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
共 7,261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301 - 350 筆)
- 處分日期
- 2024/10/1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養豬場於113年7月11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採樣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255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544mg/L(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0/15
- 罰鍰金額
- NT$18,2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牧場於113年7月16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3060mg/L,標準值450mg/L;檢驗值1210mg/L,標準值15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0/15
- 罰鍰金額
- NT$6,3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3年7月16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270mg/L,標準值6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688mg/L,標準值15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0/15
- 罰鍰金額
- NT$23,4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二場)於113年8月14日經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前往稽查採樣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980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1220mg/L(標準600mg/L)及生化需氧量:檢驗值91.8mg/L(標準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0/14
- 罰鍰金額
- NT$45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3年5月20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發現廢水收集溝渠埋設一不明管線,場內原廢水經由不明管線連接輸送至對面農地上所埋設暗管逕流排放至溝渠,溝渠有廢水排放情形,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現場錄影存證並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144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4950mg/L,標準值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0/14
- 罰鍰金額
- NT$35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仙璟畜牧場於113年5月24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稽查時未下雨,惟發現產生廢(污)水,未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之雨水放流口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現場錄影存證並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430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8430mg/L,標準值4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0/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牧場於113年7月23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172mg/L,標準值15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0/07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1.經查該場現場人員表示廢水處理設施近餘10年未清理,即未有污泥產出,次查113年1月至6月皆申報產出R-0908農業污泥0.2-0.3公噸,依前述,未依實際產出、貯存情形申報。2.經查該場廢棄物貯存地點(R-0908農業污泥、D-0104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未於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等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3.經查該場廢棄物貯存設施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4.經查該場R-0104 禽畜糞及R-0908農業污泥於場區東側土地堆置未依規定自行再利用。
- 處分日期
- 2024/10/04
- 罰鍰金額
- NT$59,4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畜牧場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4月16日及本縣環境保護局113年4月11日派員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查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9,060mg/L、8,100mg/L 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9,120mg/L、14,600mg/L 標準值600mg/L; 生化需氧量:檢測值檢測值3,340mg/L 標準值8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台幣5萬9,4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0/04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畜牧場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4月16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以塑膠軟管將地下水排入原水收集陰井,其稀釋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之罰鍰,並令全部停業或停工。
- 處分日期
- 2024/10/01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臺端(即:大同食品廠)所屬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排放管道(P001)應每年實施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項目定期檢測乙次,按檢測頻率分級規定屬第三級且應完成檢測期間為第3季(7至9月),惟臺端(即:大同食品廠)至遲於111年12月1日(第4季)始完成今(111)年度排放管道(P001)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項目定期檢測,粒狀污染物尚未完成。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
- 處分日期
