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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總隊

共 379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50 筆)

處分日期
2024/04/22
罰鍰金額
NT$484,879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實際營運16間房間,最大服務人口54人,其中D棟設雙人房2間,與環說書所載內容不符。
處分日期
2024/03/05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開發案已於112年1月10日進入營運,營運期間第一季(1-3月)監測未執行「邊坡安全監測-傾度盤」項目。
處分日期
2023/08/11
罰鍰金額
NT$4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112年3月24日第29號機組基礎打樁期間,部分觀察船未全程巡航,與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第2次變更)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P.4-9所載「...規劃4名鯨豚觀察員於安裝船同時監看,並視現場狀況而機動調整至最佳觀測位置;另4名鯨豚觀察員於2艘觀測船同時監看,2 艘觀察船採順時鐘或逆時鐘方式巡航...」不符
處分日期
2023/07/18
罰鍰金額
NT$6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111年營運期間未依審查結論規定,優先取自工業專用港北防波堤以北,築堤後所淤積之區域為其養灘料源,且航道疏浚之拋砂數量、處理方式及地點,亦與環說書所載內容不符,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3/06/06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開發案開採高程介於400公尺至475公尺與環境影響說明書第五章所載「採掘海拔485公尺至413公尺間」所載內容不符,應停止超出環評書件所載開採範圍之開採行為,另意見陳述書所提本案採礦量有競合錯誤之處,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變更。
處分日期
2023/05/17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1.本案現場相關圍籬、RC鋪面及臨時電施工起始時間,與本案審查結論所載「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署備查後始得動工,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 」不符。2.上開工程施作時尚未辦理施工前公開說明會,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不符
處分日期
2023/05/03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開發案大里聯絡道下增設平面道路工程目前執行工程開挖土石方數量超出及棄土運至豐洲堤防公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之處理方式,與本開發案第二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所載內容不符,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3/03/08
罰鍰金額
NT$1,05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開發案111年間執行機組水下基礎打樁期間,相關減噪措施成效不佳,致水下噪音監測結果SEL05超出160分貝,上開情事與本案環評書件所載內容不符
處分日期
2023/03/02
罰鍰金額
NT$1,5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1.本開發案111年間執行水下基礎打樁期間,相關減噪措施成效不佳,致其水下噪音監測​結果水下噪音聲曝值SEL05超出160分貝,與環評書件所載內容不符。2.本開發案CF-51機組於111年8月30日18時49分啟動新設機組打樁作業,與環評書件所載內容不符。
處分日期
2023/03/02
罰鍰金額
NT$45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開發用地有整地施工情形,未依審查結論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本署預定施工日期及未執行施工期間環境監測。
處分日期
2023/03/01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開發案執行D10、D11、D14號機組水下基礎打樁期間,其水下噪音監測結果超出160分貝
處分日期
2023/03/01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案109年至110年間執行環境監測計畫之鯨豚視覺監測作業,未能完整實施鯨豚視覺監測,與本案環評書件所載內容不符
處分日期
2023/02/22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111年執行水下基礎打樁期間,因相關減噪成效不足,致水下噪音監測結果SEL05超出160分貝
處分日期
2023/02/04
罰鍰金額
NT$6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執行雲二線跨越隔離水道橋梁工程,將六輕工業區隔離綠帶範圍內之部分防風林移除,開發單位未依環評承諾,保留既有防風林植栽及維護周遭自然環境,擅自移除防風林,以致與環評書件所載防風林及綠化內容不符。
處分日期
2023/01/12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計畫土石方總挖、填方數量、餘土外運數量,以及C711標、C712標、C713標、C714標等各標段土石方挖、填數量超出「國道4號臺中環線豐原潭子段工程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定稿本)第4-11頁本計畫變更後挖填土石方統計表數量,與環評書件所載內容不符。
