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高雄市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高雄市

共 65,11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21551 - 21600 筆)

處分日期
2020/05/21
罰鍰金額
NT$19,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09年3月25日至貴公司「澄合段223等地號住宅新建工程(開發地號:高雄市仁武區澄合段223、223-1~223-30地號等31筆)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即逕行施工;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報本局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5/21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接獲民眾陳情貴公司廠房後面水溝遭傾倒燃料油,派員於109年4月13日上午前往稽查,在貴公司廠房側面牆壁處有發現明顯漏油痕跡,循線巡察,廠房後面側溝內溢滿黑色燃料油,即懷疑貴公司使用油管有洩漏,致燃料油流至側溝中,不僅堵塞測溝亦污染中小排溝,即予拍照存證。再於109年4月13日14時55分進場查詢,廠方人員始承認,廠內燃料油管確於109年3月14日有發生漏油情形,經處理修護目前已復原正常操作,卻未察覺燃料油已洩漏流出並污染廠外溝渠,廠方估算約漏出3-4公升,本案本局再於109年4月16日前往查看,側溝內浮油已由廠方人員親自清除,廢棄吸油棉丟置廠內熔爐處理。上述燃料油不當排放行為,未即時妥善收集處理,造成溝渠污染,違規事實明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5/21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查該牧場領有畜牧場登記證為農畜牧登字第114288(補)號,許可可飼養頭數197頭,本局人員會同飼主入場內查數飼養頭數共10區,總數為207頭(現場錄影存證),屬於水污法事業定義,依規定須申請排放許可證,本案已違反水污法第14條相關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5/21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工廠廢棄物未妥善清理,致污染水溝。
處分日期
2020/05/20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隨地拋棄煙蒂。
處分日期
2020/05/20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棧板凹槽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0/05/2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109年2月24日派員督察,發現台南市佳里區京享電腦資訊員工黃瑞彬109年1月16日駕駛該商號小貨車(AHT-8225)載運電腦維修及回收、拆解電腦產出之廢電路版,至本市鳥松區貴公司處理,非法處理涉及廢清物清理法刑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偵辦中,另本局109年3月30日派員至本市鳥松區東山路橫一巷13號稽查,經查貴公司於本市領有本局核發之清除許可證(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539312500號),現場貯存廢螢幕、廢主機板及廢電線電纜等廢棄物,惟許可內容並未設貯存場,顯與經審查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5/19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空污-違規行為屬實,逕行告發)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派員於109年3月31日15時43分,到達本市湖內區湖中路203號衛生所旁空地稽查,發現空地內有廢棧板露天燃燒,濃煙密布,隨風飄散,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中污染空氣,即現場拍照、錄影存證;台端(即正順工程行)在事發現場並承認就地點火燃燒廢棧板事實且經勸導已即時滅火,惟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5/1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逕流廢水排放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20/05/1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108年11月18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行廢塑膠(R-0301)108年4月產生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108年5月至9月未申報產生、貯存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5/1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本局109年4月1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設有化驗室並產出有機廢液(D-1504),惟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填報化驗分析程序(850001),亦未填報有機廢液(D-1504),另廢木材混合物(D-0799)貯存地點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廠區配置圖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5/1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109年4月16日派員稽查,發現108年2月至6月廢木材混合物(D-0799)、廢布(D-0803)、廢保溫材料(D-0403)、廢紙混合物(D-0699)、其他單一非有害或其混合物(D-1499)、有機性污泥(D-0901)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產出、貯存情形;現場存放有機廢液(D-1504)及廢木材混合物(D-0799),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產出、貯存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5/18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09年3月2日23時35分前往本市鳳山區鳳山醫院稽查時,發現貴公司現場正進行灌漿施工作業,違反旨述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處分日期
2020/05/18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1月20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時,發現貴公司廢水處理設備中水解酸化槽、反應槽上方分別設有洗滌塔,經查該兩股洗滌塔廢水流向係利用管線將不堪用之洗滌液導入廢水收集槽(T01-16),利用廢水處理設備處理,惟該兩股廢水未列入水污染防制措施計畫中,該公司未依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5/1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本局核准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高市府環水簡排字第01361-01號),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前一年7月至12月之資料…」規定,於109年1月31日前申報108年7月至12月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惟貴公司遲於109年2月11日申報,已逾前述申報期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5/18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工程車輛於駛離工區時,車輪未經適當清洗夾帶泥土致污染路面。
處分日期
2020/05/18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從事餐飲業,油污、汙水未妥善處理,致污染水溝。
處分日期
2020/05/18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從事餐飲業,油污、未妥善處理,致污染水溝。(瓦城)
處分日期
2020/05/18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駕駛車輛隨地拋棄煙蒂。
處分日期
2020/05/15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廠於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161號從事金屬表面清洗程序處理,領有固定污染源金屬表面清洗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本局人員於109年4月8日至現場稽查發現該製程108年度各原物料用量統計報表中紀錄使用新增原料(酸性染料及封孔劑),另發現表面清洗區(E001及E002)槽內亦有該原料及現場正使用染料著色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5/15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小港區山明里長泰街5號從事船體塗裝業。經查,貴公司作業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生產設備隻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且有機溶劑使用量已達20公噸/年,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六批第二類船體塗裝程序。