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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共 38,816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1401 - 11450 筆)

處分日期
2021/12/07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貴實業行之T01及T02廢水處理設施每日操作紀錄各記錄至110年8月6日及110年7月31日,且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每日操作紀錄表記錄之讀值遠大於現場水錶讀值,皆未依規定每日記錄累計水量讀數。
處分日期
2021/12/07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實業行之初級沈澱池2(T01-2)增設泥沙分離機,及現場洗砂機有一股廢水未經進流水錶流放至地面,再流入T01-2初級沈澱池,皆未依許可文件內容登記事項運作。
處分日期
2021/12/07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現場製程洗砂機至集水井T01-1間未設置進流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處分日期
2021/12/07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之廢水處理設施每日操作紀錄僅記錄到110年8月2日,皆未依規定每日記錄累計水量讀數。
處分日期
2021/12/07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之回收池T01-06旁黑色強化塑膠槽,其盛裝物為透明液體,呈微膠狀黏稠感,經負責人方○○表示該藥劑為硫酸鋁,加入自來水稀釋後裝於另一桶槽,係添加於回收池T01-06調整pH,使用硫酸鋁藥劑及製程洗砂機至集水井T01-01間未設水錶,與許可文件登載內容不相符,未依許可文件內容登記事項運作。
處分日期
2021/12/07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規模屬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經核定之廢水專責人員張○○現負責辦理環保文件變更與環保顧問公司溝通之環保業務窗口,辦公室位於桃園市蘆竹區大興路220號,未常駐廢水處理廠從事實際操作業務已逾1年,現場未備有請假紀錄或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備查閱。
處分日期
2021/12/07
罰鍰金額
NT$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會同本局派員至稽查,查獲貴公司收受事業端產出之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廢鋼筋、廢塑膠及廢木材等)並以機具及人工分選分類堆放廠內,貴廠前揭行為已屬廢棄物清除處理行為,惟貴公司未領有主管機關核准之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逕行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
處分日期
2021/12/0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許可證號:110桃廢處字第0035-6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貴公司雖已另聘林怡均作為貴公司之專責人員,惟另聘時未於15日內報桃園市政府備查,核已違反上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21/12/06
罰鍰金額
NT$1,8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車輛(牌照號碼:AUC-2759)110年11月11日00時02分34秒行駛於桃園市楊梅區老莊路119號前路段,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使用聲音照相設備(噪音計量測系統),量測機動車輛行駛噪音最大值並同步擷取相關影像,噪音量測值88.7分貝,超過機動車輛行駛噪音管制標準值86分貝,超出值2.7分貝,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2/06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本府公告禁止時段派員稽查,查獲貴公司刻正使用動力機械(壓送車及水泥車)進行灌漿作業中,產生明顯噪音致妨害安寧。
處分日期
2021/12/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本府公告禁止時段(晚上10時00分至翌日早上8時00分)派員稽查,查獲貴公司刻正使用動力機械(壓送車及水泥車)進行灌漿作業中,產生明顯噪音致妨害安寧,令立即改善未遵行,按次處罰。
處分日期
2021/12/06
罰鍰金額
NT$1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
違規情節
貴事業提供之現場抄表紀錄,並未記載擋雨遮雨導雨設施及沉砂池維護及清理淤沙、清理時間及方法之紀錄,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2/06
罰鍰金額
NT$1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9項
違規情節
查貴事業廢水專責人員余○○未有打卡請假紀錄,核已違反水污法第21條規定,有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9項規定之情事。
處分日期
2021/12/06
罰鍰金額
NT$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3大隊第1中隊及本局派員稽查,查獲臺端販售建材交貨予施工單位,並同時向施工單位有價收受作業產出之廢棄物(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599),另清運至八德區同福段7-1地號土地上貯存,臺端上揭作業已屬廢棄物清除、處理行為,惟臺端未領有主管機關核准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逕行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
處分日期
2021/12/06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違規情節
1.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暨「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事項四規定(略以):「事業聘僱之專業技術人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事業應於15日內指定代理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合先敘明。2.貴事業因違反上開規定於110年8月24日桃環事字第1100070217號函告發處分並限期於110年10月31日前完成改善,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貴事業所屬金湖一廠(管制編號:H5389364)遲於110年11月12日完成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設置,因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次處分。
處分日期
