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共 4,140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401 - 1450 筆)
- 處分日期
- 2019/01/06
- 罰鍰金額
- NT$5,454,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因貴公司花蓮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之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依據貴公司花蓮廠人員表示為因製程二課漂白氯氣混合槽軸心損壞造成。當日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3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3.1℃及pH為7.74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93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70.5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12/24
- 罰鍰金額
- NT$19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1條
- 違規情節
- 未經核准之放流口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
- 處分日期
- 2018/12/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
- 處分日期
- 2018/12/17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目視車輛排煙異常,限期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逾期不到檢
- 處分日期
- 2018/12/11
- 罰鍰金額
- NT$2,94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局於106年10月16日至貴公司及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稽查是日天氣晴朗,貴公司及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區外(台11丙線100~500公尺)有廢(污)水自廠內向外(台11丙)馬路旁排放至水溝,非由本府所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貴公司及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區外水溝排水口採集該廢(污)水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2.5℃及pH為6.8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92mg/l(標準值:30 mg/l)、化學需氧量為3880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2030mg/l(標準值:50 mg/l)及真色色度為5970(標準值:550)等4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12/0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偕同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7年6月15日、本縣環境保護局獨自派員於107年10月15日至本縣吉安鄉廣榮段2350、2351、2352地號土地2次現場查核,勘查時均見上開地號土地堆置大量土石,其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7年10月15日當場量測已超過3,000立方公尺,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許可之堆置場公告條件: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每年6萬公噸年以上者。上開堆置之土石係屬固定污染源許可列管對象,並為貴公司所有。故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即於上開地號土地設置並操作(堆置)固定污染源。
- 處分日期
- 2018/12/07
- 罰鍰金額
- NT$324,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14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1.9℃及pH為7.29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懸浮固體為47.7mg/l(標準值:50 mg/l)及真色色度342(標準值:550)等2項檢測結果符合標準,惟化學需氧量為359mg/l(標準值:150 mg/l)及生化需氧量71.5mg/l(標準值:30 mg/l)等2項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2/06
- 罰鍰金額
- NT$5,61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15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4.9℃及pH為7.2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真色色度278(標準值:550)檢測結果符合標準,惟化學需氧量為538mg/l(標準值:150 mg/l及懸浮固體為152mg/l(標準值:50 mg/l)等2項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2/06
- 罰鍰金額
- NT$1,14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 違規情節
- 防溢堤破洞,廢(污)水繞流排放。
- 處分日期
- 2018/12/05
- 罰鍰金額
- NT$9,82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局於106年10月16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稽查是日天氣晴朗,貴公司花蓮廠區外(台11丙線100~500公尺)有廢(污)水自廠內向外(台11丙)馬路旁排放至水溝,非由本府所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貴公司花蓮廠外水溝排水口採集該廢(污)水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2.5℃及pH為6.8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92mg/l(標準值:30 mg/l)、化學需氧量為3880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2030mg/l(標準值:50 mg/l)及真色色度為5970(標準值:550)等4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12/05
- 罰鍰金額
- NT$5,454,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天氣晴,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27℃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真色色度470(標準值:550)檢測結果符合標準,惟化學需氧量為270mg/l(標準值:150 mg/l)及生化需氧量46.1mg/l(標準值:30 mg/l)及懸浮固體為73mg/l(標準值:50 mg/l)等3項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1/2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檢驗結果超過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11/1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於取得廢(污)水貯留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廢(污)水。
- 處分日期
- 2018/11/15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
- 違規情節
- 廢污水專責人員離職未依規定於法定期限內報備,亦未依規定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1/14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3.3m-1,超過第2期排放標準1.6m-1
- 處分日期
- 2018/11/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依同法第55條規定裁處新台幣6,000元
- 處分日期
- 2018/11/06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7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3),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其係委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採樣作業,其後亦由該公司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其中於稽查當日5時56分至5時58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3 (RB3)異味污染物濃度為5,5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
- 處分日期
- 2018/11/0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27日派員至本縣酸柑段658地號土地現場查核,勘查時見上開地號土地堆置大量土石,其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當場量測已超過3,000立方公尺,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許可之堆置場公告條件: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每年6萬公噸年以上者。上開堆置之土石係屬固定污染源許可列管對象,並為貴公司所有。貴公司雖於107年3月5日以龍環字第107030501號函,申請上開土石堆置場之設置許可證,惟經本府107年8月6日以府環空字第1070151921號函駁回貴公司申請案。故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仍持續於上開地號土地設置並操作(堆置)固定污染源。
- 處分日期
- 2018/11/06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相關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1/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相關規定(1011219版)
- 處分日期
- 2018/11/05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相關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1/0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7日至貴公司花蓮廠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其係委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採樣作業,其後亦由該公司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其中於稽查當日5時31分至5時34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污染物濃度為71,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周界排放標準50之限制。
