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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

共 7,261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551 - 600 筆)

處分日期
2024/01/19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
違規情節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911-SQ)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2.7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2m-1之標準。
處分日期
2024/01/19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
違規情節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096-HG)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3.1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2m-1之標準。
處分日期
2024/01/19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
違規情節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565-M8)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2.1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2m-1之標準。
處分日期
2024/01/19
罰鍰金額
NT$16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違反事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9月28日督察,發現放流水錶前設有1個未登載於許可證(文件)之槽體,於固液分離機(T01-02)設有廢塑膠清洗設備,其廢(污)水直接排入沉沙池(T01-01),及於調整池(T01-05)旁設有1個未登載於許可證(文件)之槽體,貴公司表示係回收最終沉澱池(T01-07)之水,作為清洗廢塑膠用水,惟貴公司未登載於許可證(文件)之槽體及流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1/19
罰鍰金額
NT$210,6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9月28日督察,依貴公司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證號:雲縣環水許字第00001-04號)之「廢(污)水產生與水污染防治措施流向示意圖」顯示,貴公司M01食品加工程序製程廢水(水量為340CDM)及生活污水(水量為10CDM)均納入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督察時發現德業路33巷北側道路側溝不明排水,經確認為生活污水(化糞池),貴公司未將該股生活污水收集納入廢水處理設施處理,且經採樣送驗結果,生化需氧量(BOD)95.7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COD)218mg/L(標準值100mg/L),上揭未依許可證(文件)登載流程及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法第14條第1項及第7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1/18
罰鍰金額
NT$7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1.本案為主動稽查案件,排定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採樣,委託勁原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採樣。2.本局於112年07月25日14時10分會同該廠業者代表與檢測公司人員進廠查察,針對該廠M01製程(飼料製造程序)之排放管道(P101)進行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採樣,採樣時間為本日14時24分至14時32分。3.本次採樣過程均依環檢所標準程序進行並拍照存證。4.上述內容已與該廠業者代表確認無誤,後續將俟檢測結果辦理後續相關事宜。檢測結果未符合法規標準(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232,000,標準值為1,000)
處分日期
2024/01/1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2年11月15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驗值654mg/L,標準值6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208mg/L,標準值15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1/17
罰鍰金額
NT$32,2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台端所屬畜牧場於112年11月24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342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3690mg/L,標準值60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1/1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12年03月29日14時06分至現場稽查,該公司為金屬製品製造業,從事水塔、電熱爐加工製造。2.該公司生產產生金屬下腳料、廢棧板、廢紙、廢塑膠等廢棄物貯置於公司廠區南側一角,查該公司未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3.告知業者公司營運應依環保相關規定辦理,確認無誤簽名。
處分日期
2024/01/1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11年11月13日14時08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該廠作業中,於周界未發現排放黑煙之情事。 2.經查該廠燃燒物料(廢木材R-0701)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即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3.已告知業者違反法規可文到7日內提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4.該廠堆置廠區裡外棧板將作為燃燒使用,本局限該業者清除完成後,提送清除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備查。
處分日期
2024/01/1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承攬之「東菊金屬廠房增建工程」,經查為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為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興建工程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500萬元以上者,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行營運,前述情形經查屬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24/01/1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11年8月24日19時35分會同西螺分局至現場查察,稽查時該場漢光農業合作社旁農田於側面發現該場冷卻水塔正滲漏水塔廢水,另陳情人表示該廠有滲漏柴油至農田,本局於當下側面水塔下一處採集樣品乙罐(1111416-R01)及田尾處近灌溉溝渠採集乙罐(1111416-R02),遂至廠內採集原油(柴油)乙罐(1111416-R03),後續檢驗項目為TPH,俟檢驗結果後續辦理,全程陳情人會同。2.據現場負責○○表示柴油污染於上周天(20號)漏,今日查核時於該地號聞有些許油味(柴油),會同業者代表及陳情人至廠內巡視,冷卻水塔正滲漏至農田,發電機未作動,柴油儲存桶已修補未滲漏,因冷卻水塔漏水污染農田,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污染其他土地定著物,依法告發。3.可於文到7日內提出陳述逾期視同無效。4.有關農作物損壞,將請相關單位至現場依權責辦理。5.現場業者已請水電行進行維修,滲漏已停止,現場水漬等請業者儘速清理(拍照存證備查),樣品皆冷藏保存並上封條確認。
