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
共 4,793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801 - 1850 筆)
- 處分日期
- 2018/09/16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現場操作有毒氣體(氨氣)未經有效輸送以致氨氣外洩,無裝設氨氣收集處理設備。
- 處分日期
- 2018/09/13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21日派員前往本府所屬公共造產營建剩餘土石方堆置處理場(宜蘭縣三星鄉尚武村中興路77-7號)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物空氣污染物設施管理辦法」稽查,因堆置場採覆蓋防塵布,覆蓋面未達堆置區面積80%,記缺失4點,本府環境保護局於本(107)年6月22日以府授環空字第1070016400號函限限於同年7月12日前改善完成;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同年7月16日派員複查結果,堆置場(編號:X001、X003、X004)未覆蓋,仍未改善完成,已違反修正前(違規時)空氣污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
- 違規情節
- 貴廠(廠址:宜蘭縣三星鄉尚武村中興路77之2號),屬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事業,應依規定於今(107)年7月底前申報今(107)年度1~6月廢水處理情形相關資料,惟貴廠未依規定於期限前申報,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3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1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宜蘭縣蘇澳鎮龍德段125地號未經許可堆置氧化爐碴,經量測體積約12,300立方公尺,已達行政院環保署指定公告「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6萬公噸/年以上者」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程序,惟貴廠未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 處分日期
- 2018/09/10
- 罰鍰金額
- NT$2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砂石堆置作業(作業地點:宜蘭縣蘇澳鎮湖口段616地號土地),於107年7月3日未依規定收集處理含有砂石之逕流廢水,且該堆置區未設置遮雨、擋雨、導雨措施及沉砂池,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查獲屬實,本府依法令貴公司限期改善在案(限改期限自107年7月3日起至107年8月2日止,共計30日);惟貴公司於改善期限屆滿前仍未完成改善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7年8月8日派員複查查獲屬實。
- 處分日期
- 2018/09/1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
- 違規情節
- 大腸桿菌群檢驗值10CFU/100mL未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09/07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設置之乙級專責人員因故於106年12月11日申請註銷,由貴廠申請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代理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經本府於106年12月11日府授環水字第1060031996號函核備在案;惟貴廠未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即107年3月10日前),完成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查核屬實。
- 處分日期
- 2018/09/0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1.至五結鄉中正路二段183號稽查,現場為福祐汽車修理廠,至廠內稽查廠內截流溝經清洗汽車零件等物,產生油漬經截流溝流至廠外雨水溝,因現場未有效處理以致污染中正路二段183號旁雨水溝,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予以告發。2.現場告知業者於107年7月9日完成雨水溝油漬清理,截流溝及油水分離槽改善工程於107年7月29日完成改善,屆時將派員前往複查。3.現場拍照備查。
- 處分日期
- 2018/09/0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5日派員前往貴公司(宜蘭縣冬山鄉德興一路69號)稽查,發現現場堆置場(編號:X001)未依規定覆蓋防塵網(10點),依照「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記點10點。本案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06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
- 處分日期
- 2018/09/05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3款
- 違規情節
- 1.至陳情地點冬山鄉香中路258號稽查,現場於該戶前方發現堆置約25包生活垃圾且未分類處理(紙箱,果皮、廢衣物及生活垃圾),以致孳生蚊蠅,影響環境衛生。2.經查本戶為神詠精密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宿舍,其管理人員為鍾文志,鍾員表示:其垃圾為神詠精密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所共同產生,且此處為該公司所有。3.本案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並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18/09/04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經前往稽查該場目前飼養豬隻約500頭左右,業者表示所產生之廢水目前排放至全勝畜牧場處理。2.查方順昌畜牧場領有排放許可證到期日為107年6月26日止目前尚未申請展延。3.現場該場廢水產生排至全勝廢水處理設施,惟該場未申請貯留許可文件,而進行貯留行為後排放至全勝費水處理設施處理。4.現場檢送限期補正通知書G-15-000283號要求該場於107年8月16日16時前完成貯留許可文件申請或提送出清計畫書。5以上過程均已拍照錄影,並將上述內容口述業者瞭解。6.以上空白。
