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共 4,140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951 - 1000 筆)
- 處分日期
- 2022/02/19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局所屬土地(富里鄉東里段128-1、141-3、146-1、232-1、233-1、236-1地號)雜草叢生,且雜草高度超過60公分,已違反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
- 處分日期
- 2022/02/1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人員於110年12月20日進行本縣清除處理機構11月份營運紀錄勾稽作業,發先該公司(榕騫水電工程行)未申報11月份營運紀錄。
- 處分日期
- 2022/02/1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人員於110年12月20日進行本縣清除處理機構11月份營運紀錄勾稽作業,發現該公司(東澄環保有限公司)未申報11月份營運紀錄
- 處分日期
- 2022/02/1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於109年4月1日及同年7月7日載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雙溪淨水場產出之淨水污泥(屬公告再利用之廢棄物R-0909),至本縣再利用機構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花蓮製造場,經查該公司109年4月1日及7月7日清運車輛即時追蹤系統軌跡(詳如附件一),該公司清運車輛皆無清運軌跡紀錄,另查該公司系統異常路線報備紀錄,109年4月1日清運車輛:HAA-1717,聯單編號:A430022410900002(詳如附件二)及同日清運車號:93-EP,聯單編號:A430022410900001(詳如附件三)該公司於109年4月6日於系統申報因訊號不良無清運軌跡顯示,109年7月7日清運車輛:85-EP,聯單編號:A430022410900006(詳如附件四),經查該公司異常路線報備紀錄,該公司於109年7月13於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申報因訊號不良無軌跡顯示,該公司於110年12月6日(110)東花字第1101206001號函表示,因清運車輛行駛蘇花改隧道內,該路段訊號不良,使清運車輛GPS系統回傳訊號不良,非刻意行駛無訊無路段,依上述所述,該公司109年7月7日清運車輛:85-EP,聯單編號:A430022410900006,依上述法規規定,清運車輛系統訊號回傳異常,應於清運後二日內上網報備清運路線,該公司於同年7月13日於系統申報訊號異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規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2/02/1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人員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管理資訊系統,勾稽該公司110年10月份聯單異常樣態(詳如附件一),該公司10月份共計有4筆聯單(聯單編號:U94A163611000009、U94A163611000010、U94A163611000011、U94A163611000012)(詳如附件二),分別於110年10月4日及10月19日清運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花蓮T135新建工程產出之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允收後之廢棄物已超時35日未完成處理收受後之廢棄物,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相關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2/02/1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人員於事業廢棄物申報管理系統,經查陸德環保有限公司110年4月廚餘申報營運紀錄,與本縣事業列管單位(香又香餐盒食品有限公司)所產出之廚餘申報料不符,本局人員於110年9月28日至該香又香餐盒食品有限公司稽查,該公司表示產出之廚餘由陸德環保有限公司載運至本縣鳳林鎮中部衛生垃圾掩埋場,經查掩埋場進場紀錄,經比對後與香又香餐盒食品有限公司登載數量相同,另比對陸德環保有限公司營運紀錄申報量,比對後與香又香餐盒食品有限公司及本縣鳳林鎮中部衛生垃圾掩埋場登載量不符。
- 處分日期
- 2022/02/17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
- 違規情節
- 1.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第1項「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80條第2項「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2.車輛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未於1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
- 處分日期
- 2022/02/16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目視車輛排煙異常,限期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逾期不到檢
- 處分日期
- 2022/02/16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2/02/10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署所屬土地(花蓮市樹人段483地號)未妥善管理,雜草高度超過60公分。
- 處分日期
- 2022/01/24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1月17日至貴公司二廠排放管道P001,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1異味污染物濃度為1,74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1,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62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2/01/24
- 罰鍰金額
- NT$24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1月2日至貴公司二廠(美工路42號大門右側處)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37,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3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2/01/2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依貴公司堆置場(M01)所領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118-05號)其所載之原(物)料使用規定:砂石級配最大年使用量不得超過75,000公噸;惟查貴公司堆置場(M01)之109年度砂石級配之年產出量為122,175公噸。其所載之產品產量規定:三分石最大年產量不得超過18,000公噸;惟查貴公司堆置場(M01)之109年度三分石之年產出量為28,702公噸。已超過上開許可證所核之最大年用(產)量,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之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0年10月7日至貴公司查核,確認上述產品產量超量之事實,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62條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2/01/22
- 罰鍰金額