2021/12/06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事業取得工廠登記(編號:99628788)核准廠址為桃園市龜山區東萬壽路682號(工廠登記核准地號:龜山區塔寮坑段坑底小段265-1、264-4、266-2及267-3地號,重測後為龜山區龍壽段884、885、886、869、868、887及888地號)與110年6月23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一致,惟依桃園市政府110年10月15日府經工行字第1100265586號裁處書及查詢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發現貴事業擅自擴大廠區至龜山區龍壽段881、882及883地號之土地違規作為工廠使用,未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2/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6桃廢清字第0801-3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 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 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公司110年10月19日語第1101019號函及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下稱E化審查系統)提送之申請文件,貴公司於110年3月10日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並變更負責人劉向鋒之戶籍地址,惟貴公司未於變更後30日內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已違反上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21/12/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6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12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1項第2款:「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查貴公司110年7月22日冠衡環保字第1100722-01號函及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下稱E化審查系統)提送之申請文件,貴公司專責人員范○○於109年9月25日辦理退保,惟貴公司未於109年12月26日前另聘繼任者,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2/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8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34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清除、處理機構應於設備、機具、設施或處理場(廠)明顯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許可證字號。」;依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0月26日新北環稽字第1101995573號來函暨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9月3日稽查紀錄,貴公司清運機具(車號:HAB-2190)未於明顯處標示機構聯絡電話及許可證字號,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21/12/05
罰鍰金額
NT$15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該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4201-04號),前於110年10月26日經本府環保局查獲車輛通行路徑有路面色差情形,依計點原則,計4點缺失,並限期於110年11月10 日17時前完成改善。於110年11月15日進行聯合稽查暨缺失複查,惟車輛通行路徑仍有色差情形,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告發處分
處分日期
2021/12/0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2條
違規情節
貴事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十五)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9月26日環署廢字第1080069918號修正公告事項二辦理,案經本局針對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網路申報資料進行勾稽(勾稽區間:108年4月至109年8月),發現貴事業上網申報108年10至11月份之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廢塑膠混合物(D-0299)產出量、貯存量及清理量質量平衡有異常情形,核已違反上開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2/05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係屬甲級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領有甲級事業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10桃廢處字0035-6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貴公司粉碎機於110年2月26日早上9時故障,其設備維修至上午11時30分始進行運作,惟故障時未依許可證向主管機關報備;另依貴公司提供之產品檢測報告,資源化產品銅粒料銅含量為86.7%,未達許可證規定銅含量95%以上,核以違反上開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2/05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
違規情節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略以:「…處理機構應將…相關紀錄存放於許可證登記之場(廠)。…有害事業廢棄物部分應自行保存七年。…」。貴公司未於現場提供處理E-0221品管紀錄及運作管理紀錄,核已違反上開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2/0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暨同辦法附件二「處理機構錄影系統設置要求」管制類型第二類、甲級處理廠(僅物理處理者)乙級處理廠之處理機構錄影系統管理要求。惟現場查核110年1月21日13:55由協侑科技有限公司載運E-0221進場、110年1月22日15:40由工源工程有限公司載運D-1399進場聯單及錄影系統資料,確實有載運進場,但畫面未涵蓋磅秤讀數,另110年2月3日10:50由協侑科技有限公司載運E-0221進場,確實有載運進場,但畫面未涵蓋磅秤、磅秤讀數及車號;未符合上開規定中「畫面應涵蓋範圍」部分。
處分日期
2021/12/0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許可證號:110桃廢處字第0035-6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代理人並於十五日報請核發機關備查。…」,經查貴公司技術人員張○○於110年6月2日離職,雖於110年11月24日來函由林怡均代理,惟未依規定於15日內報請桃園市政府備查,核已違反上開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2/0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管制編號:H45A6095,更名前公司名: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楊梅廠)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6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33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 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 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貴公司110年11月8日聚全字第110110801號函及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下稱E化審查系統)提送之申請文件,貴公司於110年9月2日完成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變更登記,惟貴公司未於變更後30日內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已違反上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
處分日期
2021/12/02
罰鍰金額
