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共 4,140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501 - 1550 筆)
- 處分日期
- 2018/05/15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7年4月13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3)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412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1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放流水經檢測不符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05/04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目視車輛排煙異常,限期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逾期不到檢
- 處分日期
- 2018/05/04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依環保法規及民眾陳情案件稽查。現場採集水樣,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54.0 mg/L(法規標準值5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04/3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4/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相關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4/12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18/04/09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18/04/02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18/03/3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日期
- 2018/03/28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18/03/2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
- 違規情節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式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3/2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3/26
- 罰鍰金額
- NT$8,4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放流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03/26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18/03/2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前於106年3月28日派員至本縣富里鄉防汛路旁鄰近土地(東竹段1932、1936、1939-3、1939-6、1939-7)巡查,另於106年11月17日至同地點現場稽查,上述2次勘查均見土地上堆置大量土石,並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1月17日當場量測已超過3,000立方公尺,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許可之堆置場公告條件。上開土地堆置之大量土石,係屬固定污染源許可列管對象。貴公司未申請許可證,即於前開土地設置並操作(堆置)固定污染源,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3/2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3/2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3/2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處分日期
- 2018/03/2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處分日期
- 2018/03/2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2月25日環署空字第1040107604號公告規定,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之回收鍋爐(P003排放管道)及石灰窯(P002排放管道)等設備屬第4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7、8條規定,貴公司花蓮廠應於106年12月25日前完成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並與本縣環境保護局連線。惟貴公司花蓮廠未於106年12月25日前,完成前述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設置並與本縣環境保護局連線。
- 處分日期
- 2018/03/2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案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1月25日7時42分獲報,貴公司花蓮製造廠於稽查當日6時4分發生火警,並於稽查當日8時35分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備。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已於火警當日9時5分抵達現場,並會同貴公司花蓮製造廠現場人員稽查。現場火勢已於稽查當日6時30分獲控制,惟現場仍有悶燒、冒煙之情形,並持續噴水救火中(已拍照存證),火勢於稽查當日10時43分完全撲滅。貴公司花蓮製造廠於X101堆煤廠至設備E139間之輸送皮帶著火燃燒後變形,並產生大量明顯粒狀污染物,散佈於空氣中,然貴公司花蓮製造廠未於事發後1小時內通知本縣環境保護局。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3/20
- 罰鍰金額
- NT$1,2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6月30日至貴砂石行稽查並現場採樣,現場檢測結果水溫為30.6℃及pH為7.3等2項符合標準;惟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定之檢測機構檢測後,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3/20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18/03/20
- 罰鍰金額
- NT$31,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於變更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即自行設置相關廢水處理設施
- 處分日期
- 2018/03/20
- 罰鍰金額
- NT$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砂石行係屬土石加工業,為水污染防治法規範之事業,經查貴砂石行尚未取得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之相關許可文件即有排放及污染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實,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3/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處分日期
- 2018/03/1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和平分公司和平廠領有水泥製造程序M0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編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070-08號)。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1月8日至貴公司和平分公司和平廠稽查,稽查結果於水泥製造程序M02發現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A206操作參數—電流,於106年11月6日13時整至14時整間之操作報表曾紀錄其電流為0 mA,與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160至1,600 mA)不符。查貴公司和平分公司和平廠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於故障發生後1小時內,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傳真報備,並於故障發生後1小時內修復;惟貴公司和平分公司和平廠未於故障發生後15日內,向本縣環境保護局提出書面報告,其未符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上述行為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3/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處分日期
- 2018/03/13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目視車輛排煙異常,限期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逾期不到檢
- 處分日期
- 2018/03/12
- 罰鍰金額
- NT$30,25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處分日期
- 2018/03/09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
- 處分日期
- 2018/03/0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承攬「花蓮縣青年安心成家住宅新建工程(第一期)統包工程案」,屬上述規定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本局於107年1月4日花環廢字第1070000260號函文通知該公司請於1月19日或工程開工前依法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惟107年1月15日本局人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工程正在施作整地作業。貴公司雖於107年1月22日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依現場施工進度明顯先行動工。
- 處分日期
- 2018/03/07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43%,超過第3期排放標準35%
- 處分日期
- 2018/03/0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0月6日至貴公司和平分公司和平廠進行生煤含硫份稽查採樣,其成分分析檢驗報告結果為1.88%,已超過本府核發貴公司和平分公司和平廠之「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府環空用證字第U003-04號所載之0.804%限制,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3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3/0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瀝青拌合程序M02操作許可證(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212-03號)。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1月13日至貴公司現場稽查,當日上開污染源操作中,稽查發現編號A201之旋風集塵器及A202脈動式袋式集塵器之壓降數值,與許可證核定之操作條件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3/05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2.1m-1,超過第2期排放標準1.6m-1
- 處分日期
- 2018/03/01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42%,超過第2期排放標準40%
- 處分日期
- 2018/03/01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1.4m-1,超過第3期排放標準1.2m-1
- 處分日期
- 2018/03/01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49%,超過第2期排放標準40%
- 處分日期
- 2018/02/2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花蓮廠領有紙漿製造程序M0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編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068-10號)。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7月27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稽查結果於紙漿製造程序M02發現苛化課石灰窯尾氣輸送管Y型處、白液儲槽槽底人孔蓋均有氣體逸散情形,並有刺鼻及嚴重強烈異味。廢氣於Y型管銜接處直接逸散至大氣中,其未經排放管道排出;另於白液儲槽槽底人孔蓋有明顯氣體逸散,且有苛化製程之惡臭。上揭未經排放管道排出,為製程中之逸散惡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60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2/2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花蓮廠領有紙漿製造程序M0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編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068-10號)。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9月3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稽查結果發現紙漿製造程序(M02)RB-4鍋爐爐頂之重黑液儲槽T010破損鏽蝕,稽查人員於此以六用氣體偵測器量測,測得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濃度為98,640 ppb、硫化氫(H2S)為55 ppm、氨氣(NH3)為17 ppm,且有明顯氣體逸散及濃烈異味。查貴公司花蓮廠領有之上開操作許可證所載內容,其中重黑液儲槽T010之氣體收集方式應為密閉,其污染事實已與許可證核定內容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及同法第56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2/21
- 罰鍰金額
- NT$6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5年6月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污染物濃度為10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2/21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6年6月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4)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55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2/21
- 罰鍰金額
- NT$9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6年8月4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4)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1300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2/08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18/02/0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承攬「羅馬建設有限公司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屬上述規定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本局於106年11月22日花環廢字第1060029083號函文通知貴公司請於12月8日或工程開工前依法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至本局審查核准。貴公司於106年12月18日來函說明工程尚未動工,申請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展延至106年12月31日或正式開工動土前。惟107年1月10日本局人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該工程業已施工,筏式基礎已完成。據業者表示該工程於106年12月21日開挖動工。貴公司雖於107年1月9日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依現場施工進度明顯先行動工,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2/05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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