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
共 4,793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201 - 250 筆)
- 處分日期
- 2024/06/2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查OOOOOO業營業用機具及車輛停放於宜蘭縣冬山鄉太和段566地號,經本局113年2月26日查獲前述地點,因OOOOOO業未設置有效防制措施,致機具及車輛出入夾帶泥土、土塊污染宜蘭縣冬山鄉公園路一段道路路面,此舉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6/21
- 罰鍰金額
- NT$2,34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1月18日派員至本縣宜蘭市女中路一段218號稽查,稽查當時臺端店內正進行烹飪作業,現場發現該店裝設之油煙異味處理設備未正常運作,致作業區油煙異味未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散佈於周界外, 造成空氣污染,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5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6/20
- 罰鍰金額
- NT$24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3月21日派員前往該廠執行稽查檢測,發現該廠所屬M03製程設備元件共測得3處洩漏且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業已違反宜蘭縣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洩漏設備元件編號及測得淨檢測值如下: 1. 設備R110元件編號DBC03920M3XR110X3F02LF04,淨檢測值為3,364ppm。 2. 設備R109元件編號DBC04050M3XR109X3F02LF04,淨檢測值為3,109ppm。 3. 設備R117元件編號DBC00760M3XR117X2F04LF07,淨檢測值為4,342ppm。
- 處分日期
- 2024/06/19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臺端從事屋舍防水工程作業(公司地點:宜蘭縣礁溪鄉礁溪路一段10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5月20日派員稽查,查獲臺端於清洗防水工程作業器材桶槽過程中,因未設置有效之廢水處理設備,將作業中未經妥善處理含有防水漆之白色清洗廢水經公司作業場所旁設置之集水槽,逕自排放進入前述地點旁之灌溉溝渠(四結佃圳幹線一支線),污染本縣水污染管制區(得子口溪流域),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6/1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9月11日派員前往本縣頭城鎮北關段919地號稽查,查貴公司承攬「梗枋漁港航道緊急疏浚工程(管制編號:G112G42042-1)」,稽查當時貴公司未做有效灑水或相關空污防制措施,導致工程車輛行經施工道路及運輸路線造成塵土飛揚情形,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周界外排除水蒸氣干擾下,進行目視判定,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該行為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6/18
- 罰鍰金額
- NT$7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院辦理營建工程「宜蘭N020新建工程」(管制編號:G111GA1109-1)及「宜蘭N020新建工程-拖車車庫、卡車車庫、鋼棚新建工程」(管制編號:G111GA2022-1),其中「宜蘭N020新建工程」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13年2月22日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稽查,記點缺失業於113年3月1日府授環空字第1130006594號函通知限期(113年3月31日)改善在案,及「宜蘭N020新建工程-拖車車庫、卡車車庫、鋼棚新建工程」於113年3月19日依管理辦法稽查,記點缺失業於113年4月3日府授環空字第1130011106號函通知限期(113年5月4日)改善在案,後該局於113年5月8日派員複查該2案營建工程均仍有工地周界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之缺失未改善,記缺失4點,依法按次處罰。
- 處分日期
- 2024/06/14
- 罰鍰金額
- NT$16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月30日派員至本縣冬山鄉德興一路OO號稽查,於周界外發現有排煙之情事,貴公司雖領有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編號: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許可證字號:G0418-OO)在案,稽查時現場作業中,惟查獲空污防制設備(A003脈動式袋式集塵器)壓降為55mmH2O(許可操作範圍為75mmH2O至150mmH2O),貴公司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以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06/14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於本縣蘇澳鎮蘇港段137-1地號等13筆從事營建工程作業(煙嵐大飯店有限公司蘇澳二館蘇港一新建工程),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4月15日7時42分至現場稽查,查獲該公司正進行吊車吊掛作業之動力機械操作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查該地點屬本府公告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第三類噪音管制區,每日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前述行為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6/1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查OOOO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張正根農舍新建工程(地段號:宜蘭縣冬山鄉義成七段XXX地號)於113年1月11日進行整地作業,因未設置有效防制措施,致車輛出入夾帶砂土、土塊污染宜蘭縣冬山鄉義成路三段72巷道路路面,此舉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6/13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作業地點: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一段90號前: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A幹線雨水下水道新建工程,位於本縣公告第3類噪音管制區內)從事營建工程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04月08日07時32分至07時52分派員稽查,查獲貴公司從事移動使用挖土機(即怪手)之動力機械操作行為,查該地點屬本府公告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第3類噪音管制區,每日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前述行為已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且該工程未經申請核准於管制時段施工,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6/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作業地點:宜蘭縣員山鄉賢德路二段125巷口:112-113年度廣興給水廠管線維護工程(開口合約),位於本縣公告第3類噪音管制區內)從事營建工程