NT$24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一、查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鐵合金冶煉程序(含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4950-05號),需符合「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之戴奧辛排放限值(0.4ng-TEQ/Nm3)且每年定期檢測2次,又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年12月23日桃環空字第1000087715號函同意前述檢測頻率調整為每年檢測1次(合先敘明)。二、再查貴公司未依前述檢測頻率執行109年2月14日至110年2月13日排放管道P001定期檢測,經本府110年5月3日府環空字第1100094741號函通知限期改善,貴公司於110年8月30日及31日進行檢測並完成申報,惟檢測結果:戴奧辛檢測濃度0.435ng-TEQ/Nm3超過上揭排放限值,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2/02
罰鍰金額
NT$3,6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車輛(牌照號碼:APT-0005)110年10月01日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會同警察局辦理聯合稽查攔檢,並於桃園市八德區東泰街2號執行原地噪音檢驗結果,噪音量測值100分貝,超過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88分貝,超出值12分貝,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2/02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稽查時廢水處理設備運作中,查曝氣池(T01-08)有二支管線將部分污泥輸送至自家農地上作澆灌使用,明顯與許可不符。
處分日期
2021/12/02
罰鍰金額
NT$1,68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一、貴事業109年6月17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乙批(6只貨櫃,報單第AT/09/193/H0632號),經基隆關桃園分關認定整批貨櫃皆為不合格須全數辦理退關作業,貴事業於109年7月16日僅辦理1只貨櫃退關,尚有5只貨櫃賸餘貨物未辦理退關,故本局前以109年11月12日桃環事字第1090103963號函(諒達),限期貴事業於109年11月30日前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先予敘明。二、經本局110年11月2日桃環事字第1100089898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0年11月30日前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三、再經本局110年12月1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5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
處分日期
2021/12/02
罰鍰金額
NT$1,68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一、貴事業於109年6月9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L/09/193/H0603),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11月27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本局前以109年12月23日桃環事字第1090113503號函、110年1月18日桃環事字第1100004055號修正函限期於110年1月25日前提報「復運進口」申請,先予敘明。二、經本局110年11月2日桃環事字第1100089899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0年11月30日前提報「復運進口」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三、再經本局110年12月1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6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復運進口」申請,並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並委由合格清除及處理機構清理。
處分日期
2021/12/02
罰鍰金額
NT$1,68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一、貴事業於109年6月12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T//09/193/H0621),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3月22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本局前以110年5月10日桃環事字第1100038300號函限期於110年5月31日前提報「復運進口」申請,先予敘明。二、經本局110年11月2日桃環事字第1100089901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0年11月30日前提報「復運進口」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三、再經本局110年12月1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6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復運進口」申請,並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並委由合格清除及處理機構清理。
處分日期
2021/12/02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稽查時臺端燃木鍋爐作業中,查獲鍋爐使用之燃料係業者向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係屬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廢木材(板), 惟臺端未具備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
處分日期
2021/12/02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110年11月5日派員至貴事業觀音廠現場勘查發現廢棄物貯存區(D-1099、D-0902及R-1106)未有標示廢棄物名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2/02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
違規情節
另查貴事業觀音廠之無機性污泥(D-0902)貯存區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等流入及滲透之設施,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2/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事業觀音廠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修正「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二)13.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並取的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核准,查貴事業尚有產出廢鐵、廢漆桶及廢塑膠等,惟上開廢棄物未登載於廢清書之衍生廢棄物及廠區配置圖並取得核准即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2/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之申報資料(勾稽區間:110年1月至9月),發現貴事業觀音廠申報燃煤底灰(R-1107)為原料使用,惟現場製程及廢清書皆未有燃煤底灰;無機性污泥(D-0902)110年9月份尚有貯存239公噸,且迄今無清運紀錄,顯與現場貯存量不符,綜上所述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2/02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6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64號),查貴事業於轉運站旁貯存事業廢棄物,惟未於前開許可證內登載廢棄物貯存場,屬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之清除、貯存。
