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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共 13,252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2601 - 2650 筆)

處分日期
2022/07/25
罰鍰金額
NT$79,61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現場查核臺端110年7月至12月「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水量、用電量每日紀錄表」,發現110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之每日放流水排放水量,皆已超過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核准每日最大排放量,未依許可證之登記事項運作,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5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9.5倍、化學需氧量4,17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8.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22/07/25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查臺端(即鼎昌實業社)110年8月至111年2月期間網路(IWR&MS系統)無機污泥(D-0902)申報產出量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最大月產生量10%以上,且無機污泥產出量、申報聯單清運量及貯存量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及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2/07/2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位於本縣田尾鄉北鎮村民權路270巷3號,從事金屬製品製造業,製程產生廢棄物除單一廢金屬屑及員工生活垃圾外,每年產生約50加侖桶一桶之廢潤滑油,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經查未依規定提報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即逕行運轉,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2/07/25
罰鍰金額
NT$7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查臺端於本縣埤頭鄉連交厝段32-3地號從事畜牧業(養雞場),惟場內雞糞未依規定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將前揭廢棄物棄置於本縣竹塘鄉自強大橋下方(座標:23.838092,120.399068),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調閱附近監視器查獲並經本局111年3月31日現場查證屬實。
處分日期
2022/07/22
罰鍰金額
NT$22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違規情節
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8)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023-08號、府授環空燃證字第N0001-02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0月21日派員稽查,執行該製程排放管道(P801)排放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稽查檢測,其中氮氧化物空氣污染物實測校正值為149ppm,未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氮氧化物排放標準100ppm。
處分日期
2022/07/2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從事塑膠再利用相關作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7號所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十九) 再利用機構,經查未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施工(先行動工) ,案經本局於111年5月19日現場稽查屬實。
處分日期
2022/07/2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現場製程與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流程不符。
處分日期
2022/07/21
罰鍰金額
NT$15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彰化廠領有水泥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月18日派員進行稽查,依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查貴公司缺失情形有下列3項:1.採堆置區四周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者,惟防塵網或阻隔牆高度未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1.25倍,另自動灑水設施水錶故障且未每日記錄用水量,記缺失點數4點。2.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點數4點。3.裝卸作業灑水設施故障,記缺失點數4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12點。
處分日期
2022/07/21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飼養頭數變更,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未依規定於畜牧場登記證書核准變更後30日內,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變更。
處分日期
2022/07/21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屬車號BMN-0567車輛,於111年3月12日11時行經本縣芳苑鄉萬興排水北岸漢崙橋旁 (座標:23.988370, 120.369021),經攝錄並陳情舉發棄置廢棄物,貴公司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2/07/20
罰鍰金額
NT$1,02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縣社頭鄉山腳路一段658號從事印染整理業(筒紗、絞紗染色、針織布及不織布染整者),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本縣環境保護局111年3月10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710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生化需氧量為229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化學需氧量為1540mg/L(放流水標準為14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22/07/1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辦理「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工程-60公尺道路工程(西段-道路)」(管制編號:N108N84018-1),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5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查該工地周界圍籬高度不符合營建工程等級之規定或圍籬種類不符合規定,記缺失點數4點、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點數4點、裸露地表舖設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有流失或磨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點數4點、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記缺失點數4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16點。
處分日期
2022/07/19
罰鍰金額
NT$33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依規定取得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文件),即產生製程作業廢水,並逕行將未經妥善處理之製程清洗脫膜作業廢水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經採排放口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有害健康物質項目鉻濃度為4.5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2mg/L)1.26倍;其他水質項目鋅濃度為6.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5mg/L)0.24倍
處分日期
2022/07/1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彰濱廠B-0299其他前述化學物質混合物或廢棄盛裝容器貯存超過1年未清運。
處分日期
2022/07/18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4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未經公告為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因其行為致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
處分日期
