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
共 7,261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601 - 650 筆)
- 處分日期
- 2023/12/0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案為案件編號45167100後續辦理。2.本局再次至該工程釐清案情,現場工地負責人表示當日露天燃燒為個人行為,不慎造成燃燒。3.本局於現場認定該處有不明坑洞,一旁有堆置數包太空包(廢板模)及些許營建混合物(R-0503),其露天燃燒行為係屬刻意為之。4.上述露天燃燒之行為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該公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依法告發。5.另上述之營建混合物堆放於該場區外空地,已與主管機關核准該工程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場區配置圖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依法告發。6.該違法情事,本局限其於111年12月20前改善完成,並提供相關資料至本局備查。
- 處分日期
- 2023/12/0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1年11月27日21時15分會○○至廠內稽查,稽查時該廠大門旁有堆置爐渣,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2.綜上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3.當面告知業者違反上述法條,可於文到7日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 處分日期
- 2023/12/0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03月13日10時30分至現場查察,查溝渠未有羊糞之情事,該溝渠水流順暢。2.陳情所述之污染溝渠情事,因佐證資料未有傾倒行為,遂稽查該鄰近可疑污染源。3.該場廢棄物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有廢棄物逸散、滲出之情事。4.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本局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3/12/0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之營建工程(工程名稱:東菊金屬廠房增建,管制編號:P112P12034-1、P112P12034-2)於112年11月28日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112年4月1日開工),未依期限辦理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即先行開工,且逾期30日仍未繳納。
- 處分日期
- 2023/12/07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之營建工程(工程名稱:雲林縣北港鎮立幼兒園新建工程,管制編號:P111P610641、P111P61064-2)於112年11月27日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111年4月28日開工),未依期限辦理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即先行開工,且逾期30日仍未繳納。
- 處分日期
- 2023/12/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4月11日13時0分至現場,稽查時於該場固液分離後之禽畜糞保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致廢棄物污染地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依法告發,本局當面告知該場違反上述規定,如有疑義,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2.業者已於112年4月11日下午14時許清理完成,本局視同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23/12/05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貴砂石行原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程○○因故離職並於112年8月7日登錄註銷,雖有其代理人鄭○○,惟代理期間已超過三個月,且未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完成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設置,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3/12/0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1年11月8日11時14分會同該場管理人至現場查察,稽查時該場側邊空地堆置禽畜糞,未依照該場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配置圖貯存禽畜糞,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並業者代表確認無誤。2.本局限於11月28日前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23/12/0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會同地主現場稽查,發現上開地號土地堆置蔗渣、禽畜糞及果皮等物料。2.另查芸彰畜牧場為地主所有(飼養牛隻),地主表示該蔗渣為購置飼養牛隻之產品,另禽畜糞為自家牧場產出於該地暫置,該果皮自行向鄰近農民購置進行堆肥使用。3.上開情事未依規定取得再利用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依法告發。4.確認後無誤簽名。
- 處分日期
- 2023/12/0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上開時段至現場查察,發現堆置廢塑膠之情事,經查該廠舊時為碾米廠,現轉型欲從事廢棄物再利用,並向本局申請在案。2.現場無作業,僅堆置廢塑膠等原物料。3.告知業者代表,遵照環保規定申請,並待再利用資格符合,始能作業。PP11132511.本局於上開時段至現場查察,發現堆置廢塑膠之情事,經查該廠舊時為碾米廠,現轉型欲從事從事,廢棄物再利用,並向本局申請在案。 2.現場無作業,僅堆置廢塑膠等原物料。3.告知業者代表,遵照環保規定申請,並待再利用資格符合,始能作業。4.另於111年12月23日13時30分業者代○○至局內釐清相關案情。5○○檢附廠內原料來源(如附件),惟該廠尚未取得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即先行收受及堆置,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局依法告發。6.告知業者取得資格後始能作業,並依規定辦理後續。
- 處分日期
- 2023/12/04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1年11月27日05時47分會椬梧派出所員警至現場查察,稽查時警方攔查二輛曳引車A車駕○○,車頭KLG-3638車尾KBE-2808司機表示為品旺通運公司所有,土方來源為台北市某工地載運來此地,B車駕○○,車頭KLG-2218車尾HL-303為品旺通運公司所有,司機表示土方來源為台北市某工地載運來此地,兩輛曳引車載運剩餘土石方,目視無摻雜廢棄物,無異味,現場二輛曳引車載運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另請二輛曳引車司機原車退運至合法土資場或原產地,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備查。2.告知二位司機,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
- 處分日期