處分日期
2024/01/12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1月7日至貴公司進行稽查,稽查時現場運作中,經查貴公司未依操作許可內容進行操作並現場告知即刻停止操作:(1)廢木材堆置區(場)應堆置於封閉式建築內,經現場查察部分廢木材堆至於室外空間。(2)破碎機(大破)為非操作許可內容所核定之設備(E101)。(3)製程過程所使用之輸送帶部分應為圍封及密閉,經現場查察其輸送帶皆未有相關防制設施。(4)破碎機(細破)及螺旋輸送帶未依操作許可內容採取密閉操作。依上述違反事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1/12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
違規情節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035-HV)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3.1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2m-1之標準。由系統預帶
處分日期
2024/01/12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
違規情節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245-BP)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1.2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0m-1之標準。
處分日期
2024/01/12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之
違規情節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322-AQ)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7.4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2m-1之標準。
處分日期
2024/01/12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
違規情節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KEF-3362)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3.6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6m-1之標準。
處分日期
2024/01/12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之
違規情節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K3-8705)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2.1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6m-1之標準。
處分日期
2024/01/1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之
違規情節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BSB-8715)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3.1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2m-1之標準。
處分日期
2024/01/12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之
違規情節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A2-0462)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1.6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2m-1之標準。
處分日期
2024/01/12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之
違規情節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8723-JZ)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1.7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2m-1之標準。
處分日期
2024/01/12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11年11月29日14時09分會同警方至現場,稽查時於現場地號發現有土地回填之情事,現場兩輛聯結車(甲車未傾倒,車頭:KEJ-7130 車尾:HAA-6282;乙車已傾倒,車頭:KEQ-0927,車尾:HAB-6151)及兩輛挖土機。2.甲乙車出示出貨單及過磅單供本局查驗,車上載運之物料及傾倒之物料皆與文件相符,甲車之物料係興磊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乙車之物料係向大山土石股份有限公司購買。3.現場土地出入口有泥沙污染地面之情事,為車輛進出所致,上述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本局已告知該公司代表違反上述規定,如有疑義,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4.現場泥沙污染部分,本局令該公司代表叫水車清除,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備查。5.現場通知本府農業處及水利處至現場依權責辦理,稽查時兩處未到場。
處分日期
2024/01/12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11年11月8日15時40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現場為「草嶺建設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發現該工程使用運送管道將碎石砂土輸送至地面,現場未輸送,惟殘留碎石砂土於他人土地,已污染地面,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依法告發。2.地主表示將自行清理。
處分日期
2024/01/11
罰鍰金額
NT$15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1月9日至貴公司之運作現場,現場運作中,經查現場目視地板留有明顯木屑且工作機具整理廢木材及車輛運行過程中皆產生明顯粒狀物造成揚塵之狀況,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1/1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1.本局於上開時段會同該工程行負責人至現場查察,該工程行辦公室外有燃燒之餘燼(廢木材及不明物料),現場悶燒中並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佈於空氣中。2.據該工程行負責人表示,該露天燃燒係其員工(外勞)引火燃燒廢木材。3.該工程行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
處分日期
2024/01/11
罰鍰金額
NT$6,3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2年11月20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驗值717mg/L,標準值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1/11
罰鍰金額
NT$6,6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2年10月14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185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020mg/L,標準值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1/11
罰鍰金額
NT$2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2年9月18日至該公司進行督察查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一)採集原廢水送驗檢測結果,pH、水溫、化學需氧量、真色色度、生化需氧量及總鉻等測值,已超過許可文件核定之廢水處理設施原水池單元(WM01)各項參數值上限。(二)廢水處理流程查有未核定10噸桶槽1座,該槽與化學沈澱池(T01-9)均有未經核定管線接至放流管。(三)放流槽(T01-16)廢水未依核定流程進入活性碳吸附裝置(T01-17)即進入放流管。(四)污泥壓濾機台(T01-19)已毁損無法操作。