2022/07/18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依本局111年6月14日彰環廢字第1110036197號書函(裁處書:41-111-060078)限期屆期前往查驗,現場仍有堆置廢床墊,且該堆置之廢床墊亦有受潮發霉影響環境衛生之情形,認定未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22/07/15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彰化廠領有混凝土拌合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N1724-05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5月25日派員督察,其振動式袋式集塵器(A001~A004)壓降實際操作值只記錄至111年5月18日,未按核准操作許可證內容要求應每日記錄。
處分日期
2022/07/15
罰鍰金額
NT$9,9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35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 1.37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為69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0.15倍;生化需氧量濃度為19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39倍
處分日期
2022/07/15
罰鍰金額
NT$51,63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6,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 43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為5,5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11.4倍;生化需氧量濃度為1,1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3.75倍
處分日期
2022/07/1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彰化尼龍總廠從事尼龍絲(粒)製程領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查陳情地點之空桶,依業者表示該空桶為紡織油劑(牽伸輪區)使用設產出之廢鐵容器及廢塑膠容器,惟查該公司彰化尼龍總廠領有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製程中並未登載使用紡織油劑且未登載廢鐵容器及廢塑膠容器,上述事項與廢清書內容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處分。
處分日期
2022/07/1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臺端領有彰化縣政府核發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顯示,臺端所有清除車輛607-UR於111年3月9日異常,次依彰化地區水肥清除業者以槽車運送至芳苑工業區下水道系統營運中心進廠四聯單顯示是日水肥產源為敦仁醫院,臺端所有清除車輛607-UR軌跡與聯單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2/07/1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查貴公司111年3月份應收帳款統計表,收受產源(事業機構)約有300餘家,惟貴公司申報營運紀錄3月份產源僅有38家,申報聯單有6家;另查貴公司111年3月清運大洋羽毛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廢棄物111年3月4日4,880公斤,111年3月16日2萬2,550公斤,惟查大洋公司申報資料,111年3月委託貴公司清運污泥2萬1,550公斤,一般垃圾及廢塑膠混合物3,300公斤;另貴公司於111年3月申報清運首爾實業有限公司一般性生活垃圾0.05公噸,惟其收款對帳單明細表清運2,094公斤,明顯未確實上網申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5月18日執行督察屬實。
處分日期
2022/07/14
罰鍰金額
NT$70,4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臺端於本縣秀水鄉陝西段1008地號從事畜牧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3月29日派員稽查,經採放流口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8820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化學需氧量為8450mg/L(放流水標準為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22/07/14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經查臺端領有清除許可證,本局於111年5月10日查獲臺端所有車輛(車號:KEJ-9659)載運裝潢廢木材至承運企業行進行破碎,惟查該車輛未裝置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且亦非屬核可之乙級清除許可證內登載之合格清運車輛,上述事項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處分。
處分日期
2022/07/13
罰鍰金額
NT$35,59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場原水溝至集合池的溝渠有一破損處以致畜牧廢水由該處疏漏至畜舍旁溝渠,並由該溝渠排放至周界外污染地面水體,該場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且未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處分日期
2022/07/12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KSV-560機車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110年度)
處分日期
2022/07/12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KPA-419機車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110年度)
處分日期
2022/07/12
罰鍰金額
NT$9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依規定取得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文件)即逕行將機台所產冷卻作業廢水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
處分日期
2022/07/12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現場查核臺端110年7月至12月「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水量、用電量每日紀錄表」,發現110年7月2、3、5、6、7、8、12、13、14、15、17、18、19、 20、21、24、25、26、28、30日,8月3、4、5、7、8、9、 10、12、14、15、16、17、25、26、28日,9月1、2、3、4 、5、7、8、10、13、16、17、21、22、23、24、26、28、29、30日,10月1、4、6、8、10、17、18、21、26、27、28 、30、31日,11月2、3、4、5、8、9、10、11、13、15、16 、17、18、19、20、22、24、25、26、27、28、30日,12月 1、2、3、4、5、6、7、8、9、10、11、13、14、15、16、 17、18、20、21、22、23、24、25、26、27、28、30、31日等之放流水排放水量,皆超過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核准每日最大排放水量,未依許可證之登記事項運作。
處分日期
2022/07/12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彰化市延和里埔內街411巷56號(延和段1006地號)從事電鍍業,製程污染致公告上開用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處分日期
2022/07/12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臺端所有之運輸車輛框式傾卸式砂石專用車車號:858-RZ載運營建賸餘土石方於110年9月30日行經本縣社頭鄉東彰路7段97號旁道路,經本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員警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賸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案經本局接獲警方通報並於110年8月11日現場稽查屬實
處分日期
2022/07/1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6月24日派員赴現場執行督察結果,發現製程產出廢塑膠混合物(D-0299)、廢紙混合物(D-0699)、廢木材棧板(D-0701)及廢樹脂(D-0202)等,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一定規模之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2/07/1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資源再生廠領有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N2755-00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5月19日派員督察,現場查核旋風分離器(A001)壓降25毫米水柱高,不符操作許可證所載操作條件(50至250毫米水柱高)。
處分日期
2022/07/11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自用大貨車未於通知之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排煙檢驗
處分日期
2022/07/11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營業大貨車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黑煙不透光率)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6m )
處分日期
