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高雄市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高雄市

共 65,11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21201 - 21250 筆)

處分日期
2020/07/07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派員於109年06月14日12時52分前往稽查,於周界外巡查未發現明顯揚塵致空污情事,惟改址工程於例假日中午(12:00-14:00)從事施工行為(出土作業),依法告發(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行為。
處分日期
2020/07/0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於109年4月27日至台端經營之牧場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生化需氧量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於109年4月27日至台端經營之牧場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7
罰鍰金額
NT$117,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09年05月06日至貴公司高雄廠放流口處採樣廢(污)水,經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濃度38.0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8條
違規情節
本局於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管理系統勾稽發現,貴所未依規定申報109年3月份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二氯甲烷及甲基第三丁基醚運作紀錄,經本局於109年4月30日派員稽查發現,貴所雖依規定製作運作紀錄,惟未依規定於109年4月10日前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運作紀錄,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於每月10日前完成申報前1個月之運作紀錄。」及第8條「運作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製作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7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塑膠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0/07/0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109年1月30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行108年10至12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109年1月30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事業108年10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6
罰鍰金額
NT$24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案係民眾舉報在本市路竹區大仁路520巷7-1號有異味空污,本局派員於109年6月20日上午10時30分稽查,循線至大仁路674號,發現係貴公司堆置雞糞混合肥料渣於廠區空地上曝曬,無任何異味污染收集及處理設備,致惡臭異味逸散,污染周界空氣,進場巡查,處理肥料渣機具任意置放未適時清理,致使沾黏異味擴散,本局人員在廠區西南側周界外可明確判定異味源來自貴廠區內無疑,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6
罰鍰金額
NT$7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9年5月14日派員至貴屠宰場查核時,於現場放流口(D01)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為134 mg/L(標準限值為8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略以):「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9年5月15日派員至台端放流口處採取廢(污)水,經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99.2 mg/L(標準限值:8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109年4月21日來函申請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延長貯存期限,經本局109年4月28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107年10月聯單清運量為1.34噸,貯存量為0.001噸,惟至109年2月申報貯存量為0.005噸,貯存已超過1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廠產出洗淨劑之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空桶容器,於廠內自行處理(洗淨處理)後之廢塑膠(R-0201),委託「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除及再利用,惟貴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填報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廢空桶容器及自行處理(洗淨處理)程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廠產出洗淨劑之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空桶容器,於廠內自行處理(洗淨處理)後之廢塑膠(R-0201),委託「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除及再利用,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廢空桶容器產出及自行處理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6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產出洗淨劑之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空桶容器,於廠內自行處理(洗淨處理)後之廢塑膠(R-0201),委託「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除及再利用,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廢空桶容器經自行處理(洗淨處理)之中間處理行為後,未每六個月檢測一次供本局查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7條第1項暨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廠產出洗淨劑之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空桶容器,於廠內自行處理(洗淨處理)後之廢塑膠(R-0201),委託「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除及再利用,惟貴廠事業廢棄物清裡計畫書未填報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廢空桶容器及自行處理(洗淨處理)程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廠產出洗淨劑之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空桶容器,於廠內自行處理(洗淨處理)後之廢塑膠(R-0201),委託「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除及再利用,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廢空桶容器產出及自行處理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6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產出洗淨劑之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空桶容器,於廠內自行處理(洗淨處理)後之廢塑膠(R-0201),委託「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除及再利用,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廢空桶容器經自行處理(洗淨處理)之中間處理行為後,未每六個月檢測一次供本局查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7條第1項暨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廢活性碳(D-2403)109年3月4日委託「信利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除至「大寧股份有限公司」掩埋處理(聯單編號:E56A592810900001,重量0.5公噸),按大寧公司109年3月9日函附「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報告編號:CV12003003-0001),萃出液中總汞檢驗值為13.6 mg/l(溶出標準為0.2 mg/l),核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汞及其化合物(總汞)(C-0101)」,復於109年3月9日退運,本局109年4月9日派員稽查,發現汞及其化合物(總汞)(C-0101)未以網路傳輸方式正確申報產出、貯存、處理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廢活性碳(D-2403)109年3月4日委託「信利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除至「大寧股份有限公司」掩埋處理(聯單編號:E56A592810900001,重量0.5公噸),按大寧公司109年3月9日函附「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報告編號:CV12003003-0001),萃出液中總汞檢驗值為13.6 mg/l(溶出標準為0.2 mg/l),核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汞及其化合物(總汞)(C-0101)」,復於109年3月9日退運,本局109年4月9日派員稽查,發現汞及其化合物(總汞)(C-0101)未於清除前先與受託清除、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6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於105年12月20日前往貴廠督察,發現廠房角落2只自來水桶槽內部貯存約16-17噸液體,經取出水樣目視,係與廠房旁3只消防水桶槽內同為墨綠色之不明液體,現場採集2組樣品送請檢驗閃火點、TCLP、SS、COD及重金屬(鎳、鉻、銅、鋅、鉛、鎘);據貴廠表示:貴廠從事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作業,墨綠色之不明液體係將其部分收受含水率較高之污泥混合貴廠放流水後,漸次由噴嘴噴注入爐體處理。現場採集2組墨綠色不明液體之樣品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COD)數值高達199,000及202,000mg/L,而進行重金屬檢測之前置加熱作業期間甚至發生突沸情形,因此貴廠所述墨綠色不明液體係與其收受含水率較高之污泥混合放流水之說法不合理。為求審慎,另將樣品進行揮發性定性分析、元素定性分析及半揮發性有機物定性分析等檢測,初步研判該墨綠色之不明液體與科技業產出之原廢水類似;且查證期間發現於105年12月2日貴公司(桃園總公司)之槽車疑似運送不明廢液進廠之影像資料,因此貴廠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一般事業廢棄物(D-1801、D-0899)109年5月28日自行清除(車號:Z2:325)至本局南區垃圾焚化廠(聯單編號:E47A797510900407),經該廠平台檢查,發現載運之廢樹枝樹幹(頭)長超過長30公分X直徑超過20公分,部份遣返,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貴公司委託處理該批廢樹枝前,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2款
