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共 29,874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6751 - 16800 筆)
- 處分日期
- 2017/11/10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10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0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0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0月27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0月27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1/10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10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0月2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0月3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0月28日至106年10月30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0月28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1/10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10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0月2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0月3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0月28日至106年10月30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0月29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1/10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10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0月2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0月3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0月28日至106年10月30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0月30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1/09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局辦理本市善化區「台南園區資源再生中心掩埋場第三期工程」(管制編號:D106R89001),經本府派員於106年10月12日執行營建工程污染稽查,發現工地缺失如下:(一).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記4點。(二).物料堆置未依規定覆蓋防塵網,記10點。二、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4點。
- 處分日期
- 2017/11/09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廢油貯存或轉運站,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9月20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將清洗地面廢水,由廠內排水溝排放於廠外地面水體,並於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其檢驗結果未符合既設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流量小於50立方公尺/日)放流水標準pH檢驗值5.1,標準值6-9;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920mg/L,標準值25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230mg/L,標準值8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125mg/L,標準值80mg/L。
- 處分日期
- 2017/11/09
- 罰鍰金額
- NT$13,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臺南市楠西區鹿田段471、516地號「冷藏庫及儲存場所、管理室、集貨及包裝場所增建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地之建設工程,為屬水污染防治列管之營建工地事業分類及定義,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6月8日環水字第1060054480號函通知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貴公司未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逕自施工且竣工。
- 處分日期
- 2017/11/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6月28日派員前往貴公司關廟廠督察,發現貴公司關廟廠事業廢棄物非有害油泥(D-0903)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未保持清潔完整,有廢棄物滲出、污染地面情事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處分日期
- 2017/11/09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106年8月24日環事廢裁字第106083211號裁處書),經本局裁處新臺幣6千元罰鍰並限期於106年9月26日前完成改善,惟本局於106年9月27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永康廠仍未將缺失改善完成,顯未依限完成改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規定執行按次處罰,自106年9月27日至106年9月27日止計1次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12月26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執行按次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1/09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106年8月24環事廢裁字第106083212號裁處書),經本局裁處新臺幣6千元罰鍰並限期於106年9月26日前完成改善,惟本局於106年9月27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永康廠仍未將缺失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規定執行按次處罰,自106年9月27日至106年9月27日止計1次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12月26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執行按次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1/09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106年9月7日環事廢裁字第106093429號裁處書),經本局裁處新臺幣6千元罰鍰並限期於106年9月26日前完成改善,惟本局於106年9月27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永康廠仍未將缺失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規定執行按次處罰,自106年9月27日至106年9月27日止計1次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12月26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執行按次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1/09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規定(106年8月24日環事廢裁字第106083265號裁處書),經本局裁處新臺幣6千元罰鍰並限期於106年9月26日前完成改善,惟本局於106年9月27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永康廠仍未將缺失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規定執行按次處罰,自106年9月27日至106年9月27日止計1次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12月26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執行按次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1/09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106年8月29日環事廢裁字第106083299號裁處書),經本局裁處新臺幣1萬2千元罰鍰並限期於106年9月26日前完成改善,惟本局於106年9月27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永康廠仍未將缺失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規定執行按次處罰,自106年9月27日至106年9月27日止計1次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12月26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執行按次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1/09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10月26日派員稽查,於本市南區敬南街28號旁(新興段252地號)貴公司工地內電梯井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 處分日期
- 2017/11/09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臺端未經廣告物主管機關許可,於違反地點有以懸繫方法設置廣告物污染定著物環境之行為,有礙市容觀瞻與環境整潔,本局拍照存證。
- 處分日期
- 2017/11/09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未經廣告物主管機關許可,於違反地點有以懸繫方法設置廣告物污染定著物環境之行為,有礙市容觀瞻與環境整潔,本局拍照存證。
- 處分日期
- 2017/11/09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違反地點未妥善清理積水容器(廢輪胎)並有孳生孑孓情事,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之虞,本局已拍錄存證。
- 處分日期
- 2017/11/08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10月25日派員稽查,於本市中西區中華西路二段與南島路口(環河段2550等地號)貴公司工地內游泳池基底建造旁溝槽內,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 處分日期
- 2017/11/07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印染整理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6年9月6日稽查,於貴公司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 (pH檢驗值10.0,標準值6~9) 檢驗結果未符合印染整理業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11/07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臺端未經廣告物主管機關許可,於違反地點有以懸繫方法設置廣告物污染定著物環境之行為,有礙市容觀瞻與環境整潔,本局拍照存證。
- 處分日期
- 2017/11/06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9月29日派員前往本市白河區中興段1990-3、1988及1988-1等3筆地號稽查,經現場量測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體積約17,000立方公尺,已逾3,000立方公尺,截至稽查當日仍未取得固定污染源堆置場作業程序操作許可證,逕行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工程行未取得堆置場作業程序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
- 處分日期
- 2017/11/06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磚瓦製品製造程序(M01)從事磚瓦製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5日至貴公司督察時, M01製程運作中,經現場量測填充式洗滌塔之洗滌液進水口、出水口及沉澱池pH值分別為4.23、4.19、4.22,未符合操作許可證核准操作範圍pH7~12,未依本府核准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
- 處分日期
- 2017/11/0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磚瓦製品製造程序(M01)從事磚瓦製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5日至貴公司督察時, M01製程運作中,經現場量測填充式洗滌塔之洗滌液進水口、出水口及沉澱池pH值分別為4.23、4.19、4.22,惟洗滌塔所設pH監測儀表顯示pH11.36(與實際量測值不符)未維持正常運轉。
- 處分日期
- 2017/11/06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95年1月出廠的905-**號營業大貨車,於106年8月30日行經本市後壁區國道一號北上新營地磅站附近,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106年10月6日前到檢,該車輛於106年10月2日至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55%,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35%。
- 處分日期