- 處分日期
- 2018/09/0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處分日期
- 2018/08/30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宜蘭縣蘇澳鎮長安里永昌路46號)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程○○於107年6月26日出差,其代理人為陳○○(具有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證照資格),但陳○○申請外出至太白山礦區植生綠化工程驗收(地點太白山非屬同蘇澳廠區)未在廠區內,亦未有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及保存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代理紀錄文件,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處分日期
- 2018/08/3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所屬武荖坑廠,於105年12月至106年4月期間收受燃煤飛灰再利用產製其他未列名水泥製品(水泥方塊),與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不符,且經經濟部工業局於106年7月21日派員赴廠督導查核後,後續仍於106年8月13日前有上述違規之情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8/3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18/08/3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18/08/27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從事「南澳工務段蘇澳監工站106年度預約經常性災害搶修工程」(管制編號:G107G3Z066-1),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05年12月1日前1日完成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遲至107年8月3日始完成繳費,逾期達611日超過30日以上
- 處分日期
- 2018/08/27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工地周界:圍籬高度不符合營建工程等級之規定或圍籬種類不符合規定。記缺失4點。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記缺失10點。
- 處分日期
- 2018/08/27
- 罰鍰金額
- NT$35,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第9款
- 違規情節
- 1.至宜蘭縣大同鄉英士村明池山莊會同客服部(李信錩)副理稽查,發現貴處之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吳明宗)及代理人均未在現場,雖○○之5、6月份出勤紀錄,貴處未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款及第18條第1款規定,亦無請假紀錄簿(單)及提供廢(污)水處理專責因故未能常駐在場時填寫,且該請假紀錄簿(單)未保存3年。2.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第9款暨水污法第48條第3項規定裁處。
- 處分日期
- 2018/08/2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107年6月6日12時10分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於本縣礁溪鄉瑪僯路15號附近從事土石載運作業,因未設置有效防制措施,致砂石泥土污染瑪僯路道路路面。
- 處分日期
- 2018/08/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廠係電弧爐煉鋼之基本金屬製造業,本局107年1月12日辦理營運現況查核,發現該廠氧化碴堆置區堆置量過多,將堆置貯存區截流排水溝掩埋,降低收集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之功能,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 處分日期
- 2018/08/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廠係電弧爐煉鋼之基本金屬製造業,本局107年1月12日辦理營運現況查核,發現該廠爐碴冷卻區仍有氧化碴、還原碴區隔不明確問題,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 處分日期
- 2018/08/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本日會同宜蘭縣環保局執行水污染、空氣污染及廢棄物聯合查察;水污染及空氣污染查核結果由宜蘭環保局另行記錄及告發。二、該公司為電子零組件製造業,主要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包含B-0299、B-0199、R-0910、C-0301等廢棄物。三、查其廢棄物貯存區有堆置14袋太空包裝之空瓶,據現場員工表示,該塑膠空瓶申報為B-0199或B-0299之其他前述化學物質混合物或廢棄容器,其原處理方式為原料供應商回收,惟自本(107)年初,原料供應商不再回收使用過後之原料盛裝容器,目前容器貯存於廠內,擬辦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於廠內清洗後委由清除處理機構處理,惟查其廢棄物清理書B-0199及B-0299應為化學實驗作業程序產出與現場塑膠空瓶不符查塑膠空瓶(二氧化矽蝕刻劑、硝酸等原料空器)等應屬製程產出之C類或D類廢棄物產出未登載於清理計畫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現場14袋太空包裝之塑膠空瓶亦未申報貯存數量。四、查該公司C-0301廢液閃火點小於60℃之廢棄物貯存情形,其C-0301分為兩區貯存,該C-0301於其中上述一區貯存時未標示產出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侑持性標誌等標示,另一分C-0301貯存區,部分貯存容器未標示貯存日期及標示成分名稱與該廢棄物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8/22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