- NT$78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0月23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RB鍋爐排放管道P003,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3異味污染物濃度為7,33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62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2/01/21
- 罰鍰金額
- NT$1,08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0月1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LK5排放管道P002,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2異味污染物濃度為13,03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62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2/01/21
- 罰鍰金額
- NT$72,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一、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1月27日10時30分至陳情地點(花蓮縣花蓮市民享段1197、1197-3地號工地)進行稽查作業,量測結果一般噪音值為78.6分貝,背景音量62.8分貝(不需修正),最大音量為94.2分貝,該區為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營建工程日間標準值72.0分貝、最大音量100分貝,量測結果已超標,依規給予4日限期改善。本案業於110年12月2日府環空字第1100245852號函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稽查人員再於110年12月3日10時40分至同地點實施噪音複查量測,量測結果一般噪音值為79.8分貝,背景音量64.7分貝(不需修正),最大音量為83.7分貝,複查結果超標,未改善完成,合先敘明。二、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2月14日府月20日送達,陳述意見書提出之期限為110年12月21日止,廠商於110年12月22日提出陳述意見環空字第1100253253號函開立陳述意見通知書,送達證書收執聯回執日為110年12書,已逾期,本府仍依規辦理陳述意見審查。三、 本案因違規事證洵屬明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四、營建工程。...」之規定及同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 制標準時為止...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上18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本案複查結果超過噪音管制標準7.8分貝,依據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超出值大於5分貝小於10分貝依罰鍰下限金額之四倍裁處之,故本案裁罰金額共計7萬2,000元。
- 處分日期
- 2022/01/2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署所屬土地(花蓮市北濱段633-2地號)雜草叢生,且雜草高度超過60公分,已違反「花蓮縣空地空屋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本局將依法逕行裁罰。
- 處分日期
- 2022/01/2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局所屬土地(花蓮縣吉安鄉吉興段871地號)雜草叢生,且雜草高度超過60公分,已違反「花蓮縣空地空屋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本局將依法逕行裁罰。
- 處分日期
- 2022/01/20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逾應檢驗日起六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2/01/20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逾應檢驗日起六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2/01/18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1.1m-1,超過第4期排放標準1.0m-1
- 處分日期
- 2022/01/18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1.9m-1,超過第2期排放標準1.6m-1
- 處分日期
- 2022/01/13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
- 違規情節
- ﹝車號:291-KDU﹞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2/01/11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2.2m-1,超過第3期排放標準1.2m-1
- 處分日期
- 2022/01/07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3.2m-1,超過第4期排放標準1m-1
- 處分日期
- 2021/12/02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
- 違規情節
- ﹝車號:SDY-685﹞車輛逾應檢驗日起六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1/12/02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
- 違規情節
- ﹝車號:RD7-423﹞車輛逾應檢驗日起六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1/12/01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旨揭案係貴校於110年期間辦理「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辦戶外球場新建工程-建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月6日函請貴校於本(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辦戶外球場新建工程-建築)工程施作前檢具削減計畫,並取得核備才可動工,惟貴校未取得削減計畫之核備而先行動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11/30
- 罰鍰金額
- NT$1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柴油含硫量達57mg/kg,超過含硫量管制標準10mg/kg
- 處分日期
- 2021/11/30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路攔未配合通知檢驗不合格(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1.2m-1,超過第5期排放標準0.6m-1)
- 處分日期
- 2021/11/10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屬土地(吉安鄉慈惠段506-4、484、485-3地號)確實雜草叢生,且雜草高度超過60公分。
- 處分日期
- 2021/11/10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單位所轄吉安鄉吉豐路中央路分隔島雜草叢生,且雜草高度超過60公分。
- 處分日期
- 2021/11/0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處所屬【花蓮縣吉安鄉稻園段194地號】土地未妥善維護管理,經查發現雜草叢生逾60公分影響周遭環境衛生(已拍照佐證),業已違反「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10/29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處所屬【花蓮縣玉里鎮玉昌段599-92地號】土地未妥善維護管理,經查發現雜草叢生逾60公分影響周遭環境衛生(已拍照佐證),業已違反「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10/29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有關貴署所轄土地(花蓮縣壽豐鄉米棧段337地號)遭棄置垃圾環境髒亂一案,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處分日期
