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共 65,11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8551 - 18600 筆)
- 處分日期
- 2021/07/26
- 罰鍰金額
- NT$15,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110年5月28日於「水污染源管制暨水質保護資訊管理系統」提報專責人員異動申請案,該申請案內容如下:設置廢(污)水專責人員博豪○○。註銷廢(污)水專責人員黃俊○○。上述申請案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應於離職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局備查,前述黃俊○○於110年4月1日離職,惟貴公司遲至同年5月28日向本局提出申請,已違反前述管理辦法規定事項。
- 處分日期
- 2021/07/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市立鳳西國民中學110年7月1日來函敘及,貴公司承攬該校學生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拆除及新建),工程為拆併建,拆除工程已施作完畢,並有申報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惟新建工程現況尚未完工及清運,且該校已於110年6月28日鳳西國中總字第110070357400號函與貴公司終止契約,新建工程部份已停止施做...」。貴公司承攬前揭工程,屬公告列管之營造業(管制編號E1512082),惟現場仍留有廢木材棧板、營建混合廢棄物未清除,前揭廢棄物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清除、處理流向,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盆栽)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21/07/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
- 違規情節
- 案係人民陳情,本局110年2月22日前往稽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甲級清除許可證及再利用登記檢核資格(批發零售業),現場發現有貯存廢塑膠,經貴公司人員表示現場貯存之廢塑膠係以再利用身份收受後暫置,再行銷售或送至大寮區興業路25號再利用廠處理,惟貴公司貯存廢塑膠,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者登記檢核)未經本局許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清運車輛(車號:KEF-6621)於110年1月30日自彰化縣永溢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載運乙批廢塑膠混合物(代碼:D-0299)至本市岡山垃圾資源回收場處理,抽查聯單資料(N290805811000021),該清運車輛KEF-6621查無軌跡。後經電詢,貴公司表示此聯單應以尾車申報聯單,惟誤以頭車申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所屬ZD-3896號小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不透光率達3.9m-1,超過排放標準1.5倍,未超過2倍。
- 處分日期
- 2021/07/23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所屬2C-6390號小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不透光率達1.6m-1,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1/07/23
- 罰鍰金額
- NT$27,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0年6月4日至貴公司「連續壁新建工程(龍南段1地號)」查核時,發現該工程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業已施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3
- 罰鍰金額
- NT$75,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0年05月26日至貴公司二廠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184mg/L(標準限值為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3
- 罰鍰金額
- NT$162,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0年5月7日至貴公司採樣,採樣結果貴公司放流水分析報告檢測項目中懸浮固體(SS)達87.5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SS為 3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10年2月8日、110年2月9日及110年3月10日派員至貴公司工廠稽查,稽查時貴公司正使用鍋爐燃燒廢裝修木材(廢木材係向再利用工廠所購買)。貴公司收受廢裝修木材作為燃料使用,核屬「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十九)再利用機構,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且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流向,逕自營運,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10年2月8日、110年2月9日及110年3月10日派員至貴公司工廠稽查,稽查時貴公司正使用鍋爐燃燒廢裝修木材(廢木材係向再利用工廠所購買)。貴公司收受廢裝修木材作為燃料使用,核屬「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十九)再利用機構,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流向,逕自營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利用路旁做為工作場所,未妥善管理作業物品,致污染路面。
- 處分日期
- 2021/07/2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駕駛車輛任意棄置垃圾包。
- 處分日期
- 2021/07/23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大樓污水未妥善排放處理,致污染地面。
- 處分日期
- 2021/07/2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盆栽)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21/07/2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109年10月28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即時監控系統」,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AAS-003)於109年7月至9月(勾稽聯單編號:S220109210900195、S220109210900234、S220109210900269)載運廢塑膠混合物(D-0299)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廢棄物,未依前開規定於期限內完成即時追蹤系統之裝置,即逕行廢棄物清除作業,且無清除軌跡,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2
- 罰鍰金額
- NT$1,8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13條
- 違規情節
- 機車(車號:617-KJP)經民眾檢舉逾規定期限未至指定地點接受噪音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1/07/22
- 罰鍰金額
- NT$1,8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13條
- 違規情節
- 機車(車號:N3C-813)經民眾檢舉逾規定期限未至指定地點接受噪音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1/07/22
- 罰鍰金額
- NT$1,8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13條
