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共 26,123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2251 - 12300 筆)
- 處分日期
- 2019/03/20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查本局前於108年1月31日接獲通報本市清水區海頂路附近遭棄置廢棄物,案經稽查人員於當日15時58分派員抵達現場稽查,發現該址遭棄置生活垃圾包,經檢視袋內發現可疑事證,故請相關嫌疑人至本局協助釐清事實;案經嫌疑人至本局環境稽查大隊檢視相關事證後表示確為某公司所屬,並證稱因進行年度清掃作業所產出之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並棄置於該處,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20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現場查獲該公司放置流動廁所,惟產生之污水未做好污染防制措施直接排放至周界污染水溝,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現場查獲該公司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作業致妨礙安寧,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現場查獲該公司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作業致妨礙安寧,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查獲貴公司工程產出之廢棄物,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且未有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未取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檢核前,逕行收受事業廢棄物(廢塑膠,R-0201)進行再利用,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事業廢棄物(廢電線電纜D-2601、廢光纖電纜D-2603及混合五金廢料D-2527)貯存實際地點為台中市西屯區西屯路3段79-32號,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定內容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9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11月26日9時35分派員前往臺中市豐原區豐陽路101號稽查,現場查獲貴商號未採取有效防制措施致污水污染水溝(本局於108年3月15日派員前往複查,現場污水全部納入油水分離槽內,本局認定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8月30日11時45分派員前往該公司於臺中市烏日區溪南路一段18巷610弄82號設立之廠房稽查,現場查獲該公司設置空氣汙染防制設備,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空氣中(本局人員當日已錄影存證),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例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罰鍰金額
- NT$11,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前往貴公司查獲現場放流設施抽水馬達故障有疏漏廢水至水體之虞,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 違規情節
- 1.貴協會於本市北屯區仁和段1451-2地號等10筆土地施作「財團法人台灣省基督教瑪禮遜協會宿舍新建工程」,經查該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地,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營建工地之事業定義,貴協會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並業已完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該工程已於105年9月13日業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03/15
- 罰鍰金額
- NT$5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稽查時查獲貴公司未領有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文件逕將作業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且經本局人員於廠區後方排放口採取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測得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檢測值為11.4(標準值:6.0~9.0)及水溫為48.0℃(標準值:35℃以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5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現場查獲作業產生之木屑未做好污染防制措施致污染周界道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4
- 罰鍰金額
- NT$231,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大里區國中一路46巷66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520-03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於108年1月16日現場執行督察,於貴公司廢水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37.1mg/L(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170mg/L(限值:100mg/L)及氟鹽29.1mg/L(限值:15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4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依本局107年10月份勾稽結果,發現該公司107年10月份~11月份清運聯單L040197010700162、L040197010700163、L040197010700164、L040197010700165、L040197010700166等有實際申報時間較清除時間晚之情事,惟經本局通知該公司確認,該公司表示因源合作再利用機構(金海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檢核尚未通過,仍通知該公司先行清除,並於事後補報聯單。前揭行為已違反廢清法第39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隨地拋棄垃圾,車號:9558-WX
- 處分日期
- 2019/03/1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隨地拋棄煙蒂,車牌:3650-LD
- 處分日期
- 2019/03/14
- 罰鍰金額
- NT$4,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現場查獲該公司工程施工未採有效防制措施致泥沙污染周界道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4
- 罰鍰金額
- NT$4,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現場查獲該公司工程施工未採有效防制措施致砂土污染周界道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3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12月21日22時15分派員前往臺中市烏日區三和路與三榮三路口(地點:烏日區新三和段79地號)工地稽查,查獲該公司承造「臺中市烏日區新三和段79地號店鋪集合式住宅新建工程」(107中都建字第00156號),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灌漿機具輸送車)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及本市公告修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3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
- 違規情節
- 貴處辦理「國道4號臺中環線豐原潭子段第C713標豐原3號隧道、南坑溪橋及烏牛欄溪橋工程(隧道)(管制編號:B106L15002-1)」本局於107年12月20日派員至現場查核,結果發現現場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第7條、記4點)、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第8條,記4點)及裸露地表防制未符合實施面積應達80%(第9條,記4點),其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合計缺失12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於108年1月30日15時45分派員前往臺中市中區中山路175巷20號旁營建工地稽查,查獲營建工地內垃圾輸送管輸送廢棄物無適當防制措施,致輸送過程引起塵土飛揚造成空氣污染,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3款
- 違規情節
- 於屋外堆置廢棄物(保麗龍板及塑膠袋)致有礙環境衛生,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3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1月4日16時整派員前往臺中市沙鹿區晉文路149巷69號稽查,現場查獲該公司人員因燃燒廢木材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2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7月18日20時52分派員前往臺中市沙鹿區斗潭路161巷與155巷交叉口稽查,查獲未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灌漿機)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核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及本市公告修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公告事項第五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2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進行地面清洗作業時未妥善收集逕將廢污水違規棄置排入周邊溝渠造成水體污染,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2
