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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共 29,874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7101 - 17150 筆)

處分日期
2017/09/07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第1目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6年06月19日派員前往本市安南區公學路一段121巷內巡查,發現有棄置一垃圾包內含貴公司之資料。貴公司所產出之一般廢棄物未依公告之收集時間、指定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垃圾車清除。
處分日期
2017/09/06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山上廠從事樹脂製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1287-00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27日派員稽查,發現該製程污染源設備E001燃油鍋爐4月7、14、21日;5月3、4、5、19、26日;6月15、16、19、20、21、23、26、30日紀錄不完整,與許可核定內容需每日紀錄不符,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處分日期
2017/09/06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山上廠從事樹脂製造程序,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規範之石化製程,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27日至貴公司山上廠稽查,發現廢水處理設施收受處理製程之污泥,惟現場處理設施,採開放曬乾床方式進行乾燥處理,未採用密閉或圍封方式集氣系統,即未符合氣密狀態。
處分日期
2017/09/06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在本市北門區從事污泥再利用產品之保溫材料加工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6月2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堆置逸散性粉粒狀物質體積超過3千立方公尺以上,尚未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逕行設置、操作土方堆置程序。
處分日期
2017/09/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15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389mg/L,標準值150mg/L,未符合畜牧業(一)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9/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官田廠從事電弧爐煉鋼生產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6月20日派員執行106年電弧爐煉鋼業爐碴流向督察計畫,督察時發現貴廠部分事業廢棄物氧化碴、還原碴混合貯存,貯存設施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有污染地面情事,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處分日期
2017/09/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官田廠從事電弧爐煉鋼生產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6月20日派員執行106年電弧爐煉鋼業爐碴流向督察計畫,督察時發現貴廠未申報其電弧爐煉鋼程序、金屬軋造程序、廢水處理程序、材料(光電)實驗作業程序於106年1月與2月之原物料使用情形。
處分日期
2017/09/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自辦城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廠新建工程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貴公司於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本局審查核准前即已先行施工該廠房增建工程作業;其所衍生之廢棄物明顯未經審查核准後而進行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行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9/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鋁製品鑄造作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6月27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委託清除其產出之毛胚、鋁溢塊及廢油等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惟未記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
處分日期
2017/09/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金屬製品製造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6月26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於106年3月及4月間,廢棄物D-1201金屬冶煉爐渣,未依規定正確申報產出量情形。
處分日期
2017/09/0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金屬製品製造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6月26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產出之廢棄物爐碴與廢銅混合貯存,且產出之廢棄物D-1201金屬冶煉爐渣、D-1099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及C-0110銅及其化合物(總銅),其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處分日期
2017/09/06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臺端於違反地點因未妥善清理處所積水容器(水桶)且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現場採樣並拍照存證。
處分日期
2017/09/06
罰鍰金額
NT$3,600
違反法條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款
違規情節
本市安南區公所通報安南區溪心段472、508地號,雜草叢生高度逾一百公分以上未刈除,影響環境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並於106年7月24日函文臺南市第91期溪心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表人:黃筱婷),限期於文到10日內改善;本市安南區公所於106年8月7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並未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9/06
罰鍰金額
NT$3,600
違反法條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款
違規情節
本市安南區公所通報安南區理想段1742地號,雜草叢生高度逾一百公分以上,影響環境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並於106年7月24日函文臺南市第104期理想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表人:黃筱婷),限期於文到10日內改善;本市安南區公所於106年8月7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並未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9/06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6年6月14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日前將顏料弄翻導致外流污染水溝。
處分日期
2017/09/06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9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6年6月30日派員前往貴場(本市安定區中沙里沙崙4-6號)周邊巡查,發現貴場場內有露天曝曬雞屎致產生惡臭,飼養家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處分日期
2017/09/05
罰鍰金額
NT$6,300
違反法條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4月6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671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302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一)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9/05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永康廠貯存設施因未保持完整,導致媒底灰因雨水而滲出污染路面。
處分日期
2017/09/0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第一廠從事樹脂製造作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7月20日執行民眾陳情案件督察,發現貴公司第一廠堆置大量廢樹脂(廢棄物代碼:D-0202),有部分廢樹脂放置於廢液貯存區,未分類貯存,且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有滲出污染地面情形;另有部分廢樹脂露天貯存,未設有有防止雨水流入之設備或措施。
處分日期
2017/09/0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6月14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查處環保犯罪案件,督察時貴公司負責人賴○○表示,104年間昱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昱寶公司)、宥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車輛確實有清運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鹽水廠氧化碴(石)(R-1209)、還原碴(石)(R-1210),直接運至本市白河區白河里中興段1990-3、1988及1988-1等地號(宏崴工程行)堆置而未至聯單申報之再利用機構地址,而貴公司除於網路申報接收且再利用完成外並替昱寶公司申報清除情形,明顯未依規定連線申報再利用情形。
處分日期
2017/09/0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9日派員前往貴公司台南廠稽查,發現106年1、2月該廠水泥磚瓦(混凝土磚)生產程序未使用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仍申報106年1月1日至106年2月17日期間收受416筆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聯單完成再利用,產品為水泥磚瓦(混凝土磚),及106年2月20日至3月8日期間收受127筆事業廢棄物電弧爐煉鋼業氧化碴申報聯單未依規定簽章。
處分日期
2017/09/0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6月14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查處環保犯罪案件,督查發現貴公司清除臺南市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鹽水廠及高雄市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之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R-1209)、還原碴(石)(R-1210)至臺南市東山區均益達企業有限公司東山廠再利用未依規定留存事業廢棄物申報聯單及104年8月15日(聯單編號:R850058210402488、R850058210402490、R850058210402493、R850058210402494)等4筆之清除車輛即時追蹤系統軌跡至臺南市白河區白河里中興段1990-3、1988及1988-1等地號爐碴堆置場,未至聯單申報之再利用機構地址,明顯未依規定連線申報清除情形。
處分日期
2017/09/04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飼料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26日派員稽查,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現場查核發現M01製程105年度使用4~6號重油量為510公秉/年,已超過許可用量444公秉/年,是貴公司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處分日期
2017/09/04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飼料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26日派員稽查,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飼料製造程序(M02),現場查核發現M02製程105年度使用豆粉量為3,469.95噸/年(許可量為2,250噸/年)、魚粉量為2,313.3噸/年(許可量為1,500噸/年)、米糠量為6,939.9噸/年(許可量為4,500噸/年)、粉頭量為6,939.9噸/年(許可量為4,500噸/年)、大麥粉量為3,469.95噸/年(許可量為2,250噸/年)、水產飼料之產品產量為23,133噸/年(許可量為1,500噸/年),均已超過個別操作許可證核准量,是貴公司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處分日期
2017/09/04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磚瓦製品製造程序(M01)從事磚瓦製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7月7日至貴公司督察時,M01製程運作中,發現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水洗塔洗滌液pH值6.7,未符合操作許可證核准操作範圍7~12;再查操作許可證核准之燃料為無煙煤,惟現場確有添加木屑作為燃料使用等情事,均未依本府核准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
處分日期
2017/09/04
罰鍰金額
NT$10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5月3日派員稽查,現場查核該公司廢(污)水經T01-15中和池→T01-16中間水池→放流口,經查與排放許可登記流程不符(流向未經T01-17砂濾器),貴公司未依登記事項作並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
處分日期
2017/09/04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貴校於違反地點因未妥善清理塑膠桶內積水且有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經現場採樣並拍照錄影存證。
處分日期