- 2021/10/25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7.1m-1,超過第3期排放標準1.2m-1
- 處分日期
- 2021/10/25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
- 違規情節
- ﹝車號:K8K-590﹞車輛逾應檢驗日起六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1/10/2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貴公司(東澳廠和仁碎石工廠)土石礦開採、運輸作業程序(M01)所領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036-05號)、本縣環境保護局110年8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東澳廠和仁碎石工廠)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許可及製程操作條件現場查紀錄表及稽查通知單辦理。依貴公司(東澳廠和仁碎石工廠)土石礦開採、運輸作業程序(M01)所領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036-05號)其所載之製程流程圖規定,E028、E029輸送帶未接E027篩選機,現場流程與許可內容不符。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0年8月26日至貴公司(東澳廠和仁碎石工廠)查核,確認上述現場流程與許可內容不符之事實,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同法62條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10/2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有關貴署所轄土地(花蓮縣花蓮市慈雲段270地號)遭民眾棄置垃圾環境髒亂一案,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處分日期
- 2021/10/2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0年8月11日至貴單位稽查,現場有廢(污)水排放,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8大瓶2小瓶),現場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簡稱pH值)分別為6.58及6.60,平均值為6.59(放流水標準為6-9)、溫度為28.7℃,現場檢測符合標準。其中2瓶水樣加酸至pH值2以下,水樣依規定於4℃以下保存,並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10.9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62.7mg/L(放流水標準為10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30.9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生化需氧量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1/10/18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目視不合格,限期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逾期不到檢
- 處分日期
- 2021/10/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查該公司花蓮廠網路貯存及產出申報資料110年3月至6月之D-0902(無機性污泥),及109年10月至110年4月R-0904(漿紙污泥)部份有質量不平衡情事。
- 處分日期
- 2021/10/07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2.3m-1,超過第2期排放標準1.6m-1
- 處分日期
- 2021/09/30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署所屬土地(花蓮縣花蓮市福安段601地號)未妥善維護管理,經查發現確實有雜草叢生逾60公分影響周遭環境衛生(已拍照佐證),已違反「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
- 處分日期
- 2021/09/29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目視車輛排煙異常,限期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逾期不到檢
- 處分日期
- 2021/09/29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目視車輛排煙異常,限期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逾期不到檢
- 處分日期
- 2021/09/28
- 罰鍰金額
- NT$432,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0年8月11日至貴廠稽查,現場有廢(污)水排放,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18瓶) ,現場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簡稱pH值)分別為7.34及7.40,平均值為7.37(放流水標準為6-9)、溫度為35.5℃、自由有效餘氯0.14mg/L(放流水標準為2.0mg/L),現場檢測符合標準。其中3瓶水樣加酸至pH值2以下,水樣依規定於4℃以下保存,並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21.2mg/L(放流水標準為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40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5.5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真色色度檢測值487(放流水標準為400),真色色度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1/09/28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旨揭貴公司所核准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水量為600立方公尺/日,應依上開法規之規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惟經查貴公司卻未依規設置專責人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9/2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5月7日至貴公司之排放管道P001,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執行採樣及分析作業,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1異味污染物濃度為13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1000之限制。
- 處分日期
- 2021/09/2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及取得操作許可證,並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0年7月5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經查於廠內E101砂石進料斗後方露天堆置物料,未列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內,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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