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共 29,874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6851 - 16900 筆)
- 處分日期
- 2017/10/20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10月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0月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0月1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0月7日至106年10月11日共計5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0月7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0/20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10月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0月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0月1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0月7日至106年10月11日共計5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0月8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0/20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10月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0月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0月1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0月7日至106年10月11日共計5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0月9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0/20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10月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0月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0月1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0月7日至106年10月11日共計5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0月10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0/20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10月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0月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0月1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0月7日至106年10月11日共計5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0月11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0/19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官田區從事製藥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8月17日會同環保署認可之檢測公司─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該廠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排放管道(P001)進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PSN)濃度稽查檢測,採樣時該廠製程作業中,經上檢測結果粒狀污染物濃度檢測值為282mg/Nm3,超過法定排放標準值100mg/Nm3。
- 處分日期
- 2017/10/19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81年9月出廠的598-**營業貨運曳引車,於106年9月14日行經本市新市區國道一號南下新市地磅站,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86%,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6月30日以前排放標準為50%。
- 處分日期
- 2017/10/19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87年2月出廠的**-712號自用大貨車,於106年9月20日行經本市南區濱南路487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3.5m-1,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6m-1。
- 處分日期
- 2017/10/19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90年6月出廠的**-255號自用大貨車,於106年7月25日檢測排煙不符合排放標準,是本府限期於106年9月22日前完成改善,該車輛於106年9月21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柳營站完成排煙檢測複驗,檢測結果黑煙達39%,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35%,且檢測結果高於原據以處罰濃度為36%,按同法第72條第3項規定,排放之空氣污染物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排放量者,應按次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0/19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88年2月出廠的389-**號營業大貨車,於106年9月20日行經本市南區濱南路487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42%,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40%。
- 處分日期
- 2017/10/19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農業局(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為屬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查大隊於106年8月9日派員會同貴局人員稽查,貴局(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之廢水排放許可證,登記T01、T02等2座廢水處理設施及貯留設施S01,惟查廢水流向示意圖無S01,現場亦未見設置,另T02之廢水來源包括第三、四、五期廢水,查許可證僅登記第三期廢水,明顯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
- 處分日期
- 2017/10/19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農業局(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為屬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查大隊於106年8月9日派員會同貴局人員稽查,於稽查當日發現T01、T02之廢水操作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累計放流水水量讀數。
- 處分日期
- 2017/10/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1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從事廢塑膠再利用作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
- 處分日期
- 2017/10/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事業廢棄物清除作業,並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6年6月1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於105年6月21日至106年6月9日以車輛19-GJ、13-FR清除另兩間公司之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R-1209) 還原碴(石) (R-1210)至其他公司再利用,惟貴公司領有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未登載上述車輛,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業務。
- 處分日期
- 2017/10/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事業廢棄物清除作業,並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6年6月1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於105年6月21日至106年6月9日以車輛19-GJ、13-FR清除另兩間公司之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R-1209) 還原碴(石) (R-1210)至其他公司再利用,惟查貴公司未與產源之公司簽訂契約書,顯未依規定事先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並保存3年。
- 處分日期
- 2017/10/1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塑膠泡棉製造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31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委託清除其產生之原物料廢鐵桶至貴公司以外,未記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
- 處分日期
- 2017/10/18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9月5日派員前往查證,發現貴單位於露天及蝦皮拍賣網站刊登販賣環境用藥商品,因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於網路刊登環境用藥廣告。
- 處分日期
- 2017/10/17
- 罰鍰金額
- NT$3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二廠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之金屬基本工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13日派員稽查,發現作業廢水與雨水合流收集。
- 處分日期
- 2017/10/1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辦理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營廠拆除工程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建築拆除業),經本局於106年8月28日至現場查核,發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尚未經本局審查核准,即逕行拆除作業。
- 處分日期
- 2017/10/1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案本局派員於106年9月11日前往鹽水區台19線舊營橋稽查,發現貴公司於該址從事鹽水區鹽水排水舊營橋下游段護岸工程併辦土石標售三工區(二期)工程,現場見工區出入口有泥土(砂)污染路面之情事,經查為貴公司工程車輛將泥土(砂)帶出路面致污染路面造成污染。
- 處分日期
- 2017/10/16
- 罰鍰金額
- NT$252,000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安定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17日派員稽查,發現製程酸性廢水疏漏至雨水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水體,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於排放口採樣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pH值2.5 ,標準值6.0~9.0 ;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81 mg/L,標準值100 mg/L,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10/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場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勾稽並通知本局有關貴場事業廢棄物R-0104(105/10、106/2)、R-0112(105/10、106/2)、R-0908(105/10、106/2)漏報貯存情形,如無貯存量,每月貯存情形仍需申報為0公噸;另貴場事業廢棄物R-0104(105/8、9)、R-0112(105/8、9)、R-0908(105/8、9),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
- 處分日期
- 2017/10/13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85年3月出廠的009-**號自用大貨車,於106年9月14日行經本市新市區國道一號南下新市地磅站,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4.5m-1,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6m-1。
- 處分日期
- 2017/10/13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91年2月出廠的835-**號自用大貨車,於106年9月14日行經本市新市區國道一號南下新市地磅站,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50%,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35%。
- 處分日期
- 2017/10/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場從事牛隻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9月7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445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718mg/L,標準值45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04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二)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10/13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報關進口貨物「IRON AND STEEL SCRAP」經106年8月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會勘結果發現該批貨物有廢鐵挾雜廢汽車座椅、輪胎、引擎、廢泡棉、廢塑膠、廢橡膠、廢馬達、廢木材等混合物,非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之單一金屬(鐵)範疇,判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是貴公司輸入一般事業廢棄物未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即逕行輸入該批廢棄物。
- 處分日期