處分日期
2023/01/11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案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第5.3節所載綠建築標章承諾之規劃,於後續請細設顧問納入建築設計綜合評估辦理,而擅自變更設計進行營運,以致迄今仍未取得綠建築標章。
處分日期
2022/12/15
罰鍰金額
NT$1,4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110年間執行離岸風力機組水下基礎施工打樁期間,因相關減噪措施成效不佳,致水下噪音聲曝值SEL05監測結果超出160分貝,與雲林離岸風力發電廠興建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內容不符。
處分日期
2022/12/12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110年間執行離岸風力機組水下基礎施工打樁期間,因相關減噪措施成效不佳,致水下噪音聲曝值SEL05監測結果超出160分貝,與彰化彰芳離岸風力發電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內容不符。
處分日期
2022/09/21
罰鍰金額
NT$1,5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未依本署111年4月12日環署督字第1111043172號函,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40條第2項規定提出因應對策,送本署審核。
處分日期
2022/08/12
罰鍰金額
NT$1,5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110年營運期間未依審查結論規定,優先取自工業專用港北防波堤以北,築堤後所淤積之區域為其養灘料源,且航道疏浚之拋砂數量、處理方式及地點,亦與環說書所載內容不符,目前本開發計畫之南碼頭區,於進行整地回填土石後尚未全部完工,屬施工及營運併行狀態,卻未執行施工期間之環境監測計畫,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2/02/23
罰鍰金額
NT$6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署於110年11月5日派員辦理本案違規事項改善之監督查驗,發現航道浚深之土砂,仍回填於南碼頭區並覆蓋副產石灰,其違規狀態與前三次裁處時相同,違法事實依然存在,故本署認定未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22/02/17
罰鍰金額
NT$8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出改善完成報告或證明文件,向本署報請查驗,本署於110年10月15日派員執行違規事項改善查驗,發現本案之違規事實依然存在,故本署認定未完成改善,依法裁處。
處分日期
2022/01/28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案C715標已開挖之土石方數量為13萬9,207立方公尺,回填數量為8萬1,207立方公尺,超出「國道4號臺中環線豐原潭子段工程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定稿本)第4-11頁本計畫變更後挖填土石方統計表所載C715標挖方數量7.7萬立方公尺及回填數量5.2萬立方公尺,與環評書件所載內容不符。
處分日期
2021/11/01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案109年3月15日進行浚渫底泥及回填作業,惟開發單位於109年3月回填作業期間未執行環境異味監測及灣域水質監測,與本案第11次變更內容對照表所載「本計畫浚渫之底泥係由工作船直接運至回填區進行回填作業,並無陸上運輸作業」及「於回填作業期間在回填區周界一處進行每季一次異味監測;灣域水質部分,規劃以底泥浚渫作業為中心半徑50M之範圍及回填區放流水排放口進行灣域水質檢測,檢測頻率為每月一次。」內容不符。
處分日期
2021/09/29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新莊機廠出土段噪音防制措施,由「懸臂頂罩式隔音牆」變更為「明挖覆蓋隧道」並已完成,與原變更內容對照表相關環保對策及配置不符。
處分日期
2021/08/17
罰鍰金額
NT$1,1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一)本開發案第51號機組打樁期間,部分船隻於打樁完成前離開觀察範圍,有觀察船隻、鯨豚觀察員及水下聲學儀器配置不足之情事,與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不符。(二)本開發案第64號機組打樁期間,考量天候因素提前於日落後啟動新設風機打樁作業(晚間10點33分),與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不符。
處分日期
2021/07/08
罰鍰金額
NT$6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第3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煉製二廠109年7月15日工安事件執行環境監測與蒐證,放流水未依本署公告「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NIEA109.52B )」規定進行採樣檢測,與「六輕廠區工安事件環境監測與蒐證方法之因應對策」所載內容不符。
處分日期
2021/07/07
罰鍰金額
NT$8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貴局所執行養灘計畫,未依審查結論規定,優先取自工業專用港北防波堤以北,築堤後所淤積之區域為其料源,且107至109年營運期間航道疏浚之拋砂數量、處理方式及地點皆與環評書件所載內容不符。
處分日期
2021/04/26
罰鍰金額
NT$6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署於110年2月2日派員辦理本案違規事項改善完成認定之監督查驗,發現航道浚深之土砂,仍回填於南碼頭區並覆蓋副產石灰,其違規狀態與本署前次裁處時相同,違法事實依然存在,故認定未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21/01/05
