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共 4,140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251 - 1300 筆)
- 處分日期
- 2020/01/09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屬車輛車號:FAC-752(營業大客車),經儀器測定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2.7m-1,超過第4期排放標準1.0m-1。(2006年10月1日以後出廠者排放標準為1.0m-1)
- 處分日期
- 2020/01/09
- 罰鍰金額
- NT$5,61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107年10月4日因貴公司花蓮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晴天,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1.7℃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59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3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0/01/08
- 罰鍰金額
- NT$9,3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15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4.9℃ 及pH7.2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39.9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為538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2mg/l(標準值:50mg/l)等3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0/01/08
- 罰鍰金額
- NT$6,474,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18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貴公司花蓮廠環保課人員初步評估異常原因為於107年9月13日至15日抄紅木漿(製程二課)、9月15日至16日氯氣添加皆偏高(製程一課),於9月18日8時起發現水質監測系統有超標情形;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6℃及pH為6.90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中生化需氧量為14.3mg/l(標準值:30mg/l),惟化學需氧量為171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65.0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0/01/07
- 罰鍰金額
- NT$7,87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1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3大瓶及2小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25℃及pH為7.16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166mg/l(標準值:150mg/l)、懸浮固體為48mg/l(標準值:50mg/l)、生化需氧量為23.6mg/l(標準值:30mg/l)及真色色度為349(標準值:550),其中化學需氧量之檢測結果超過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0/01/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11月27日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勾稽發現貴公司108年11月27日,經查申報聯單清運機具為676-Y6@HAA-1725,未在48小時內應載運至處理者,業者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0/01/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11月27日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時追蹤系統勾稽發現該公司申報聯單清運機具(KEA-6522@HAA-1721),未再48小時內英載運至處理者,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0/01/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月27日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勾稽發現該公司於108年10月21日,經查申報聯單機具為(AXC-5763),未在48小時內應載運置處理者,業者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0/01/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11月27日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勾稽發現貴公司108年10月5日,經查申報聯單清運機具為962-W8@G6-75,未在48小時內應載運至處理者,業者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0/01/06
- 罰鍰金額
- NT$363,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於貴公司花蓮廠放流口採集水樣3大瓶2小瓶,現場檢測pH7.58,水溫32.5℃,加酸降pH至2.0以下(COD)),貯存於4℃以下,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155mg/l(標準值:150mg/l),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0/01/02
- 罰鍰金額
- NT$9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保局人員於108年10月7日至貴公司稽查,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大瓶1小瓶1無菌袋,現場檢測水溫為30.2°C、pH值6.61皆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送至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機構檢驗,其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151mg/L(放流水標準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391mg/L(放流水標準15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66.5mg/L(放流水標準50mg/L)、大腸桿菌檢測值為17,000mg/mL(放流水標準300,000CFU/100mL),故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量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2/31
- 罰鍰金額
- NT$7,12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0月16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排放中,貴公司花蓮廠區外(台11丙線100~500公尺)有污水自廠內向外(台11丙)馬路旁排放至水溝(已拍照及攝影存證),現場除污水外尚有疑似污泥自廠內排出並擴散至貴公司花蓮廠區圍牆旁;稽查是日(106年10月16日)天氣晴朗,依據貴公司花蓮廠人員表示廠區外之廢(污)水應係因106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連日大雨所致,由於光華肥料堆置區淹水,貴公司花蓮廠區內水溝堵塞致雨水漫流出廠區外。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貴公司花蓮廠外水溝排水口採集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2.5℃及pH為6.8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92mg/l(標準值:30 mg/l)、化學需氧量為3880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2030mg/l(標準值:50 mg/l)及真色色度為5970(標準值:550)等4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9/12/25
- 罰鍰金額