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4月23日23時50分至4月24日00時45分派員稽查,查獲貴公司從事使用挖土機(即怪手)及壓路器等動力機械操作行為,查該地點屬本府公告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第3類噪音管制區,每日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前述行為已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且該工程未經申請核准於管制時段施工,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6/12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4月3日22時02分至本縣羅東鎮四維路152巷17號前路段(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稽查,發現該公司正從事營建工程之施工作業(道路鋪設),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且查該工程未經申請核准於管制時段(每日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施工,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6/12
- 罰鍰金額
- NT$9,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有牧場從事豬隻養殖作業(牧場地址:宜蘭縣三星鄉行健段417、418及420地號土地,下稱該場),經查該場於112年11月17日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88mg/L,最大限值:150 mg/L、化學需氧量:670mg/L,最大限值:600 mg/L),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查獲屬實,並限期改善(改善期限:自112年12月9日起至113年3月7日止,共計90日)在案,惟該場於113年3月12日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查驗,該場排放廢水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385mg/L,最大限值:150 mg/L、化學需氧量:2510mg/L,最大限值:600 mg/L),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6/12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廠於本縣三星鄉尚武村中興路1號從事土石加工業,並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宜縣環貯許字第10267-02號) ,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4月11日派員稽查,查獲該廠設置一支多餘管線於廠內延伸至蘭陽溪河床(座標點:24.7034883,121.7274662),其未依登記事項運作之情事,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6/1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宜蘭縣運送物料車輛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3月27日執行攝影作業,發現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H-3931),行經溪濱路一段與錦草中路路口,載運逸散性物料,車斗雖採防塵網,惟邊緣未延伸覆蓋車斗至車斗上緣以下至少15公分。
- 處分日期
- 2024/05/3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113年4月23日執行聯合攔查勤務及稽查業務,查獲OOOO有限公司(管制編號:X00X0000)所有車輛(曳引車車號:XXX-0000;半拖車車號:XXX-0000)載運新北市政府111重建字第395號建造執造工程剩餘土石方,未依隨車持有載明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載運至憑證序號(PB-113-00219XXX)核准之合法收容場所-OOOO股份有限公司(宜蘭縣政府112年12月20日府旅商字第1120221483號),逕私自載運前述土石方至宜蘭縣蘇澳鎮永春段土地傾倒、堆置,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5/3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113年4月23日執行聯合攔查勤務及稽查業務,查獲貴公司(管制編號:G38A7566)所有車輛(曳引車車號:KLC-2668;半拖車車號:HBD-2558)載運新北市政府111重建字第395號建造執造工程剩餘土石方,未依隨車持有載明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載運至憑證序號(PB-113-00219190)核准之合法收容場所-富鋒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宜蘭縣政府112年12月20日府旅商字第1120221483號),逕私自載運前述土石方至宜蘭縣蘇澳鎮永春段土地(定位點:N24.590458 ,E121.848178)傾倒、堆置,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5/2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第9條
- 違規情節
- 未於次週星期五前以網路連線方式向審驗機關報備其系統資料回傳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5/14
- 罰鍰金額
- NT$3,6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4月24日派員前往本縣壯圍鄉大福路三段232巷20號稽查,發現貴公司前方水利溝內(壯圍鄉五美段216地號)有淤積浮渣(油)之情形,經查為貴公司營運作業廢水夾帶污染物排入前述水溝,因未妥善防制,致污染本縣水溝,該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5/04
- 罰鍰金額
- NT$283,8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從事土石加工業並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宜縣環貯許字第10315-01號),本府於111年7月21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公司M01及M03之作業廢水未經核准登記之處理程序流至側溝擋雨設施,經抽水站至ST02過程間溢流排放至廠區大門旁,經道路側溝排放至承受水體(粗坑溪),因該公司未依登記事項運作,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另其排放廢水之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625 mg/L,最大限值:150 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4/2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員從事豬隻飼養作業並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宜縣環排許字第01352-06號),因112年10月28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派員於同年11月20日開立違反環保法規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G-21-00342)要求該員於同年12月20日前完成改善,惟本府再派員於112年12月11日至現場稽查,於放流口(D01)採樣之放流水經檢驗結果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618 mg/L,最大限值:150 mg/L ;化學需氧量:1,120 mg/L,最大限值:600 mg/L),且呈現水質惡化情形;因該員於改善期間,排放之廢水污染物項目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7-1條規定按次處罰。