本局稽查人員於109年4月10日執行稽查,發現貴公司於94年始營運操作,至107年向本局提出操作許可證申請,並於108年取得操作許可證,貴公司於開始營運操作至取得操作許可證期間,屬未取得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5/15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派員於旨揭時段前往本市鳳山區自強一路130號斜對面稽查時,發現台端(即長掘工程行)於上開地址進行拆除工程,稽查當時駕駛操作破碎機等動力機械進行拆除作業致妨礙安寧行為,且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性工程之證明文件,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旨揭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5/1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本局核准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高市府環水簡排字第01101-04號),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前一年7月至12月之資料…」規定,於109年1月31日前申報108年7月至12月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惟貴公司遲於109年2月5日申報,已逾前述申報期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5/1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高市府環土貯許字第01096-00號 ;有效期間:106年9月29日至111年9月28日止),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前一年7月至12月之資料;每年7月底前,申報當年1月至6月之資料...。」規定,於109年1月31日前,申報108年7月至12月資料。惟貴公司遲於109年2月7日申報,已逾前述申報期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3項:「依第一項許可貯留或稀釋廢水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水處理情形。」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5/1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隨地拋棄煙蒂。
處分日期
2020/05/1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隨地拋棄煙蒂。
處分日期
2020/05/1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隨地拋棄煙蒂。
處分日期
2020/05/15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從事餐飲業,油污未妥善處理,致污染水溝。
處分日期
2020/05/1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繫掛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廣告於電桿上。
處分日期
2020/05/1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隨地拋棄煙蒂。
處分日期
2020/05/1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隨地拋棄煙蒂。
處分日期
2020/05/1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繫掛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廣告於圍籬上。
處分日期
2020/05/1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隨地拋棄煙蒂。
處分日期
2020/05/1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駕駛車輛隨地拋棄煙蒂。
處分日期
2020/05/1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隨地拋棄煙蒂。
處分日期
2020/05/14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09年4月18日15時30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利昌街4號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利昌街與光陽街交叉口,廠區東北側)發現由廠房上方逸散出明顯淡黃色粉塵,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廠內從事電弧爐煉鋼製造程序(編號:M01),因還原碴貯存區(編號:X004)揚塵未能有效收集,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處分日期
2020/05/14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消防局通知工廠火警,本局於109年4月9日9時5分派員至本市仁武區仁福里公館二巷10之8號(即仁義段130、131地號)周界外,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白煙,判定位置:仁義段137地號)情事,嗣進入貴行廠內,係從事木屑料加工(粗木料絞碎成細木料),負責人表示起火原因係粉末絞碎機之軸承故障,導致軸心磨擦生熱產生火花,引燃絞碎機致木屑集料桶內木屑燃燒發生塵爆起火燃燒,該作業區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白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處分日期
2020/05/14
罰鍰金額
NT$1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
違規情節
108年度執行機車排氣檢驗輸入錯誤車號未主動通報修正累計達5筆
處分日期
2020/05/1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隨地拋棄煙蒂。
處分日期
2020/05/14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利用人行道或路旁做為工作場所,未妥善管理作業物品,致污染路面(割草後草葉屑)
處分日期
2020/05/14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
違規情節
車輛行駛中,散落污染物,致污染地面。
處分日期
2020/05/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大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108年4月29日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查大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設置林○○為清除技術人員(清除許可證字號:107年2月12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631950700號),惟林○○同時擔任貴公司負責人,因負責人受其他法令(如公司法等)賦予所需執行之法定職務,並對外代表該公司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故貴公司清除技術員未專任職,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5/13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因酚類化學製造程序(編號:M02)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至遲於一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惟査上開排放大量粒狀染物,造成污染情事,貴廠未於至遲於一小時內通報。
處分日期
2020/05/1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復於109年4月23日9時57分派員至陳情工廠進行複查,稽查當時該工廠正進行剪床機運作(2台)、撥放音樂、砂輪機拋光和空壓機運轉作業,人員於相同測點進行上述作業噪音複查量測均能音量為58.7分貝,背景音量為49.5分貝,二者相差9.2分貝,依規定修正0.6分貝,故實際音量為58.1分貝,逾噪音管制法第二類工廠日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惟本局仍要求業者需依噪音管制法規定,確實操作。
處分日期
2020/05/13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接獲環保、水利平台通報,發現有廢水正從貴廠後方排出導致高屏溪竹寮溪溝內水色異常,經本局於109年3月30日10時05分派員會同貴廠人員進廠稽查,據貴廠人員表示:「貴廠於早上8時許,從事原料(黑芝蔴)以自來水清洗後排至後方排溝。」,現場採集廠區內地面清洗黑芝蔴殘留廢水(呈現紫紅色),另檢視平台影片與貴廠後方竹寮溪溝溝底殘餘的廢水水色亦呈現紫紅色,明顯與竹寮溪溝內水體不同,現場開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限期貴廠於109年3月30日12時前改善完成,稽查當時已無排放,現場認定改善完成,本局不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貴廠從事食製造業,排放廢水至地面水體,影響水體品質,貴廠提供109年3月自來水單據(108年11月30日-109年1月31日)用水量95度,尚未達水污染防治法公告事業管制規模,且位於高屏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5/1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事業無機性污泥(D-0902)108年10月至109年1月,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5/13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帆布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0/05/13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鐵管孔洞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0/05/13
罰鍰金額
NT$3,6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違規情節
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完成)
處分日期
2020/05/13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工地周邊泥沙未妥善清理,致污染地面。

第 432 頁,共 130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