續本局請業者一同至廢水處理設備查看,業者說明需忙,不一起會同,本局錄影全程拍攝,經業者同意,本局自行至廢水處理設備查看,於最終沉澱池有廢污水於10時49分業者父親至現場關心,本局說明來意後於10時49分進行食用性素料,投入紅再投入黃後投藍,於11時17分放流孔流出紅及黃(全程皆錄影存證),另原水池查看亦無色料流入,同時11時16分原水池錄影存證。4.本局後續查看放流孔旁黑色塞頭,進場會同業者及業者之父親查看,該孔洞內有封存並設有啟動馬達,為查證該馬達係作為抽回廢水處理場處理,業者使用場內水管沖洗,流入該馬達區滿水時馬達即刻啟動抽回貯水區,再由貯水區抽入場內溝渠利用場內高低處自行流水原水池(全程皆拍照存證)。5.本局現場告知業者及業者父親來意並說明環保法規,現場全程拍攝錄影,後續將紀錄如有違反環保法規,再依規定辦理,請業者依水污染防治許可規範辦理。6.本案後續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辦理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5/05/01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8條
- 違規情節
- 貴場從事豬隻飼養作業,領有本府核發之畜牧場登記證(證號:農畜牧登字第號,登記飼養種類及規模為母豬30頭,肉豬606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4年3月12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場搭排有效期限於113年12月31日屆期,且未重新申請,現場發現有豬隻飼養情形,放流口正在排放廢(污)水,此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併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整罰鍰,併處接受環境教育講習8小時。
- 處分日期
- 2025/04/30
- 罰鍰金額
- NT$48,6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113年7月16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現場檢驗放流水溫度39.2度(限值38度以下),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1060mg/L,標準值150/L;化學需氧量:762標準:600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29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5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4年3月27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稽查,畜牧場領有本府核發之畜牧場登記證(證號:農畜牧登字第113219號,登記飼養頭數194頭,搭排有效期限為113年12月31日,未重新申請,現場有豬隻飼養情形且有廢(污)水產生,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5第2項規定,併依同法第46條規定裁處。
- 處分日期
- 2025/04/2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2月24日至貴公司(管制編號: P5802074)進行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查核作業,經查固體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M02之排放管道(P001、P002)於執行監測設施汰換確認程序期間使用備用採樣及分析設施,惟未依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下稱同辦法)第30條規定進行相關報備,亦未依同辦法第10條規定施行每週檢測,故依同辦法第18條規定將未符合同辦法第10條實施檢測之時數(Dc)納入計算扣除,經計算排放管道(P001、P002)之不透光率監測設施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113年第三季分別為79.45%、79.52%;113年第四季分別為0.00%、0.00%;114年1月及2月皆為0.00%。上述因扣除未符合同辦法第10條實施檢測之時數,導致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未達95%以上,已違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上述情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4/28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4年1月17日自主勾稽111年6月至113年10月網路申報資料,經查貴公司廢棄物R-2408(廢活性碳)於111年8月及11月申報量超出廢清書最大月產生量10%,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另查貴公司廢棄物D-1201(金屬冶煉爐渣(含原煉鋼出渣))於111年11月、R-2201(廢攝影膠片(卷))於111年11月及113年1月、D-18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於113年3月、D-1099(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於113年1月、R-2408(廢活性碳)於113年1月至2月間有申報質量不平衡之情事,另原料R-2504(廢顯/定影液)於111年8月申報製程有誤,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2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4年1月17日自主勾稽111年6月至113年10月網路申報資料,經查貴公司廢棄物D-0403(廢保溫材料)於113年2月、R-2408(廢活性碳)於113年9月申報質量不平衡,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28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4年1月17日自主勾稽111年6月至113年10月網路申報資料,經查貴公司丸龜製麵家樂福斗六店之廢棄物R-0106(廚餘)於111年8月有申報質量不平衡,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另廢棄物R-1702(廢食用油)於111年7月申報產出量超出廢清書最大月產出量之10%且未辦理廢清書變更,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28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4年1月17日自主勾稽111年6月至113年10月網路申報資料,經查貴公司廢棄物R-0902(食品加工污泥)於113年申報量超出廢清書最大月產生量10%且未辦理廢清書變更,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另查貴公司廢棄物R-0902(食品加工污泥)於113年3月申報質量不平衡、R-0120(植物性廢渣)於112年6月未申報清運聯單而貯存量異常之情事,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2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於114年4月1日派員查核,發現固定污染源「玻璃纖維製造程序(M05)」製程區內新增一座污染源設備(熔融爐)並已完成核心之爐體(高鋯磚)組立作業,惟該設備並未登載於目前領有之設置許可證(府環空設證字第P0963-00號),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2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燃氣鍋爐(E421)屬第三級應每年檢測1次之固定染源,檢測項目為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限起始日為民國113年3月1日起,應於114年第一季內完成定期檢測,截至114年3月31日止未完成檢測,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二仟萬元以下罰鍰。並請於114年第二季內完成定期檢測。