罰鍰金額
NT$4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109年11月19日第53號機組基礎打樁期間,2艘負責預警區之觀察船及船上鯨豚觀察員於打樁期間提早返港,開發單位以風場中其他2艘船隻遞補預警區之鯨豚觀察任務,惟查該2艘遞補船隻上未有具鯨豚觀察員等相關資格之人員,且遞補船隻配置亦未於1500公尺預警區範圍,無法有效監看鯨豚是否出現於預警區內。」,與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8.1.1.1節,第8-2頁「鯨豚觀察員監看:打樁期間並於750公尺警戒區4個方位配置觀察船,1500公尺預警區增加設置2艘觀察船,每艘船配置2位以上鯨豚生態觀察員,在基礎打樁過程持續觀察…」所載內容不符。
處分日期
2020/05/19
罰鍰金額
NT$6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署於109年2月6日執行「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麥寮工業專用港變更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環評監督,發現貴局98年至99年間將航道浚深至設計水深施工期間之部分土砂(數量約73萬0,739立方公尺),回填至南碼頭區進行填砂造陸,並於其上覆蓋2萬6,875立方公尺副產石灰,填築料源及南碼頭區配置與環評書件所載內容不符。
處分日期
2020/03/17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案環境監測計畫部分項目未執行及未裝設監測設備,與「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新營-屏東段)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國道3號田寮3號高架橋及中寮隧道長期改善工程)」第3-10頁至第3-15頁「…施工期間地質安全監測計畫之項目、位置及監測頻率等請參見表3.2-2。…針對地質安全之長期監測內容請參見表3.2-4、圖3.2-2。」所載內容不符。
處分日期
2020/03/06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未依環評承諾執行環境管理計畫,與本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第8-6頁8.1.7交通維持第一項「...施工前擬定施工地區交通維持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定,必要時送請當地交通主管機關核可。」,及第8-7頁8.1.8景觀及遊憩第(二)項「...施工前檢具「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據以實施。」所載內容不符。
處分日期
2020/01/08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108年9月3日本署執行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發現本案未依環評書件所載內容執行環境保護對策,與「臺北港南外堤內側碼頭區設置自由貿易港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第8-5頁土方材料堆置場所,將舖設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及維修區地面將採不透水舖面,以防止廢油滲漏污染...等所載內容不符。
處分日期
2019/08/28
罰鍰金額
NT$1,5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打樁作業期間警戒區或監測區未能配有足夠之觀察員或鯨豚觀察員,與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8.1.1.1節所載:「警戒區和監測區設置觀察船在基礎打樁時進行監測...。」「設置觀察船需依照總監測範圍面積及訓練有素的海上鯨豚觀察員視線範圍約1公里計算...警戒區周圍設置2艘船位置於2公里邊長正方形航線以順時鐘或逆時鐘方式巡航,...監測區每4平方公里設置1艘船...總監測範圍36平方公里,總共需要10艘觀察船」不符,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8/12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樹木銀行之楓香間植距離不足,存活率過低,與原環境影響說明書8-24頁所載內容「…以間植距離4*4m2估算,預計可容納500株喬木…」、附22-15頁4.6喬木移植作業流程「…胸高直徑10~20cm之楓香成活率可達80~90%,胸高直徑20~30cm者則為70~80%左右…」不符。
處分日期
2019/07/22
罰鍰金額
NT$4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1.本案104年至106年營運期間航道疏浚砂量分別為452萬0,103、673萬1,373及437萬2,940立方公尺,其中運至南側海域養灘砂量分別為93萬8,017、94萬8,713及62萬5,751立方公尺外,剩餘約3、4百萬立方公尺砂方皆運至港域內堤頭刷深處直接投放,其航道疏浚砂方數量、處理方式及地點皆與環評書件所載內容不符。2.貴局98年至99年間將航道浚深至設計水深施工期間之部分土砂(數量約73萬0,739立方公尺),回填至南碼頭區進行填砂造陸,並於其上覆蓋2萬6,875立方公尺副產石灰,填築料源及南碼頭區配置與環評書件所載內容不符。
處分日期
2019/06/13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永康科技工業區廢水處理廠代處理區外之廢水,進場時未於每貯存容器採集樣品分析、貯存容器(結構框架)及周側四面未標示顏色,區別貯存物屬性及類別;未建立廢水(液)進廠、卸料及暫存登錄統計,與「永康科技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第三次變更內容對照表」中記載,接受區外廢水操作管理及維護之承諾(第17頁及第18頁)不符。
處分日期