- NT$1,68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與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係屬共同處理,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0月16日至貴公司稽查時,現場廢水排放中,廠區外(台11丙線100~500公尺)有污水自廠內向外(台11丙)馬路旁排放至水溝(已拍照及攝影存證),現場除污水外尚有疑似污泥自廠內排出並擴散至廠區圍牆旁;稽查是日(106年10月16日)天氣晴朗,依據貴公司人員表示廠區外之廢(污)水應係因106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連日大雨所致,由於肥料堆置區淹水,廠區內水溝堵塞致雨水漫流出廠區外。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廠外水溝排水口採集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2.5℃及pH為6.8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92mg/l(標準值:30 mg/l)、化學需氧量為3880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2030mg/l(標準值:50 mg/l)及真色色度為5970(標準值:550)等4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9/12/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
- 處分日期
- 2019/12/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108年10月25日14時30分本局人員至現場稽查時,該公司承攬「108年花蓮縣有機廢棄物前處理及能資源化再利用計畫-廚餘高效能處理系統」其產出之產品,應使用太空包裝妥貯存於廠房內,不得放置廠區以外之空地,是日現場稽查發現該公司將產出之產品,任意棄置於本園區停車場,堆置約長15m*寬16m*高1m,部份已積水發霉,且已孳生蚊蠅,下風處有明顯發酵異味,造成環境污染,違反事實明確。
- 處分日期
- 2019/12/09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所有車輛【車號:1350-SN】駕駛於台9線233K處亂丟廢棄物
- 處分日期
- 2019/12/04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檢驗不合格,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複驗
- 處分日期
- 2019/12/04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號:3E-7432(自用小貨車)檢驗不合格,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複驗
- 處分日期
- 2019/12/04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號:999-GX(營業貨運曳引車)檢驗不合格,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複驗
- 處分日期
- 2019/12/03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1.7m-1,超過第4期排放標準1.0m-1
- 處分日期
- 2019/12/0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1.至現場查核,正在施作中,施作過程中有明顯揚塵事實,現場已拍照存證2.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二項規定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推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無適當防制措施致起請土塵飛揚或污染空氣,事實違規明確,返局後辦理後續通知陳述意見事宜3.因於本日至花蓮港與環保署人員花蓮港公司人員至現場查核發現明顯揚塵情形,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依規辦理,工地負責人不在及現場人員拒絕簽名,另於本日12點5分連絡該公司人員,告知其辦理情形
- 處分日期
- 2019/12/02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1.9m-1,超過第4期排放標準1.0m-1
- 處分日期
- 2019/11/29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目視車輛排煙異常,限期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逾期不到檢
- 處分日期
- 2019/11/29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目視車輛排煙異常,限期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逾期不到檢
- 處分日期
- 2019/11/28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2.8m-1,超過第2期排放標準1.6m-1
- 處分日期
- 2019/11/2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63%,超過第2期排放標準40%
- 處分日期
- 2019/11/28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於108年9月17日辦理機具油品抽測,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採取油箱內使用之柴油樣品,委託環境檢測機構台旭環境科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驗分析,檢測結果硫含量為17mg/kg,超過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所定限值(10mg/kg)。
- 處分日期
- 2019/11/2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1/25
- 罰鍰金額
- NT$1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08年10月14日經查核執行驗車人員無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合格證書
- 處分日期
- 2019/11/04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462-F8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32%,超過第4期排放標準30%
- 處分日期
- 2019/10/28
- 罰鍰金額
- NT$11,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旨揭案係貴會於去(107)年期間辦理「財團法人花蓮縣正義宮文化藝術基金會廟宇新建工程」,本府於107年9月12日函請該貴會於本(財團法人花蓮縣正義宮文化藝術基金會廟宇新建工程)工程施作前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書並取得核備方可動工,惟貴會未取得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書之核備先行動工,本府於本(108)年7月31日函請該貴會提送陳述意見書,惟迄今仍未收到貴會之陳述意見書,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5 條第2款規定:「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本府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量基準及試算表計算,裁罰金額為新台幣1萬1,000元整。
- 處分日期
- 2019/10/25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3.8m-1,超過第2期排放標準1.6m-1
- 處分日期
- 2019/10/24
- 罰鍰金額
- NT$11,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去(107)年期間辦理「坤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旅館新建工程」,本府於107年9月14日函請貴公司於本(坤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旅館新建工程)工程施作前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書並取得核備方可動工,惟貴公司未取得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書之核備先行動工,本府於本(108)年8月1日函請該公司提送陳述意見書,惟迄今仍未收到貴公司之陳述意見書,本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5 條第2款規定:「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本府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量基準及試算表計算,裁罰金額為新台幣1萬1,000元整。
- 處分日期
- 2019/10/21
- 罰鍰金額
- NT$315,9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7月4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現場發現廠區後方有一排水口排放蒸氣鍋爐產生之蒸氣廢水,現場採集水樣3瓶,其中一瓶加酸製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80.8℃、pH6.87,水溫超過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低於方法偵測極限(3.4 mg/L)(標準值:100 mg/L)、懸浮固體低於方法偵測極限(2.5 mg/L)(標準值:50 mg/L),符合放流水標準,惟該排放口非屬本府許可核准之放流口。
