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高雄市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高雄市

共 65,11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24251 - 24300 筆)

處分日期
2019/07/0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108年6月25日來函敘及,本市楠梓區援中段一小段182地號等12筆土地(本市楠梓區大學二十六街1150號)援中國民小學建築物拆除工程,已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即自行拆除,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108年6月25日來函敘及,本市楠梓區援中段一小段182地號等12筆土地(本市楠梓區大學二十六街1150號)援中國民小學建築物拆除工程,已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核屬公告列管事業,且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即自行拆除,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5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4月9日派員稽查,於大智陸橋下側溝發現有淡紅色廢水排放,經循線追查發現係由貴公司廠房排放,查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作業後將清洗二層鍋產生之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即排出廠外,惟未委託合法處理機構處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5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本局107年9月25日派員稽查,貴公司產出之「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代碼:C-0120)」貯存於太空包中,惟盛裝容器未標示事業廢棄物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且貯存設施未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4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5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本局108年3月28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廢電線電纜(D-2601)、廢離子交換樹脂(D-0201)、廢鐵(R-1301)貯存位置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廠區配置圖不符,惟未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5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108年3月28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108年2月(廢棄物代碼:A-3201、A-3301、C-0205、D-0201、D-0202、D-0299、D-0403、D-0499、D-0599、D-0699、D-0701、D-0901、D-1499、D-1504、D-1703、D-1799、D-2403、D-2408、D-2601),未於次月5日前連線申報貯存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5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108年3月28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廢油混合物(D-1799)以鐵桶盛裝,惟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滲出污染地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5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本局108年3月28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廢電線電纜(D-2601)、廢鐵(R-1301)露天貯存,未有防止雨水流入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水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斑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19/07/0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盆栽)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19/07/0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馬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19/07/04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違規情節
案係本局派員於108年6月19日至該公司「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享溫馨餐廳、視聽歌唱場所新建工程(地號:高雄市-岡山區和平段1520地號等3筆、岡山區大寮段1016地號等19筆、岡山區友情段1288地號、橋頭區德松段9地號等3筆,共計26筆)」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業已施工;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4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工地施工,車輛進出輪胎夾帶泥土,致污染路面。
處分日期
2019/07/03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8年5月3日進行貴公司林園廠稽查作業,發現貴公司林園廠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於108年4月29日10時30分操作燃材鍋爐(編號E001)進行投料作業,因瞬間投入大量燃料(木材)導致燃燒不完全致多管式旋風分離式集塵器(A002)無法負荷進行處理粒狀污染物,導致排放口(P001)排放明顯粒狀污染物造成污染,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3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烏材林儲運課於本市仁武區烏林里水管路3段985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經本局於108年5月31日進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共計有1個設備元件(編號:P13301,流體組成:石油腦,背景值:2.51 ppm)洩漏淨檢值45,925 ppm大於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之2,000 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3
罰鍰金額
NT$9,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派員於108年1月16日22時50分前往本市新興區六合路與民族二路口工地稽查時,發現貴公司現場正從事灌漿作業之妨礙安寧行為,且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之工程,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3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旨揭時段前往上開地點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正以怪手進行挖掘作業,已違反旨述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處分日期
2019/07/03
罰鍰金額
NT$117,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08年2月26日至貴公司(本市梓官區中正路75號)稽查時,現場清點可同時提供餐飲座位數,已達688人以上,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57.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並經本局於108年5月8日派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91.9mg/L(標準限值為50mg/L)、化學需氧量576mg/L(標準限值為1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前述情事,已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及同法第14條第1項(略以):「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規定,擇一從重裁處。
處分日期
2019/07/03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3月20日派員至本市大樹區瓦厝街6之126號稽查,發現貴公司門前排水溝正在排放事業廢液,致大排水溝髒亂及惡臭,惟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未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機構清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3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2月20日派員至本市大樹區瓦厝街6之126號稽查,發現貴公司麵條製程中產生之廢液,經由廠內溝渠排放至大門前水溝,致大排水溝髒亂及惡臭,惟未委託合法處理機構清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按高雄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07年8月29日函附資料,發現「安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攬「105年度岡山區等公園清潔維護及緊急搶修工作(開口契約)」,委託貴公司((062-Y3計3車次,081-Y2計1車次,507-Y2計2車次))清運廢樹枝,惟貴公司未與委託者簽訂清除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按高雄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07年8月29日函附資料,發現「安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攬「105年度岡山區等公園清潔維護及緊急搶修工作(開口契約)」,委託貴公司((KLB-3966計3車次,KLB-3996計4車次,119-X6計2車次,999-G5計1車次,387-X7計1車次))清運廢樹枝,惟貴公司未與委託者簽訂清除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按高雄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07年8月29日函附資料,發現「安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攬「105年度岡山區等公園清潔維護及緊急搶修工作(開口契約)」,委託貴公司((W1-749計3車次,573-XW計4車次))清運廢樹枝,惟貴公司未與委託者簽訂清除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按高雄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07年8月29日函附資料,發現「安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攬「105年度岡山區等公園清潔維護及緊急搶修工作(開口契約)」,委託貴公司((333-KQ計5車次))清運廢樹枝,惟貴公司未與委託者簽訂清除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3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水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19/07/03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鐵製水槽)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19/07/0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係高雄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07年8月29日函附資料,發現貴公司承攬「105年度左營區等公園清潔維護及緊急搶修工作(開口契約)」,委託「欣基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車號:736-BW,計35車次)清運廢樹枝,惟貴公司未與受託者簽訂清除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2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8號從事乙二醇製造程序(M09),於本年5月30日經本局人員進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計有2個設備元件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詳如下述),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1.編號:B9101B01,流體組成:廢氣,檢測值:19,450ppm2.編號:G-9411C-04,流體組成:環氧乙烷,檢測值:3,075ppm