- 處分日期
- 2018/11/01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花蓮製造廠107年5月21日亞花廠(107)字第0122號函及其所附資料,貴公司花蓮製造廠原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曾○○於107年3月30日離職,其職務自107年4月19日起變更由沈○○接任;故自107年3月31日起至107年4月18日止共19日,貴公司花蓮製造廠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因離職出缺之1名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惟貴公司花蓮製造廠未依前開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上開專責人員離職時,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並於離職日起15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
- 處分日期
- 2018/11/01
- 罰鍰金額
- NT$297,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2月11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27.2℃及pH為8.04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184mg/l(標準值:150 mg/l)及懸浮固體為88.5mg/l(標準值:50 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2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月24日、107年9月27日派員至本縣玉里鎮禹東段1小段1、2地號土地現場查核,勘查時見上開地號土地堆置大量土石,其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當場量測已超過3,000立方公尺,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許可之堆置場公告條件: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每年6萬公噸年以上者。上開堆置之土石係屬固定污染源許可列管對象,並為貴行所有。貴行雖於107年1月30日以環空字第1070130號函,申請上開土石堆置場之設置許可證,惟經本府107年8月6日以府環空字第1070151881號函駁回貴行申請案。故貴行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仍持續於前開地號土地設置並操作(堆置)固定污染源。
- 處分日期
- 2018/10/26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06年1月24日稽查時,貴公司尚未設有水污染排放許可證,惟貴公司屬列管事業規模,應檢具排放許可證後使得排放。
- 處分日期
- 2018/10/25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相關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25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相關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案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17
- 罰鍰金額
- NT$45,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人員至貴廠稽查,在貴廠人員陪同下巡查發現沉澱池有破損造成廢污水溢流至車行路徑後方農地上
- 處分日期
- 2018/10/17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07年2月7日上午9時15分至貴公司稽查,在貴公司人員陪同下至頂樓貯油槽處巡查發現貯油處未依規定施作防溢堤
- 處分日期
- 2018/10/1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依貴公司堆置場(M01)所領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193-02號),其所載之產品產量規定:其他固體廢棄物最大年產量不得超過1,500公噸;惟查貴公司堆置場(M01)之106年度原物料未處理貯存量、使用量及產品產能紀錄,其他固體廢棄物之年產出量為1,777.05公噸,已超過上開許可證所核之最大年產量,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10%之容許差值。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7年3月5日、107年4月25日至貴公司查核,確認上述產品產量超量之事實,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63條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15
- 罰鍰金額
- NT$99,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1條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4月10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經查貴公司花蓮廠工廠登記證明書係於106年7月17日經本府觀光處以府觀商第1060005044號函核發在案,惟貴公司花蓮廠未依規定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30日內辦理排放許可證文件基本資料(含事業名稱及負責人)變更。
- 處分日期
- 2018/10/11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相關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
- 違規情節
- 民眾107年7月19日於蝦皮購物網站發現貴公司隨易販售環境用藥,業已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應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理。
- 處分日期
- 2018/10/04
- 罰鍰金額
- NT$1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07年8月28日經查核檢測區內檢修車輛與零件堆放紊亂
- 處分日期
- 2018/10/02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相關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裁處。
- 處分日期
- 2018/09/21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及63條等相關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1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相關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14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第46條第1項相關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14
- 罰鍰金額
- NT$33,4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稽查時現場操作中並排放廢水,現場採集水樣4瓶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469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180mg/L(放流水標準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09/14
- 罰鍰金額
- NT$98,8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稽查時畜牧場現場操作中,現場採集水樣4瓶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09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426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546mg/L(放流水標準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09/1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於107年5月25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進口貨物含壬基酚(165-01)成分濃度超過5%W/W以上,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列管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惟該公司未於運作前(輸入)向本府申請核發許可證,逕自行輸入該批毒性化學物質,並完成報關程序,核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18/09/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相關規定(1070803版)
- 處分日期
- 2018/09/0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依貴公司花蓮廠氯酸鹽類製造程序(M03)所領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066-09號),其所載之原物料使用規定:濃硫酸最大年使用量不得超過3,130公噸、甲醇最大年使用量不得超過420公噸;惟查貴公司花蓮廠申報之106年度氯酸鹽類製造程序(M03)原物料年用量紀錄,其濃硫酸使用量為3,525.3公噸、甲醇使用量為481.8公噸,已超過上開許可證所核之最大年使用量,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10%之容許差值。本案另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7年4月11日、107年4月25日至貴公司花蓮廠查核,上述原物料超量使用之事實,經貴公司花蓮廠會同查核之人員確認無誤。
- 處分日期
- 2018/09/06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相關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06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2.9m-1,超過第2期排放標準1.6m-1
- 處分日期
- 2018/09/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瀝青拌合程序(M02)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證號:府環空設證字第U257-01號、有效期限至109年4月8日止。本案係民眾於107年4月25日上午陳情本縣吉安鄉仁安村附近之瀝青廠製程異味擾人,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至民眾陳情地點稽查,見貴公司瀝青拌合程序(M02)運作中,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已於現場拍照、攝影存證。據貴公司及鄰近之陸輝瀝青股份有限公司吉安瀝青混凝土拌合場表示,稽查當日因陸輝瀝青股份有限公司吉安瀝青混凝土拌合場之設備故障而未運作,暫由貴公司瀝青拌合程序(M02)之設備運作產製瀝青,成品後裝載出貨離廠,屬少量產製;故當日民眾陳情之瀝青製程異味,應屬貴公司所產逸散。惟貴公司瀝青拌合程序(M02)僅取得上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於稽查當日操作污染源。
第 29 頁,共 8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