- 處分日期
- 2025/04/25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4年2月13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至現場稽查時,由事業代表全程陪同,查畜牧場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登記飼養頭數999頭,畜牧場內有飼養豬隻且有廢(污)水產出及貯留行為,惟貴場搭排已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112年9月28日農水雲字第1126606929號函廢止,因未能取得搭排,無法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亦於113年12月25日逾期,且未取得廢(污)水貯留許可證(文件),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24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檢測結果為38 (排放標準為30),檢測結果超過符合法規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5/04/24
- 罰鍰金額
- NT$19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由系統預帶,由系統預帶,由系統預帶,由系統預帶,
- 處分日期
- 2025/04/24
- 罰鍰金額
- NT$1,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JF-B76)未取得一年內排煙檢測合格。
- 處分日期
- 2025/04/24
- 罰鍰金額
- NT$1,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AAR-361)未取得一年內排煙檢測合格。
- 處分日期
- 2025/04/24
- 罰鍰金額
- NT$1,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081-HY)未取得一年內排煙檢測合格。
- 處分日期
- 2025/04/24
- 罰鍰金額
- NT$1,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615-X7)未取得一年內排煙檢測合格。
- 處分日期
- 2025/04/24
- 罰鍰金額
- NT$1,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BYN-2631)未取得一年內排煙檢測合格。
- 處分日期
- 2025/04/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3條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3年11月5日22時59分至該營建工程查察,稽查當時該營建工程正進行水泥灌漿作業,惟該作業時段車輛等動力機具有產生噪音之情事,據負責人(劉建○○)表示夜間施工作業未取得主管機關同意。2、經查該營建工程(公司)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管制時段施工之巨積混擬土灌築之作業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依法告發。3、已當面告知業者已違反上述法條,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其視同放棄。4、現場告知該工地立即停止作業。
- 處分日期
- 2025/04/2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本案環境部拍攝之車輛(車號)78-EX為貴公司GPS清運機具,依貴公司陳述該車輛(車號)78-EX於114年1月20日當天確定有出車,惟當日未有GPS軌跡回傳,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2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本案環境部拍攝之車輛(車號)78-EX為貴公司GPS清運機具,依貴公司陳述該車輛(車號)78-EX於114年1月20日當天確定有出車,惟當日未有GPS軌跡回傳,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22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另巡查至廠後方污水滯留於後方農田,業者表示因製程冷卻水塔排放時因地下儲存槽負荷不足而溢流且污染鄰近農地及其上方水泥定著物,依據114年3月20日聯合會勘紀錄每日排放水量為(13公噸/每天)未達水污染防治列管事業定義,固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本局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5/04/18
- 罰鍰金額
- NT$46,34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牧場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規定,經本府於113年8月16日依同法第46條之1規定裁處新台幣35萬元整,並應於接獲裁處書之日起180日內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以下稱自動連續鑑測設施);惟迄今仍( 114年3月12日)未依規定完成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設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17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
- 違規情節
- (一)查原料使用地下水及廢水處理設施產出有機污泥未登載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另經現場人員表示污水處理設施衍生之有機污泥於廠外(麥寮鄉圳寮段144地號)貯存,與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符,前述情事未依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營運。(二)查貴公司113年4月至114年3月網路申報資料,貴公司於113年1月至3月未申報任一廢棄物產出、貯存;收受廢棄物羽毛於113年11月有收受不平衡;於113年1至3月、113年7月至114年2月未申報營運紀錄。(三)查污水處理設施衍生之有機污泥於廠外(麥寮鄉圳寮段144地號)貯存,其貯存設施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及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未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另廢棄物羽毛貯存區未有收集或防止惡臭之設備或設施。
- 處分日期
- 2025/04/1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攬本縣「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市科加段168地號廠房拆除工程 」乙案,經本局於114年3月10日至上開拆除工程工區,即本縣斗六市科加路23號((原明徽舊址)現場稽查。稽查當時發現貴公司未取得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行作業,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上開時間至明品畜牧場周界巡查,鄰近溝渠未發現繞流排放之情事。2.另查該畜牧場廢棄物貯存地點未保持完整使其廢棄物(固液分離後之豬糞)飛散至場外有污染地面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3.上述紀錄內容現場與代表人確認並簽名。
- 處分日期