- 違規情節
- 機車(車號:8GH-058)經民眾檢舉逾規定期限未至指定地點接受噪音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1/07/22
- 罰鍰金額
- NT$1,8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13條
- 違規情節
- 機車(車號:590-EBL)經民眾檢舉逾規定期限未至指定地點接受噪音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1/07/22
- 罰鍰金額
- NT$1,8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13條
- 違規情節
- 機車(車號:MEZ-5113)經民眾檢舉逾規定期限未至指定地點接受噪音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1/07/22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高雄分公司原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林岳群○○之職務由「徐文海○○代理一案,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15日內,貴公司高雄分公司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惟貴公司高雄分公司遲至期滿仍未向本局提出申請,已違反前述管理辦法規定事項。
- 處分日期
- 2021/07/22
- 罰鍰金額
- NT$6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0年3月24日至貴廠所轄林園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稽查放流口採集水樣,經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93.7mg/L(WTA01許可登載值為90mg/L),未符合貴廠所轄林園工業區污水處理廠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登記內容-廢(污)水處理後之水質資料,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按貴公司110年7月16日來函敘及,位於本市大社區興工路3號(大社區林子邊段一小段1006地號土地)建築物,領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0年5月11日(110)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165號拆除執照,且已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即自行拆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按貴公司110年7月16日來函敘及,位於本市大社區興工路3號(大社區林子邊段一小段1006地號土地)建築物,領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0年5月11日(110)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165號拆除執照,且已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即自行拆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10年7月19日(本局收文日)來函敘及,承攬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本市林園區溪州段三小段3608-1、3610、3612、3612-1、3612-2、3612-3、3612-4地號等7筆拆除工程(本市高雄市林園區工業二路1號)(拆除執照:(110)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100號),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即自行拆除,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貴公司110年7月19日(本局收文日)來函敘及,承攬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本市林園區溪州段三小段3608-1、3610、3612、3612-1、3612-2、3612-3、3612-4地號等7筆拆除工程(本市高雄市林園區工業二路1號)(拆除執照:(110)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100號),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即自行拆除,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10年7月19日(本局收文日)來函敘及,承攬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本市林園區溪州段三小段3608-1、3610、3612、3612-1、3612-2、3612-3、3612-4地號等7筆拆除工程(本市高雄市林園區工業二路1號)(拆除執照:(110)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100號),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即自行拆除,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2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係「海證環保有限公司」清運車輛(車號:KEH-5535)110年4月4日11時29分許載運貴公司之廢棄物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檢查人員發現含有粉狀廢棄物進廠傾卸於垃圾貯坑,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上開廢棄物清除處理前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2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10年5月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旗津分關、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第三中隊、貨主代表、報關行等人員至本市仁武區義大二路810巷31號會勘,貴公司報運輸入貨物散落堆置於地,查該批貨物為未經處理(未拆除其它材質之組件)之機動車輛用廢引擎及廢變速箱,環保署判定非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貴公司未依規定申請核發許可文件,逕行輸入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9年12月1日函附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位於本市楠梓區楠園段8、11、12地號等3筆土地建築物(原使照:(83)高市工建築使字第02554號,門牌號碼:本市楠梓區德民路24號)拆除執照申請書,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本局110年5月19日函請該處陳述在案,該處110年5月31日函復陳述意見,本局核認所陳無理由,復於110年6月16日裁處,該處不服處分遂於110年7月2日提起訴願,並檢附貴公司承攬該處(原內政部營建署)「高雄都會公園(一期區)95年度現有部分建物、景觀及遊憩等相關設施更新改善工程」工程採購契約、總表及詳細價目表,查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自先行動工全部拆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9年12月1日函附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位於本市楠梓區楠園段8、11、12地號等3筆土地建築物(原使照:(83)高市工建築使字第02554號,門牌號碼:本市楠梓區德民路24號)拆除執照申請書,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本局110年5月19日函請該處陳述在案,該處110年5月31日函復陳述意見,本局核認所陳無理由,復於110年6月16日裁處,該處不服處分遂於110年7月2日提起訴願,並檢附貴公司承攬該處(原內政部營建署)「高雄都會公園(一期區)95年度現有部分建物、景觀及遊憩等相關設施更新改善工程」工程採購契約、總表及詳細價目表,查貴公司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逕自先行動工全部拆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