2017/08/3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貴公司善化廠104年9月21日取得本府核發之其他基本化學材料製造程序(M11)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從事其他基本化學材料製造,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規範之石化製程,本府環保局於106年7月13日至貴公司稽查時,發現貴公司M11製程正常運作(未有維修)中,且收受處理該M11製程(石化製程)之污泥處理設施(消化池、脫水機)未採用密閉或圍封方式集氣系統,即未符合氣密狀態。
處分日期
2017/08/3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善化廠分別105年11月15日取得本府核發之其他有機酸化學製造程序(M07)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從事其他有機酸化學製造,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規範之石化製程,本府環保局於106年7月13日至貴公司稽查時,發現貴公司M07製程正常運作(未有維修)中,且收受處理該M07製程(石化製程)之污泥處理設施(消化池、脫水機)未採用密閉或圍封方式集氣系統,即未符合氣密狀態。
處分日期
2017/08/31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10日23時55分許派員至本市永康區東橋五路與東橋六街交叉口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噪音管制區管制時段內現場正使用動力機械進行灌漿作業產生施工噪音,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經現場攝錄影存證。
處分日期
2017/08/31
罰鍰金額
NT$1,1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鋁製品鑄造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金屬基本工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6月27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於鋁錠壓鑄前將離型劑噴灑於模具產生之作業廢水,由機臺收集溝流至收集井後排至廠外地面水體,並於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4,250mg/L,標準值1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1360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金屬基本工業放流水標準,且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文件。
處分日期
2017/08/31
罰鍰金額
NT$26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公司安定營業所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環保警察第三中隊及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5月16日派員前往稽查,作業製程:聚氯化鋁攪拌加碳酸鈣-液鹼調pH成份-聚氯化鋁-過滤-分裝,係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定義化工業,貴所未領有工廠登記證,未妥善收集製程產生之酸性廢液,逕自由雨水道棄置於廠外水體(曾文溪),現場廢水檢測pH3.8,有害健康物質銅檢測值0.058mg/L;總鉻檢測值0.153mg/L;鉛檢測值0.076mg/L;鎳檢測值0.186mg/L,並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1款所稱情形重大行為。
處分日期
2017/08/31
罰鍰金額
NT$467,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善化分場從事畜牧業,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經本府限期於106年6月4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善化分場未依規定於限期改善日期屆滿前提出完成改善或補正等相關文件,依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第9條第2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6年7月5日前住貴公司善化分場進行現場查驗,現場清點牛隻為136頭,仍超出貯留許可登載數量且未於限期內完成貯留許可文件變更,確認貴公司善化分場未成改善或補正,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按次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8/3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6年6月27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現場會同陳炳宏於公司後方防火巷發現有2桶清洗手部油漬廢液洩漏,貯存容器未保持清潔完整,有滲出至場內溝渠情事。
處分日期
2017/08/3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8月1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8月14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8月1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8月15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8月15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8/3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8月1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8月15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8月1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8月16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8月16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8/3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8月1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8月1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8月1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8月17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8月17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8/3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8月1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8月18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8月2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8月19日至106年8月21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8月19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8/3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8月1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8月1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8月1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8月18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8月18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8/3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8月1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8月18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8月2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8月19日至106年8月21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8月20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8/3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8月1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8月18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8月2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8月19日至106年8月21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8月21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8/3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8月1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8月14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8月1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8月15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8月15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8/3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8月1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8月15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8月1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8月16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8月16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8/3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8月1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8月1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8月1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8月17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8月17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8/3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8月1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8月1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8月1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8月18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8月18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8/3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8月1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8月18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8月2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8月19日至106年8月21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8月19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8/3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8月1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8月18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8月2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8月19日至106年8月21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8月20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8/3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8月1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8月18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8月2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8月19日至106年8月21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8月21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8/3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8月1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8月14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8月1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8月15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8月15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8/3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8月1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8月15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8月1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8月16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8月16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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