- 違規情節
- 查該公司C-0301廢液閃火點小於60℃之廢棄物貯存情形,其C-0301分為兩區貯存,該C-0301於其中上述一區貯存時未標示產出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侑持性標誌等標示,另一分C-0301貯存區,部分貯存容器未標示貯存日期及標示成分名稱與該廢棄物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8/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承攬本縣羅東鎮公所羅東壽園第二座納骨塔新建工程,107年5月14日本局至羅東壽園執行督察,發現該公司違規事實如下:該公司雖已申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依其工程規模,已屬應依「廢棄物清理法」提報營建工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經核可後始得開工。惟貴公司尚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同意,即於工程施工工區逕行整地工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8/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承攬本縣羅東鎮公所羅東壽園第二座納骨塔新建工程,107年5月14日本局至羅東壽園執行督察,發現該公司違規事實如下:於羅東壽園火葬場後方谷地,堆置前述營建工程產生之營建混合物廢棄物,並混雜廢樹枝、磚瓦石塊、廢木材及廢墓碑等廢棄物,明顯不符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8/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查該分公司係列管之電子零組件產品製造業,107年4月25日本局派員至該分公司執行督察,發現該分公司違規事實如下:(一)漏報原物料活性碳(190217)每月使用量。(二)廢棄物D-1801、R-2408、D-0299、E-0218產出申報量有數月申報數量大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可量。(三)於107年3月30日委託清除機構清運22.14公噸廢切削油(液)(D-1704)一批,未依規以公告格式之「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申報,僅以簡易遞送三聯單申報清運,且未將該廢棄物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申報。(四)前述違規事實明顯與核定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8/22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查該分公司係列管之電子零組件產品製造業,107年4月25日本局派員至該分公司執行督察,發現該分公司廢棄物C-0201、D-1504、D-0701貯存現場未有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廢液pH值大(等)於12.5(C-0201)106年3月申報剩餘貯存量5公噸,最近1次清除申報紀錄107年4月清除2.727公噸,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液pH值大(等)於12.5(C-0201)明顯貯存超過1年未清除且未提出展延申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及其子法「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8/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該廠係列管之電子零組件產品製造業,107年4月17日本局至該廠執行督察,發現該廠廢液pH值大(等)於12.5(C-0201)廠內貯存量明顯與定期申報量不符,該廠業表示係未經許可前即投入該廠污水處理設施處理並循放流水系統至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納管處理;於廠區外(非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定貯存區域)堆置貯存24袋氯化鈣污泥與中和後之二乙二醇丁醚(BDG)廢液十幾桶,明顯與核定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8/22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
- 違規情節
- 該廠係列管之電子零組件產品製造業,107年4月17日本局至該廠執行督察,發現該廠廢液pH值大(等)於12.5(C-0201)106年申報剩餘貯存量20公噸,最近1次清除申報紀錄107年4月清除15.453公噸,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液pH值大(等)於12.5(C-0201)明顯貯存超過1年未清除且未提出展延申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及其子法「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8/21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1.至宜蘭市凱旋路480號對面(力信擎天營造工地)巡查,現場工地正進行灌漿作業(混凝土澆置14樓),經查該時段禁止從事營建作業,職現場責令工地人員盡速改善。2.工地負責人(方銘坤),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八條,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18/08/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廠係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從事以再生資材(電弧爐煉鋼爐碴-氧化碴等)為主要原料之混凝土產品製造業,本局於107年1月12日辨理營運現況查核,發現貴廠圍牆破損,明顯久未修復,不符經濟部公告之再利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運作管理規定,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8/21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 違規情節
- C-0172最近一次清除日期為105/8月,依規應於106/9月將C-0172完成清除或申請展延,惟事業表示將於106/10月完成清除已逾期且未申請展延。(
- 處分日期