- 2024/10/01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9K-135)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7.4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2m-1之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09/3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上開時段至現場查察,該場放流口未排放廢污水。2..後發現有露天堆置曝曬禽畜糞及貯存區髒亂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依法告發。3.現場負責人因故無法到場,致電告知辦理情形。
- 處分日期
- 2024/09/2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上開時段會同該場代表至現場,於該場旁路面發現禽畜糞散落,據該場代表表示係為上午廢棄物清除作業所致,不慎散落至路面及旁邊溝渠造成污染。2.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4/09/26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1.本案為環境部113年8月份建議稽查名單現場稽(巡)查,現場會同工地主任現場查核。2.本次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查核本次查核缺失項目內容:a.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b.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c.工地出入口-屬區域開發工程、疏濬工程,未洗掃鄰接道路或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者。d.施工規模逹第十八條規定條件,未設置監測儀表或未設置攝錄影監視系統,查核缺失點數共;40點。3.本案已違反「空污法」第23條 ,將依法進行告發。經勸導多次,仍無所改善。4.請儘速依查核缺失做好改善。
- 處分日期
- 2024/09/26
- 罰鍰金額
- NT$63,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3年8月8日經環境部環管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督察結果: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查有以塑膠軟管從曝氣池抽取廢水回收清理豬舍,與該場所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內容登載為從終沉池回收廢水清理豬舍不符,未依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9/26
- 罰鍰金額
- NT$19,6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經環管署於113年4月9日派員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906mg/L,標準值150mg/L; 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160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85.5mg/L,標準值8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9/26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3月7日14時10分會同業者代表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實驗室廢水未有異常,巡至該廠廢水處理單元、原水抽水站等,未發現異常,巡至污泥貯存區(R-0902)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曁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告發。2.另查該廠放流水表及電表,排水量於112年1月7日 、13日 、19日 ,2月4日 、10日 、18日 、24日 ,3月4日皆有超標許可核准每日最大排水量85.5m3,未符合許可內容操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依法告發,當場開立限期改善或通知書(編號:1100826)。3.另針對該廠放流水採集水樣乙瓶,採樣瓶洗瓶三次,pH計已校正;氯離子濃度0-500mg/L,第一次pH值7.79,溫度21.6度C,第二次pH值7.81,溫度21.7度C,添加硫酸至pH小於2,樣品貼上封條,置於暗處4度C保存,以上全程錄影拍照。4.樣品編號:1111229-W01,檢測項目:COD,俟檢測結果辦理後續。
- 處分日期
- 2024/09/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為46609303後續辦理。1.本局於112年12月14日16時34分致電榮泰水電行代表人賴柏源(負責人為賴文光)詢問有廢棄物來源(原函請本案行為人到局說明,因工作繁忙,故以電話訪問)。2.據代表○○表示該廢棄物為自家老宅拆除產出,請員工周○○載運至北港清潔隊範圍內丟棄。3.該水電行代表○○請員○○辦理自家拆除作業,將產生之物料自行載運至北港清潔隊清除,而未委託合法清除。4.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5.該電話訪問皆錄音及上述違規行為、告發法條皆與代表○○確認無誤。PP11230531.本局於112年10月6日21時35分會同北港清潔隊人員及北辰派出所員警查察,發現一車(小貨車BMD-2610)駕駛:周梵町(○○○○○○○○○○,78/07/02,台中市一中街50號7樓之5號,0966-827-991)仔運廢棄帆布2台份隨意棄置於北港清潔隊區域內,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 2.現場已○○清除其棄置之物件並載運至合法清除業者處理之,且應於112年10月13日前提供廢棄物清除清理之單據,供本局備查。PP11270011.為釐清丟棄之廢棄物是否僅有廢帆布,據北港清潔隊隊長表示,當○○所丟棄之廢棄物為廢帆布、些許廢木材等廢棄物。2.後續將請行為人到局說明,再行辦理後續。
- 處分日期
- 2024/09/24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587-H9)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3.5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6m-1之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09/24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KEC-3615)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1.2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0.6m-1之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09/24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K6-590)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2.0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6m-1之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09/24
- 罰鍰金額
- NT$19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13年6月4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82.0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14mg/L,標準值1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9/23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上開時段至現場會同當地村民、里長、陳乙辰議員及新光派出所警員,稽查時該場放流口未有排放廢污水之情事,惟該場放流口未有明確標示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曁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辦管理辦法第53條。2.另查該場禽畜糞堆放位置未有防止雨水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曁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皆依法告發。3.上述之情事,當面告知業者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