- 2017/11/03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商號所有84年5月出廠的***-8535號自用大貨車,於106年10月25日行經本市柳營區德元埤大道往國道3號南下方向,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52%,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40%。
- 處分日期
- 2017/11/03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86年5月出廠的263-**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106年9月26日行經本市新營區長榮路二段與新北街口(往高速公路方向),經嘉南柴油車排煙聯合稽查-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67%,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40%。
- 處分日期
- 2017/11/03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94年2月出廠的883-**號營業大貨車,於106年8月16日行經本市後壁區國道一號北上新營地磅站附近,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106年9月22日前到檢,該車輛於106年9月22日至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43%,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35%。
- 處分日期
- 2017/11/03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90年4月出廠的**-393號營業大貨車,於106年10月12日行經本市新市區國道一號南下新市地磅站,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2.1m-1,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2m-1。
- 處分日期
- 2017/11/03
- 罰鍰金額
- NT$3,300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洗衣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6年8月28日稽查,發現排放洗衣廢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驗結果(水溫檢驗值38.6℃,標準值≦38℃)未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11/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豬隻、牛隻、羊屠宰及批發作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屠宰業),經本局於105年12月7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事業廢水處理流程中自動除渣機產出之廢棄物未依規定填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
- 處分日期
- 2017/11/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豬隻、牛隻、羊屠宰及批發作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屠宰業),經本局於105年12月7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產出之以下廢棄物未正確申報:(1)D-0199(動植物性殘渣混合物)於105年5月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105年8月至10月漏報產出貯存情形。(2)R-0111(畜禽屠宰下腳料) 及R-0112(斃死禽畜)於105年8月至10月漏報產出貯存情形。(3)R-0908(農業污泥) 105年4月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105年9月至10月漏報產出貯存情形。
- 處分日期
- 2017/11/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豬隻、牛隻、羊屠宰及批發作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屠宰業),經本局於105年12月7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棄物R-0111(畜禽屠宰下腳料)貯存區其下腳料存放於地面,且髒亂並有血水滲出。
- 處分日期
- 2017/11/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豬隻、牛隻、羊屠宰及批發作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屠宰業),經本局於105年12月7日派員稽查,稽查當時貴公司未有廢棄物R-0908(農業污泥)之再利用合約供查;廢棄物R-0111(畜禽屠宰下腳料)及R-0112(斃死禽畜)之清除與再利用合約供查。
- 處分日期
- 2017/11/03
- 罰鍰金額
- NT$1,66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6年1月23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以106年8月18日環土字第1060079133號函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106年8月22日送達,限改日期為106年10月26日),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本局106年10月27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並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1/0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10月12日到場稽查,發現貴店廚房流理臺下方設有油脂截留槽,惟並未妥善清理,致油脂排到水溝,造成巷內水溝有油脂污染。
- 處分日期
- 2017/11/0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
- 違規情節
-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7月底前,申報當年1月至6月之資料,貴公司至106年8月2日止仍未申報當年1月至6月之資料,已逾期申報。
- 處分日期
- 2017/11/0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10月1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0月1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0月1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0月17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0月17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1/0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10月1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0月1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0月1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0月18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0月18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1/0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10月1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0月18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0月1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0月19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0月19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1/0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10月1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0月19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0月2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0月20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0月20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1/0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10月2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0月2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0月2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0月21日至106年10月23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0月21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1/0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10月2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0月2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0月2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0月21日至106年10月23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0月22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1/0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10月2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0月2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0月2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0月21日至106年10月23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0月23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1/01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違規情節
- 開發單位即貴公司未依「台南市麻豆區港子尾段住宅社區開發許可申請案環境影響說明書」之環境監測計畫切實執行,105年10至12月環境監測報告漏測營運階段放流口水質COD、總磷及氨氮等3項。
- 處分日期
- 2017/11/01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在本市學甲區從事瀝青拌合業,其學甲廠(管制編號:D9100116)領有本府105年7月18日核發「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1393-00號),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其製程周界(A000)粒狀物檢測頻率為每年應檢測1次,並應於106年7月18日前完成領證後第一次定期檢測。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9月19日派員稽查,查貴公司未依上開規定完成M01製程周界A000定期檢測作業。
- 處分日期
- 2017/11/01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92年4月出廠的673-**號自用大貨車,於106年8月22日行經本市安南區安明路二段與本田路交街處,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106年10月6日前到檢,又因故申請並經本府同意展延檢測期限至106年10月23日在案,該車輛於106年10月18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2.7m-1,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2m-1。
- 處分日期
- 2017/11/01
- 罰鍰金額
- NT$75,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二廠從事金屬基本工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15日派員稽查,現場查核貴公司二廠廢(污)水設備流程,有一槽體廢水脫脂槽,與許可登記內容不符。
- 處分日期
- 2017/10/31
- 罰鍰金額
- NT$1,440,000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台南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作業廢水納管於經濟部工業局台南科技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7月2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之廢水收集溝(井)預留管破損,致廢水未妥善收集而疏漏至廠外地面水體,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經本府於排放口採取水樣送驗,檢驗結果:pH檢驗值4.5,標準值6~9、懸浮固體檢驗值2220mg/L,標準值30 mg/L、重金屬銅檢驗值4.34 mg/L,標準值3.0 mg/L,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10/3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皮革整製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31日派員督察,督察時發現貴公司廢水處理程序產出之動物性殘渣未填報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申報清理流向。
- 處分日期
- 2017/10/3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皮革整製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31日派員督察,督察時發現貴公司廢水處理程序產出之動物性殘渣未填報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申報清理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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