- 2018/08/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係合法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取得宜蘭縣政府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年宜縣廢清字第0094號,許可期限至110年1月6日,營運紀錄存放地址:宜蘭縣羅東鎮中山路一段168巷123號),本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9年18日派員督查時,發現該公司營運紀錄存放地址未存放於許可證文件登記地點,實際存放地點為五結鄉鎮安段67地號,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子法「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8/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係公民營廢棄物處理及清理機構,目前停止營運中,本局於107年1月12日辨理現況查核,發現該公司廠內堆置樹脂類廢棄物約200個貝克桶,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及其子法「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8/21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
- 違規情節
- 查該公司係列管之金屬製品製造業,107年3月15日本局至貴公司執行督察,發現該公司違規事實如下:(一)非有害性混合廢液(廢棄物代碼:D-1599):未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及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二)廢液pH值小(等)於2.0(廢棄物代碼:C-0202):未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及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依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第1目規定廢液pH值小(等)於2.0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中之腐蝕性事業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環保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
- 處分日期
- 2018/08/21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 違規情節
- 1.依據廢清法與再利用法規辦理。2.本日辦理事業106年6月份再利用物質申報資料查核事業再利用現況。3.106年6月份事業再利用物質收受情形:(1)D-0902:339.36噸。(2)R-0910氟化鈣污泥:1564.77噸。(3)R-1106煤灰:7879.9噸。(4)R-1107煤灰+底灰:1663.09噸。統計收受11477.66噸4.另現場採樣進2天進廠再利用氟化鈣污泥,來源為旺宏及聯華電子(如聯單),進廠後混和堆置於儲坑,採樣3點,2個樣品送樣檢驗。106年9月19日檢驗報告出爐,顯示該樣品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結果,萃出液中總銅濃度29.9毫克/公升(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管制標準,該批氟化鈣污泥不符合經濟部工業局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8、氟化鈣污泥再利用規定,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範圍,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8/21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該公所係本縣公有殯葬設施-羅東壽園之管理機關,107年5月15日本局至羅東壽園執行督察,發現於羅東壽園火葬場後方谷地(冬山鄉草漯段13地號),遭人棄置營建混合物(磚瓦石塊、廢木材、廢花材、廢墓碑)等廢棄物。貴公所為前述土地及殯葬設施之管理人,未善盡管理責任,妥善清除、處理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8/2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
- 違規情節
- 一、本日係執行交辦案件督察(新城溪流域水質監測)。二、該公司從事鉛蓄電池製造,領有宜蘭縣政府核發之許可證(宜縣環水措字第10113-03號)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三、該公司主要製程為鑄造、塗板、化成、組立、充電等程序,不同廠區之原料或半成品以推高機運送進出,其主要廢棄物有污水場前處理之沉沙污泥(鉛膏),製程收集之廢鉛塵,製程管溝之污泥及污水場處理後之廢水處理污泥,以上依廢清書皆報為C-0102鉛及其化合物,另有主要廢棄物鉛蓄電池C-0170。四、承上,廢水處理產生之C-0102污泥委託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清除處理,廢水處理前沉沙收集之污泥、廢鉛塵及製造區管溝之污泥委託泰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除及泰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處理。五、查核其廢棄物貯存情形,C-0102堆置於戶外,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規定。六、該公司C-0102廢棄物之廢鉛膏(污水處理前之沉沙污泥)、製程區管溝清理之污泥及廢極板等之貯存,未依規定標示產生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有害特性等標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凖第7條規定。七、上述含鉛廢棄物之貯存情形及廠內以堆高機運送含鉛原料或半成品之過程,有少許鉛屑落於戶外之地面,可能造成污染,現場請業者加強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8/08/2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 違規情節