2022/07/11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辦理「二林園區公4用地景觀工程(第一期)」(管制編號:N110N8Z073-1),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5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查該工地周界圍籬高度不符合營建工程等級之規定或圍籬種類不符合規定,記缺失點數4點、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點數4點、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點數4點、裸露地表舖設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有流失或磨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點數4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16點。
處分日期
2022/07/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承包「永鉅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一期)作業廠房、警衛室暨雜項 (位於本縣二林鎮大排沙段997-3地號等、管制編號:N108N81034)」,且繳交空污費,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7號所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二十四)營造業。經本局於111年6月21日查核空污費相關申報資料發現,該工程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核准,即逕行施工屬實。
處分日期
2022/07/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110年8月、11月申報製程產出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D-0899)之產出量均為0.06公噸及110年9月申報製程產出非有害性混合廢液(D-1599)之產出量為0.9公噸,其數量增加已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登載之最大月產生量(0.01/0.8公噸/月)百分之十;另現場製程經溶劑型金屬加工油攪拌槽尚有產出過濾棉及其混合物等廢棄物,惟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
處分日期
2022/07/08
罰鍰金額
NT$8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一、經查有廢(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累計型計量設施讀值每日記錄表,查有自110年8月至111年1月期間數日之廢(污)水放流量超過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之核准放流水量。二、經查有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水表累計水量讀數及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讀數僅紀錄至111年1月17日止,未依規定每日紀錄。
處分日期
2022/07/08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製程廢水疏漏至廠區雨水收集溝後再流入至廠外地面水體,惟未於事實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亦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處分日期
2022/07/07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案依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6月20日投環局稽字第11100132301號函、111年6月20日投環局稽字第1110013256號函,貴公司將製程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D-0299)、土木與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由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至國道警察名間分隊分裝場現場認定)委託未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許可之李O毅清除至旺頂環保企業有限公司再利用處理。於111年6月9日凌晨3時52分在國道三號北上226.8K處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翻覆。復於111年6月11日貴公司委託領有乙級清除許可證之商鉅國際有限公司至國道警察名間分隊分裝場,將上述翻覆車輛載運之廢塑膠混合物(D-0299)、土木與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總量為22.5公噸,清除至旺頂環保企業有限公司再利用處理。綜上,貴公司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
處分日期
2022/07/01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所有之運輸車輛(曳引車車號:KLJ-2619,尾車:67-5H),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10年12月3日行經台61線漢寶交流道,經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漢寶派出所員警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案經本局接獲警方通報並於同日現場稽查屬實。
處分日期
2022/07/01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所有之運輸車輛(曳引車車號:KLF-8991,尾車:83-5H),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10年12月3日行經台61線漢寶交流道,經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漢寶派出所員警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案經本局接獲警方通報並於同日現場稽查屬實。
處分日期
2022/07/01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之運輸車輛(曳引車車號:KEQ-5535,尾車:HAC-0387)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10年12月24日行經本縣芳苑鄉沿海路一段及草漢路漢寶段交叉口經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漢寶派出所員警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案經本局接獲警方通報並於同日現場稽查屬實。
處分日期
2022/07/0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臺端於本縣埤頭鄉光明路122巷建86號(埤頭鄉中和段139、140地號)從事蛋雞飼養,因場內排水不良遇雨致雞糞滲出場外造成污染,為本局於111年4月6日派員稽查屬實
處分日期
2022/06/30
罰鍰金額
NT$21,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雨水與生活污水未分流收集;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屬非連續自動記錄者,未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
處分日期
2022/06/3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經查該場廢(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累計型計量設施讀值每日記錄表,查有自110年7月至111年5月期間數日之廢(污)水放流量超過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之核准放流水量(15.7CMD)。
處分日期
2022/06/3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1年6月14日派員至本縣員林市萬年里員集路2段386巷152號稽查,現場為從事廢機車回收拆解,由於廢機車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稽查當時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及本縣登記資料,該址並未領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即從事廢機車回收,另廠區四周雖設有圍籬及舖設不透水地面,惟未分區貯存回收之廢機車及其拆解後衍生廢棄物,並標示其種類名稱等措施,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2/06/29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8款,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3款
違規情節
原負責人梁世鴻,兼任該廠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因工廠轉讓,未能常設於該廠專職廢水處理,且原設置之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代理人王富蜜及黃翠華均已離職,未依規定程序報請核備。
處分日期
2022/06/2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臺端所有之運輸車輛【曳引車車號:KEJ-6139,半拖車車號:HAB-3817】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10年9月24日行經本縣福興鄉臺61線交流道(南下)時,案經本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洪堀派出所警員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等證明文件,案經本局接獲警方通報於110年9月24日現場稽查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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