- 處分日期
- 2024/04/2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宜蘭縣運送物料車輛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3月9日執行攝影作業,發現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GR-496),行經環市南路與南津路路口,載運逸散性物料,車斗雖採防塵網,惟邊緣未延伸覆蓋車斗至車斗上緣以下至少15公分
- 處分日期
- 2024/04/2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4790-XX)使用人,於113年2月17日16時16分,行經宜蘭縣礁溪鄉礁溪路一段263號前,自車輛內拋棄煙蒂。
- 處分日期
- 2024/04/19
- 罰鍰金額
- NT$37,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分署辦理營建工程「112年度蘭陽溪員山堤防溪洲排水出口閘門構造物維修改善工程」(管 制編號: G112G7Z086-1),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13年1月25日派員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 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稽查本案工地,記缺失點數8點,並於113年1月30日府 授環空字第1130003914號函通知於文到後25日(113年3月1日)前完成缺失改善(諒達)。 本府環境保護局復於113年3月8日派員依法管理辦法複(稽)查本案工地,記缺失點數12 點,缺失情形如下: 一、物料堆置:防塵布(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 二、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 記缺失4點。 三、工地出入口:工地內無設置洗車台空間,而設置加壓沖洗設備時,本工地設有2處車行出入口,僅一處設有車輛加壓沖洗設備,沖洗設備設置不完全,記缺失4點。
- 處分日期
- 2024/04/18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3月14日7時41分至本縣宜蘭市新生段59地號稽查,發現該公司正從事營建工程之施工作業(機具吊掛),經查該工程未經申請核准於管制時段施工,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查該地點屬本府公告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每日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4/18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xxx-3350),於112年12月17日13時19分,行經宜蘭縣宜蘭市環市南路與中山路一段交岔口處,駕駛人下車將車上一般廢棄物棄置該處。
- 處分日期
- 2024/04/18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xxx-5825),於112年12月18日16時57分,行經宜蘭縣宜蘭市環市東路二段與延平路交岔口處,自車輛內拋棄煙蒂。
- 處分日期
- 2024/04/1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3月15日派員前往本縣壯圍鄉大福路三段232巷20號稽查,發現貴公司前方水利溝內(壯圍鄉五美段216地號)有淤積浮渣(油)之情形,經查為貴公司營運作業廢水夾帶污染物排入前述水溝,因未妥善防制,致污染本縣水溝,該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4/1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1月30日23時30分至本縣員山鄉尚深路104號前路段稽查,發現該公司正從事營建工程之施工作業(柏油鋪設),經查該工程未經申請核准於管制時段施工,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查該地點屬本府公告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第三類噪音管制區,每日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4/10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P7-2969),於112年12月12日13時39分,行經宜蘭縣宜蘭市環河路與慶和橋前,自車輛內拋棄煙蒂。
- 處分日期
- 2024/04/09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寶號所有車號030-KZJ機車(發照日期1000728),未依規定實施112年度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4/04/08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於本縣頭城鎮拔雅路20之1號從事食品製造業(非屬水污防治法公告事業管制規模),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2月12日派員稽查,查獲該公司逕將事業運作過程中廢水排入廠外水溝,經採樣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88 mg/L,參考限值:30 mg/L;化學需氧量:2,650 mg/L,參考限值:100 mg/L),其所排放之廢水已有影響地面水體品質,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8月22日改制環境部)106年12月29日環署水字第1060104625號公告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以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04/0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2年11月21日派員前往本縣頭城鎮大溪段內大溪小段369地號(定位點:E121.8877205;N24.9476609)稽查,發現該處回填營建賸餘土石方夾雜麻布袋之情形;續於113年3月14日會同臺端確認來源為工程產生營建賸餘土石方,未依規定載運營建賸餘土石方夾雜麻布袋至該地號隨意棄置,該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3/29
- 罰鍰金額
- NT$71,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中心(地址:宜蘭縣壯圍鄉新南村新南路103之10號)為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本(113)年1月5日放流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69.0 mg/L,最大限值:30 mg/L;化學需氧量:103 mg/L,最大限值:100 mg/L),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採樣查獲屬實,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03/2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未經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核准即已逕行動工並拆除完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3/29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
- 違規情節
- 未依規定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3年,以供查核;且未依規定確實申報前揭工程廢棄物實際之種類、產出量及清運量,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6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3/2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宜蘭縣運送物料車輛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LAE-298),載運逸散性物料,車斗雖採防塵網,惟邊緣未延伸覆蓋車斗至車斗上緣以下至少15公分。