- 處分日期
- 2024/09/20
- 罰鍰金額
- NT$22,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3年7月18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驗值3730mg/L,標準值600mg/L;懸浮古體:檢驗值1120mg/L,標準值15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24/09/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3年6月6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298mg/L,標準:15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9/18
- 罰鍰金額
- NT$95,2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3年7月3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違反水污染防法第7條第1項限期改善複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110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300mg/L,標準值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9/18
- 罰鍰金額
- NT$3,444,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違規情節
- 112年9月21日環境部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派員至放流口採樣,採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5,180mg/L(限值30mg/L)、油之269mg/L(限值10mg/L)、生化需氧量2,040mg/L(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5,7500mg/L(限值100mg/L),均超過食品製造業放流水標準。另查以未經許可核定之中間水池(三)將收集之高濃度廢水,以非許可核定管線經消毒放流槽(T01-14)內接入核定放流口管線排放廢水,經採集檢驗排放廢水中污染物濃度已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依水污染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第1目規定,認定屬繞流排放廢水行為;上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9/1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113年7月10日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現場運作中,經查現場原料為屠宰下腳料,產品為非食用動物油脂及肉粕,惟臺端(即潮成商行)無相關再利用許可,未檢具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機構)即逕行營運,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9/16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6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3年7月8日經派員稽查貴場畜舍後方發現有一溝渠有豬糞廢水,與所申請之廢污水管理計畫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6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9/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02月14日15時20分至現場,稽查時該廠後方農田未發現污泥及垃圾,遂會同業者負責人進廠,該廠從事皮革製造業,製造過程產生廢皮革、無機性污泥,並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2.經查該廠廢皮革及無機性污泥堆置區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廠區配置圖位置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並與業者確認無誤。
- 處分日期
- 2024/09/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案為案件編號47089181後續辦理。2.於113年01月09日10時45分由天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至局說明,具旗表示於該地堆置之廢棄物為崧嶺高南段53戶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產出,暫置於該地點,惟堆置地點與該工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配置圖不符。3.上述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4.另現場廢棄物已由該公司清除完成,並提供相關證明備查。
- 處分日期
- 2024/09/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02月13日15時24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該廠後方發現一堆廢噴砂,目視數量約50公斤,據該廠負責○○表示因整理環境將廢噴砂暫置該處,惟未設置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及措施。2.上述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3.命其於112年02月16日前清除完畢。
- 處分日期
- 2024/09/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8月10日10時30分會同該場代表,稽查時該畜牧場禽畜糞貯存區外有滲漏出水污染地面,該場代表表示因近日雨天未能即時清理所致。2.上述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依法告發。3.並限期112年8月18日前將違規事項改善。
- 處分日期
- 2024/09/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01月15日15時19分會同陳情人至現場(該廠後方溝渠及鄰近農田)查察,稽查時未發現有廢污水(陳情人所述重金屬液體),目視鄰近農田亦未發現明顯污染之情事(水體無異常及異味)。2.遂本局至該廠會同負責○○查察,經查該廠從事廢棄物清理及再利用之行業(收回太空包,後將其破碎、洗滌、壓實打包),現場未作業。3.○○表示於今日上午洗滌水因收回水循環系統阻塞導致異常後溢出些許廢污水流至鄰近農田,事發○○立即進行清理作業,本局稽查時已無水污染之情形,並表示下午已休息,現場未作業。4.另查該廠從事廢棄物清理及再利用行業,而未取得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並與業者確認無誤,並另業者取得相關許可後,始得作業。5○○口頭表示將於今日(112年01月15日)起結束營業,另有關該廠設立是否符合規定,將函文相關單位依權責辦理。
- 處分日期
- 2024/09/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02月14日14時00分會同口湖鄉分駐所員警至現場,稽查時由員警查○○駕駛聯結車(車頭KLM-1706 車尾HBC-6568),載運營建混合物散落於路面;經查該車輛為乙級清除載運車輛,隸屬於聯旭通運有限公司,並出示口湖鄉蚵寮段309-2地號整地工程(安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除機構確認單。2.綜上車輛散落之營建混合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依法告發。3.另警方已聯繫台南工務段協助清除台61上之散落物。
- 處分日期
