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
共 7,261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701 - 1750 筆)
- 處分日期
- 2021/07/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福宜畜牧場於110年6月8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才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248mg/L,標準值15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歐明志畜牧場於110年6月7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64mg/L,標準:15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6
- 罰鍰金額
- NT$35,2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銪源畜牧場於110年6月8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370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390mg/L,標準值60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山川牧場於110年6月3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332mg/L,標準:15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06月29日14時39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會同該廠經理人員至廠區內巡查,於廢棄物貯存地點(動物性廢渣、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廢紙、廢木棧板)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告發。2.現場查核該廠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之相關資料及水費單等,現場經理人員表示無法提供完整齊全之文件資料,本局請其於110年7月2日前備齊相關文件資料至本局。3.已當面告知該廠經理人員已違反上述條款,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4.有關項次2提供之文件資料部分,請於期限前將文件資料傳真(05-5339884)至本局查核,倘逾期未提供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 處分日期
- 2021/07/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6月18日23時10分至該廠後方查察,稽查時未發現塑膠異味情事,巡查至該廠前方(門口)發現塑膠異味,查該廠為廢塑膠(R-0201)再利用機構,於當時該廠門口至辦公室之間空地,發現貯存大量廢塑膠,該廠產生之D-1801貯存於廠外人行道,製程產生之D-0299未標示於廠區配置內,惟該廠未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營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依法告發。2.已當面告知該廠人員已違反上述條款,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3.令當面告知該廠人員應加強先關防治措施,並遵守環保相關規定,以免再受罰。
- 處分日期
- 2021/07/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09年12月10日09時25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該溝渠發現遭不明廢污水污染,整條溝渠水體呈現藍色,本局立即採集該溝渠之水體未發現有機溶劑及化學異味,沿該溝渠上游處發現青果紙袋有限公司(紙漿、紙、紙製品製造業)排放廢污水(呈藍色)之情事。2.遂會同該廠業者至廠內查察,稽查當時該廠係從事紙袋製造且有印刷製程,據業者表示該廠所排放之污水為員工清洗手部所產生,惟該廠未妥善處理該污水致污染溝渠,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依法告發。3.另稽查時該廠紙袋塗佈油膜製程中,設有蒸汽冷凝回收系統,據業者表示該系統使用清水噴灑蒸氣並循環使用,待無法使用時不定期排放廢水,經查該廠屬水污染列管之事業,且製程中有產生廢水(稽查時未排放),且依業者自述顯示該廢水貯留於蒸氣冷凝回收系統內,惟查該廠未領有貯留許可,逕行廢水貯留之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依法告發,並勒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4.另有關該廠製程產生之廢紙,其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依法告發。5.另有關該溝渠之污染,本局已於溝渠下游處設置簡易阻隔措施,並限業者於109年12月18日前將該溝渠內廢污水清除處理完成。6.已告知業者分別違反上述法令並與其確認紀錄內容無誤,如有疑義請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7.業者現場拒絕簽名。1.依據110年02月20日1090017847簽呈辦理,於110年06月18日10時46分再至該廠會同業者查察。2.依現場稽查情形及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該公司為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稽查現場有排放廢污水之情事,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3.另稽查當時所告發之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仍維持原告發。4.已當面告知該公司人員,已違反上述條款,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5.當面告知該公司人員確實遵守環保相關規定,以免再受罰。
- 處分日期
- 2021/07/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06月16日19時00分至現場會同代表人查察,於公司周界發現有空氣異味,遂至場內稽查,發現場內ㄧ處堆放有廢棄物(禽畜肉皮)有滲出水產生污染地面並有惡臭異味,已違反廢棄物管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現場請該公司儘速改善。2.再至鄰近村莊(萬興村)道路、水林鄉公所市區、牛挑灣村宏仁派出所等地點沿線巡查,無空氣異味。
- 處分日期
- 2021/07/22
- 罰鍰金額
- NT$28,8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0年5月13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2630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3090mg/L,標準: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2
- 罰鍰金額
- NT$34,67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5月22日12時55分會同該場代表人稽查,該場取得水污染防治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有效日期限自110年4月25日至115年4月24日止)。2.再至廢污水處理設施查察,發現其輸送設備管路破損,致廢污水疏漏至水體,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未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通報至主管機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3.本案現場已請代表人將疏漏之管線阻隔,廢污水已無疏漏之情形,已無需限期改善。4.以上經代表人確認後無誤簽名。
- 處分日期
- 2021/07/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0年5月13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79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733mg/L,標準: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0年5月4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1030mg/L,標準: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地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0
- 罰鍰金額
- NT$1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堎森畜牧場於110年4月14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128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3200mg/L,標準值60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地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0
- 罰鍰金額
- NT$50,4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立農牧場於110年4月14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1960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9200mg/L,標準值60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5月18日9時40分至現場會同代表人稽查,於上開土地發現堆置有沙石、瀝青刨除料,代表人表示為進行給配廠,先行購置物料暫置於該地。2.查該物料為營建署公告之再生資源暫置無覆蓋,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滲透之措施或設備,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曁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3.上開情事經代表人確認後無誤簽名。
