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共 65,11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8851 - 18900 筆)
- 處分日期
- 2021/06/04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9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0年3月24日至貴公司三廠稽查,發現貴公司三廠廢水貯留設施(S01)未設置進流水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且未依規定每日紀錄累計水量讀數,前述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9、66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建平通運有限公司」清除車輛(KLD-8807)109年4月16日8時15分清運貴公司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垃圾(D-1801)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仁武廠),經稽查發現車內廢棄物含有易燃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檢測數值166ppm超標(標準值30ppm),經判定為該廠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予以全車退運,經查貴公司產生上述之易燃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清除前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監視器錄影紀錄,發現貴事業清運車輛(ZW-745)於110年4月10日8時38分許自「泉林實業商行」載運粉狀廢棄物進場傾卸於垃圾貯坑,涉違反「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注意事項」壹、二之規定,貴事業未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4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清除車輛(KLD-8807)109年4月16日8時15分併車清運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進入本局仁武資源回收廠,經稽查發現車內廢棄物含有易燃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檢測數值166ppm超標,經判定為該廠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予以全車退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發宏環保工程行」清除車輛(542-BW)於110年3月28日15時11分清運貴公司之事業廢棄物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傾卸於垃圾貯坑,經監視器錄影紀錄發現其廢棄物為粉狀廢棄物,該粉狀廢棄物係屬不得交由該資源回收廠處理,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貴公司產生之粉狀廢棄物,未於清除前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善星企業有限公司」清除車輛(328-Y9)於110年3月22日12時32分清運貴公司之事業廢棄物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傾卸於垃圾貯坑,經監視器錄影紀錄發現其廢棄物為粉狀廢棄物,該粉狀廢棄物係屬不得交由該資源回收廠處理,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貴公司產生之粉狀廢棄物,未於清除前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清除車輛(542-BW)於110年3月28日15時11分清運「梓維企業有限公司」之事業廢棄物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傾卸於垃圾貯坑,經監視器錄影紀錄發現其廢棄物為粉狀廢棄物,該粉狀廢棄物係屬不得交由該資源回收廠處理,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貴事業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3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清除車輛(328-Y9)於110年3月22日12時32分清運「光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事業廢棄物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傾卸於垃圾貯坑,經監視器錄影紀錄發現其廢棄物為粉狀廢棄物,該粉狀廢棄物係屬不得交由該資源回收廠處理,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3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即永長五金批發社)場址位於本市小港區孔宅段1072、1073地號土地(部分使用),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使用面積未達1,000平方公尺,現場有堆置廢鐵及小部分廢電子電器等公告應回收廢棄物,核屬「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之適用對象,本局業於109年5月29日高市環局衛字第10937076700號函請應於109年8月31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局辦理登記,惟台端未於指定期限內向本局申請登記,已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第20條例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3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即上洲發工程行)場址位於本市鳳山區二甲段37地號土地,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使用面積為706.21平方公尺,從事廢鐵容器、廢鋁容器、廢塑膠容器、廢乾電池、廢鉛蓄電池、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等公告應回收廢棄物,核屬「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之適用對象,本局業於109年5月29日高市環局衛字第10937076700號函請應於109年8月31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局辦理登記,惟台端未於指定期限內向本局申請登記,已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第20條例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110年3月1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廠區北側圍牆周邊之整地工程產出之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貯存地點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廠區配置圖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2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110年3月16日派員稽查,發現109年3月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850001),產出量扣除聯單量不符合貯存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1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作業過程中產生粒狀污染物(塵土飛揚)逸散
- 處分日期
- 2021/06/01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稽查當時於鳳林二路發現目視範圍內清楚可見明顯粒狀污染物,嗣前往上址查察,發現該址空地露天燃燒廢棄物(紙類文件一批及廢燈管),現場未設置適當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1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作業過程中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
- 處分日期
