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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竹北市水資源回收中心)

統一編號:46806205

共 46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46 筆)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4/10/12
罰鍰金額
NT$77,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月11日前往貴中心 (管制編號: J55A6111,地址: 新竹縣竹北市水防道路五段151號)現場放流口取水採樣,經檢驗:總懸浮性固體53mg/L,逾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3/09/28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施工期程(起始日)為111年4月7日,惟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日期為111年5月10日,逾期申報日數為33日。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3/09/27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施工期程(起始日)為109年4月1日,惟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日期為110年12月13日,逾期申報日數為621日。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3/09/01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現場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0條、第11條之規定,於工程施作期間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而逕行施作。管理辦法第8條:第一級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實施面積未達90%、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管理辦法第10條:工地內無設置洗車台空間,而設置加壓沖洗設備時,未妥善處理洗車廢水、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或造成工地出入口及其延伸之道路有路面色差。管理辦法第11條:覆蓋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鷹架)外緣之防塵布或防塵網,未將工程結構體及其外牆完全覆蓋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2/11/04
罰鍰金額
NT$96,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現場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0條之規定,於工程施作期間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而逕行施作。管理辦法第6條:圍籬未定著地面。管理辦法第10條: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2/09/28
罰鍰金額
NT$8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現場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之規定,於工程施作期間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而逕行施作。管理辦法第6條: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管理辦法第8條:第一級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實施面積未達80%。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2/08/26
罰鍰金額
NT$96,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現場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於工程施作期間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而逕行施作。管理辦法第6條: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管理辦法第11條:覆蓋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鷹架)外緣之防塵布或防塵網,未將工程結構體及其外牆完全覆蓋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2/07/20
罰鍰金額
NT$72,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現場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於工程施作期間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而逕行施作。管理辮法第6條:圍籬高度不符合營建工程等級之規定或圍籬種類不符合規定。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管理辦法第11條:覆蓋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鷹架)外緣之防塵布或防塵網,未將工程結構體及其外牆完全覆蓋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2/05/13
罰鍰金額
NT$48,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現場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之規定,於工程施作期間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而逕行施作。管理辦法第7條: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管理辦法第8條:第一級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實施面積未達80%、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管理辦法第9條:第一級營建工程,實施面積未達80%。管理辦法第10條: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2/04/11
罰鍰金額
NT$24,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現場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之規定,於工程施作期間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而逕行施作。管理辦法第7條: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管理辦法第9條:第一級營建工程,實施面積未達80%。管理辦法第10條: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2/01/10
罰鍰金額
NT$117,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而逕行施作。管理辦法第6條: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管理辦法第7條: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管理辦法第9條:第一級營建工程,實施面積未達80%。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2/01/03
罰鍰金額
NT$78,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現場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9條之規定,於工程施作期間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而逕行施作。管理辦法第6條:圍籬高度不符合營建工程等級之規定或圍籬種類不符合規定、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管理辦法第7條: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管理辦法第9條:第一級營建工程,實施面積未達80%。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1/09/28
罰鍰金額
NT$48,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而逕行施作。管理辦法第6條: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管理辦法第7條: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管理辦法第9條:第一級營建工程,實施面積未達80%。管理辦法第11條:覆蓋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鷹架)外緣之防塵布或防塵網,未將工程結構體及其外牆完全覆蓋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1/09/24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而逕行施作。管理辦法第6條:圍籬高度不符合營建工程等級之規定或圍籬種類不符合規定、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管理辦法第7條: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1/07/09
罰鍰金額