- 2023/11/30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收受的廢塑膠及製程產生的廢塑膠混合物露天混合貯存,貯存地點、容器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且貯存地點及容器未保持清潔完整,有廢棄物污染地面情事,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另製程產生的廢塑膠混合物未依規定申報產出及貯存情形,違反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第36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3/11/3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04月01日12時25分至現場,現場稽查該養豬場,查該廢污水處理單元固液分離后之污泥廢棄物堆置路邊,滲出水溢散且有臭味散出污染周界未妥善儲置,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2.會同人員無異議簽名。
- 處分日期
- 2023/11/29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0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之廠內周界異味較濃之處(下風處)進行異味官能檢測,經採樣分析結果為37(排放標準為3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3/11/2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2年9月21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98mg/L,標準:15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3/11/2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2年9月21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1180mg/L,標準:600mg/L;懸浮固體:488mg/L,標準:15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3/11/2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1年12月14日16時17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發現該工程旁放置數包損壞木板,其工程負責人表示因工程無地放置故暫放於此,惟放置時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依法告發,並限期於12月24日前清除完畢,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備查。2.另其表示該工程旁散落路面之生活垃圾非工程員工丟棄,並表示願意協助清理。
- 處分日期
- 2023/11/2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1年10月13日15時03分至現場查察,現場為一工廠(高鑑農業有限公司),遂會同業者代表進廠查察。2.查該廠從事蒜頭加工作業,於廠區外後方農田發現堆置大量廢蒜頭膜(屬植物性廢渣,代碼:R-0120),據業者代表表示該堆置農田為負責人向友人口頭租用堆置蒜頭膜,惟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3.上述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辦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法告發,並○○確認無誤後簽名。
- 處分日期
- 2023/11/2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1年10月10日11時33分至現場,稽查時會同四湖分駐所警員及行為○○,現場約15坑洞,於其中一坑內發現有廢棄蛋,○○表示其為經營一旁養鴨場飼養約2000隻,坑洞內廢蛋為養鴨場產出之未受精蛋,因該地將作為種植牧草使用故將廢蛋於坑內覆土作為肥料,數量約4-5籠,約200顆。2.經查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編號十一破殼蛋或孵化廢棄物(R-0122)其再利用用途應作為有機質肥料之原料○○逕使用於農地施肥,與上開管理辦法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依法告發,已告知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
- 處分日期
- 2023/11/2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1年5月10日16時7分會同陳情人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會同該廠業者,該廠為再利用處理機構,再利用項目為廢塑膠(R-0201),係向陽光城市所收受。2.查該廠廢塑膠堆置區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廠區配置圖位置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並與業者確認無誤。
- 處分日期
- 2023/11/2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上開時段至現場查察,稽查時該廠未發現排放黑煙之情事。2.會同業者代表巡察,鍋爐運作中,該廠鍋爐蒸汽量為1.8噸鍋爐,經查該廠燃燒燃料係為廢木材另業者無法提供來源,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本局依法告發。3.本局已告知業者違反上述法條之規定,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 處分日期
- 2023/11/2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PP11174671.本局於111年11月6日14時25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會同員警及現場負責人林○○,現場發現一挖土機具未作動,及一曳引車(車頭:KLF-8025、車尾:10-VT)傾倒營建混合物之情事,據現場負責○○表示該營建混合物為東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之產品,再利用廢棄物編號R-0503。 2.因現場疑有回填營建廢棄物之虞,將請土地所有權人、公司負責人、現場負責人,現場曳引車及挖土機司機到局說明,並提供該營建混合物產品證明及規範,後續將依法辦理。3.現場機具因疑有廢棄物之虞,請警方暫為管付。PP11174741.為稽查編號:雲環稽1117467後續辦理,地主代表、曳引車及挖土機司機、現場負責人至麥寮分駐所說明。2.本局至現場稽查,發現該地回填一般事業廢棄物(D-0599),夾雜廢磚、廢木材、廢塑膠且有些許生活垃圾,據業者表示上述物料為再利用產品。3.東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代表賴○○提供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準予該公司申辦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營運許可證(期限至民國111年12月22日止),另請再利用產品業者提供再利用產品用途規範文件。4.另請土地代表人陳○○提供申請土地回填之相關證明文件,於111年11月9日前提供至本局,並辦理後續。5.現場命機具切勿作動,如未配合將依法辦理。PP11174761.為稽查編號:雲環稽1117474後續辦理。2.於111年11月09日10時35分,土地承租人陳○○(小名:陳維斯)及東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賴○○到局說明,有關麥寮鄉後安段770地號堆置及鋪面物料,經東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代表○○表示將物料賣給土地承租○○作為地面鋪面使用並提供物料買賣合約書及過磅單,惟現場物料夾雜些許廢木材、塑膠管、電線。3.綜上,東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販賣之物料未分類完善,未依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之相關規定,依法告發。4.另現場購買之物料全數退運至東億公司,並○○及東億公司代○○確認上述紀錄,111年11月11日前提供退運相關證明予本局。未依許可或登記事項操(運)作,
- 處分日期
