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
共 7,21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3951 - 4000 筆)
- 處分日期
- 2017/12/13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0月25日派員督察,經查貴社將燃煤飛灰(R-1106)貯存於嘉義市後湖工業區遠東段423地號,未提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且未依規定上網申報貯存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12/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市場於本縣朴子市竹村里鴨母寮1之8號從事肉品屠宰作業,經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6年11月2日前往稽查,見該場運輸車輛掉落豬糞尿未妥善清理致污染地面,造成環境污染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 處分日期
- 2017/12/11
- 罰鍰金額
- NT$63,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位於本縣水上鄉之廢棄物掩埋場,經本局派員稽查結果,發現106年2月至106年8月廢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之藥劑使用量與原許可登載之用藥量登記事項不符。
- 處分日期
- 2017/12/11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1月1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公司嘉義廠產出之廢液(C-0301)置於貯存設施內,未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12/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1月6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公司未正確申報廢鑄砂(R-1201)及感應電爐爐碴(石)(R-1204)106年1月之產出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12/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為民眾陳情案,本局於106年6月23日派員稽查,經查貴場斃死豬露天貯存,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12/0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以106年10月23日陸藝(106)環廢字第1061023001號函(本局收文日為106年10月24日)向本局申請展延事業廢棄物完成再利用日前,分別收受2筆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印染廠之紡織污泥(聯單號碼:H53A246310600150、H53A246310600151,再利用完成期限至106年10月21日)及1筆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漿紙污泥(聯單號碼:N140056210600716,再利用完成期限至106年10月23日)皆已超過30日未完成再利用,且未於屆期前向本局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 處分日期
- 2017/11/3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案為民眾陳情案,本局於106年10月19日派員前往稽查,經查貴公司廠內有水泥製品製造業相關製程,惟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填報水泥製品相關製造程序之原物料、產品及廢棄物種類,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11/3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貴公司名稱已於106年08月31日變更為「偉成環保有限公司(原名:維城環保有限公司)」,貴公司未於變更後30日內向本局提出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
- 處分日期
- 2017/11/27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放黑煙(污染度)達55%,超過民國82年7月1日以前出廠車輛之排放標準(50%)。
- 處分日期
- 2017/11/27
- 罰鍰金額
- NT$1,974,000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因廠內製程機具水泵故障,導致廢水疏漏溢流至廠內溝渠,並經由放流口排放至廠外排水溝渠,經採樣送驗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所訂之限值,懸浮固體2400 mg/L(限值30 mg/L);生化需氧量106 mg/L(限值30 mg/L);化學需氧量1370 mg/L(限值100 mg/L);且貴公司未依規定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 處分日期
- 2017/11/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案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辦專案(編號:EP1060602)依法查處,本局於106年8月7日派員稽查,經查貴公司大埔美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分述如下: 1、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1)製造程序(190999)產出之廢樹脂(D-0202)於106年2月、4月至5月申報之產出量(106年2月申報0.3公噸、106年4月申報0.4公噸、106年5月申報0.2公噸)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之最大月產出量10%(廢樹脂(D-0202)最大月產生量0.084公噸)。(2)製造程序(220005)產出之廢樹脂(D-0202)於105年6月至9月、106年2月、106年4月至5月申報之產出量(105年6月申報0.09公噸、105年7月申報0.07公噸、105年8月申報0.08公噸、105年9月申報0.06公噸、106年2月申報0.4公噸、106年4月申報0.3公噸、106年5月申報0.3公噸)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之最大月產出量10%(廢樹脂(D-0202)最大月產生量0.05公噸)。2、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1)製造程序(190999)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C-0301)於105年9月漏報產出量(4.52公噸)致申報質量不平衡(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2)製造程序(190999)產出之廢樹脂(D-0202)於105年9月至106年5月申報質量不平衡(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3)製造程序(220005)之原料110001棉紗(原棉85%以上且不含彈性纖維)使用量於105年6月至106年5月無數據實缺漏報。(4)製造程序(220005)之原料110080玻璃纖維布使用量於105年12月至106年5月無數據實缺漏報。(5)製造程序(220005)產出之廢樹脂(D-0202)於105年9月至106年6月申報質量不平衡(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
- 處分日期
- 2017/11/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22日派員督察,經查貴部所屬岸內畜殖場作業產生之禽畜糞及農業污泥106年8月申報貯存量分別為240公噸、60公噸,於督察前(9月)未有清除或再利用申報紀錄,經核與貯存區之貯存量明顯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11/24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係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9月9日派員至該市白河區長安段39地號稽查,發現該地整地並鋪置場內道路係以貴公司販售之瀝青刨除料作為填方材料;經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代碼:G-0501)再生利用登記檢核文件,但售予上述地號地主之瀝青刨除料未經再生資源前置作業機械設備,及熱拌瀝青再生機組等相關設備產製為成品(瀝青混凝土),即逕行出售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不符合本局核發之再生利用登記檢核文件內容。
- 處分日期
