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共 65,11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28051 - 28100 筆)
- 處分日期
- 2018/05/22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8/05/22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洗衣槽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8/05/22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塑膠容器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8/05/22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波浪板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8/05/22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洗手台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8/05/22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8/05/22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天溝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8/05/22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浴缸)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8/05/22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鐵罐)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8/05/22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8/05/22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塑膠碗)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8/05/22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水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8/05/22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洗手台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8/05/2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3月30日派員至貴廠M05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發現共計2顆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所定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2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3月30日派員至貴廠M02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發現共計2顆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所定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21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楠梓加工出口區中央路39號從事壓克力樹脂製造程序(M01),於本年3月16日經本局人員進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設備元件(編號:S09-F01,流體組成:MMA,背景值:8.47ppm,檢測值:5,148ppm)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21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大社區興工路4號從事苯乙烯製造程序(M04),於本年1月25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發現1點洩漏(設備元件編號FICV-3119-06,淨檢值為8750.60ppm),洩漏淨檢值大於「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2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大社區興工路4號從事丙烯腈-苯乙烯共聚合物(AS)化學製造程序(M06),於本年1月25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發現1點洩漏(設備元件編號EA-301B-02,洩漏淨檢值為81985.70ppm),洩漏淨檢值大於「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21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現場工地已拆除完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調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21
- 罰鍰金額
- NT$32,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前鎮區憲德段48、56、57-4地號共3筆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即逕行施工。
- 處分日期
- 2018/05/21
- 罰鍰金額
- NT$37,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餐廳新建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即逕行施工。
- 處分日期
- 2018/05/21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案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三中隊通知,本局107年4月18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該隊人員至「喬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綠洲土石方資源堆置場」聯合稽查,發現現場近路口處堆置廢紅泥(代碼:D-2499),該堆後端則為黃褐色之營建混合物(代碼:R-0503),據喬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人員羅瑜翔表示,堆置物來源係「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9號」,按所提三聯單資料所示貴公司107年4月14日起至107年4月18日期間至上開場址清運廢紅泥(D-2499),經查貴公司與東南水泥公司僅簽訂營建混合物(R-0503)之清除契約,未與簽訂廢紅泥(D-2499)清除契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3月19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高雄營運據點從事廢活性碳再利用,未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3月19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高雄營運據點從事廢活性碳再利用,分別至不同客戶端收取廢活性碳,未作成營運紀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21
- 罰鍰金額
- NT$18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3月22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公司廢液pH值大(等)於12.5(代碼:C-0201)106年7月、9~12月,非有害廢鹼(代碼:D-1502)106年7~9月、11月~107年1月,未納入公告之廢物品混合物(代碼:D-1999)106年10月、12月~107年1月,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上開異常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21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係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農業局分別函轉民眾陳情,本局107年3月22日派員至本市永安區保安路49-8號稽查,發現貴事業收受廢塑膠(代碼:R-0201)從事再利用行為,廢塑膠露天貯存且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亦未於明顯處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21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係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農業局分別函轉民眾陳情,本局107年3月22日派員至本市永安區保安路49-8號稽查,發現貴事業收受廢塑膠(代碼:R-0201)從事再利用行為,惟未具再利用機構資格,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21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車輛行駛中,散落污染物,致污染地面。
- 處分日期
- 2018/05/21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放置廣告物於路面公共設施上。
- 處分日期
- 2018/05/21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107年3月27日派員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執行道路攔檢作業,發現台端(即鎮港環保企業行)所屬清運車輛車號536-BW,清運中垃圾滲出水濺落地面,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所定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按貴公司107年5月8日屹聯字第1070508001號函辦理申請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申請,經查所附負責人身分證影本(107年2月23日換發),住址登載為「本市鳳山區忠義里30鄰光復路二段339之5樓」,與本局104年11月19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441385700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負責人住址登載為「本市苓雅區福德三路353巷32號」明顯不符,貴公司未於負責人住址變更(107年2月23日)後30日內(107年3月25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19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派員於107年4月14日22時2分前往小港區永順街93巷旁工地稽查時,發現貴公司使用預拌混凝車等動力機械進行施工區內連續壁灌漿作業之妨礙安寧行為,惟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性工程之證明文件,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高雄市政府104年9月15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0439177001號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19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花灑)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8/05/19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繫掛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廣告於電桿定著物上。
- 處分日期
- 2018/05/19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繫掛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廣告於電桿定著物上。
- 處分日期
- 2018/05/18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7年5月3日至貴社區稽查時,發現貴社區原領有之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有效期間至106年12月16日止,貴社區未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文件),而排放污水至社區外地面水體;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18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7年5月3日至貴社區稽查時,發現貴社區原領有之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有效期間至106年12月5日止,貴社區未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文件),而排放污水至社區外地面水體;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18
- 罰鍰金額
- NT$35,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本營建工地屬空污費一級營建工地,應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本次會勘由該公司邱少邑陪同,經現場查核,該工地已進行施工,並完成部分鋼構,顯已違反水污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汙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1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全程由事業代表陪同巡視,並於放流口進行採樣,採樣過程皆依環檢所公告方式進行採集保存及運送,並由環保署認可之檢測公司執行,水樣經檢驗報告顯示其放流水水質之SS為191,超過法定標準,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1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遷址變更登記,公司所在地登載為「本市前鎮區臨水南路46號」,貴公司未於變更(106年12月29日)後30日內(107年1月27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1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派員於107年03月20日10時07分至本市鳥松區水管路566號稽查時,發現貴公司廠房內堆置塑膠粒發生火災延燒近鄰公司廠房,並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及周界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佈於空氣中或他人財物。」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17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7年4月25日至貴公司「鳳山區過埤段299地號新建工程」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即逕行施工。
- 處分日期
- 2018/05/17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7年4月25日至貴公司「鳳山區過埤段296地號新建工程」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即逕行施工。
- 處分日期
- 2018/05/1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違規情節
- 貴牧場從事畜牧業(一),經本局於107年3月30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233mg/L(標準限值為80mg/L)、化學需氧量792mg/L(標準限值為600mg/L)、懸浮固體174mg/L(標準限值為1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05/17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7年1月25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其他前述化學物質混合物或廢棄物容器(B-0399),未依規定於太空袋最外層標示廢棄物貯存日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1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1月2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廠106年1至8月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合物(代碼:D-1099),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上開異常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17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2月14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公司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代碼:A-8801)106年10月至106年12月,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上開異常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1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07年5月6日來函表示,位於本市永安區竹子港段1008地號(本市永安區永工六路4號)之拆除工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7年4月19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7A001114號准予拆除函)已完工,且該工程已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在案,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即自行拆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1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07年5月6日來函表示,位於本市永安區竹子港段1008地號(本市永安區永工六路4號)之拆除工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7年4月19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7A001114號准予拆除函)已完工,且該工程已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在案,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流向,即自行拆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5/17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107年3月15日派員至本市仁武區中正路447號巷口(仁營段73、74地號農業區土地)稽查,發現貴公司現場堆置廢鐵,據貴公司楊○○107年4月20日至局表示,部份來源為工廠,然查貴公司清除許可證(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332223500號)未申請貯存場或轉運站,上開堆置廢鐵行為,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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