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共 65,11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29251 - 29300 筆)
- 處分日期
- 2018/01/16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落水井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8/01/15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所屬8M-8341小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不透光率達2.6m-1,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01/15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所屬065-XY大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污染度達43%,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01/15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所屬382-ZX大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污染度達61%,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01/15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派員於上述測定時間,前往台端(即奈米企業行)營業場所周界外指定地點檢測噪音,量測結果噪音均能音量(低頻)為35.7分貝、背景音量為27.3分貝,修正後噪音值為35分貝,已逾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噪音管制標準營業場所夜間時段標準值32分貝(低頻)。
- 處分日期
- 2018/01/15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派員於陳情地點稽查時,發現現場正從事灌漿作業之妨礙安寧行為,且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之工程,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高雄市政府104年9月15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0439177001號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1/1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8月31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公司105年12月至106年5月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代碼:D-0104)、105年12月、106年1、4、5月廢液閃火點小於60℃(代碼:C-0301)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上開異常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1/1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8月31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公司106年1、2、5月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代碼:D-0104)、106年2月廢液pH值小(等)於2.0(代碼:C-0202)、106年2月至4月、106年6月廢液閃火點小於60℃(代碼:C-0301)、106年2月至5月污泥混合物(代碼:D-0999),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上開異常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1/15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杯子)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8/01/15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汽車駕駛人確實隨地拋棄煙蒂。
- 處分日期
- 2018/01/15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8/01/15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之清運機具(車號:3H-970)於106年3月3日載運廢棄物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平台檢查人員執行檢查,發現該批載運廢棄物腳踏車輪胎含鋼絲四大包,惟廢輪胎係屬「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5款不得交為代處理之廢棄物,並經現場撿拾分離,以原清運機具將該批廢棄物部份遣返離廠,上述行為已違反「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5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1/15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106年12月15日8時10分(清除車輛車號 Z2-487)載運進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之廢棄物,經落地檢查發現車內載運廢棄物VOC值239ppm,超過標準,未符合本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16款規定,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1/12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派員於上述時間前往測量地點稽查時,發現該址正進行三聖殿三府千歲南巡遶境祈安清醮大典等民俗活動,並於活動中確有使用擴音器妨礙安寧,致噪音情事之行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高雄市政府105年11月25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0505989200號公告事項一:「於本市各類管制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二)、使用擴音設施從事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1/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貴公司106年10月23日函申請解除列管,本局106年11月2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外食事業部─福勝亭(崛江店)產生之廚餘(代碼:R-0106),105年11月至106年7月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產出及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1/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隨地吐痰。
- 處分日期
- 2018/01/11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所屬ACZ-3301小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污染度達38%,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01/11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所屬296-KF大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污染度達53%,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01/11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所屬WB-476大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不透光率達4.5m-1,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01/11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所屬778-KQ大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污染度達74%,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01/11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106年12月20日派員會同環境稽查科至貴廠稽查,發現貴廠「爐渣(代碼:D-1101)」於106年2月漏報產出量、106年5月至9月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代碼:D-1199)」於106年2月漏報聯單申報量、106年5月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無機性污泥(代碼:D-0902)」於106年2月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廢酸洗液(代碼:R-2502)」於106年2月及8月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106年3月漏報產出量,上開異常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1/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106年12月20日派員會同環境稽查科至貴廠稽查,發現貴廠「爐渣(代碼:D-1101)」、「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代碼:D-1199)」之貯存地點有爐渣及灰渣滲出、污染地面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1/11
- 罰鍰金額
- NT$2,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隨地拋棄煙蒂。
- 處分日期