- 2023/11/29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1年11月2日9時37分至現場,稽查時於廢棄物貯存區,發現廢塑膠(D-0299),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曁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告發。2.請業者提供廢棄物清除契約書及三聯單供本局備查,並告知業者遵守環保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 處分日期
- 2023/11/29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2年9月28日至現場督察,經查有下列違反事項:(一)經查該公司將廢塑膠(R-0201)以太空包盛裝露天堆置於公司廠區外(共1包),其貯存地點與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符。(二)經查上述廢棄物貯存區(廢塑膠(R-0201))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三)經查該公司網路申報資料,其112年7月、8月未申報廢棄物產出量、貯存量。
- 處分日期
- 2023/11/29
- 罰鍰金額
- NT$3,6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1年10月26日15時20分至現場,稽查時於該場排風扇處發現有雞毛散落至鄰接農田情事,已影響環境衛生。2.上述雞毛散落污染農田土地之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3.本局告知該場代表違反上述規定,如有疑義,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4.另該地污染情事,本局限期於111年11月2日前清理完畢。
- 處分日期
- 2023/11/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672-JT)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3.1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2m-1之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3/11/24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現場為「斗六市第一公有零售市場外攤建物暨中華路替代役宿舍拆除及停車場新建工程」,惟該公司尚未取得廢清書核准即先行動工,該情事經查屬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將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3/11/23
- 罰鍰金額
- NT$22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06月23日14時50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發現場內一鐵架內裝有生活垃圾並有焚燒之跡象,且該點為場內作業區,非該場人員無法輕易進入,故排除其餘行為人可能。 2.經提供之陳情資料,該場有露天燃燒之事實,燃燒物為生活垃圾,並告知負責人請其移除鐵架,並告知場內員工,勿有露天燃燒情事再度發生。3.上開情節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從事燃燒導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3/11/20
- 罰鍰金額
- NT$4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環境部認證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2月20日至貴公司(雲林縣斗南鎮小東里公論路19號)進行飼料製造程序(M01)排放管道P003稽查檢測,檢測結果異味污染實測值為73,300,標準值2,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3/11/1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之營建工程(工程名稱:關東鑫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7專案土建工程,管制編號:P112P12031-1、P112P12031-2)於112年10月31日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112年1月3日開工),未依期限辦理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即先行開工,且逾期30日仍未繳納。
- 處分日期
- 2023/11/17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4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9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一、今日為毒性化學物質查核,對象為保證責人雲林縣西螺果菜生產合作社(太陽生鮮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運作人及運作場所資格查察。二、經查該址於109年6月9日原毒化物核可文件所登載之負責人(保證責任雲林縣西螺果菜生產合作社)已將合作社移出(雲林縣西螺鎮市場北路260號),惟目前該址負責人太陽生鮮農產股份有限公司,已與本局核發(雲林縣毒核字000077號)核可文件登載不符。三、上述內容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4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進行告發;違反內容為未依主管機關核發核可文件內容運作。四、另告知業者請儘速以太陽生鮮農產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管制編號後,再向本局新申請毒化物核可文件,並進行轉出轉出作業,才可運作該毒化物「乙睛」,未取得新證件前切勿有運作行為。五、已告知業者後續將函文與該公司請於期限內提送陳述意見,若逾期未送,將依流程依法進行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3/11/17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一、本日為毒化物運作稽查,對象為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雲科二廠),針對111年度系統勾稽異常查核。二、經查勾稽系統於111年10月17、18、19日超過分級運作量,任一時間點不可超過500公斤(因該公司申請證件為核可文件),上述3日分別最終結餘量為531.5、516.5、501.5公斤;起因為15日結餘量147.5公斤,且於17日使用了16公斤進貨了400公斤,當日結餘量為531.5公斤。三、上述行為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併同法第59條第1項第7款進行告發。四、已告知業者後續將函文予該公司,請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 處分日期
- 2023/11/1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2年8月30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488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986mg/L,標準: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3/11/10
- 罰鍰金額
- NT$26,6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12年9月26日經本縣環保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一組水樣,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4330mg/L(標準值:600mg/L);懸浮固體:1720mg/L(標準值:150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第7條第1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3/11/10
- 罰鍰金額
