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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

共 4,140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201 - 1250 筆)

處分日期
2020/06/16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
違規情節
﹝車號:K7Y-727﹞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處分日期
2020/06/16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
違規情節
﹝車號:HCG-467﹞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處分日期
2020/06/16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
違規情節
﹝車號:LY3-501﹞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處分日期
2020/06/16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
違規情節
﹝車號:5HV-059﹞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處分日期
2020/06/16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
違規情節
﹝車號:HCG-313 ﹞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處分日期
2020/06/16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
違規情節
﹝車號:5GF-832 ﹞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處分日期
2020/06/12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取得排放許可證而營運。
處分日期
2020/06/08
罰鍰金額
NT$139,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該學院因未取得貯留許可,卻逕行將廢水委外清運,已違反水污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故依水污法第48條規定裁罰。
處分日期
2020/06/04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
違規情節
﹝車號:UUC-690﹞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處分日期
2020/06/04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
違規情節
﹝車號:SDY-685﹞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處分日期
2020/06/04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
違規情節
﹝車號:5GE-362﹞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處分日期
2020/06/04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
違規情節
﹝車號:RD7-423 ﹞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處分日期
2020/06/0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1. 本案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本府108年7月30日府環空字第1080148925A號公告,不得於各類管制區內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八時整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係指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而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者,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並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辦理,合先敍明。2.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4月3日00時30分前往稽查,貴業查證實有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進行歡唱情形(已蒐證錄影),經查貴業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已違反上述之規定。3. 請於期間內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之規定,提出陳述意見之權利,未於期間內提出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處分日期
2020/06/03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取得許可證排放廢水。
處分日期
2020/06/02
罰鍰金額
NT$120,6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縣環境保護局108年8月26日至該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放流水自然流出,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大瓶1小瓶1無菌袋,現場檢測水溫為30.7oC、pH值檢測值為7.25均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保存4oC以下,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機構檢測,檢測結果得知: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65mg/L(放流水標準15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33.6mg/L(放流水標準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24mg/L(放流水標準50mg/L),故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已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6/02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108年9月24日上午4時45分至貴場稽查,現場操作中,放流水自然排出,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大瓶1小瓶1無菌袋,現場檢測水溫為22.7℃、pH值為8.91,均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保存4℃以下,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得知: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22.3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8.3mg/L(放流水標準8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27.5mg/L(放流水標準80mg/L)、真色色度<25(放流水標準550)、大腸桿菌檢測值為7.6*105CFU/L(放流水標準200,000CFU/L),故大腸桿菌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6/01
罰鍰金額
NT$68,25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縣環保局人員於108年7月4日下午17時05分至現場稽查,稽查時現場操作中並排放廢水至雨水放流口排出,已違反水污法第18之1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5/26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31條之1第1項
違規情節
一、依本局列管業者及環保法令進行稽查,本日污染源運轉中,針對廢棄物D-0902無機性污泥進行複查作業。 二、查貴廠製程150001牛皮紙漿製造程序產生之無機性污泥D-0902(綠泥)依廢清書核定之貯存設施容量為100880m³,本日人員實際量測地面上為W:56.6m、L:176.7m、H:3m總容量為29950.6m³,貯存量已超過核定容量,另查地面上貴廠申報系統109年之D-0902尚未清運,貴廠提送之廢清書本局於109年3月5日駁回,本局109年2月26日開立裁處書限期改善日期至3月31日,迄今尚未收到貴廠之廢清書及污泥削減計畫,已違反廢清法第31條規定,返局依規辦理後續。 三、以上查核內容經貴廠人員確認無誤簽名於下。
處分日期
2020/05/22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2月18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處理設施操作中,廢水處理槽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不符及廢水處理設施一處出現不明管線,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14條第1項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5/21
罰鍰金額
NT$25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案稽查時雖未排放廢水,惟該分院屬於水污法列管事業,且未取得相關廢水許可證,故逕依水污法第14條裁罰。
處分日期
2020/05/15
罰鍰金額
NT$11,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違規情節
旨揭案係貴公司於去(108)年期間辦理「廷美建設住宅新建工程」,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9月24日函請貴公司於本(廷美建設住宅新建工程)工程施作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書(以下簡稱削減計畫),並取得核備後才可動工,惟貴公司未取得削減計畫之核備而先行動工。
處分日期
2020/05/06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
違規情節
﹝車號:5GD-336﹞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處分日期
2020/05/06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
違規情節
﹝車號:5GD-675﹞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處分日期
2020/05/06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
違規情節
﹝車號:5GD-350﹞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處分日期
2020/05/06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
違規情節
﹝車號:K8K-590﹞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處分日期
2020/05/06
罰鍰金額
NT$67,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7月4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現場發現廠區後方有一排水口排放蒸氣鍋爐產生之蒸氣廢水,現場採集水樣3瓶,其中一瓶加酸製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80.8℃、pH6.87,水溫超過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低於方法偵測極限(3.4 mg/L)(標準值:100 mg/L)、懸浮固體低於方法偵測極限(2.5 mg/L)(標準值:50 mg/L),符合放流水標準,惟該排放口非屬本府許可核准之放流口,另於貴公司廢水放流口採集水樣4瓶,其中一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28.5℃、pH8.43符合規定,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452 mg/L(標準值:100 mg/L)、懸浮固體為45.8 mg/L(標準值:50 mg/L)及陰離子界面活性劑為34.1 mg/L(標準值:10 mg/L),其中化學需氧量及陰離子界面活性劑超過放流水標準。是日於現場請貴公司人員提供廢水、用水及用電量紀錄,貴公司人員表示現場無法提供,本(108)年1月至6月之紀錄,僅提供108年7月用水、用電紀錄。另貴公司名稱原為宏欣洗衣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8年5月14日業經經濟部核准變更為巧盟股份有限公司,卻未依法辦理相關許可資料變更。
處分日期
2020/05/01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
違規情節
﹝車號:RD2-930﹞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處分日期
2020/05/01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
