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共 38,816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8851 - 8900 筆)
- 處分日期
- 2022/10/24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FQ-546、營業大貨車)於111年10月12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2/10/24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A-0301、營業大貨車)於111年10月12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2/10/24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C-1031、營業大貨車)於111年10月14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2/10/24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US-628、營業大貨車)於111年10月11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2/10/24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C-0701、自用大貨車)於111年10月11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2/10/24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328-TD、自用大貨車)於111年10月5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2/10/24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KEC-0272、自用大貨車)於111年10月4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2/10/24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
- 違規情節
- (1)物料堆置: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2)車行路徑: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舖設厚度不足(3)裸露地表:採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或定期灑水方式,但噴灑面積、量或頻率不足
- 處分日期
- 2022/10/24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111年8月1日桃環事字第1110065724號函(送達日:111年8月3日)裁處並限期於111年9月30日前改善完畢,惟本局於111年10月24日再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責人員設置動態紀錄,貴事業迄今未完成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設置或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經桃園市政府審核通過,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1年10月24日按次處罰。
- 處分日期
- 2022/10/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111年10月3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勾稽區間:111年1月至111年9月)發現,貴公司111年3月、6月及7月廢棄物廢木材(廢棄物代碼:R-0701)原料使用申報量各為31,535.66公噸/月、3,492.06公噸/月及3,344.46公噸/月,已超過核准之最大月再利用量3,000公噸/月,貴公司未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2/10/24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從事廢棄物清除業,領有本府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0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46號),案經本局於111年8月15日派員至本市八德區大興路及榮興路896巷12弄路口稽查,貴公司於上開地點貯存堆置清除後之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及廢木材混合物(D-0799),惟貴公司清除許可證內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即逕行貯存廢棄物。
- 處分日期
- 2022/10/21
- 罰鍰金額
- NT$52,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
- 違規情節
- (1)工地週界: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2)車行路徑: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
- 處分日期
- 2022/10/21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一、依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土壤氣體監測監測頻率及監測項目,委託監測:為每4個月監測以光離子偵測器及火焰離子偵測器檢測之油氣濃度值1次;另依據同法第16條規定,地下儲槽系統應以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1月、5月、9月之月底前,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申報前4個月依第8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之紀錄,其內容如下:一、總量進出管制紀錄。二、監測日期及監測紀錄。三、發生洩漏時之洩漏量及處理情形。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二、經查貴公司所屬台亞林口第二交流道南站加油站,未於111年5月~8月執行土壤氣體監測致無法於貯存系統申報中心完成111年第2季申報作業,不符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之監測頻率,核已違反水污法第33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2/10/21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桃園市楊梅區大金山段大金山小段71-3地號等24筆土地承攬集合住宅等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1年5月27日派員至該址稽查,查工地產生之黃泥水經沉砂池沉澱後排放,惟因當日大雨,工地地下室雨水滿溢將沉砂池淹沒,故沉砂池未有沉澱效果,導致黃泥色廢水排放至道路側溝,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溝渠)。
- 處分日期
- 2022/10/2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分別以105年10月6日以府環水字第1050236367號公告及106年6月27日府環水字第1060144910號公告貴公司所使用本市蘆竹區內興段745、748及750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並分別於105年10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502557495號函(諒達)、106年6月15日以府環水字第1060138022號函(諒達)、106年6月30日以府環水字第1060151814號函(諒達)、107年6月22日以府環水字第1070146186號函(諒達)、108年12月10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311249號函(諒達)、109年7月22日以府環水字第1090181584號函(諒達)、110年3月12日以府環水字第1100057084號函(諒達)、110年9月30日以府環水字第1100248028號函(諒達)、111年4月11日以府環水字第1110091777號函(諒達)依土污法第37條規定命貴公司限期(106年4月27日、106年12月23日、107年1月7日、108年1月2日、109年6月11日、110年1月29日、110年9月17日、111年4月5日、111年10月19日)提出污染控制計畫至本府核定後實施,經查貴公司截至111年10月21日仍未提送污染控制計畫書報府審核,核已違反土污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違反土污法第1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土污法第37條裁處。
- 處分日期
- 2022/10/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111年7月13、14日派員前往本市楊梅區雙榮路258巷50-1號稽查,查該址係屬貴公司作業區,稽查時作業中,查貴公司鋼珠噴磨後產生之廢鐵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業者清除處理,惟貴公司廠內產生之廢鐵(R-1301)委託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廢棄物前未簽訂契約書。
- 處分日期
- 2022/10/2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稽查,稽查時作業中,查貴廠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靜電集塵器(A106)之「一次電流」9個電流表,其中6個電流表小於1安培(許可證操作值:2~7安培),貴廠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處分日期
- 2022/10/20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車輛(車號:593-S3)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3.3m¯¹,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2/10/20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公告禁止時段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正在使用預拌混凝土車及水泥壓送車等動力機械進行灌漿作業,產生明顯噪音致妨害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2/10/2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 違規情節
- (1)車行路徑: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2)工地出入口:未設置防制措施
- 處分日期
- 2022/10/20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 違規情節
- (1)物料堆置: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2)車行路徑: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3)裸露地表:未設置防制措施(4)工地出入口:未設置防制措施
- 處分日期
- 2022/10/20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承造合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管制編號:H48B8310),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6月1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該工程作業廢水未經妥善處理,排入道路側溝,後續流至區域排水,造成滯洪池水體水質污染。
- 處分日期
- 2022/10/20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6月17日派員前往本市龜山區龍壽里萬壽路1段551巷5號廠房稽查,該廠係臺端經營之好香食品行龜山一廠,從事食品(豆類製品)製造作業,查該廠製程之廢水收集至陰井,惟該陰井底方存在裂縫,導致灰白色廢水直接漫流至廠區旁溝渠,並續流至承受水體(塔寮坑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之水體,影響水體品質。
- 處分日期
- 2022/10/20
- 罰鍰金額
- NT$49,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開發集合住宅、日用品零售業新建工程(管制編號:H48C0997),領有本府核發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1年6月24日派員至該工地稽查,該工程目前為整地至地下階段(含打樁、擋土及開挖),依據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內容,應設有6座沉砂池,惟查現場工區內未設有沉砂池,廢水以PVC管線直接排至場外溝渠,與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內容不符,貴公司未依核准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內容運作。