- NT$19,8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2年9月14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050mg/L,標準值6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950mg/L,標準值15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3/11/1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日旺公司未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暨再利用檢核,惟已收受禽畜糞進行堆肥,上述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3/11/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2年8月15日派員至該公司查察,經勾稽該公司111年1月至12月申報量,其中184899其他鋁化合物111年1月至8月申報使用量,大於核定最大月使用量,與廢清書登載不符,且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廢清書變更,上述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3/11/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2年9月5日派員至該公司查察,經查貴公司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上網申報營運情況,上述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3/11/09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1.經勾稽查核貴公司廢棄物申報紀錄,發現110年4月至6月申報R-1107燃煤底灰(或含燃煤飛灰之底灰)收受量已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量10%,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2.經勾稽查核貴公司廢棄物申報紀錄,發現110年4月至6月申報R-1107燃煤底灰(或含燃煤飛灰之底灰)所收受之廢棄物使用量與產品量有質量不平衡之情事,貴公司雖依規定申報,惟申報資料有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3/11/08
- 罰鍰金額
- NT$28,8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牧場於112年8月21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逾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為符合訪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060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1350mg/L,標準: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3/11/0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未依規定於112年7月31日前申報完成112年第2季(112年4月至6月)空氣污染防制費且經通知後逾30日仍未申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 處分日期
- 2023/11/0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2年9月26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驗值849mg/L,標準值:6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275mg/L,標準值:15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3/11/0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2年9月8日經派員稽查採樣結果:懸浮固體(SS)405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758mg/L(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3/11/0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1.現場稽查,發現該進行”大湖口溪南勢阿丹堤段改善工程”作業,惟作業時,工程車輛夾雜泥沙,於工地進出口進路行駛時,泥沙散佈道路,污染路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2.會同工程公司代表人確認無誤簽名。3.請現場立即清除道路之泥沙。
- 處分日期
- 2023/11/01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9月27日派員至貴商行(雲林縣二崙鄉來惠村惠來路1-8號)稽查,發現貴商行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為高○○,並已於112年2月17日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方式報本縣環境保護局備查,雖有其代理人廖○○,代理期間已超過三個月,並未重新申請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3/10/30
- 罰鍰金額
- NT$18,0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規定,經本府於111年3月14日依同法第46條之1規定裁處新台幣28萬5,000完整,並應於接獲裁處書之日起180日內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續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以下稱自動連續監測設施);經本府111年8月11日同意期限展延至112年3月9日,為迄今仍未依規定完成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設置已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3/10/26
- 罰鍰金額
- NT$32,76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2年8月17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值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70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150mg/L,標準值60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3/10/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2年8月22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245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855mg/L,標準值60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3/10/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12年9月8日經本縣環保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1200(標準:600mg/L)懸浮固體:262mg/L(標準:150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3/10/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112年9月7日至貴公司現場稽查,經查衍生廢棄物未依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貯存地點貯存。
第 13 頁,共 14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