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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共 38,816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4301 - 4350 筆)

處分日期
2024/05/10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L-9377、營業大貨車)於113年4月25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處分日期
2024/05/10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C-8899、營業大貨曳引車)於113年4月16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處分日期
2024/05/10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G-2091、營業大貨車)於113年4月17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處分日期
2024/05/10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A-5528、營業貨運曳引車)於113年4月30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處分日期
2024/05/10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QI-586、自用大貨車)於113年4月16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處分日期
2024/05/10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635-XY、自用大貨車)於113年4月16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處分日期
2024/05/10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QC-080、自用大貨車)於113年4月16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處分日期
2024/05/10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955-RN、自用大貨車)於113年4月26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處分日期
2024/05/10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KEJ-5227、自用大貨車)於113年4月30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處分日期
2024/05/10
罰鍰金額
NT$3,6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車輛(牌照號碼:LGU-3301)112年6月7日16時07分57秒行駛於本市大溪區三民路二段342號前路段,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使用聲音照相設備(噪音計量測系統),量測機動車輛行駛噪音最大值並同步擷取相關影像,噪音量測值98.3分貝,超過機動車輛行駛噪音管制標準值86分貝,超出值12.3分貝,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5/1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查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公司產出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C-0301)有害事業廢棄物於112年1月0.0015公噸、112年2月0.0015公噸、112年3月0.001公噸,總計0.004公噸,貯存迄今已逾一年。
處分日期
2024/05/1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12年11月23日至貴事業楊梅廠(管制編號:H45A3209)現場勘查,發現貴事業廠內堆置衍生廢棄物(廢紙)及收受應回收廢棄物於廠內分選皆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又查貴事業廠區配置與廢清書核准內容不符(產品貯存區堆置廢塑膠、破碎作業區堆置其他物品及廠外堆置廢塑膠),未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5/10
罰鍰金額
NT$24,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13年3月5日派員前往本市平鎮區東勢里福龍路一段302巷30號稽查,發現臺端所經營真味黃豆食品行之燃木鍋爐作業中,查該鍋爐使用之燃料木材係向事業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R-0701),係屬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廢木材(板),惟臺端(真味黃豆食品行)未領有經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從事廢木材(板)再利用行為。
處分日期
2024/05/10
罰鍰金額
NT$24,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平鎮區湧安里工業南路249號從事洗衣業,案經本局113年3月14日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時場內燃木鍋爐作業中,查該鍋爐之燃燒原料來源係事業單位所產出之廢木材(板)(R-0701),屬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廢木材 (板),惟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自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
處分日期
2024/05/1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1.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授權訂定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1.(1)規定(略以):「清除者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2日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合先敘明。2.經本局於112年11月23日至貴事業楊梅廠(管制編號:H45A3209,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梅獅路二段460號)現場勘查,發現貴事業於廠房外空地堆置廢棄物(現場人員表示為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廢紙容器、廢塑膠容器、廢玻璃容器、廢鐵、廢鋁、廢白鐵等),其中夾雜廢馬達、廢五金及裝酒精之廢玻璃容器,經現場人員表示上述廢棄物為貴事業清運至廠內分選整理後再載至再利用機構,惟查上述廢棄物之「免網路申報廢棄物清除紀錄聯單」發現上述廢棄物於112年11月17日及112年11月20日清運出廠,貴事業已逾2日內清運至再利用機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5/09
罰鍰金額
NT$3,6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車輛(牌照號碼:RFA-7889)112年7月20日23時59分29秒行駛於本市龍潭區中正路上華段14號前路段,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使用聲音照相設備(噪音計量測系統),量測機動車輛行駛噪音最大值並同步擷取相關影像,噪音量測值94分貝,超過機動車輛行駛噪音管制標準值86分貝,超出值8分貝,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5/0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廠屬環境部公告應依規定以網路申報事業廢棄物產出、清除、處理及再利用等情形之事業,惟查貴廠於113年1月及3月共2次將紡織殘料(R-0802)清運至再利用機構,未依規定以網路申報清除及再利用情形。
處分日期
2024/05/0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廠於113年1月及3月共2次,將其紡織殘料(R-0802)申報為廢塑膠(R-0201)運至僅具廢塑膠及廢木材再利用機構資格之晉滕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再利用,貴廠未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將產出之紡織殘料送至領有紡織殘料再利用項目之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
處分日期
2024/05/09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12年12月21日派員至本市楊梅區高上路一段之道路稽查,查獲貴公司車輛駛出大門時輪胎夾帶出之泥沙(土),明顯污染路面。
處分日期
2024/05/0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依許可證內容辦理
處分日期
2024/05/0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清除廢棄物未與產源訂定契約。
處分日期
2024/05/0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未申報營運紀錄
處分日期
2024/05/08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233-00號)。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4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該公司排放管道P001,112年第三季不透光率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93.26%,未達法規規範95%,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5/08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233-00號)。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4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該公司排放管道P001,112年第三季二氧化硫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91.91%,未達法規規範95%,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5/08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233-00號)。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4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該公司排放管道P001,112年第三季氮氧化物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91.91%,未達法規規範95%,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5/08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233-00號)。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4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該公司排放管道P001,112年第三季一氧化碳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91.77%,未達法規規範95%,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5/08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
違規情節
(1)物料堆置: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前次改善未完成
處分日期
2024/05/08
罰鍰金額
NT$12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係從事印染整理業,領有本府核發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0233-05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3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真色色度491,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真色色度400)。