違規情節
貴處人員顏○○106年4月1日回任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時,貴處未於15日內(106年4月16日前)報請本局備查,遲至108年10月18日辦理技術人員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暨「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事項四後段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5月25日來函所示,發現貴公司鉻及其化合物(總鉻)(C-0104)最近一次清除日期為105年7月11日(清除1.1公噸),且自107年1月起至109年4月止,貯存量1.2公噸未有清運聯單紀錄,上開C-0104貯存期限已逾1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5月25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公司廢木材(D-0701) 108年8月至109年3月,產生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5月25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公司本洲廠無機性污泥(D-0902)108年9月、11至12月、廢潤滑油(D-1703)108年11月至109年1月、廢陶瓷(R-0403)108年9月、11至12月,產生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6
罰鍰金額
NT$4,8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上址砂石場,車輛進出作業輪胎未清洗夾帶泥土,致污染路面。
處分日期
2020/07/06
罰鍰金額
NT$3,6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駕駛車輛隨地拋棄煙蒂。
處分日期
2020/07/06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駕駛車輛隨地拋棄一般廢棄物(垃圾)。
處分日期
2020/07/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08年3月15日13時50分,查獲貴公司(清除車輛KLB-9822)清運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廢塑膠混合物進廠,經平台人員執行檢查,發現其長度超過70公分,已違反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高雄市南區資源回收(焚化)廠廢棄物進廠管制事項第4條第2項及第12項規定,業經該廠予以部分退運在案,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事業109年5月7日函申請乙級清除許可變更,案附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9年1月9日高市經發商字第10960051100號商業所在地變更核准函影本(機構地址變更為高雄市鳳山區鳳燕二街91號1樓),惟未於變更(109年1月9日)後30日內(109年2月8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遲於109年5月7日申請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仁武資源回收廠於108年9月4日11時55分,貴公司車號(ZY-406)併車清運之廢棄物,經稽查發現廢棄物含有易燃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檢測數值570PPM超標,已違反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高雄市仁武資源回收(焚化)廠廢棄物進廠管制事項第4條第16款規定,業經該廠依上開管理規則第10條第5款規定予以全車退運在案,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理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108年9月26日派員至南區資源回收廠執行清運機具道路攔檢作業,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車號:593-Y9)車體後方未設置污水截留溝及污水導流管,核無污水收集能力,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3
罰鍰金額
NT$9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月23日派員督察,現場查核發現貴公司高雄廠冷卻水塔廢水管線連接至放流水管線,惟其流向未登載於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亦無該股廢水之水質水量資料,貴公司高雄廠未依登記事項運作並未依規定辦理變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3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鱔魚屠宰加工作業,其宰殺清洗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廠後方排水溝,並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再查,貴公司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3
罰鍰金額
NT$108,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9年4月6日派員至該廠查核時,於現場放流口(D01)取樣化驗結果:鋅為6.12 mg/L(標準限值為5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略以):「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3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塑膠杯)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0/07/03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鮮花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0/07/03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輪胎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0/07/03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工地施工,車輛進出輪胎夾帶泥土,致污染地面,現場未善管理之責。
處分日期
2020/07/03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盆栽)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0/07/03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繫掛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廣告於號誌燈桿上。(沐之文華 No.2)
處分日期
2020/07/03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繫掛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廣告於路燈桿上。(沐之文華 No.2)
處分日期
2020/07/0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本局109年4月28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該公司109年1月、2月申報總清運量為463.16公噸/月、453.32公噸/月,已超出清除許可量上限(409公噸/月)10%容許差值(449公噸/月),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2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位於本市岡山區本洲里10鄰本工5路9號代操作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其排放管道(P101)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一氧化碳監測數據,在109年3月14日下午16時、17時、22時、23時,分別為153.86ppm、94.83ppm、81.64ppm、80.89ppm,超過操作許可證(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039-6號)排放管道(P101)一氧化碳排放標準80ppm(環評值),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於109年6月1日22時55分派員前往本市前鎮區中山二路與林森四路交口工地(獅甲段158-0地號)稽查時,發現貴分公司正使用預拌混泥土車等動力機械正進行灌漿作業之妨害安寧行為,惟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性工程之證明文件,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旨揭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2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麵包烘培作業,並於作業區內發現有清洗機具水槽,且廢水管線未排(納)入公共下水道系統,亦未處理即經由軟管排放至廠外排水溝,現場確認乳白色廢水係由貴公司所排放,並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再查,貴公司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2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108年10月23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廠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108年4月至8月,其他以物理處理法處理之混合五金廢料(D-2527)、廢電線電纜(以物理處理法處理者)(D-2601)、廢電子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E-0217)108年6月,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7/02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廢棄物(油漬)隨雨水由廠內流出,致污染地面。
處分日期
2020/07/02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係本府工務局為加強本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管理,會同本府警察局、本局辦理道路聯合攔車稽查,於109年6月3日15時17分至本市仁武區澄觀路一段86號前車道攔查,貴公司營業貨運曳引車、半拖車載運混凝土塊及碎磚塊,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檢查、採樣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依同法處第49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425 頁,共 130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