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共 38,816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20901 - 20950 筆)
- 處分日期
- 2017/09/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廠區後方露天堆置大量廢塑膠膜,惟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處分日期
- 2017/09/07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淨水處理製程,並產出淨水處理衍生之污泥,惟該製程及廢污泥產出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
- 處分日期
- 2017/09/07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05年1月2日、3日及同年9月29日、30日清運淨水沉澱槽槽底泥49.22、77.69公噸;查105年1月2日、3日及同年10月30日、31日清運污水槽槽底泥94.38、99.34公噸,惟皆未上網申報產出、貯存及清運情形。
- 處分日期
- 2017/09/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淨水及廢水處理衍生之污泥未與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簽訂廢棄物清除合約,擅自委託清除該廢棄物。
- 處分日期
- 2017/09/06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洗滌塔A003壓降讀值為12mmH2O,未依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壓差值許可範圍:30~90mmH2O)。
- 處分日期
- 2017/09/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違反地點焚燒廢木材棧板,雖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設備,惟其故障且未裝置粒狀污染物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
- 處分日期
- 2017/09/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員工刻正燃燒廢鋁及廢紙等廢棄物,且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
- 處分日期
- 2017/09/0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 違規情節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貯存以一年為限,其須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二個月前向貯存設施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一年。」。經查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資料,貴公司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B-0199自104年9月起開始貯存,截至106年7月底仍未清除,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9/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中心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環境檢測服務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
- 處分日期
- 2017/09/0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稽查時發現貴公司M01製程排放管道P501之自動連續監測系統一氧化碳監測數據於106年6月8日14時至15時、106年6月9日6時至7時、106年6月20日9時至10時及106年6月22日6時至7時之1小時動平均值皆超過100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9/0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1)物料堆置:未設置防制措施(2)車行路徑: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3)工地出入口: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
- 處分日期
- 2017/09/0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並領有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105桃處廢字第0047-3號),經查貴公司106年7月13日來函所提環境檢測報告書,玻璃纖維樹脂粉銅含量檢測值0.78%,已不符合貴公司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附錄三資源化產品規格、標準(玻璃纖維樹脂粉料使用綠建材時銅含量低於0.2%,一般塗布料及工程用料(如混凝土、CLSM等)時,銅含量低於0.5%)。因此,貴公司未依原許可文件內容辦理。
- 處分日期
- 2017/09/03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桃園區富國路90巷333號從事不織布業,因廠區內柴油洩漏流至廠區外排水溝,並續流污染南崁溪水體水質。
- 處分日期
- 2017/09/02
- 罰鍰金額
- NT$165,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3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30.0mg/L)。
- 處分日期
- 2017/09/02
- 罰鍰金額
- NT$18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於貴廠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5.0,鎳:2.38毫克/公升,懸浮固體:112毫克/公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氫離子濃度指數:6.0-9.0,鎳:1.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30毫克/公升)。
- 處分日期
- 2017/09/01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夜間進行動力機械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商業行為
- 處分日期
- 2017/09/01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09/01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06年6月5日實施砂石車攔檢勤務,經攔查車號500-GY及677-ZU之車輛所持有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發現貴公司載運事業廢棄物(D-0599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公司未依規定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
- 處分日期
- 2017/09/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清除車輛(車號05-B6半拖車)106年5月份明顯有啟動,但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GPS即時追蹤系統)未有行車紀錄,且貴公司於車機週確認時,確認「未啟動」,未維持GPS即時追蹤系統正常運作。
- 處分日期
- 2017/09/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實際營運地址及營運紀錄存放地址與清除許可證登載不符。
- 處分日期
- 2017/08/3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於本市平鎮區義民里環南路447號、449號1樓經營一燒十味平鎮商行(餐飲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排放管道進行異味採樣檢測,檢測結果為異味:1,74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異味:1,000)。
- 處分日期
- 2017/08/31
- 罰鍰金額
- NT$5,772,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龍潭一廠)屬化工業,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1月19日派員前往該公司(龍潭一廠)稽查,於污水處理廠之廢(污)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3,060 mg/L;氨氮:317 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硝酸鹽氮:50 mg/L;氨氮:20 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8/31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卡特爾新屋加油站」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公告事業「加油站業」,依規定應於變更經營者前檢具經技師簽證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本府環保局審查。經查貴公司「卡特爾新屋加油站」原經營主體「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變更營業主體為「亮漢有限公司」,並經本府106年7月20日府經公字第1060173864號函同意變更。惟貴公司並未於行為前提送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本府環保局審查,核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8/3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
- 違規情節
- 淨水及廢水處理衍生之污泥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理。
- 處分日期
- 2017/08/3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未依規定登載至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
- 處分日期
- 2017/08/30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1及A002)皆未運作,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正常運作。