處分日期
2024/05/08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3月8日派員於貴公司放流口D01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19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100mg/L)。
處分日期
2024/05/08
罰鍰金額
NT$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3年3月21日派員至旨揭土地稽查,查現場有堆置大量廢木材、垃圾、磚塊、矽酸鈣板等廢棄物(廢棄物代碼:D-0599),查場內所堆置之廢棄物主要係由工地所產出,並由臺端駕駛車輛前往工地載運至該址堆置,另場內亦發現有1台分選機具及怪手機具,該機具主要係分選混合物時所使用,現場確實有分選後之木材及混合物。綜上,臺端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逕受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5/0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113年4月3日派員至貴廠稽查,現場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直接經由管線回收至貯料倉再利用,惟貴公司未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內容回收至堆置場(X001、X002、X003)。
處分日期
2024/05/0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5項
違規情節
未專責專任
處分日期
2024/05/07
罰鍰金額
NT$6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233-00號),該製程屬於環境部公告第4、5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查貴公司排放管道P001之二氧化硫於112年12月19日有5筆實際超標之情形(排放標準150 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5/07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臺端所有車輛(602-CPD)113年度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未於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合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5/0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依據桃園市政府113年4月22日府都建施字第1130107515號函說明十三表示,貴公司承攬桃園市新屋區農會-倉庫增建工程(建築工程)[執照號碼:(112)桃市都建執照字第會屋01100號]已於110年1月1日先行動工,其工程進度達50%,惟本局於113年4月23日查詢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先行動工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5/0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13年4月23日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貴公司承攬桃園市新屋區農會-倉庫增建工程(建築工程)[執照號碼:(112)桃市都建執照字第會屋01100號]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申報資料,發現該工程於110年1月1日動工後至113年4月23日止未依規定上網申報該營建工程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上開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5/07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再依同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合先敘明。113年4月15日派員至貴事業(稽查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259號)並由貴事業人員陪同勘查現場發現,有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1)貯存區貯坑鐵捲門因損壞無法關閉,貯坑貯存之有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1)僅用帆布覆蓋,導致於卸料時廠區顯見廢棄物飛揚,且貯存區亦有明顯異味,貴事業未有效防止廢棄物飛揚、逸散、散發惡臭等情事,核已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5/06
罰鍰金額
NT$198,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係從事印染整理業,領有本府核發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0089-06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3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47.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30mg/L)。
處分日期
2024/05/06
罰鍰金額
NT$9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係從事洗衣業,領有本府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1182-04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4月1日派員於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如下:取水採樣現場以三點校正合格之pH計檢測結果pH為5.5。陰離子界面活性劑18.3mg/L。綜上,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pH6.0~9.0及陰離子界面活性劑10mg/L。
處分日期
2024/05/06
罰鍰金額
NT$783,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營零售式量販業係為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領有本府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4396-01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2月21日派員至貴公司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372mg/L、化學需氧量:4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30mg/L、化學需氧量:100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5/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0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119號),本局113年2月4日派員至本市大溪區康莊路三段560-1號土地稽查,查獲貴公司將清除事業端產出之廢木材棧板D-0701、廢塑膠R-0201、廢紙R-0601、廢鐵R-1301等廢棄物堆置於該址暫時貯存,惟貴公司清除許可證內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即逕行貯存廢棄物。
處分日期
2024/05/06
罰鍰金額
NT$9,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違規情節
經查環境保護許可資訊系統(EMS)專責人員設置動態管理系統,發現貴公司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葉瀚嶸已於111年10月14日離職、陳建平已於112年11月6日離職,惟貴事業未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且遲於113年3月27日才至環境部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提出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變更申請
處分日期
2024/05/06
罰鍰金額
NT$9,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違規情節
經查環境保護許可資訊系統(EMS)專責人員設置動態管理系統,發現貴事業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林○○已於112年10月13日離職,惟貴事業未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且遲於113年3月8日才至環境部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提出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變更申請
處分日期
2024/05/03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33條
違規情節
臺端車輛(車號:S6-327)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逾通知期限未到案接受檢驗。
處分日期
2024/05/03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車輛(車號:KES-6030)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3.6m¯¹,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處分日期
2024/05/03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3月30日(星期六)13時11分前往本市桃園區新生路41號旁、新生路45巷3號稽查,查臺端承造「促進民間參與桃園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2-3H2三民成功區域用戶接管工程」,現場聽得明顯動力機具作業聲響及工具敲打聲響,產生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處分日期
2024/05/03
罰鍰金額
NT$38,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2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稽查時超音波清洗機台作業中,經查貴公司未經下水道管理機關與主管機關同意,即將超音波清洗機產生之廢水排入廠內溝渠並續流至雨水溝,再流出至經濟部觀音產業園區逕流廢水雨水道(RD09)。
處分日期
2024/05/03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13年2月23日至本市觀音區福祥路152號周界稽查,查貴公司所屬車輛(車頭:KEQ-7777,車斗:HAA-6766)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查該車輛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處分日期
2024/05/0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該公司111年11月至112年1月經鍾議慶介紹清除上述產源裝修廢棄物混合物D-0599至賴貞良及鍾議慶合資藉進富公司名義設立非法貯存場轉運站,未申報清除營運紀錄及與產源訂定清除合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42條行政罰規定;未依許可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至非法貯存場貯存轉運,後續衍生廢棄物非法處理及流向不明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後段行政罰。
處分日期
2024/05/03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
違規情節
該公司111年11月至112年1月經鍾議慶介紹清除上述產源裝修廢棄物混合物D-0599至賴貞良及鍾議慶合資藉進富公司名義設立非法貯存場轉運站,未申報清除營運紀錄及與產源訂定清除合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42條行政罰規定;未依許可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至非法貯存場貯存轉運,後續衍生廢棄物非法處理及流向不明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後段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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