處分日期
2021/12/01
罰鍰金額
NT$5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4項
違規情節
本府109年12月1日府環水字第1090304175號函,通知貴公司有代表權之人應於109年12月18日參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然貴公司有代表權之人未於當日參加講習,亦未依土污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申請延期,故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4項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21/12/01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勾稽專案(專案編號:EP1100706),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資料(勾稽區間:109年1月~110年9月),發現貴公司龍潭廠(管制編號:H5008248)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廢棄物代碼:C-0301)]於109年1月至110年1月未有清運紀錄,貴公司龍潭廠內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超過1年,未依規定清理廢棄物或申請廢棄物貯存展延,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2/01
罰鍰金額
NT$24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二廠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十五)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授權訂定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30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作業。」,經本局110年勾稽專案,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公司二廠營運紀錄申報異常,未於收受事業廢棄物30日內完成處理(營運紀錄編號:H47A06111090800001),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1/30
罰鍰金額
NT$45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1390-09號),前於110年10月27日經本府環保局查獲車輛通行路徑有路面色差情形,依計點原則,計4點缺失,並限期於110年11月10 日17時前完成改善。本日進行聯合稽查暨缺失複查,惟車輛通行路徑仍有色差情形,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告發處分
處分日期
2021/11/30
罰鍰金額
NT$15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0月29日派員執行桃園市砂石場安全管理聯合稽查,發現貴廠物料堆置採自動灑水,惟灑水範圍未涵蓋全堆置區域,致物料堆未保持濕潤,記缺失4點;車行路徑採舖設粗級配,舖設厚度不足,記缺失4點;場內裸露區域未灑水保持濕潤,記缺失4點;上述缺失共計12點,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1/30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稽查時污染源低週波熔爐(E002)作業中,惟現場該污染源氣罩破損約20%,且氣罩覆蓋熔爐面積僅約25%,致未有效收集低週波熔爐產生之廢氣(即污染物),逕行逸散造成空氣污染。
處分日期
2021/11/30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稽查時查獲貴廠將原料(砂、石、土)堆置於本市大溪區溪崁段9、10、33、34、84及康安段589地號土地,惟與許可證核定堆置地號(桃園市大溪區溪崁段5、6、191地號)不同,貴廠未依許可內容操作。
處分日期
2021/11/30
罰鍰金額
NT$15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H2576-05號),須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固定污染源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管理辦法(下稱逸散管理辦法)」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1月1日派員執行桃園市砂石場安全管理聯合稽查,發現貴廠物料堆置未採行防制措施,記缺失10點;車行路徑鋪設混凝土,惟表面覆蓋泥土髒污,且有明顯色差,記缺失4點;上述缺失共計14點,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1/30
罰鍰金額
NT$15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1.貴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H5083-05號),須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固定污染源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管理辦法(下稱逸散管理辦法)」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0月25日派員執行桃園市砂石場安全管理聯合稽查,發現貴廠物料堆置未採行逸散管理辦法4條第1項至第5項之防制措施,記缺失10點;車行路徑鋪設混凝土,惟表面覆蓋泥土髒污,且有明顯色差,記缺失4點;上述缺失共計14點,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1/30
罰鍰金額
NT$22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0月29日派員執行桃園市砂石場安全管理聯合稽查,發現貴廠物料堆置採自動灑水,惟灑水範圍未涵蓋全堆置區域,致物料堆未保持濕潤,記缺失4點;車行路徑採舖設粗級配,舖設厚度不足,記缺失4點;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缺失4點;上述缺失共計12點,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1/30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前揭地號土地堆置土方,現場量測堆置面積已逾​100平方公尺,所堆置之土方造成逸散性粒狀物污染,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事項如下:(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採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者,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80,缺失點數4點。(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設置或採行防制設施之面積不足,缺失點數4點。(三)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缺失點數4點。
處分日期
2021/11/30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承造增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0月2日(星期六)13時07分派員稽查,現場正使用動力機具(怪手1台)作業中,於本府公告之管制行為時段使用動力機械產生噪音致妨害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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