- 2018/01/11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駕駛車輛隨地拋棄煙蒂。
- 處分日期
- 2018/01/11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駕駛車輛隨地拋棄一般廢棄物(檳榔殼)。
- 處分日期
- 2018/01/11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8/01/11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隨地拋棄煙蒂。
- 處分日期
- 2018/01/11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8/01/11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駕駛車輛隨地拋棄煙蒂。
- 處分日期
- 2018/01/11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車輛行駛中,散落污染物,致污染地面。
- 處分日期
- 2018/01/11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紐澤西護欄)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8/01/11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馬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8/01/11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塑膠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8/01/1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於106年12月5日10時45分派員至本市前鎮區憲德段356地號等20筆稽查時,於施工區周界外(判定位置:本市前鎮區一心一路220號對面人行道)發現該工地有明顯塵土飛揚散佈於空氣情事,嗣進入施工區內查察,發現係貴公司正使用多部破碎機進行作業,雖設有多部水車及人員進行灑水中,惟防制功能明顯不足,致引起塵土飛揚,造成空氣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1/1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10月20日派員至貴公司(高雄市路竹區路科三路7號)許可符合度查核,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程序(M02)增設1台防制設備洗滌塔、6台烘箱及多台設備,惟該製程未領有設置或操作許可證,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未依規定取得許可證即逕行設置或變更。
- 處分日期
- 2018/01/1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行於106年11月21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人員會同本局人員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於大樹區洲仔段747、750地號及大庄段8~11地號堆置大量經篩分後粒料堆置物,經丈量堆置量超過3,000立方公尺,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惟貴行未取得設置、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1/1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從事「華友聯華鳳163地號新建工程」工程,工地內重機具PC350挖土機使用油品,含硫量檢測值為16mg/kg,超過法定限值。
- 處分日期
- 2018/01/10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6年9月22日至貴校「第三期校舍改建工程」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即逕行施工;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報本局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1/10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花盆)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8/01/10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106年9月26日派員至本市仁武區仁安巷100號前執行道路攔檢作業,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558-T7)未設置收集汙水之管線,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1/1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106年10月12日派員至本市仁武區仁安巷100號前執行道路攔檢作業,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765-BR),車身標示舊許可證字號(高市府環廢管字第10440295000號),未標示最新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636470500號),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1/10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106年10月12日派員至本市仁武區仁安巷100號前執行道路攔檢作業,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765-BR),車輛未設置收集污水之管線,顯未依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1/09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人員於106年10月11日12時56分前往本市左營區民族一路930之1號稽查時,於貴公司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民族一路上(大門口),風向:西南風)明顯可見塵土飛揚之情形。嗣進廠查察,係貴公司廠區之燃煤飛灰散裝桶(儲存桶)底部維修口閘門開啟門螺絲脫落,致使飛灰自閘門口洩漏並逸、散步於空氣中。另貴公司後續使用鏟土機將洩漏燃煤飛灰清、搬運至廠區後方堆置區,雖設有灑水器且進行灑水抑制,仍產生大量塵土(燃煤飛灰)飛揚造成空氣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1/09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稽查人員106年12月15日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稽查固定污染源廢水(液)焚化處理程序(M07)法規符合度,發現下列與操作許可證核定操作條件不符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一)廢水焚化爐(E062):分散式控制系統(DCS)顯示出口含氧量80%,惟許可證核定8%。(二)第二洗滌塔(A007):未設置pH計,惟許可證核定應設置pH計。(三)靜電集塵器(A006):第1段放電電極電流:106年12月8日上午7時係4mA、同年月9日上午8時係8mA、同年月13日上午11時係7mA,惟許可證核定係10~200mA。第2段放電電極電流:106年12月8日上午9時係273mA、同年月12日上午9時係252mA、同年月15日上午9時係318mA,惟許可證核定係10~200mA。
- 處分日期
- 2018/01/09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從事「C412Z標鳳山車站及鳳松路段隧道工程-地下車站部分」,有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之缺失。
- 處分日期
- 2018/01/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106年12月7日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總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執行「本市大社區大社路395-35號廠房」非法棄置廠址後續追查工作,貴公司總經理王○○表示,遭棄置硬化防焊光阻劑確為貴公司所有,係貴公司於105年4月13日與「柏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廢棄物清運合約書,事後「柏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再委託「天辰環保有限公司」清運,另「天辰環保有限公司」在找「凱誠環保有限公司」李先生代為運輸,惟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未載明廢硬化防焊光阻劑,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1/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6年9月13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非有害集塵灰(D-1099)及混凝土粒料未依規定申報產出量,又貴公司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混凝土粒料(230245)變更為級配(230203)核定時間為106年5月,105年7月~106年4月仍未申報混凝土粒料產出量。另查貴公司非有害集塵灰(D-1099)105年3月至106年7月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1/0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處理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人員於106年11月01日、16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A004旋風集塵器壓降7cmH2O、A008袋式集塵器入口溫度200℃、105年1月至106年10月A009活性碳更換7次共2.52公噸,活性碳平均使用量360公斤/次、更換頻率96日/次,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准之操作條件(0.5~5cmH2O、120~180℃、500公斤/次、52日/次),此與許可證核發內容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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