- 處分日期
- 2021/07/16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6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花榭蜂蜜禮盒(2入)荔枝蜜380g、龍眼蜜380g」現場測量包裝體積比值為1.2,已違反「公告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七(一)之規定,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分,並現場輔導業者改善,「情人蜂蜜股份有限公司」承諾於110年4月20日前改善完成,本局擇日複查改善情形。
- 處分日期
- 2021/07/15
- 罰鍰金額
- NT$192,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110年2月24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環境衛生科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懸浮固體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檢驗值219mg/L,標準值5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另貴公司於110年6月24日青新字第11006017號函提出陳述意見,本縣環境保護局函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該所業於110年6月4日環檢一字第1100002179號函復,景泰順檢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泰順公司)之懸浮固體原始紀錄表(文件管制編號:QR22.2.061/1100101)、懸浮固體檢測紀錄表(文件管制編號:QR-22.2.062E/1100101),檢測分析日期為110年2月24-25日,數據審核日期為110年3月3日,檢測報告日期為110年3月5日,另查環保署於110年3月4日以環署檢字第1108000024D號函知景泰順公司,廢止該公司水質水量檢測類「懸浮固體:水中總溶解固體及懸浮固體檢測方法-103~105度C乾燥(NIEA W210.58A)」項許可,係於110年3月8日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該檢測報告(報告編號:FX110L00497)之效力不生影響。爰貴公司所述陳述意見經審核無法律及事實可供參考,依法處分。
- 處分日期
- 2021/07/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0年5月4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250mg/L,標準:15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0年5月31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255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610mg/L,標準: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耀陞畜牧場於110年5月10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200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630mg/L,標準: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5月25日16時10分至現場查察,現場會同該場代表人稽查,巡查場正周界無繞流排放之情事。2.另查其廢污水處理設施固液分離機位置,該豬屎污泥貯放位置未保持清潔,滲出水污染地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辦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巷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3.上開情事代表人確認後無誤簽名,並請儘速改善。
- 處分日期
- 2021/07/07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梅林養豬場於110年6月11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現場兼氣池與厭氣池操作流程與許可不符未依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618-HD)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3.4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2m-1之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1/07/05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K3-978)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8.2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6m-1之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1/07/0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0年5月4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99mg/L,標準:15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0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貴龍畜牧場於110年5月6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199mg/L,標準值150mg/L;化學氧量:檢驗值685mg/L,標準值60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0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10年4月29日經本府巡查,貴公司斗六南環路加油站營運中且未於營運前依規定檢具(更新)完工報告書送本府備查及監測維護設施有故障(4島)。
- 處分日期
- 2021/07/05
- 罰鍰金額
- NT$13,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110年1月4日派員前往稽查,查該公司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原皆已離職,威依法於110年1月2日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原,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0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所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洗車後之砂子應為廠內再利用之再利用管理方式,惟貴公司於110年4月至5月間將場內洗車後之砂子無償贈予他人並載離場區,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30
- 罰鍰金額
- NT$25,2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福宜(第二場)畜牧場於110年4月14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965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1380mg/L,標準:60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29
- 罰鍰金額
- NT$10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10年5月5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47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294mg/L,標準值:1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29
- 罰鍰金額
- NT$2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嘉元興畜牧場於110年5月3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457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6600mg/L,標準值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29
- 罰鍰金額
- NT$19,6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六盛畜牧場於110年4月23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208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2560mg/L,標準值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2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案為聯合稽查案件,主動排定周界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2.現場會同該廠代表人進行周界異味採樣稽查。3.擇該廠大門前方下風處進行採樣,現場架設風速風向儀,風速2.3m/s,風向WSW,採樣前後pump皆已校正且流量大於4L/min,現場確認無其他異味干擾,於10時49分至10時52分進行採樣,採樣袋編號為周界-81,樣品編號:1104130-A01,詳細如採樣記錄表。4.樣品依規定避光標示保存,採樣程序依環檢所公告標準方式進行,全程拍照,俟檢測結果,依法辦理。5.以上經代表人確認後無誤簽名。檢測結果:100,標準:50