- 處分日期
- 2017/08/3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1)工地周界:防溢座阻隔廢水溢流之效果不佳
- 處分日期
- 2017/08/30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廠內清洗地板時,將附著於地面油污,排出廠外溝渠後,續流至埔心溪,係屬水污染管制區棄置其他污染物,污染水體水質之行為。
- 處分日期
- 2017/08/30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因煙燻房清洗後之黃褐色廢水,未經妥善處理即直接排放至廠外側溝後,續流至雙溪口溪,係屬水污染管制區內棄置其他污染物,污染水體水質之行為。
- 處分日期
- 2017/08/30
- 罰鍰金額
- NT$84,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大腸桿菌群2200000CFU/100ml,違反放流水標準(300000CFU/100ml)。
- 處分日期
- 2017/08/3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廠事業廢棄物代碼:C-0301及C-0202之貯存位置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內容不符。
- 處分日期
- 2017/08/3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106年1月份針對大型事業、基本金屬製造業等事業,勾稽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網路申報資料疑似異常結果(勾稽區間:105年6月~105年11月),發現貴事業未上網申報105年11月廢耐火材(廢棄物代碼:D-0501)、廢木材(廢棄物代碼:R-0701)、金屬冶煉爐渣(廢棄物代碼:D-1201)貯存情形(共計1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8/30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廢木材(R-0701)及廢鐵(R-1301)之貯存位置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內容不符。
- 處分日期
- 2017/08/30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工地開挖時產生之泥沙,淤積於場區外水溝,致污染水溝。
- 處分日期
- 2017/08/29
- 罰鍰金額
- NT$6,76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08/29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未經許可逕自將橋樑刨除料拋棄於永安漁港之行水區內。
- 處分日期
- 2017/08/2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106年2月份針對營造業,勾稽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網路申報資料疑似異常結果(勾稽區間:105年7月~105年12月),發現貴事業未上網申報105年12月建築工程(建物)作業程序(製程代碼:410001)產生之營建混合物(廢棄物代碼:R-0503)貯存情形(共計1筆);105年12月整地、基礎及結構工程作業程序(製程代碼:430005)產生之營建混合物(廢棄物代碼:R-0503)貯存情形(共計1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8/28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本府於106年8月1日派員進行排放管道(P004)粒狀污染物濃度複測,複測結果為198mg/Nm3,仍超出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100mg/Nm3,認定本案未完成改善,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第71條第2項暨「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之規定執行106年8月1日之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8/28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廠內燃氣鍋爐(E201)上方蒸氣管線設有分歧管,與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相連,並由該公司提供蒸氣使用,惟與核准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不符,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處分日期
- 2017/08/28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1)物料堆置:未設置防制措施(2)車行路徑: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3)工地出入口:未設置防制措施
- 處分日期
- 2017/08/28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1)工地周界:圍籬高度不符合營建工程等級之規定或圍籬種類不符合規定 (2)物料堆置:未設置防制措施(3)裸露地表:未設置防制措施(4)工地出入口:未設置防制措施
- 處分日期
- 2017/08/28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1)工地周界: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 (2)車行路徑:未設置防制措施(3)裸露地表:採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或定期灑水方式,但噴灑面積、量或頻率不足
- 處分日期
- 2017/08/28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2項,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查查運作毒性化學物質103年至105年運作紀錄未申報名單,本府環境保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14日派員前貴公司稽查「二氯甲烷」成分含量95%W/W~100%W/W,,於103年12月份之運作紀錄(運作量無異動),惟查未能於104年1月10日前完成申報,實屬有紀錄而未申報,核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依法進行告發。
- 處分日期
- 2017/08/2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稽查發現,空氣污染物污染防制吸附設備壓降值未符合許可證核定之操作條件。
- 處分日期
- 2017/08/2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稽查發現,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壓降未符合許可證核定之操作條件。
- 處分日期
- 2017/08/26
- 罰鍰金額
- NT$2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106年1月10日之放流水化學需氧量為2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限期於106年4月30日完成改善,嗣於限改期間再於貴公司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355mg/L,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100mg/L),且較106年1月10日之檢測結果更形惡化。
- 處分日期
- 2017/08/2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1.查國高紙品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平版及凹版作業,產品主要為撲克牌,現場製程運作中。廠區內有1台平版印刷機,2台上光機及1台凹版印刷機(2色)。2.查國高紙品股份有限公司105年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使用紀錄,凹版印刷使用溶劑及凹版油墨使用量合計上半年1-6月及下半年7-12月分別為4482公斤及5536公斤,合計10018公斤(10.018噸),已達環保署公告第四批第二類凹版印刷作業程序。3.該公司未取得操作許可證而逕行操作,違反空污法第24條規定,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17/08/2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蘆竹廠)係從事塑膠原料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程序-酸醇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1),證號:H3513-03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6年7月6日至貴公司(蘆竹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M01F3R31X180LF09檢測濃度1萬824ppm,超過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8/2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1.本案為例行性查核。查佳謙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廠房位於三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廠區內。該公司主要生產添加劑(如消泡劑、平滑劑)等樹脂。2.廠內染污源為反應槽3個、暫存槽3個(台)、攪拌機1台,現場查核時進行槽體清洗作業,使用二甲苯進行清洗。3.現場使用製程原料為苯乙烯、二甲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異辛酯、HEMA-LA以化學合成方法經攪拌反應產品丙烯酸樹脂及亞克力樹脂等產品。4.查該公司製程特性應屬環保署公告第二批第一類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程序,該公司未取得設置許可證而進行設置,違反空污法第24條規定,依法告發並拍照存證。
- 處分日期
- 2017/08/24
- 罰鍰金額
- NT$52,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削減計畫有變更,未於變更前,提出修正之削減計畫,報請本府核准,並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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