- 處分日期
- 2019/10/21
- 罰鍰金額
- NT$234,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7月4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於貴公司廢水放流口採集水樣4瓶,其中一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28.5℃、pH8.43符合規定,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452 mg/L(標準值:100 mg/L)、懸浮固體為45.8 mg/L(標準值:50 mg/L)及陰離子界面活性劑為34.1 mg/L(標準值:10 mg/L),其中化學需氧量及陰離子界面活性劑超過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9/10/2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7月4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現場請貴公司人員提供廢水、用水及用電量紀錄,貴公司人員表示現場無法提供,本(108)年1月至6月之紀錄,僅提供108年7月用水、用電紀錄。
- 處分日期
- 2019/10/2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7月4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貴公司名稱原為宏欣洗衣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8年5月14日業經經濟部核准變更為巧盟股份有限公司,卻未依法辦理相關許可資料變更。
- 處分日期
- 2019/10/21
- 罰鍰金額
- NT$1,35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稽查二.現場稽查事業單位之廢水,經本局人員投入食用染劑,經染色之污水自油脂截留器後,未流進初沉槽等後續設施單元,經查該染色之污水由雨水放流口(RD01)排出。三.現場事業單位未排水,故無採取水樣;另已命業者現場停止排水並於07月26日前完成封管作業。
- 處分日期
- 2019/10/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承攬「XX建設有限公司倉庫拆除工程」屬上述規定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本局於108年9月10日花環廢字第1080050978C號函,函文通知貴公司管制編號及密碼並請於108年9月23日或工程開工前,依法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至本局審查及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惟本(108)年9月25日10時50分本局人員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公司進行各項工程施作,建物已拆除完成,營建廢棄物與回收物集中工區內。經查雖貴公司於108年9月25日下午利豐字第1080925號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於108年10月1日本局已核備,然先行施作,違規事實明確
- 處分日期
- 2019/10/17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
- 違規情節
- 環境講習無故曠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規定,已通知陳述意見。
- 處分日期
- 2019/10/16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目視車輛排煙異常,限期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逾期不到檢
- 處分日期
- 2019/10/14
- 罰鍰金額
- NT$13,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旨揭案係本府建設處於去(107)年期間辦理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一段雨水下水道改建工程,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1月9日函請本府建設處於本(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一段雨水下水道改建工程)工程施作前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書並取得核備,惟本府建設處未取得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書之核備逕而先行動工,本府於本(108)年8月2日函請本府建設處提送陳述意見書,本府建設處於本(108)年8月8日府建下字第1080159445號函提出陳述意見謂:「一、經查本縣吉安鄉太昌排水分區,因農田灌溉......爾後本府辦理營建工程案將加強注意相關規定並於期限內提送。」;惟本府建設處因違反事實明確(未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先行動工),該陳述為無理由,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量基準及試算表計算,裁罰金額為新台幣1萬3,000元整。
- 處分日期
- 2019/10/09
- 罰鍰金額
- NT$13,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所於去(107)年期間辦理長一路排水溝改善工程,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12日函請貴公所於本(長一路排水溝改善工程)工程施作前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書並取得核備,惟貴公所未取得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書之核備先行動工,本府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量基準及試算表計算,裁罰金額為新台幣1萬3,000元整。
- 處分日期
- 2019/10/05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修訂年度91年)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花蓮市新興路景觀改善及興闢工程」,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8月21日至現場稽查,依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查核,稽查缺失計有工地周界圍籬辦理灑水替代但現場與計畫長度不符計4點,車行路徑與原核准替代內容不符計4點,物料覆蓋不完整計4點,總計缺失點數12點,依據「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說明二、(二)、2「稽查當次之缺失點數合計在10(含)以上者,屬違規事實明確,可逕依違反管理辦法規定處分。」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0/05
- 罰鍰金額
- NT$121,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本(108)年7月30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放流水自然排出,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2大瓶2小瓶,現場檢測水溫為38.8°C、PH9.39,超過放流水標準(放流水標準水溫38°C以下,PH值6.0-9.0),其餘水樣送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95.7mg/L(放流水標準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24mg/L(放流水標準100mg/L)、陰離子界面活性劑檢測值為8.25mg/L(放流水標準10mg/L),水溫、PH值、懸浮固體與化學需氧量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0/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日期
- 2019/10/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
- 違規情節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日期
- 2019/10/01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8年8月22日至貴公司二廠(地址:花蓮市美工路42號)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污染物濃度為208,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3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0/01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2.5m-1,超過第3期排放標準1.2m-1
- 處分日期
- 2019/10/0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6.3m-1,超過第2期排放標準1.6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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