- 2025/04/14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4年1月17日自主勾稽111年6月至113年10月網路申報資料,經查貴公司廢棄物R-1702(廢食用油)於112年10月申報產出量超出廢清書最大月產生量之10%且未辦理廢清書變更,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另查貴公司廢棄物R-0902(食品加工污泥)於113年10月未申報產出,D-18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0299(廢塑膠混合物)、D-0799(廢木材混合物)、R-0119(動物性廢渣)及R-1702(廢食用油)於111年6月至113年10月間有申報質料不平衡,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宗聖營造有限公司-斗六市虎溪段住宅新建工程(陳淑真) 」於112年9月至10月間廢棄物D-0599(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有申報質量不平衡,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14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4年1月17日自主勾稽111年6月至113年10月網路申報資料,經查貴公司廢棄物R-1702(廢食用油)於111年10月至113年4月間申報量超出廢清書最大月產出量10%且未辦理廢清書變更,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另查貴公司廢棄物D-0102(植物性廢渣)、D-0299(廢塑膠混合物)、D-0699(廢紙混合物)、D-0799(廢木材混合物)、D-18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R-0106(廚餘)於111年6月至113年10月間有申報質量不平衡之情事,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本案環境部拍攝之車輛(車號)HAB-8610為貴公司GPS清運機具,依貴公司陳述該車輛(車號)HAB-8610於114年1月13日當天確定有出車,惟當日未有GP軌跡回傳,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本案環境部拍攝之車輛(車號)HBB-2769為臺端GPS清運機具,依臺端陳述該車輛(車號)HBB-2769於114年1月17日當天確定有出車,惟當日GPS軌跡回傳率僅75%,未達90%,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10
- 罰鍰金額
- NT$3,24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114年01月16日派員至二崙鄉公所所屬垃圾衛生掩埋場查察,稽查時於現場發現露天燃燒之情事,燃燒面積約為30平方公尺,貴公所因管理不當產生燃燒,致明顯異味污染物及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67條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新台幣1200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4/09
- 罰鍰金額
- NT$414,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3年5月25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發現產生廢(污)水,未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且由不明管線排放,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現場錄影存證並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194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5410mg/L,標準值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08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2月2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查得該廠排放管道P401之爬梯鏽蝕斷裂無法採樣,上述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曁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5點第1款:依規定設置採樣孔之排放管道,應設置安全攀爬之扶梯。綜上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4項規定,爱依同法第71條規定裁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本案依環境部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4/08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查170999製程廢棄物A-6101(石油煉製業之熱交換器清洗污泥)於113年4月;000003製程廢棄物R-1107(燃煤底灰(或含燃煤飛灰之底灰))於112年1月質量不平衡
- 處分日期
- 2025/04/0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4年2月26日會同雲林縣政府農業處、建設處進行聯合稽查,該廠屬食品製造業,惟經查核用水量,未達水污染防治列管事業定義,稽查時發現該廠外溝渠有正在排放,經詢問該廠負責人,此排放為鐵鏽水,經本局判定為該廠廠內廢水排放至溝渠,污染周邊環境,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併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辦理。
- 處分日期
- 2025/04/01
- 罰鍰金額
- NT$56,4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
- 違規情節
- (一)台端所屬之畜牧場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規定,經本府於113年2月21日依同法第46條之1規定裁處新台幣55萬8,000元整,並應於113年8月24日前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以下稱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二)113年8月12日府環水二字第1133627973號同意貴場申請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設置期限展延至114年2月20日,惟稽查日(114年2月24日)仍未依規定完成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設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3/31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4802-NS)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1.7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6m-1之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5/03/3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028-BS)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2.2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0m-1之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5/03/31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430-TQ)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2.0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6m-1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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