- 2017/11/23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案為自主性勾稽,本局於106年9月8日派員稽查,經查貴公司承攬之「家世美住宅新建工程A~F區」(興建地址:嘉義縣太保市新埤段新埤小段0294-0000地號等4筆),製造程序(410001)產出之R-0503(營建混合物)及R-0701(廢木材);於106年6月貯存短漏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相關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11/2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台端於本縣中埔鄉和睦村公館59之1號經營永奇畜牧場,經本局106年10月3日派員前往稽查,西側牆面見順流水流至路面且雞糞積聚,造成環境污染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 處分日期
- 2017/11/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
- 違規情節
- 民眾陳情貴公司車輛〈車號:240-VF〉於106年9月13日在本縣東石鄉海埔村港口大橋西側200公尺處空地,堆置雜草、樹葉夾雜垃圾之情形,此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11/20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放黑煙(污染度)達49%,超過民國82年7月1日以後出廠車輛之排放標準(40%)。
- 處分日期
- 2017/11/17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位於本縣民雄鄉之工廠,從事廢鉛蓄電池回收處理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督察,發現廢水處理設施之污泥脫水機約2-3天操作1次,惟其污泥產生量未依規定按次記錄。
- 處分日期
- 2017/11/17
- 罰鍰金額
- NT$1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位於本縣民雄鄉之工廠,從事製革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督察,發現廢水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及污泥產生、貯存、清運量未依規定按次記錄,每月統計。
- 處分日期
- 2017/11/17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台端位於本縣中埔鄉之加工廠,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該廠產生之高濃度食品廢水排放至場外溝渠,污染水污染管制區之水體。
- 處分日期
- 2017/11/1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違規情節
- 從事再生胎製造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稽查,發現廠內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未記錄106年7-9月份每日原料(燃料)進料及使用量,另其再生胎製造程序(M02)未記錄106年7-8月份每日原料(橡膠溶劑、黑漆)使用量,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處分日期
- 2017/11/16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施工機具引擎使用之柴油油品超過管制限值。(挖土機編號:YY04-08606,使用柴油硫含量為15ppmw,超過管制標準值10ppmw)
- 處分日期
- 2017/11/15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案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辦專案(編號:EP1060201)依法查處,本局於106年9月12日派員稽查,經查貴社於106年1月至8月收受R-1106 (燃煤飛灰)量(106年1月收受11,325.91公噸、106年2月收受8,811.02公噸、106年3月收受8,802.62公噸、106年4月收受9,749.56公噸、106年5月收受8,271.83公噸、106年6月收受6,271.58公噸、106年7月收受8,216.12公噸、106年8月收受8,335.21公噸),均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量(核准量為1,500公噸),業經本局以上開(第1060025839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06年10月30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惟本局於106年11月07日派員稽查,仍未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11/15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11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位於本縣民雄鄉鎮北村虎尾寮1之1號廠房稽查,發現仍未改善且無清除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1項1款及同法第36條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1項規定,分述如下,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貴公司收受之R-0904(漿紙污泥)與R-0906(紡織污泥)已堆置拌合作業區,且貯存量已超過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廠區配置圖填報之貯存量(設計貯存容量1,110公噸,現場仍堆置1,390.19公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規定:貴公司自105年3月30日至4月23日收受之紡織污泥及漿紙污泥,仍有1,390.19公噸未依規定於30日內完成再利用。
- 處分日期
- 2017/11/1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0月16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公司部分電鍍污泥(A-8801)置於貯存設施內,未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11/1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0月13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公司新港廠於106年3月間有收受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一貫作業廠(以下簡稱千興公司)產出之無機性污泥(D-0902)進行再利用,並同時將其於106年2月24日收受千興公司產出之有害污泥再退運回千興公司,惟其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該批無機性污泥再利用及退運之有害污泥清除處理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11/1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0月5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場在固液分離機處貯存廢棄物,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有溢散污染地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11/1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0月16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公司三廠委託清除廢木材混合物(D-0799),未依規定記錄清除廢棄物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所清除的事業廢棄物處置證明,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11/15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有車輛(車牌:1598-GM),行經本縣民雄鄉雙福村建國路二段94號前(協同中學公車站)附近,駕駛員亂丟垃圾,造成環境污染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 處分日期
- 2017/11/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9月27日派員稽查,經查貴公司105年7月至106年7月製程250899之原料(丙烯酸共聚合樹脂(壓克力樹脂)、聚對苯二甲酸二乙酯工程塑膠(PET)、鋁錠)使用量短漏報,另產出之D-0299(廢塑膠混合物)於106年5月漏報產出量致申報質量不平衡(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於105年11月、106年1月、106年3月至4月申報之產出量(105年11月申報3.6公噸、106年1月申報5.04公噸、106年3月申報4.46公噸、106年4月申報3.65公噸),均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之最大月產出量10%(D-0299 (廢塑膠混合物))最大月產生量3公噸),未依規定辦理變更,上述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11/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案為自主性勾稽,經查貴公司於106年2月申報無機性污泥(D-0902)之產生量為3.37公噸,惟其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提報每月最大產生量為0.21公噸,其數量增加超過百分之十以上,未辦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11/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26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公司廢棄物貯存區廢油漆、漆渣露天貯存,未設有防止雨水流入、滲透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11/1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飼養豬隻之場所周界異味污染物經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濃度值79,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工業區及農業區」周界排放標準(50)。
