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共 4,140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301 - 1350 筆)
- 處分日期
- 2019/09/26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47%,超過第3期排放標準35%
- 處分日期
- 2019/09/26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3.2m-1,超過第1期排放標準2.8m-1
- 處分日期
- 2019/09/26
- 罰鍰金額
- NT$121,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本(108)年8月5日至該公司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大瓶1小瓶1無菌袋,檢測水溫為30.5°C、pH8.03符合規定,其餘水樣送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25.8mg/L(放流水標準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56.9mg/L(放流水標準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91.6mg/L(放流水標準150mg/L)、大腸桿菌檢測值為4000.000CFU/100mL(放流水標準300.000 CFU/100mL),生化需氧量與大腸桿菌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9/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9/2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港區常態式疏浚及養灘工程(2016~2021年度)」(U105UBZ085-1),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8月21日現場稽查,依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查核,稽查缺失計有物料未覆蓋 (缺失點數10點),總計缺失點數10點,依據「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說明二、(二)、2「稽查當次之缺失點數合計在10點(含)以上者,屬違規事實明確,可逕依違反管理辦法規定處分。」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9/19
- 罰鍰金額
- NT$32,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其有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命其採取必要之防治措施,情節嚴重者,並令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
- 處分日期
- 2019/09/18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1.7m-1,超過第4期排放標準1.0m-1
- 處分日期
- 2019/09/1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原:宏新洗衣股份有限公司)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231-00號)。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8年7月4日至貴公司洗衣廠稽查,稽查結果發現原貴公司負責人於106年9月4日變更為蔡東裕,未依規於事實發生後60日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審核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9/1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花蓮研磨廠(花蓮縣花蓮市民心里美工七街11號)領有水泥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134-06號)。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8年7月3日至貴公司花蓮研磨廠稽查,稽查結果於水泥製造程序M01發現製程E004、E018貯料倉倒蹋,未妥善處理散落之卜特蘭水泥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67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9/10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8年7月12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4)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977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9/10
- 罰鍰金額
- NT$85,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該牧場領有畜禽飼養登記證,飼養頭數為199頭,尚未領有廢(污)水相關排放許可之事業,本案本局於108年4月12日至該牧場現場稽查,稽查時現場操作中並有廢水產生,經現場清點該場飼養豬隻(30公斤左右之仔豬)頭數約為360頭,已超過該場畜禽飼養登記證之頭數,且為水污染防治法規範應申請相關許可之事業,該牧場未依法申請相關許可
- 處分日期
- 2019/09/09
- 罰鍰金額
- NT$1,915,2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人員於108年3月5日至該廠稽查,稽查時發現該廠雨水放流口有廢水排出,本局給予30日改善期限,並於108年5月2日複查改善完成,惟本(108)年7月4日下午17時05分接獲民眾陳情至該廠稽查,經查該廠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之事業,稽查時現場操作中,業者表示因貯留槽體上方過濾泵浦故障致污水溢流至廠區地面再由雨水放流口排出,上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本局人員當時於雨水放流口採取水樣2大瓶1小瓶,小瓶加酸至PH值小於2.0,現場檢測水溫為30.7°C 、PH7.03符合規定,其餘水樣送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65.4mg/L(放流水標準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758mg/L(放流水標準100mg/L),懸浮固體與化學需氧量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9/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9/04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108年3月11日友拌環字第1080311號函送本縣環境保護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設置申請資料,貴公司光華廠原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方○○於108年2月11日離職,其職務自108年2月20日起變更由蔡○○接任。因自108年2月11日方○○離職至108年3月11日貴公司以書面函送離職資訊已間隔31日,故貴公司未依前開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上開專責人員離職日起15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9/04
- 罰鍰金額
- NT$81,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本(108)年7月22日至該公司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大瓶1小瓶1無菌袋,現場放流水自然排出,檢測水溫為29.5°C、PH7.31符合規定,其餘水樣送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69.5mg/L(放流水標準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92.5mg/L(放流水標準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225mg/L(放流水標準150mg/L)、大腸桿菌檢測值為1.8*106CFU/100mL(放流水標準300.000 CFU/100mL),各項檢測數值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9/02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目視車輛排煙異常,限期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逾期不到檢
- 處分日期
- 2019/09/02
- 罰鍰金額