查貴行110年6月3日來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變更,案附負責人張○○身分證明文件,發現負責人已於109年4月17日變更住址換發身分證,惟未於變更(109年4月17日)後30日內(109年5月17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10年3月16日12時42分清運車輛(車號:KEB-9561)載運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垃圾(D-1801)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檢查人員發現含有粉狀廢棄物進廠傾卸於垃圾貯坑,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2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110年1月18日會同陳情人至旨揭土地稽查時,場內堆置廢棄物位置堆放混凝土塊、營建混合物及瀝青塊(AC刨除料),本局於110年3月11日函請地主及台端(承租業者)到局說明,復經地主(黃○○)與台端(承租業者)110年3月19日到局說明表示,台端承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高雄營運處之工程作業,並載回土石方及瀝青塊放置旨揭土地上暫放,惟查現場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已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規定暨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2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經本府110年1月12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1030686600號函通知台端應於110年1月28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參加環境講習,惟台端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2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經本府110年1月12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1030686600號函通知台端應於110年1月28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參加環境講習,惟台端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2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違反自治條例(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經本府110年1月12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1030686600號函通知台端應於110年1月28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參加環境講習,惟台端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2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違反環境保護法律(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款規定),經本府110年1月12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1030686600號函通知台端應於110年1月28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參加環境講習,惟台端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1
- 罰鍰金額
- NT$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依據貴檢驗站110年3月13日監控錄影檔顯示,貴檢驗站以他機車頂替機車車號OOW-678實施機車排氣檢驗,將其檢驗合格情形及將頂替車輛之檢驗結果上傳至環保署資料庫中。
- 處分日期
- 2021/07/21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安泰園區內含明顯泥沙漫地流未妥善分離流出,致污染地面(永富段132地號旁高117縣6K+450處附近有土黃色泥沙層淤積)。
- 處分日期
- 2021/07/2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杯子)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21/07/2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塑膠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21/07/2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盆栽底盤)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21/07/2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好神拖水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21/07/20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所屬661-VT號大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不透光率達1.6m-1,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1/07/20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所屬AHT-3331號小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不透光率達4.4m-1,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1/07/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監視器錄影紀錄,發現益興環保工程清運車輛(ZW-745)於110年4月10日8時38分許自貴事業載運粉狀廢棄物進場傾卸於垃圾貯坑,涉違反「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注意事項」壹、二之規定,上開粉狀廢棄物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0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南區大隊)於109年11月17日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旗津分關(以下簡稱旗津分關),勘查貴公司報運進口貨物機動車輛用舊觸媒轉化器(153 SET(個),2大袋太空包)、舊冷氣壓縮機(134 SET(個),2大袋太空包)及舊發電機(82 SET(個)),經會同查驗後,請貴公司另行補送資料憑辦。109年11月19日旗津分關以電子郵件傳送貴公司具結書及SALES CONTRACT(銷售合同)至南區大隊,貴公司具結書(略以):「本公司向國外廠商(GRANDVILLE SPARKLE CORP.)進口廢料(舊壓縮機及舊發電機及舊觸媒轉化器),舊壓縮機及舊發電機經整修後尚可使用,舊觸媒轉化器屬產業用料需求,如有不實願自負全責」,109年12月1日旗津分關再以電子郵件傳送貴公司觸媒轉化器成分表至南區大隊,經查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109年11月27日試驗報告記載鉑:0.106wt%、銠:0.0129wt%。貴公司復於109年12月14日檢送說明書至旗津分關願辦理退運手續,查貴公司既未能進一步提供詳細整修佐證資料,且自稱案貨願以廢五金處置,舊觸媒轉化器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而廢壓縮機及廢發電機則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貴公司未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而輸入該批廢棄物(廢壓縮機及廢發電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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