處分日期
2019/07/02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小港區山明里沿海二路4號從事鋼鐵冶煉業,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8年4月28日執行稽查抽測,貴公司固定污染源電弧爐煉鋼製造程序(M01)製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袋式集塵器)連通至排放管道處破損,致廢氣逸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2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派員於108年06月13日04時05分前往稽查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會同陳情人於指定地點查察為鍋爐抽(排)風機聲設備聲響,量測均能音量為58.8分貝,背景音量為48.2分貝,兩者相差逾10分貝不予修正,已逾本市第三類營業場所夜間標準52分貝,本局依法告發。
處分日期
2019/07/02
罰鍰金額
NT$10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大樹廠從事造紙業(其他紙製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08年5月22日09時26分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56.2mg/L(標準限值為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2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於108年4月16日至貴廠稽查時,發現該廠已取得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高府環水排許字第00073-20號),其廢水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依規定按次記錄,前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略以):「...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應按次記錄,每月統計」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08年3月26日至合盛牧場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生化需氧量132 mg/L(標準限值為80 mg/L)及懸浮固體155 mg/L(標準限值為150 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按高雄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07年8月29日函附資料,發現「安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攬「105年度路竹區等公園清潔維護及緊急搶修工作(開口契約)」,委託貴公司(車號:507-Y2,計5車次)(車號:081-Y2,計6車次)(車號:062-Y3,計6車次)清運廢樹枝,惟貴公司未與委託者簽訂清除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按高雄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07年8月29日函附資料,發現「安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攬「105年度路竹區等公園清潔維護及緊急搶修工作(開口契約)」,委託貴公司(車號:XM-728,計5車次)(車號:TJ-907,計2車次)清運廢樹枝,惟貴公司未與委託者簽訂清除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按高雄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07年8月29日函附資料,發現「安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攬「105年度路竹區等公園清潔維護及緊急搶修工作(開口契約)」,委託貴公司(車號:573-XW,計4車次)清運廢樹枝,惟貴公司未與委託者簽訂清除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按高雄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07年8月29日函附資料,發現「安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攬「105年度路竹區等公園清潔維護及緊急搶修工作(開口契約)」,委託貴公司(車號:333-KQ,計12車次)清運廢樹枝,惟貴公司未與委託者簽訂清除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按高雄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07年8月29日函附資料,發現「安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攬「105年度路竹區等公園清潔維護及緊急搶修工作(開口契約)」,委託貴公司(車號:X5-911,計7車次)清運廢樹枝,惟貴公司未與委託者簽訂清除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按高雄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07年8月29日函附資料,發現「安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攬「105年度路竹區等公園清潔維護及緊急搶修工作(開口契約)」,委託貴公司(車號:NJ-906,計4車次)清運廢樹枝,惟貴公司未與委託者簽訂清除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按高雄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07年8月29日函附資料,發現「安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攬「105年度路竹區等公園清潔維護及緊急搶修工作(開口契約)」,委託貴公司(車號:KLB-3996,計8車次)(車號:KLB-3966,計1車次)(車號:119-X6,計1車次)(車號:999-G5,計1車次)(車號:387-X7,計1車次)清運廢樹枝,惟貴公司未與委託者簽訂清除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按高雄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07年8月29日函附資料,發現「安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攬「105年度路竹區等公園清潔維護及緊急搶修工作(開口契約)」,委託貴公司(車號:667-Y2,計9車次)(車號:669-Y2,計5車次)清運廢樹枝,惟貴公司未與委託者簽訂清除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按高雄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07年8月29日函附資料,發現「安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攬「105年度路竹區等公園清潔維護及緊急搶修工作(開口契約)」,委託貴公司(車號:390-GM,計1車次)清運廢樹枝,惟貴公司未與委託者簽訂清除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按高雄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07年8月29日函附資料,發現「安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攬「105年度路竹區等公園清潔維護及緊急搶修工作(開口契約)」,委託貴公司(車號:977-HQ,計4車次)清運廢樹枝,惟貴公司未與委託者簽訂清除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按高雄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07年8月29日函附資料,發現「安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攬「105年度路竹區等公園清潔維護及緊急搶修工作(開口契約)」,委託貴公司(車號:X4-900,計1車次)清運廢樹枝,惟貴公司未與委託者簽訂清除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107年9月17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107年7月廢食用油(代碼:R-1702)未申報產出、貯存,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2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所有人)未妥善清理積水容器致孳生病媒蚊幼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7/02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項第4款,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項第7款,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查場內堆置廢冷氣機、廢電視機、廢電冰箱、廢洗衣機、廢電風扇、廢主機、廢顯示器及廢鍵盤等物品,現場未鋪設不透水鋪面、未具截流設施、未分類分區貯存、未具有中文標示及場區有積水情形等。
處分日期
2019/07/02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項第4款,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
違規情節
查場內貯存之廢冷氣機堆置高度超過3公尺,且貯存區未具中文標示。
處分日期
2019/07/02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2條
違規情節
未於期限內於環境用藥管理系統申報施作紀錄
處分日期
2019/07/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違規情節
本局108年5月23日派員至立州油脂有限公司永安廠(本市永安區永工三路18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清除車輛(602-BU)未設置污水收集設備,顯未依審查通過之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第 486 頁,共 130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