處分日期
2024/01/11
罰鍰金額
NT$10,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
違規情節
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2年9月18日至該公司進行督察查有製程未經許可使用地下水源,與許可文件核定之用水種類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1/11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2年9月18日至該公司進行督察查廢水處理單元應紀錄之數據,僅記錄至112年7月24日,其中放流水流量計讀數紀錄104533,惟現場為60693、獨立電表讀數紀錄98674,惟現場為4121,數據已失真無法核對,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及66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1/1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3款
違規情節
1.本局於上開時段會同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至現場查察,稽查時該地點係從事公墓遷墓整地工程相關事宜,該地點堆置約1,470立方公尺(長70公尺、寬6公尺、高6公尺)剩餘土石方(夾雜些許生活垃圾),惟於路旁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3款規定,依法告發。2.現場作業方式是否符合該工程履約規範,將函請公所加強監管,確保無違反廢清法之虞。3.當面告知環保相關規定,促請遵守,以免再受罰。
處分日期
2024/01/11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11年5月25日11時21分會同轄區警察,地主及現場管理人稽查。2.現場發現廠房有堆置大量廢木材混合物,依廠內空間計算數量約有1200公噸之多,另於廠房外堆置廢棄營建混合物,計有46包太空包,廢木材計約有60公噸,挖土機一台、堆高機2台。3.查該廠地為李金能所有,周龍風承租使用,契約書租期自111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另現場周龍風委請劉建忠管理並操作挖土機,並委託連晉德現場管理。4.另現場查一台車輛(車頭KLJ-1598 車尾R4-02)載運廢木材混合物滿載,過磅秤重44.96公噸,空車16公噸;車輛為國益通運有限公司,查公司取得台中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現場致電國益公司,負責○○表示為周○○委託至上開地點載運廢棄物欲至處理。5.廠地所有人李金能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廠房堆置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法送辦。6.承租人周○○及管理人兼挖土機人員劉建忠及廠房管理人連○○,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貯存、處理相關業務,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依法送辦。7.國益通運有限公司載運廢木材混合物,現場未隨車持有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8.本案刑責部分移請警方辦理,現場之廢棄物、機具(一台挖土機、2台堆高機)不得任意移動;另現場載運之車輛係財涉本案刑責,併同保管偵辦。9.另現場人員李珈泯、黃金謚、許閔家,逗留現場,自稱友人,前開人員列為關係人。西螺鎮甘厝線大排旁1.會同轄區於上開地點稽查,發現堆置8堆廢木材混合物,目視初判約有3-4公噸不等,現場無行為人。2.本案協請警察單位後續查察可疑行為人。3.現場該物料疑似與111年5月25日工作記錄(雲環稽1110577)案件之廢棄物相似。
處分日期
2024/01/05
罰鍰金額
NT$43,4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1.為民眾陳情於西螺鎮頂湳里頂南14號聞有豬屎異味。2.本局於上開時段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上開地點有一畜牧場(丞發畜牧場),查放流口排放中,該場為飼養豬隻之畜牧業,飼養量約1200餘頭,已達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列管規模。3.本局於放流口進行放流水水質採樣,採樣前pH計已完成校正且採樣容器亦洗滌3次,針對採集之水樣進行氯離子檢測,其濃度為0-500mg/L,第一次檢測pH為7.52,溫度為24.7度C,第二次檢測pH為7.6,溫度為24.3度C,平均值為7.56,溫度24.5度C,另將採樣之水樣裝2000ml(樣品編號:1112569-W01,檢驗SS);本次採樣過程依標準程序辦理,並拍照錄影存證,樣品依規定貼上封條並於暗處4度C貯藏,後續將俟檢設結果辦理相關事宜。4.本次採樣已與業者代○○確認無誤。SS檢測結果為20,600mg/L(標準值為150mg/L),未符合法規標準
處分日期
2024/01/03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5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經查固定污染源「金屬噴磨(噴砂)處理程序(M01)」之操作許可證未於15日內公開於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平台:(一)112年9月6日府環空二字第1123629050號函取得上揭程序異動之操作許可證(許可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P0800-04號)。(二)112年9月14日府環空二字第1123611489號函取得上揭程序展延之操作許可證(許可證號:P0800-05號)。(三)上述操作許可證皆由貴公司派員於112年9月15日親自領收(領收人:鍾欣育)。貴公司未將上開操作許可證於文到15日內隱匿個人資料後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平台),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暨「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第3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1/03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違規情節
經查貴公司於104年10月27日歐文發字第20151027002號函申請冷卻水塔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檢測頻率由每季檢測1次改為1次/年,本縣環境保護局於同年11月13日雲環空字第1041039172號函核備前開檢測頻率每年檢測1次,且冷卻水塔應於每年第3季執行定期檢測,惟貴公司未於112年第3季內完成冷卻水塔水中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檢測,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4/01/03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違規情節
受處分人之營建工程(工程名稱: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管制編號:P111P11110-1、P111P11110-2)於112年12月7日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111年9月22日開工),未依期限辦理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即先行開工,且逾期30日仍未繳納。
處分日期
2024/01/03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違規情節
受處分人之營建工程(工程名稱:雲林縣斗六市公所資源回收分類貯存場新建工程,管制編號:P111P11111-1、P111P11111-2)於112年12月19日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111年6月18日開工),未依期限辦理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即先行開工,且逾期30日仍未繳納。
處分日期