NT$13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0年3月29日至貴處所屬新竹縣竹東鎮水資源回收中心進行頭前溪事業專案稽查時,於放流口採取水樣檢驗氨氮,檢測結果為21mg/L(標準10mg/L),不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1/07/06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現場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之規定,於工程施作期間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而逕行施作。管理辦法第7條(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管理辦法第8條(車行路徑):第一級營建工程工地內之車行路徑,實施面積未達80%。管理辦法第9條(裸露地表):第一級營建工程,實施面積未達80%。管理辦法第10條(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管理辦法第11條(結構體):覆蓋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鷹架)外緣之防塵布或防塵網,未將工程結構體及其外牆完全覆蓋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1/07/05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查貴處所屬新竹縣竹東鎮水資源回收中心(管制編號:J58A1700,地址:新竹縣竹東鎮水資路榮華里水資路299號)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孫○○於110年2月26日離職(貴處所屬新竹縣竹東鎮水資源回收中心代操作廠商(上水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離職證明書),惟貴處方於110年4月23日以府工水字第1103632959號函向本府申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及註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1/03/16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未於施工前舉行公開說明會與施工前30日內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預定施工日期之事實。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1/03/03
罰鍰金額
NT$121,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09年9月16日至貴處所屬新竹縣竹東鎮水資源回收中心進行RATA檢測時,於放流口採取水樣檢驗總磷,檢測結果為2.28mg/L(標準2mg/L),不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1/01/04
罰鍰金額
NT$4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而逕行施作。管理辦法第7條: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依規定採行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二級營建工程,實施面積未達50%。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0/11/1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而逕行施作。管理辦法第6條:未依規定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管理辦法第7條: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依規定採行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地裸露地表未採行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防制措施之一。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0/10/13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而逕行施作。管理辦法第6條工地周界:未依規定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管理辦法第8條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依規定採行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裸露地表:營建工地裸露地表未採行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防制措施之一。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0/09/22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
違規情節
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而逕行施作。管理辦法第6條:圍籬高度不符合營建工程等級之規定或圍籬種類不符合規定 、簡易圍籬未緊密相連。管理辦法第7條: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舖 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管理辦法第9條:第二級營建工程,實施面積未達50%。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0/05/28
罰鍰金額
NT$124,3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08年11月27日至貴處所屬新竹縣竹東鎮水資源回收中心進行違規(裁處書字號:30-108-100009)改善複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檢驗氨氮,檢測結果為18mg/L(標準10mg/L),不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9/12/12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違規情節
竹北市水資源回收中心屬應於107年12月31日前應完成水質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9/10/21
罰鍰金額
NT$77,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08年4月22日至貴處所屬新竹縣竹東鎮水資源回收中心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檢驗氨氮,檢測結果為16.1 mg/L(標準10 mg/L),不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9/10/21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6條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附表三規定,貴處所屬新竹縣竹東鎮水資源回收中心屬應於107年12月31日前應完成水質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惟查貴處所屬新竹縣竹東鎮水資源回收中心於108年1月31日方完成設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8/11/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
違規情節
貴館於107年10月15日方將107年度上半年(107年1月-6月)廢(污)水定期檢測申報確認上傳,已逾應於7月底前申報之規定。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8/10/31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現場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第10條之規定,於工程施作期間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而逕行施作。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7/12/18
罰鍰金額
NT$4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而逕行施作。管理辦法第8條:第一級營建工程工地內之車行路徑,實施面積未達80%、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7/07/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
違規情節
鈞府所屬新豐鄉埔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於106年3月6日方提送105年度定期檢測申報,已逾每年一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資料之規定,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7/06/13
罰鍰金額
NT$1,4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4月25日14時10分稽查,現場A2標(1K+120~1K+700)已完工,且施工前及施工期間未執行環境監測計畫,與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不符。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7/05/22
罰鍰金額
NT$4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而逕行施作。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依規定採行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一級營建工程,實施面積未達80%。管理辦法第10條: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7/05/22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而逕行施作。管理辦法第7條: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管理辦法第10條: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7/03/01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現場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第11條及第12條之規定,於工程施作期間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而逕行施作。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6/10/24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6/09/26
罰鍰金額
NT$4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6/08/0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6/07/27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6/01/27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裁罰機關
督察總隊
處分日期
2015/07/10
罰鍰金額
NT$45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4/12/08
罰鍰金額
NT$1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4/06/17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3/09/02
罰鍰金額
NT$17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新竹市
處分日期
2011/12/02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
裁罰機關
督察總隊
處分日期
2010/12/03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