- NT$252,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07年12月14日至貴牧場稽查,經查貴牧場之廢(污)水處理設施-喜氣塘(設施編號:T01-03)旁有兩處未經許可核准之不明放流口且排放事業廢水至地面水體,並經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投入追蹤劑後確認來源係由貴牧場排出,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8/29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6月12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3),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其係委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採樣作業,其後亦由該公司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其中於稽查當日9時48分至9時50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3(RB3)異味污染物濃度為55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
- 處分日期
- 2019/08/2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4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
- 處分日期
- 2019/08/27
- 罰鍰金額
- NT$1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08年7月26日經查核執行驗車人員無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訓練合格證書
- 處分日期
- 2019/08/26
- 罰鍰金額
- NT$1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08年7月29日經查核執行驗車人員無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訓練合格證書
- 處分日期
- 2019/08/2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8年3月15日至貴公司花蓮製造廠執行燃料用油之重油含硫量稽查採樣,採樣處為貴公司花蓮製造廠重油油庫至2號窯間之加壓幫浦,其油中含硫量檢驗結果為0.6%,已超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9年12月24日環署空字第0990115489E號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所用液體燃料含硫量限值0.5%。貴公司花蓮製造廠未取得許可證即使用含硫量超過0.5%之液體燃料,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8/23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3m-1,超過第2期排放標準1.6m-1
- 處分日期
- 2019/08/23
- 罰鍰金額
- NT$94,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本(108)年6月25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大瓶1小瓶1無菌袋,1小瓶加酸至PH值小於2.0,現場檢測水溫為30.9°C 、PH7.37符合規定,其餘水樣送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49.7mg/L(放流水標準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90.9mg/L(放流水標準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201mg/L(放流水標準150mg/L)、大腸桿菌檢測值為1.6*107CFU/100mL(放流水標準300.000 CFU/100mL),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與大腸桿菌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8/19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店排放異味污染物至周界外,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8年5月30日至貴店周界外採集空氣樣品,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並由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檢測結果上風處異味污染物濃度值為<10,下風處異味污染物濃度值為10及30,已超過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周界異味污染物濃度排放標準10之限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32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8/14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號:ALE-1625(自用小貨車)目視車輛排煙異常,限期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逾期不到檢
- 處分日期
- 2019/08/13
- 罰鍰金額
- NT$217,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畜牧場為與財群畜牧場共同申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之事業,惟貴畜牧場迄今尚未取得相關許可文件且本縣環境保護局108年5月31日稽查時該畜牧場現場操作中,並排放廢水,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8/13
- 罰鍰金額
- NT$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查貴畜牧場為與財群畜牧場申請共同簡易排放許可之事業,本局人員於108年5月31日下午12時15分至貴畜牧場現場稽查時,發現現場操作中並排放廢水,惟查貴畜牧業與財群畜牧場所申請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尚未審核通過,貴畜牧場目前為無許可狀態,貴畜牧場未依法取得相關許可即產生並排放廢水,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8/09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號:KLA-0606(營業大貨車)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5.1m-1,超過第2期排放標準1.6m-1
- 處分日期
- 2019/08/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號:ABB-1850(自用小貨車)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4.4m-1,超過第3期排放標準1.2m-1
- 處分日期
- 2019/08/09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號:U8-9898(自用小貨車)檢驗不合格,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複驗
- 處分日期
- 2019/08/08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號:ASJ-8190(自用小貨車)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39%,超過第3期排放標準35%
- 處分日期
- 2019/08/07
- 罰鍰金額
- NT$9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肉品市場,經本縣環保局於107年02月02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81.5mg/L(標準限值80mg/L)、化學需氧量134mg/L(標準限值150mg/L)、生化需氧量78.4mg/L(標準限值80mg/L),真色色度103(標準限值550),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8/06
- 罰鍰金額
- NT$15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08/02/18現場採水檢測檢果如下: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685 mg/L(放流水法規標準15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125 mg/L(放流水法規標準8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285 mg/L(放流水法規標準80mg/L)。上述說明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8/01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號:U6-5777(自用小貨車)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3.8m-1,超過第2期排放標準1.6m-1
- 處分日期
- 2019/07/30
- 罰鍰金額
- NT$10,0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代理期間超過3個月且未於期限內完成同一級別之設置
- 處分日期
- 2019/07/30
- 罰鍰金額
- NT$17,33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查該畜牧場領有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之事業,惟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08年6月3日下午13時45分至該畜牧場現場稽查,稽查時畜牧場現場操作中,惟現場發現該場氧化池放流口旁有廢水溢流情形,該場未依法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7/29