- 處分日期
- 2024/03/26
- 罰鍰金額
- NT$21,11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員從事豬隻飼養作業並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宜縣環排許字第10509-00 號),本府派員於112年12月13日至現場稽查,於放流口(D01)採樣之放流水經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2,940 mg/L,最大限值:150 mg/L;化學需氧量:2,120 mg/L,最大限值:600 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緩。
- 處分日期
- 2024/03/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員從事豬隻飼養作業並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宜縣環排許字第00684-06號),本府派員於112年12月9日至現場稽查,於放流口(D01)採樣之放流水經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82 mg/L,最大限值:150 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緩。
- 處分日期
- 2024/03/25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2月14日派員前往本縣壯圍鄉大福路三段232巷20號稽查,發現貴公司前方水利溝內(壯圍鄉五美段216地號)有淤積浮油之情形,經查為貴公司營運產生黃褐色廢水排放至該水利溝,因未妥善防制,致產生異味及污染本縣水溝,該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3/22
- 罰鍰金額
- NT$11,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所有「發奇建設有限公司店舖、集合住宅、公共停車空間、停車空間兼防空避難室新建工程」,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對象,領有本府核發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許可文件(核備文號:111年11月14日府授環水字第1110039784號)在案,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月29日派員前往前揭營建工程稽查,惟貴公司未依核備文件登載內容實施(未依核備內容地點設置沉砂池),核已違反前揭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3/22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1月28日14時30分派員至本縣大同鄉台七甲11K(定位點:E121.4568062;N24.5428102)會同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南山派出所及宜蘭縣政府農業處稽查,查獲貴公司所有車輛(車牌:KLN-0000,駕駛人阮00)載運經農業處認定為未經再利用之農業事業廢棄物雞糞肥約400包,惟貴公司廢棄物清除機具未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3/2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BXX-0907),於112年10月13日13時56分,行經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二段271號前,自車輛內拋棄煙蒂。
- 處分日期
- 2024/03/19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針對貴公司生產設備(原料棟袋式集塵設備及鉛粉機運作)發出之整體音量稽查,因113年1月20日量測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於113年2月20日周界外複查量測場所整體均能音量為68.5分貝,仍未符合工廠(場)第4類噪音管制區夜間管制標準(65分貝)。
- 處分日期
- 2024/03/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有牧場從事豬隻養殖作業(牧場地址:宜蘭縣三星鄉行健段417、418及420地號土地,下稱該場),經查該場於112年11月17日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88mg/L,最大限值:150 mg/L、化學需氧量:670mg/L,最大限值:600 mg/L),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查獲屬實,並限期改善(改善期限:113年2月29日前)在案,惟該場於113年1月2日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328mg/L,最大限值:150 mg/L、化學需氧量:1170mg/L,最大限值:600 mg/L),於改善期限內其水質更形惡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57之1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3/19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土石方堆置場作業(堆置地點:宜蘭縣五結鄉國民一段796及797地號等2筆土地),該2筆土地地號土石方堆置量約2605立方公尺,屬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事業範疇(作業環境內設計或實際之堆置總體積達500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總面積達250平方公尺以上之事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月22日派員稽查,查獲貴公司於該址未取得本府核發之堆置場許可文件(貯留許可文件)狀態下,即逕行從事土石方堆置場作業,並將場區逕流廢水貯留於場區內,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3/13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氣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03/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3/0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員從事豬隻飼養作業並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宜縣環排許字第01352-06號),本府派員於112年10月28日至現場稽查,於放流口(D01)採樣之放流水經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673 mg/L,最大限值:600 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緩。
- 處分日期
- 2024/03/07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
- 違規情節
- 依據環境部112年9月4日環部空字第1121302178號密函辦理,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9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宜蘭縣冬山鄉大興村德興四路15號)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蔡○○兼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含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公私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治)無關之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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