違規情節
﹝車號:WUV-626﹞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處分日期
2020/04/2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經查貴牧場原簡易排放許可證期限為98年5月26日至103年5月25日止,然本縣環境保護局105年7月7日至現場稽查,其現場確認停養中,且該畜牧場已於107年7月16日獲花蓮縣政府准予復養,然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1月1日至現場巡查該牧場有飼養魚及豬隻,屬於水污法列管事業;惟貴牧場目前尚未取得水污法相關許可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屬於列管事業應在營運前取得相關許可證,且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3月30日至現場稽查發現現場營運中
處分日期
2020/04/29
罰鍰金額
NT$94,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8年10月7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大瓶1小瓶1無菌帶,其中一瓶加酸至pH值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為27.5℃、pH值為8.02,皆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保存4℃以下送至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機構檢驗,其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19.2mg/L(放流水標準3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50.8mg/L(放流水標準1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44mg/L(放流水標準30mg/L)、大腸桿菌檢測值為6,900,000mg/mL(放流水標準20,000CFU/100mL),故懸浮固體及大腸桿菌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4/29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排放廢水汙染水溝
處分日期
2020/04/2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經查核該工程尚未取得廢清書許可,而現場已進行施作動工
處分日期
2020/04/1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稽查二.現場稽查事業單位之廢水,經本局人員投入食用染劑,經染色之污水自油脂截留器後,未流進初沉槽等後續設施單元,經查該染色之污水由雨水放流口(RD01)排出。三.現場事業單位未排水,故無採取水樣;另已命業者現場停止排水並於07月26日前完成封管作業。
處分日期
2020/04/14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1. 本案經查前案109年2月24日稽查時已告知業者公告管制時段內勿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惟本次再於109年3月4日23時前往稽查,該業查證有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進行歡唱情形(已蒐證錄影),違反花蓮縣政府108年7月30日府環空字第1080148925A號公告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不得於各類管制區內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八時整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係指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而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者並依同法第23條辦理。2. 請於期間內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之規定,提出陳述意見之權利,未於期間內提出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處分日期
2020/04/13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違規情節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3年12月22日環署空字第0930094658A號公告第1批至第3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貴公司混凝土拌合程序(M01)屬第3批應設置至少1名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核定設置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108年8月6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代理人之設置。查貴公司109年2月19日友誠字第1090219號函送本縣環境保護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代理人張心怡設置申請資料,已逾前開完成代理人之設置日期,故貴公司未依前開辦法第11條第規定,於管理辦法修正施行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4/0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9年2月27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經查於廠內二號堆置場未列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內,比對Google地圖顯示堆置面積約達10,500平方公尺,現場高度超過2公尺以上,初估堆置體積達21,000立方公尺,另查貴廠事業廢棄物無機污泥貯存申報量高達30萬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3/09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
違規情節
﹝車號:WYY-819﹞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處分日期
2020/03/09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
違規情節
﹝車號:UUF-769 ﹞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處分日期
2020/03/09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
違規情節
﹝車號:K38-906﹞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處分日期
2020/03/02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8年10月15日至貴公司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之排放管道P001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977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62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2/25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車號:7K-287)營業大貨車,於上述時間、地點,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進行柴油車黑煙排放檢驗,結果不透光率檢驗值2.1m-1,不符合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999年7月1日以後至2006年9月30日以前出廠者排放標準1.2m-1)。
處分日期
2020/02/21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經檢測結果D01放流水水質項目;硼,檢測值為6.6mg/L,放流水標準為5mg/L,已違反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20/02/1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號:ALE-7022(自用小貨車)目視不合格,限期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逾期不到檢。
處分日期
2020/02/19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
違規情節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0月29日環署字第1080080546號函表示,該署於108年10月4日稽查發現貴牧場放流水流量計設施已拆除,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法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2/07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8年10月25日至貴公司(地址:花蓮縣鳳林鎮長橋里中科路21號)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污染物濃度為55,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62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2/07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目視車輛排煙異常,限期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逾期不到檢
處分日期
2020/02/0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1.依本局列管業者違反環保法令進行稽查本日依貴廠廢棄物清理書進行查核。2.查貴廠製程150001牛皮紙漿製造程序產生之無機性污泥D-0902(綠泥),廠內貯存設施容量為100880m3,經現場勘查貯存量已超過核定容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返局依規辦理後續。3.查貴廠提供本年度之TCLP檢測及螢光譜量測結果皆符合標準,惟綠泥之廠區內貯存量已超過廢清書核定內容,請貴廠盡速提清理改善計畫至本局核備。4.以上查核內容經貴廠人員確認無誤簽名於下。
處分日期
2020/01/22
罰鍰金額
NT$24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違規情節
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08年8月27日下午16時至貴牧場稽查,稽查時發現一未經許可之排放管線排放畜牧廢水至周遭農田,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於放流口採取水樣3大瓶1小瓶,現場檢測水溫為28.4℃、pH值為7.55均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送至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119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150mg/L(放流水標準8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369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故生化需氧量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1/13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花蓮廠煙道P003固定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系統即時監測值,於108年11月6日之總還原硫監測數據連續5小時超過排放標準100ppm,且當日未有故障情況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9條規定向本府報備之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1/1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人員率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08年10月4日下午13時20分至貴牧場稽查,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3大瓶1小瓶(其中一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為28.5°C、pH值為6.99均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410mg/L(放流水標準150mg/ 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532mg/L(放流水標準60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101mg/L(放流水標準80mg/L)故懸浮固體及生化需氧量皆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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