- 處分日期
- 2017/11/09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1款
- 違規情節
- 貴會所有之本縣朴子市鴨母寮段東安小段57地號空地,見雜草叢生,影響環境衛生案,經朴子市公所限期清除改善,於到期日後朴子市公所派員前往複查,見仍未清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1款暨嘉義縣政府96年8月23日府環字第0960002035號公告之第1條第3項之規定,「公、私有空地、人行道或道路安全島雜草叢生,致影響環境衛生及觀瞻,經各級環保單位通知限期改善清除,而逾期不清除者。」
- 處分日期
- 2017/11/08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造「106年度朴子溪水系(支流)緊急搶險(修)工程」於本縣竹崎鄉鹿滿村鹿鳴路72號前方工區聯外道路,因無適當污染防制設施或措施,致泥土印污路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11/0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從事化學材料製造業,於清洗槽車時氣體外洩,導致鹽酸與空氣接觸產生鹽酸霧滴散布於空氣中。
- 處分日期
- 2017/11/02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位於本縣大林鎮中坑段中坑小段71-14地號之勤日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廠房新建工程,經查該工程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之申請核准,而逕行動工且已完工。
- 處分日期
- 2017/11/0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28日派員督察,經查貴社委託清除其產出之廢濾袋,未依規定記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11/0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3款,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台端於本縣竹崎鄉義和村山子門75之10號登興畜牧場,經本局106年10月2日派員前往稽查,場地見有露天曝曬雞糞,造成環境污染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 處分日期
- 2017/10/3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30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公司106年8月無機性污泥(D-0902)產生量約為1公噸,惟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提報每月最大產生量為0.0015公噸,其數量增加超過百分之十以上,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10/3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案為自主性勾稽,本局於106年9月25日派員稽查,經查貴公司產出之D-0701(廢木材栈板)於105年8月、106年4月至6月貯存短漏報,另D-0899 (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 於105年7月至106年1月、106年4月至7月申報之產出量(105年7月申報0.02公噸、105年8月申報0.03公噸、105年9月申報0.03公噸、105年10月申報0.03公噸、105年11月申報0.05公噸、105年12月申報0.05公噸、106年1月申報0.02公噸、106年4月申報0.02公噸、106年5月申報0.03公噸、106年6月申報0.05公噸、106年7月申報0.4公噸),均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之最大月產出量10%(D-0899(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最大月產生量0.0165公噸),未依規定辦理變更,上述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10/3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案為民眾陳情案,本局於106年9月18日派員稽查,經查貴公司二廠收受之廢木材(R-0701)貯存於本縣太保市麻寮里民生路90巷路旁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登載之貯存位置不一致,且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10/3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12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公司民雄廠其他金屬品處理加工程序製程使用金屬鎳、氨基磺酸鎳、氯化鎳、硼酸等原物料及定期清理酸槽單元過程產出廢液廢棄物,均未依規定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提報,且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該項原物料使用量及廢棄物產出、貯存、清除、處理情形等資料,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10/3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21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公司有產出非有害廢集塵灰及廢濾袋,惟未依規定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填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10/3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造「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廠房、辦公室新建工程」,本工程工區聯外道路,因無適當污染防制設施或措施,致泥土印污路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10/3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縣朴子市168縣道11K附近施工,經本局106年9月20日派員前往稽查,見聯外道路由157線和168線交叉口處往太保方向沿路有水泥漿印染路面之情形,造成環境污染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 處分日期
- 2017/10/30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為民眾陳情案,本局於106年8月17日派員前往稽查,經查貴公司承攬之「鑫憶工業有限公司工廠新建工程」(興建地址:嘉義縣大林鎮大工一段46地號),使用R-1209(電弧爐煉鋼爐碴(石))鋪設於廠房基礎地面,未符再利用用途。業經本局以106年9月13日嘉環廢字第1060023050號函(諒達)裁處,並限期於106年10月15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惟本局於106年10月24日派員稽查,仍未改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之相關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10/30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台端位於本縣竹崎鄉和平村坑仔坪79-3號養雞場(營長畜牧場),經本局於106年9月11日派員前往稽查,於大門前塑膠桶內見有死雞,且孳生蠅蟲並產生異味情形,影響環境衛生,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 處分日期
- 2017/10/2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
- 違規情節
- 貴管理處所屬水上淨水場之水上配水點(水上鄉義興村番仔寮57-1號),經本局採集自來水水樣,其檢驗結果總菌落數超過飲用水水質標準(檢測值>300CFU/mL;標準值100CFU/mL),已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暨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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