- 罰鍰金額
- NT$19,98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查該畜牧場領有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之事業,惟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08年5月20日下午15時10分至該畜牧場現場稽查,稽查時畜牧場現場操作中,惟現場發現該場調勻池、放流池因雨天有廢水溢流情形,該場未依法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另於放流口採集廢水水樣4瓶,其中1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為24.1℃、pH7.06符合規定,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351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101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191mg/L(放流水標準80mg/L),其中生化需氧量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7/26
- 罰鍰金額
- NT$24,3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查貴畜牧場領有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之事業,惟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08年6月3日上午10時正至貴畜牧場現場稽查,稽查時畜牧場現場操作中,現場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瓶(其中1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為26.5℃、pH為7.09,符合規定,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66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925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542mg/L(放流水標準80mg/L),皆已超過放流水標準且超過5倍以上屬嚴重違規,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19/07/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7/16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0920-S8車輛,檢驗不合格,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複驗。
- 處分日期
- 2019/07/10
- 罰鍰金額
- NT$68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查貴畜牧場為與詹惠景畜牧場共同申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之事業,惟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08年5月31日下午12時15分至貴畜牧場現場稽查,稽查時畜牧場現場操作中,現場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瓶(其中1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為29℃、pH為7.18,符合規定,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37.5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4.2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3.5mg/L(放流水標準80mg/L),惟於放流口位置旁發現一支未經許可之不明管線且排放廢水中,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該排放口採集水樣4瓶(其中1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為29.2℃、pH為7.33,符合規定,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68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757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960mg/L(放流水標準80mg/L)皆已超過放流水標準且超過5倍以上屬嚴重違規,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7/09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2.7m-1,超過第3期排放標準1.2m-1
- 處分日期
- 2019/07/09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41%,超過第3期排放標準35%
- 處分日期
- 2019/07/01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號:929-FW(營業大客車)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0.7m-1,超過第5期排放標準0.6m-1
- 處分日期
- 2019/07/01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
- 違規情節
- 車輛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未於1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
- 處分日期
- 2019/06/25
- 罰鍰金額
- NT$8,47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0月16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排放中,貴公司花蓮廠區外(台11丙線100~500公尺)有污水自廠內向外(台11丙)馬路旁排放至水溝(已拍照及攝影存證),現場除污水外尚有疑似污泥自廠內排出並擴散至貴公司花蓮廠區圍牆旁;稽查是日(106年10月16日)天氣晴朗,依據貴公司花蓮廠人員表示廠區外之廢(污)水應係因106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連日大雨所致,由於光華肥料堆置區淹水,貴公司花蓮廠區內水溝堵塞致雨水漫流出廠區外。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貴公司花蓮廠外水溝排水口採集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2.5℃及pH為6.8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92mg/l(標準值:30 mg/l)、化學需氧量為3880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2030mg/l(標準值:50 mg/l)及真色色度為5970(標準值:550)等4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9/06/25
- 罰鍰金額
- NT$561,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14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3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1.9℃ 及pH為7.29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71.5mg/l(標準值:30mg/l)及化學需氧量為359mg/l(標準值:1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9/06/25
- 罰鍰金額
- NT$8,26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含3大瓶及2小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27.0℃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6.1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為270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73mg/l(標準值:50mg/l)等3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9/06/25
- 罰鍰金額
- NT$9,8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15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4.9℃ 及pH7.2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39.9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為538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2mg/l(標準值:50mg/l)等3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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