- 2017/10/13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106年3月28日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小港分關報運出口「IRON SCRAP」二批(報單第BC/06/182/E0067、BC/06/182/E0068號)共計74.3TNE,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30日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小港分關至小港分關查驗,經會同查驗結果,該輸出之貨物於現場判定非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且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逕行輸出事業廢棄物。
- 處分日期
- 2017/10/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自辦龔朝正農業設施新建工程(工程地號:臺南市仁德區大宅段234、235地號)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建築拆除業),本局於106年7月11日下午派員至工地現場查核該自辦龔朝正農業設施新建工程,發現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尚未經本局審查核准,即已興建完成,其所衍生廢棄物明顯未經審查核准後而進行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
- 處分日期
- 2017/10/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自辦高斯廠房拆除工程(工程地號:臺南市仁德區太新段177地號)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建築拆除業),本局於106年7月11日下午派員至工地現場查核該自辦高斯廠房拆除工程,發現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尚未經本局審查核准,即已拆除完成,其所衍生廢棄物明顯未經審查核准後而進行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
- 處分日期
- 2017/10/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公司所有96年9月出廠的1020-**號自用小貨車,於106年5月26日行經本市仁德區南下仁德交流道出口處,經民眾檢舉該車排煙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2項規定通知106年7月10日前到檢,又因故申請並經本府同意展延檢測期限至106年8月18日在案,該車輛於106年8月18日至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岡山排煙檢測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52%,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95年10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之間排放標準為30%。
- 處分日期
- 2017/10/12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藥品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10日派員稽查,現場查核貴公司105年10月至12月實際定期檢測申報排入廢水量7003m3,已逾(水措計畫)換算總量3680m3,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未採行經本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
- 處分日期
- 2017/10/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場從事牛隻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9月7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645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280mg/L,標準值45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08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二)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10/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原收受營建混合物逕行再利用,惟貴公司再利用登記檢核身分業於106年4月30日到期,即未完成申請展延再利用登記檢核身份期間,貴公司不得再進行收受營建混合物,據本局於106年8月3日至該公司稽查,貴公司仍未完成申請展延再利用登記檢核身份,經查該公司營建混合物貯存區(廢棄物代碼:R-0503)仍有貯存營建混合物之情事,即貴公司未於收到營建混合物30日內完成營建混合物之處理或再利用作業。
- 處分日期
- 2017/10/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原收受營建混合物逕行再利用,惟貴公司再利用登記檢核身分業於106年4月30日到期,即未完成申請展延再利用登記檢核身份期間,貴公司不得再進行收受營建混合物,據本局於106年8月3日至貴公司稽查,經查貴公司營建混合物貯存區(廢棄物代碼:R-0503)及廢塑膠混合物貯存區(廢棄物代碼:D-0299)有混合貯存情形,未依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
- 處分日期
- 2017/10/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場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4月28日環署廢字第1060031547號函通知本局,貴場事業廢棄物R-0104禽畜糞、R-0112斃死畜禽及R-0908農業污泥等,於105年9月至11月及106年1、2月皆未依規定確實申報貯存情形,另皆於105年8月及12月之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
- 處分日期
- 2017/10/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9月1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9月18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9月1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9月19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9月19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0/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9月1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9月19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9月2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9月20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9月20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0/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9月2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9月2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9月2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9月21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9月21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0/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9月2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9月21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9月22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9月22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9月22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0/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9月22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9月22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9月2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9月23日至106年9月25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9月23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0/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9月22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9月22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9月2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9月23日至106年9月25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9月24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0/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9月22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9月22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9月2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9月23日至106年9月25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9月25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10/12
- 罰鍰金額
- NT$3,600
- 違反法條
-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
- 違規情節
- 本市安南區公所通報安南區溪心段273-1地號,雜草叢生高度逾一百公分以上未刈除,影響環境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並於106年6月28日函文 貴會,限期於文到7日內改善;本市安南區公所於106年7月11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並未改善。經本局106年8月21日環清廢裁字第106083178號裁處書裁罰,並限期於106年9月4日前完成改善,本局於106年9月8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仍未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10/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市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廢棄物清除機構,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6月8日派員派員至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營運紀錄未存放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上規定之存放之地點。
- 處分日期
- 2017/10/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為領有本市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廢棄物清除機構。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6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貴公司所屬車輛於104年7月至10月清運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鹽水廠氧化碴、還原碴,有數十車次直接運至本市白河區白河里中興路1990-3、1988、1988-1地號(宏崴工程行)堆置,而未至聯單申報之再利用機構地址(均益達企業有限公司東山廠)堆置,是貴公司清運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鹽水廠氧化碴、還原碴未依規定確實上網申報廢棄物清除情形。本案針對未依規定申報廢棄物清除情形,屬無法回復之違規狀態故不另予限期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10/11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83年7月出廠的158-**號營業大貨車,於106年9月11日行經本市後壁區國道一號南下新營地磅站前,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48%,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40%。
- 處分日期
- 2017/10/1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金屬基本工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24日派員稽查,製程如下:鋁錠-熔爐-鑄造-扁錠-鉋皮-加熱-熱軋-冷軋-切片清洗,有廢(污)水產生,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定義(金屬基本工業),未採行經本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
- 處分日期
- 2017/10/1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之金屬基本工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13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之作業廢水溢流至作業環境未收集處理。
- 處分日期
- 2017/10/0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場從事牛隻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22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225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876mg/L,標準值45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24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二)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10/06
- 罰鍰金額
- NT$81,000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口寮廠從事紡織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18日派員稽查,並於貴公司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53mg/L,標準值1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44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紡織業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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