- 2024/09/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09月28日15時40分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於三群公司內有堆置無機性污泥,據三群公司業者代表表示係為坤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廠向其承租暫放(有租賃合約),據向坤綸公司業者代表確認無誤。2.遂進入坤綸公司入廠查察,於門口製作純水區之廠區發現亦有堆置無機性污泥,據業者代表表示係為製程中產生無機性污泥過於潮濕待水份蒸發進而降低廢棄物清理成本費用。3.經查該廠無機性污泥堆放處與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存放地未相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依法告發。4.另請業者依廢清書存放位置堆放貯存。
- 處分日期
- 2024/09/12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5月17日派員前往聯合稽查,發現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廢水累計水量讀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9/1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13年7月19日經本縣環保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275mg/L(標準:1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9/10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登載產出廢塑膠混合物,且貯存地點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9/10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2項,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案為案編47331046(001)後續辦理。2.本局於113年3月1日至現場查察,該址土地發現有堆置營建混合廢棄物(夾雜大小不一混凝土塊,塑膠管,瀝青刨除料,鐵絲,生活垃圾等之情事)3.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委託○○到本局說明,代表人○○表示,土地負責○○於2月底向土地所有權人承租該土地,該工程為112年全工區配電零星管路工程所產出,經本局至現場查察發現有瀝青刨除料未設置防水體流入之設施, 已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2項暨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依法告發。3.已當面告知業者違反上述法條,如有疑義,可於文到7日內提出陳述意見,另請業者儘速完成改善,併提供相關資料至本局備查。
- 處分日期
- 2024/09/0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09月01日15時45分至現場稽查,該為豆皮廠,查該廠使用廢紙、廢塑膠條做為鍋爐燃料,未依主管機關公告再利用管理方式運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依法告發。2.告知業者工廠運作應依環保相關規定,取得許可始得作業,確認後無誤簽名。
- 處分日期
- 2024/09/0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上開時段會同代表人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廠內廢棄物堆置區發現有堆置塑膠桶、鐵桶(廢油桶)、生活垃圾及油污散落污染地面,未妥善保存、貯存及未保持清潔完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整潔,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之情事,本局依法告發。2.該廠代表人確認上述紀錄與違規行為無誤並簽名。3.另該廠委託晉鴻企業社,並提供清除合約書供本局備查。
- 處分日期
- 2024/09/06
- 罰鍰金額
- NT$7,2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3年7月19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至放流口採樣,採樣結果如下:化學需氧量:832mg/L(標準:600mg/L)懸浮固體:465mg/L(標準:15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24/09/0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砂石採集及處理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13年7月23日派員至廠進行稽查時,發現廠內車行路徑鋪設之級配厚度不足且未保持表面濕潤記4點,未依規定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記10點,廠外管理之道路明顯路面色差記4點,CCTV解析度未達每秒15個1024X720影格且錄影內容未涵蓋公私場所出入口及洗車設備記4點,堆置區灑水範圍不足且未依規定設置水表並每日記錄用水量記4點,缺失點數總計26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8/30
- 罰鍰金額
- NT$105,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113年3月27日派員會同業者至放流口採樣,採樣結果如下:化學需氧量:122mg/L(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24/08/30
- 罰鍰金額
- NT$3,315,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113年6月7日派員會同經濟部工業局斗六工業區服務中心人員及貴公司事業代表至貴公司廠內稽查,發現貴公司將廠內廢(污)水以泵浦控制方式專管排放至雨水排放口(當日天晴、無雨),現場於雨水放流口採取水樣,現場pH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pH值:4.89,標準:6至9)、後續樣品送樣檢測分析,結果亦未符合放流水標準(COD:7,170mg/L,標準:100mg/L、SS:56.3mg/L,標準:30mg/L),另查貴公司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並無核準此排放方式且未依下水道管理機關(購) 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8/29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由系統預帶由系統預帶
- 處分日期
- 2024/08/2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上開時段至現場會同當地村民、里長、陳乙辰議員及新光派出所警員,稽查時該場放流口未有排放廢污水之情事,惟該場放流口未有明確標示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曁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辦管理辦法第53條。2.另查該場禽畜糞堆放位置未有防止雨水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曁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皆依法告發。3.上述之情事,當面告知業者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
- 處分日期
- 2024/08/2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10月5日10時42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陳情所述位置聞有些許豬屎異味,另至陳述位置發現2家相鄰之畜牧場(羽笙畜牧場、展佑畜牧場),該兩場放流口排放中,立即針對該兩場放流水進行水質採樣,俟檢測結果辦理後續。2.現場採樣數值如現場採樣記錄表,採樣過程均拍照錄影存證,並與該兩場代表(兩場負責人為夫妻關係)確認無誤。3.已當面告知該兩場代表應加強相關防制措施,避免異味逸散,影響周遭居民。COD檢測結果為1650mg/L(標準值為600mg/L),未符合法規標準
第 7 頁,共 14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