- 2021/06/0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案係經濟部工業局辦理林園工業區聯合稽查,本局於110年4月7日派員至貴公司林園二廠查核,貴公司林園二廠設有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惟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1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勾稽發現,貴公司未依規定於110年4月10日前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毒性化學物質4,4'-亞甲雙(2-氯苯胺)運作紀錄,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於每月10日前完成申報前1個月之運作紀錄。」及第8條「運作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製作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110年2月25日派員至貴廠稽查,發現貴廠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D-1199)109年1月產出0.5公噸,廢清書核准最大月產生量為每月0.1公噸,產出量超過廢清書最大月產生量之10%以上,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10年4月10日9時26分,經監視器錄影發現「騏勝企業有限公司」清運車輛(Z3-877)清運貴公司廢木材混合物(D-0799)進廠傾卸於垃圾貯坑,載運之廢棄物含粉狀廢棄物,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注意事項第壹、二規定,上開廢棄物清除前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109年10月1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時監控系統」,發現貴公司109年7月6日聯單編號:R14A27621090029、109年8月21日聯單編號:R87A083810900130、109年9月9日聯單編號:R87A083810900137,上開聯單未正確申報尾車(HAA-8713)車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5月25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公司108年8月至109年3月廢油混合物(代碼:D-1799),申報產出量已逾貴公司經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填報最大月產生量之10%(7.271公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1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110年1月28日派員執行聯合稽查大發工業區污染源工作,發現貴公司實驗室盛裝甲醇之廢空瓶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C-0301)、廢棄物貯存區內之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未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提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1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110年1月28日派員執行聯合稽查大發工業區污染源工作,發現貴公司實驗室盛裝甲醇之廢空瓶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C-0301)未申報產出、貯存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1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110年1月28日派員執行聯合稽查大發工業區污染源工作,發現貴公司實驗室盛裝甲醇之廢空瓶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C-0301)未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塑膠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21/06/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10年4月10日14時46分清運車輛(車號:KED-9982)載運「一順建材有限公司」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垃圾(D-1801)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檢查人員發現含有粉狀廢棄物進廠傾卸於垃圾貯坑,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10年4月7日12時7分清運車輛(車號:KEB-6856)載運「久發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廢塑膠混合物(D-0299)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檢查人員發現含有粉狀廢棄物進廠傾卸於垃圾貯坑,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清運車輛(Z3-877)110年4月10日9時26分,清運「瀧泉營造有限公司」廢木材混合物(D-0799)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傾卸於垃圾貯坑,經監視器錄影發現車內載運之廢棄物含粉狀廢棄物,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注意事項第壹、二點規定,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1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本府109年8月26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0940850501號函通知貴事業應於109年9月15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參加環境講習,惟貴事業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6/01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違反環境保護法律(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本府109年8月26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0940850501號函通知貴公司應於109年9月15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參加環境講習,惟貴公司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5/31
- 罰鍰金額
- NT$5,0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110年4月12日21時31分派員於貴公司所屬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高雄市岡山區山隙路1巷116號)稽查時,該址掩埋各種廢棄物,因管理不當現場發生火災導致異味逸散於掩埋場周界外,造成空氣污染,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5/31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0年3月4日11時17分前往本市鹽埕區五福四路42號(原華王大飯店)查察,該址正進行建築物拆除清運工程,惟施工作業區內無足量水車、水線等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致產生明顯塵土飛揚之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依法裁處。
- 處分日期
- 2021/05/3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0年3月03日至台端經營之牧場(即豊裕畜牧場)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161mg/L(標準限值:150mg/L)、生化需氧量濃度為121mg/L(標準限值: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5/3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0年4月6日至台端經營之牧場(即盈登畜牧場)稽查時,發現110年4月3日~110年4月6日未抄錶,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5/3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建築物內公廁地板髒汙,影響公共衛生,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完成。(高市環稽通字第B0000200號)
- 處分日期
- 2021/05/31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繫掛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廣告於電桿上。(潑墨山水)
- 處分日期
- 2021/05/31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繫掛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廣告於號誌燈桿上。(潑墨山水)
- 處分日期
- 2021/05/3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草潭段91地號)
- 處分日期