- 罰鍰金額
- NT$4,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12月15日15時40分派員前往臺中市烏日區學田路680號對面工地(地點:烏日區山頂段0040-0009地號)稽查,發現該公司承造「和樹建設學田墅店鋪住宅工程」(106中都建字第00903號),施工作業時無妥善污染防制措施,致工程車輛挾帶砂土污染周遭路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另違規改善部分:現場路面已由該公司人員清理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9/03/11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例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
- 處分日期
- 2019/03/11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辦理「豐原場新設初沉池工程-土建部分(管制編號:B105L1Z109-1)」本局於107年11月20日派員至現場查核,結果發現現場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第6條、記4點)、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第7條,記10點)、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第8條,記4點)、裸露地表實施面積未達80%(第9條,記4點)及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第10條,記4點),其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合計缺失32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1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9月20日至「山腳排水上游延伸段治理工程(第四標)併辦土石標售(工程標)」工地稽查,工區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7、8、9、10條規定設置相關防制設施,合計缺失20點。
- 處分日期
- 2019/03/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現場於排放口採取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測得懸浮固體及生化需氧量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未依經濟部公告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之再利用管理方式(編號四十九、廢人造纖維)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依法處分,並經限期在案,本局於107年11月21日15時45分派員稽查仍未完成改善,依法按次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9/03/1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臺中市后里區設廠,本局於107年12月7日前往稽查,現場查獲冷凍機歲修作業未採有效防制措施致冷凍液污染水溝,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並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案經本局於108年1月12日12時45分派員前往臺中市霧峰區峰谷路旁土地稽查(霧峰區峰谷段75地號),現場查獲該公司於該址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廢木材棧板、廢木材混合物),有貯存及轉運之情事,未依本局核准之許可申請文件內容執行廢棄物清除業務。本案違規部分經本局於108年3月7日派員前往複查,現場廢棄物已清除完妥,認定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9/03/09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前往貴公司承造之工地稽查,查獲貴公司工地雖設有沉澱池,惟未能有效收集處理施工產生之廢水,致產生之土黃色廢水逕行排入柳川致污染地面水體。
- 處分日期
- 2019/03/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前往貴公司勘查,查獲貴公司作業產生之廢液未妥善貯存致流出周界外污染周遭地面。
- 處分日期
- 2019/03/08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於本市北屯區太祥段100地號土地施作「大任建設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經查該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地,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營建工地之事業定義,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並業已完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該工程已於105年6月13日業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03/08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於本市北屯區和平段398之18地號等6筆土地施作「長平建設有限公司新建工程」,經查該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地,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營建工地之事業定義,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並業已完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該工程已於104年3月12日業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03/08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於本市北屯區大觀段559地號等20筆土地施作「新緯建築開發住宅新建工程」,經查該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地,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營建工地之事業定義,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並業已完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該工程已於105年6月22日業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03/08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未領有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文件逕將作業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0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於108年1月26日11時20分派員前往臺中市大里區永隆一街76號稽查,查獲雖設置油水分離槽惟未運作且未妥善收集處理油污污染物,致廢棄物流佈污染溝渠環境,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0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活性碳吸脫附設備(A103)甲苯實際去除率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活性碳吸脫附設備(A103)甲苯實際去除率5.1%。
- 處分日期
- 2019/03/07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於108年1月24日22時30分派員前往臺中市大里區鐵路街與褔大北路74巷旁稽查,現場查獲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作業致妨礙安寧,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及本市公告修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07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於108年1月26日13時10分派員前往臺中市大里區鐵路街與褔大北路74巷旁稽查,現場查獲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作業致妨礙安寧,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及本市公告修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07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於108年1月30日20時24分派員前往臺中市大里區鐵路街與褔大北路74巷旁稽查,現場查獲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作業致妨礙安寧,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及本市公告修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07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於108年2月12日23時45分派員前往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東榮路交叉口(大里區東興段356地號)稽查,現場查獲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及本市公告修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03/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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