2023/12/2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8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屬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未於法定期限前(112年8月1日)完成106年第1期(1~6月)水污染防治費之報繳,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8月22日發函催繳,仍未能於逾繳納期限90日內履行繳納義務,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8項所定辦法。
處分日期
2023/12/2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1.本局於上開時段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該畜牧場放流口發現廢污水排放中,水色呈深褐色。2.本局現場進行水質採樣,檢測項目為COD,現場pH計已進行校正並測量水質參數,樣品編號:1112903-W01,加酸至水樣pH<2後保存,樣品於暗處4℃保存,全程依公告採樣辦法執行全程攝影。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COD)為806mg/L超過標準值(600mg/L)。
處分日期
2023/12/27
罰鍰金額
NT$41,8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12年03月15日17時36分會同業者(負責人)至現場,本局於該場放流口(D01,管制編號:P48A0544)發現正值排放廢水,水色為黑色,現場針對放流口進行水質採樣,採樣前pH計已完成校正且採樣容器亦現場清滌三次,針對採集之水樣進行氯離子檢測,其濃度為0-500mg/L,第一次檢測pH為8.00,溫度13度C,第二次檢測pH為8.00,溫度9.4度C,;另將採樣之水樣分裝2000mL(樣品編號:1113589-W01,檢驗SS)、1000mL(樣品編號:1113589-W02,添加硫酸至pH<2,檢驗COD),樣品貼上封條,並於暗處4度C保存,以上過程與業者確認無誤,俟檢測結果辦理後續。SS檢測結果為2,290mg/L(標準值為150mg/L),未符合法規標準COD檢測結果為2,600mg/L(標準值為600mg/L),未符合法規標準
處分日期
2023/12/25
罰鍰金額
NT$2,024,4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10年4月9日14時31分至莿桐鄉新虎尾溪橋查察,稽查當時發現溪內水體面部份呈乳白色,遂巡查至相對位置工廠,該工廠為振添股份有限公司(水許可:水泥業,工登: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於當時會同該廠人員至廠內,發現有乙管道排放廢污水之情事,現場對於排放之廢污水進行水質採樣並檢測,測得PH平均值11.735,溫度平均22.5,並將水樣分裝成兩瓶(1080696-W01驗ss,1080696-W02驗COD)送驗,將係檢驗結果辦理後續事宜。2.該廠排放處水質採樣檢測PH平均值為11.735,溫度22.5。c,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一項規定,依法告發。3.另查該廠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自108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惟發現有廢污水排放,與其許可文件不相符,視該廠未依許可文件登記事項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4.已當面告知該廠人員已違反上述條款,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意見,逾期視同放棄。5.全程稽查過程業者代表會同確認無誤。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24.2mg/L 標準:100mg/L懸浮固體:170mg/L 標準:50mg/L
處分日期
2023/12/22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11年11月21日12時17分至現場,稽查時於該場門口(上風處)未聞有豬屎異味及清潔劑異味,該場放流口排放中無異狀。2.本局巡至該場後方(下風處),於該場後方聞有些許豬屎異味,使用異味偵測儀量得最大值為23,該場代表表示目前場內飼養2000餘頭。3.經查該場未取得廢污水排放許可證,而有廢污水產出及排出場外地面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4.本局已當面告知該場代表違反上述規定,如有疑義,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5.另本局現場令該場停工,並停止排放廢污水,儘速至本局申請相關許可文件。
處分日期
2023/12/1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12年03月30日17時47分至現場查察,發現些許豬屎異味,後查看廢棄物貯存區有滲出之情事。2.該場放流口無異常。3.上開貯存設施未保持清潔完整,有滲出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4.並限該場於112年4月29日前改善完成。
處分日期
2023/12/18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1.現場稽查,該為二崙鄉公有零售市場,於場區旁發現堆置石綿瓦片,二崙鄉公所表示該地已經「二崙鄉二崙公有零售市場頂樓閒置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標租案」、由怡和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租,進行拆除後之物料於場區旁暫置。 2.上開物料廢棄物暫置未保持清潔,未覆蓋易飛散,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 3.會同人員確認後無誤簽名,並請盡速妥善依法清除。
處分日期
2023/12/15
罰鍰金額
NT$10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112年10月18日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重金屬鎳:檢驗值1.8mg/L,標準值1.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3/12/1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112年10月31日經本縣環保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784mg/L(標準:600mg/L);懸浮固體;210mg/L(標準:150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 定。
處分日期
2023/12/1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台端於112年10月23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至放流口採樣,採樣結果如下:懸浮固體: 228mg/L,(標準值150 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3/12/1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雲林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12年06月02日17時04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該地發現雜草叢生之情事,經現場量測雜草長度已逾50公分,已影響環境衛生。2.上述情形已違反雲林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地4條第1項第1款,依法告發。
處分日期
2023/12/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11年11月27日15時02分至現場查察,現場發現遭堆置廢木材(重量約1.5噸),並有一行為○○。2.○○表示上述之廢木材係其工程行進行板模作業剩餘之廢料暫置於此。3.尚發工程行進行板模作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未委託清除、處理而堆置該地,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4.本局限該負責人111年12月11日前,合法清理完畢,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本局備查。
處分日期
2023/12/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1.本局於上開時段至現場查察,發現些許畜牧場異味,遂進場查看。 2.現場該場放流口未排水,惟該溝渠底淤堆積,渠道乾涸,發現異味之情事。3.會同業者代表稽查,於場內廢棄物貯存地點發現露天堆置、曝曬豬隻排泄物,且未有防雨水滲透相關設施。4.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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