- 2021/05/31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違反環境保護法律(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經本府109年8月26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0940850501號函通知台端應於109年9月15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參加環境講習,惟台端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5/3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按經濟部工業局110年2月5日函及本局110年3月1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廠區配置圖登載之再利用設備為2座旋轉式乾燥爐,業經經濟部109年7月31日核准再利用設備異動,旋轉式乾燥爐(再利用設備)由2座異動為1座,惟未經本局審查核准通過,即自行拆除1座旋轉式乾燥爐(再利用設備),復經本局110年3月15日派員確認,貴廠僅餘1座旋轉式乾燥爐(再利用設備),顯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廠區配置圖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5/3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
- 違規情節
- 按經濟部工業局110年2月5日函所示,貴廠於109年下半年未依經核定之許可申請書內容執行廢氣之SOx、NOx、TSP、鉛及其化合物、銅、鎘及其化合物等相關檢測,業經本局110年4月13日函詢該局,貴廠未依經核定之許可申請書內容執行檢測,涉犯經濟部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該局110年5月3日函復,貴廠為經濟部依「經濟部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第3條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應依許可文件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進行再利用,貴廠為該局以109年6月3日經授工字第10920416640號函核准展延之通案再利用機構,則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書(核定本))內容執行相關檢測,惟貴廠未於109年下半年依經核定之許可申請書內容執行廢氣之SOx、NOx、TSP、鉛及其化合物、銅、鎘及其化合物等相關檢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5/2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廠領有固定污染源馬來酸酐製造程序(M10)操作許可證,證中所登載廢氣焚化爐(E105)係將貴廠酚類化學製造程序(M05)產出之油積蓄器燃料油及馬來酸酐製造程序(M01)收集之廢液作為燃料使用,經本局於110年3月24日派員至製程稽查發現該廢氣焚化爐另有收受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產出之廢液作為燃料使用,明顯與前開操作許可證內容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5/28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所屬KLE-2172號大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不透光率達1.3m-1,超過排放標準1.5倍,未超過2倍。
- 處分日期
- 2021/05/28
- 罰鍰金額
- NT$13,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0年4月28日至貴公司「善德段新建工程(開發地號:高雄市仁武區善德段1038地號等35筆)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即逕行施工;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報本局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5/28
- 罰鍰金額
- NT$14,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0年4月28日至貴公司「富旺建設藍田西段新建工程(開發地號:高雄市楠梓區藍田西段277、277-1地號等2筆)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即逕行施工;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報本局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5/28
- 罰鍰金額
- NT$10,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違規情節
- 現場與水措不符
- 處分日期
- 2021/05/28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0年5月11日至貴公司大發廠辦理聯合稽查時,發現貴公司大發廠設有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其廢(污)水產生與水污染防治措施流向如下:原廢(污)水經pH調整池→薄膜生物反應器(MBR)→砂濾器→pH調整池處理後,再納入經濟部工業局高雄臨海林園大發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大發廠。惟查貴公司大發廠目前領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有效期間:106年10月4日至111年10月3日),其作業廢水及生活污水直接納入經濟部工業局高雄臨海林園大發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大發廠,並無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爰此,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5/2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開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清除車輛(○○○-○○)110年4月7日清除貴廠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及廢塑膠混合物(D-0299),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該廠監視器錄影紀錄發現載運粉狀廢棄物進廠傾卸於垃圾貯坑,不符『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注意事項』壹、二之規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5/28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元禎環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張○○提出「屏東縣高樹鄉新田子段961-1地號、新日段970地號、南華段13-1、13-2地號等土地非法回填廢棄物清除處置計畫書」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相關蒐證及調查,前開地點回填以再利用名義參配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R-1209)、燃煤飛灰(R-1106)、燃煤底灰(R-1107)、混凝土及污泥等混合物,本局110年5月10日派員會同南區督察大隊及保七三大三中隊至現場稽查,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3月9日同意貴公司收受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R-1209)單一屬性之再利用事業廢棄物,非為未篩分之混合物,經本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核認,貴公司逕自收受、收集、堆置自屏東縣高樹鄉南華段13-1、13-2地號等土地載運,共計9778.86公噸之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R-1209)、燃煤飛灰(R-1106)、燃煤底灰(R-1107)、混凝土及污泥等混合物,惟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5/28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元禎環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張○○提出「屏東縣高樹鄉新田子段961-1地號、新日段970地號、南華段13-1、13-2地號等土地非法回填廢棄物清除處置計畫書」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相關蒐證及調查,前開地點回填以再利用名義參配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R-1209)、燃煤飛灰(R-1106)、燃煤底灰(R-1107)、混凝土及污泥等混合物,本局110年5月10日派員會同南區督察大隊及保七三大三中隊至現場稽查,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3月9日同意貴公司三廠收受燃煤飛灰(R-1106)、燃煤底灰(R-1107)單一屬性之再利用事業廢棄物,非為未篩分之混合物,經本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核認,貴公司三廠逕自收受、收集、堆置自屏東縣高樹鄉南華段13-1、13-2地號等土地載運,共計2654.06公噸之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R-1209)、燃煤飛灰(R-1106)、燃煤底灰(R-1107)、混凝土及污泥等混合物,惟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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