- 處分日期
- 2021/06/22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04月28日10時00分會同該場代表人蘇○○稽查,該場取得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有效期限至110年12月19日止,查察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現,於處理單元原水溝接有一支三通管線連至場外,現場該管線未排水,與許可文件登載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2.另查該廢污水處理單元,許可登載為”兼氣池”,惟現場該處理為紅泥沼袋設施,處理效果為”厭氧”作業,未依核准許可文件操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3.上開違反情事,現場開立限改補正通知書(編號:1080311),請依通知書改善。4.現場經該場代表人確認後無誤簽名,稽查時配合度良好。
- 處分日期
- 2021/06/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5月18日14時10分會同代表人稽查,至該場後方處理設施固液分離機地點查察,該固液分離後之豬屎貯存場有污水滲出場外,未妥善貯存,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曁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2.上開違反情事,經代表人確認後無誤簽名,並請儘速改善。
- 處分日期
- 2021/06/21
- 罰鍰金額
- NT$18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1月20日14時19分接獲接獲消防隊通報火警,遂本局於110年1月20日15時40分至現場查察,現場火勢燃燒中。2.另消防隊於110年1月20日14時13分接獲通報並於14時25分到達現場,15時41分控制火勢並設立救災指揮站。3.該廠業者代表表示約14時因員工作業時操作不慎導致瀝青油燃燒引發火勢,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佈於空氣中。4.本局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告發。5.另本局空噪科已派員至現場。
- 處分日期
- 2021/06/2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190-US)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2.7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0m-1之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1/06/2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5月7日12時58分會同公司代表人現場稽查,該為貨運公司進行運輸作業過程,貨車夾帶泥土行駛道路時,泥土掉落路面污染地面,影響環境衛生。2.已告知代表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確認無誤簽名。3.上開違反情事,請於110年6月7日前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21/06/18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鐵材噴砂及噴漆作業,為金屬製品製造業,屬廢棄物清理法公告應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經行政院環保署於109年11月17日及12月8日督察時,查該公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如下:(一)未申請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行從事上開作業,違反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二)噴砂製程產出廢砂事業廢棄物,以太空袋露天堆置廠內計數十袋,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太空袋破損致逸散污染地面情事,違反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及4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1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大埤畜牧場於110年5月5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280mg/L,標準值:15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1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0年4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承包之「北港滯洪池第一期工程(一工區)併辦土石標售~工程標」稽查,經查工地車輛之輪胎附帶廢土,致表面附著污泥,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109年8月20日派員會同貴公司代表至R-1107燃煤底灰貯存場(5.4路南側)稽查發現堆置營建廢棄物(水泥塊及鋼筋等)、廢塑膠混合物及廢噴砂,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廠區配置圖廢棄物貯存區項目不符,貴公司未依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內容營運。
- 處分日期
- 2021/06/16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混泥土拌合作業,收受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煤灰(燃煤飛灰R-1106、燃煤底灰R-1107),產品為預拌混凝土、混擬土粒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經查109年1月至110年2月間該公司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燃煤飛灰除於混凝土拌合作業使用外,另以批發零售業販售,惟未依規定以遞送聯單方式申報流向,且其運送之車輛大多非屬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再利用檢核文件之車輛,及銷售對象亦非再利用檢核文件之事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10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110年4月15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稽查,經查貴公司從事混凝土拌合事業,依其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登記事項,製程用水拌合事業,依其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登記事項,製程用水來源種類為自來水,除查109年度自來水費通知單用水量,水於貴公司109年1月至12月申報製程用水自來水用量,核算自來水費通知單用水量僅為申報量約65%,佐證貴公司製程確有使用地下水,且經會同貴公司代表坦承確實有抽取地下水使用於製程,貴公司未經許可而使用地下水於製程,未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10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4月20日派員前往台端所屬石基企業社稽查,貴社為土石加工製程,且現場有作業廢水產出及貯留廢水行為,屬水污法事業定義列管對象:40.土石加工業,貴社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證(文件),逕自於廠內貯留事業廢(污)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金屋畜牧場於110年4月14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419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640mg/L,標準:60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張振德畜牧場於110年4月22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185mg/L,標準值15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7
- 罰鍰金額
- NT$4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南亞公司(異壬醇廠)其他石油化工原料製造程序(M01),於110年3月24日發生火災,其製程200區離子交換樹脂槽(許可編號EA44、EA45、EA46)之樹脂吸附床銠觸媒接觸空氣引起火災,雖當下已啟動應變遮斷,緊急停車洩壓,惟現場仍有壬醛洩漏逸散,且亦有明顯異味之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巷第3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7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2月23日15時50分至陳情所述邱番畜牧場查察,於現場發現些許異味,後至該場放流口巡查,於當時並未有廢污水流出,再查該場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期限為108年9月9日起至113年9月8日止,農田水利搭排有效期限108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再查該畜牧場水污染防治措施水錶操作紀錄,事業代表無法出示亦坦承無紀錄,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本局依法告發。2.已告知業者代表環保相關規定,確請遵守,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 如未提供或逾期視同放棄。
第 35 頁,共 14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