- 處分日期
- 2022/10/20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1年5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倉庫(本市龍潭區高楊南路238巷125弄20號)稽查,查貴公司倉庫後方露天堆置區之原料鐵桶(植萃皂清新除菌洗衣精原料之一)破損,鐵桶內液體由破損處滲漏至場內溝渠,再續流至場外溝渠,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溝渠)。
- 處分日期
- 2022/10/20
- 罰鍰金額
- NT$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111年7月20日接獲陳情本市楊梅區新明街907號旁農地遭堆置數桶貝克桶,本局續於111年7月27日派員至該址稽查,現場共堆置28桶貝克桶,查桶內盛裝液體係貴公司將包裝過期之酒水、飲料,經破碎及分選等製程作業所產生之pH值小於6.0廢液(廢棄物代碼:D-1505),查貴公司提供該廢棄物予當地農民用於農務液態肥使用,未依規定委託清除及處理,逕自將該廢棄物載運至違規地點貯存,惟貴公司未領有主管機關核准該廢棄物(pH值小於6.0廢液(廢棄物代碼:D-1505))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文件,逕行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業務。
- 處分日期
- 2022/10/19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
- 處分日期
- 2022/10/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處分日期
- 2022/10/19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未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事項運作。
- 處分日期
- 2022/10/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9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02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事業111年7月25日新環廢字第1110701號函及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提送之申請文件,貴事業負責人住址已於111年2月7日變更並換發身分證,惟貴事業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2/10/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2條第8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十五)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經本局111年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營運紀錄申報系統結果,貴公司111年7月之營運紀錄未於期限內申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2/10/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8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02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依據貴公司111年9月20日宏字第1110920號函及於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中提送之文件,貴公司負責人地址已於109年7月13日變更並換發身分證,惟貴公司未於法定期限內向桃園市政府申請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 處分日期
- 2022/10/18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33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車輛(車號:V6-9043)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逾通知期限未到案接受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2/10/18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33條
- 違規情節
- 臺端車輛(車號:ABE-8616)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逾通知期限未到案接受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2/10/18
- 罰鍰金額
- NT$16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於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鎳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2/10/1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2條第8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十五)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經本局111年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營運紀錄申報系統結果,貴公司111年6月之營運紀錄未於期限內申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2/10/1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2條第8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屬事業信又誠企業社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十五)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經本局111年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營運紀錄申報系統結果,臺端111年6月之營運紀錄未於期限內申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2/10/18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環科廠領有甲級事業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11桃廢處字第0033號),本局111年8月25日至貴事業環科廠巡查發現錄影系統無法調閱歷史影像,經本局111年9月13日桃環事字第1110079257號函,函請貴事業提供處理許可證中登載17、19、20號攝像機(111年7月16日至111年8月25日區間)之歷史影像,惟貴事業111年9月20日佳龍發字第1110044號函回復,僅提供19號攝像機之歷史影像。
- 處分日期
- 2022/10/18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一、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7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111號),其經許可之清運機具應於11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本局於111年8月23日查貴事業許可之清運機具(車號:12-SL、135-RE)未依公告完成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二、經本局於111年8月26日桃環事字第1110074338號函限期貴事業應於111年9月30日前於前開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向本局申請審驗在案。經查截至111年10月18日止貴事業仍未依公告完成裝置即時追蹤系統,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本次執行111年10月18日按次處罰。
- 處分日期
- 2022/10/1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9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62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公司111年8月31日鉅宏字第1110831001號函及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提送之申請文件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貴公司機構地址已於111年7月12日變更,惟貴公司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 處分日期
- 2022/10/17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111年8月1日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現場執行排放管道之稽查檢測作業(排放管道編號為PG01),惟檢測結果:粒狀污染物檢測濃度為50mg/Nm3,不符合前開排放標準所訂定粒狀污染物排放限值不得超過28.0 mg/Nm3之規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附表二、汽電共生設備鍋爐以總熱效率換算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2.111年9月21日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現場確認,貴廠依規定連續自動監測排放管道PG01之不透光率於8月17日、8月18日及8月19日累積超限分別為47筆、46筆及45筆,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附表,粒狀污染物每日不透光率6分鐘監測值超過20%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之規定(換算每日不得超過40筆)。
- 處分日期
- 2022/10/1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領有本府核發堆置場-堆置場作業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2576-05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6月1日派員至本市新屋區頭洲段26-10地號土地稽查,查貴事業將砂石堆置於前揭地號上,惟與許可證核定堆置地號(桃園市新屋區頭洲段68、75地號)不同,貴事業未依許可內容操作。
- 處分日期
- 2022/10/17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730-RS、自用大貨車)於111年9月23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2/10/17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Q6-392、自用大貨車)於111年9月27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2/10/17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282-W8、營業大貨車)於111年9月23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2/10/17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616-TH、自用大貨車)於111年10月2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2/10/17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RH-501、自用大貨車)於111年9月21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2/10/17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592-RS、自用大貨車)於111年9月20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2/10/17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816-UA、自用大貨車)於111年9月23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2/10/17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C-0526、自用大貨車)於111年9月22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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