- 該T01-43及T01-44鋁置換槽其底部沉積污泥,燿華公司挖出後以塑膠袋包裝後暫存廠內,後續擬以A-8801含銅污泥清除處理,惟上述污泥現場貯存情況未標示危害特性、來源、產出日期、重量等資料,違反廢棄物清理清第36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8/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廠係列管之水泥產品製造業,107年4月1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本局至貴廠執行督察,發現貴廠將廢保溫綿、耐火泥及廢磚等事業廢棄物露天貯存,未有防止雨水、地表水流入、滲入之措施,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8/1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1070511 11:55~12:20 E:121.83134 N:24.664291.本日至現場稽查(五結鄉利工一路二段)稽查,因於廠區周界外下風處有間歇性異味,故入廠稽查,該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M01(漁產品製造程序)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宜縣府環操證字G0806-00號)。2.現場稽查結果其污染源設備新增一套熱乾燥設備(循環式),操作溫度廠方表示約100度,其廢氣流向另接管線至原防制設備A001(水簾幕設施),與操作許可不符。3.已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擬請業務科錄案辦理。4.另廠方負責人表示本日上午製程作業使用新增之熱乾燥設備,導致異味散於周界。5.現場告知負責人陳茂盛,限期於30日內辦理許可證異動或變更。6.現場拍照備查。
- 處分日期
- 2018/08/14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從事基本化學原料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宜縣環排許字第00002 - 11號)在案,查貴廠中和池至冷卻器之管線有連接地下水管、防溢堤回收管線及壓濾機管線,且冷卻水收集溝流向與前揭許可內容不符,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7年5月30日派員稽查查獲屬實,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8/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8/1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5月30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廠(宜蘭縣蘇澳鎮新城里新城一路120)鉀肥製造程序(編號:M04)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不符:1、填充床式洗滌塔(編號:E401)作業區鹽酸暫存槽未納入許可證、吸收塔(編號:E901)旁洗滌塔未納入許可證、填充床式洗滌塔(編號:E401、E402)尾氣經過吸收塔(編號:E901、E902)再經2支吸收塔進入洗滌塔(編號:A901)其中2支吸收塔未納入許可證(餘編號:E402、E403、E404、E405、E406設置情形與上揭情形相同,應納入許可證內容)。2、洗滌塔(編號:A901)流率現場操作數據為360L/min與許可證內容不符。3、洗滌塔(編號:A002、A003)進氣孔未密封與許可證內容不符及因進氣孔未密封廢氣(鹽酸氣體)於未經許可該定之排放管道(編號:P002、P003)排放至大氣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8/1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9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宜蘭縣蘇澳鎮新城里新城一路120號)氯化鈣化學製造程序(M07)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製程之污染源(編號:E311)消化槽(槽型反應器)進行石灰石投料作業,於開蓋過程中鹽酸氣體逸散(未依操作許可證核可內容密閉收集),未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另洗滌塔液體(洗滌液)於批次作業結束後,將洗滌液回收打入反應槽(利用原本之洗滌液水泵),此時洗滌塔無洗滌水打入,廢氣(鹽酸氣體)未經洗滌經由排放管道排放,未有效收集及處理空氣污染物,該氣體屬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款所定空氣污染物之毒性污染物種類,長期嚴重影響生活環境及公眾生命健康財產,已違反修正前(違規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8/1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7日派員前往貴廠(宜蘭縣冬山鄉東城村香中路310號)進行金屬軋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稽查,發現與許可內容不符:1、文氏洗滌塔(編號:A001)流率數值為0公升/分鐘,2、壓差計損壞,3、文氏洗滌塔(編號:A001)未操作,擅自未啟動洗滌塔之正常運轉,致使空氣污染物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於大氣中,規避操作,嚴重影響生活環境品質及公眾生命健康財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8/13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宜蘭縣蘇澳鎮湖口段614、615地號未經許可堆置煤灰,經量測體積約7,560立方公尺,已達行政院環保署指定公告「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6萬公噸/年以上者」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程序,惟貴公司未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 處分日期
- 2018/08/13
- 罰鍰金額
- NT$72,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至宜蘭市金六結七結小段95之1地號等17筆地號稽查,現場為新億營造有限公司承造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予康)建案,當時工區內正在進行挖土機破碎地面作業,於周界外測得均能音量73.0分貝,背景音量55.1分貝,並且於測量前後實施噪音計校正(前校93.9分貝、後校93.0分貝)。經查該處第二類營建工程管制標準為67分貝,現場測得音量已超過管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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