2019/06/06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案開發計畫新1號機業於107年2月13日取得電業執照,而既有5號機亦同時運轉中,再查開發單位網站之資訊揭露資料顯示,新1號機與既有5號機均有運轉之淨發電量數據,明顯與本開發案「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定稿本)」所載「本計畫營運期間仍維持原環說書『新舊機組運轉時程不重疊』」內容不符。
處分日期
2019/05/06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署於107年10月31日派員辦理本案環評監督現勘,發現本案先期工程C801標牛埔川橋改建工程,於105年12月8日至12月11日由高雄市古板土資場進運土方約6,056立方公尺,與本案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105年11月定稿)第4章4.10「…本次變更修正土方來源,以第七河川局相關疏濬計畫(荖濃溪、隘寮溪、高屏溪疏濬計畫)及林邊溪疏濬計畫標售土方為主,另以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及屏東縣營運之土資場,為土方備用來源」所載內容不符。
處分日期
2019/05/01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署於107年9月25日執行本案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發現本案於92年底暫停實施原開發計畫,後於105年10月起興建D井坪檢修棚並恢復執行施工期間環境監測;查開發單位提供之105年第四季環境監測成果報告書,施工尖峰期前三個月(105年10月至12月)「基地周界上風處」、「基地周界下風處」,漏未執行105年12月之TSP監測項目,且該成果報告書內12月之TSP監測值為106年1月檢測報告值。
處分日期
2019/03/18
罰鍰金額
NT$2,52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違規情節
本署於106年6月22日查獲該公司廢水長期未依水污染防治許可內容正常操作,放流水經送驗結果超過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1,220毫克/公升,最大限值:8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1,520毫克/公升,最大限值:15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960毫克/公升,最大限值:80毫克/公升)。
處分日期
2019/03/08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外運並外售石灰石情事,與本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第5-22頁「礦場所產礦石均以原石運至水泥製造廠使用」及「信大礦場所生產之大理石原料全部供為製造水泥原料」所載內容不符。
處分日期
2019/02/01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開發案107年4月3日起進場開挖施作,未於施工期橋墩開挖前2個月至帽樑完工後2個月,每月1次進行水文水質監測(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溶氧及氨氮),與本案第一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7.2節環境監測計畫不符。
處分日期
2019/01/16
罰鍰金額
NT$1,078,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違規情節
自104年1月間起至106年4月22日止於深夜,接續藉馬達及軟管等,將囤積未處理而含有豬屎、豬糞等之原廢水,抽至場內逕流雨水溝,繞流排放至場外溝渠,且經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8/12/13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開發案截至106年底尚未進行竹圍子區回收水廠主體興建工程,與「雲林科技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第十次變更)」第3-20頁所載內容「…竹圍子區廠商進駐率達三分之一時或於民國106年應興建之竹圍子區回收水廠,預計回收水量…。」不符。
處分日期
2018/11/16
罰鍰金額
NT$59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條
違規情節
本署於107年3月5日執行107年度南部地區電鍍業及金屬表面處理業專案督察計畫暨107年臺南市(二仁溪、鹽水溪)高污染潛勢事業督察計畫,於該公司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116毫克/公升,最大限值:100毫克/公升;總鉻:5.83毫克/公升,最大限值:2.0毫克/公升;鎳:2.99毫克/公升,最大限值:1.0毫克/公升)
處分日期
2018/10/18
罰鍰金額
NT$2,88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違規情節
本署於106年2月8日及3月1日督察,查獲該公司作業廢水於廢水初沉池以抽水馬達抽取至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排放口,逕行繞流排放於承受水體,且經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氫離子濃度指數:4.5,最大限值:6.0~9.0;生化需氧量:1,410毫克/公升,最大限值:3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3,220毫克/公升,最大限值:1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1,190毫克/公升,最大限值:30毫克/公升)
處分日期
2018/10/18
罰鍰金額
NT$7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署於106年3月1日督察,查獲該公司將廢水貯存於場內厭氧池再由其他事業載運作為豬隻飼料使用,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
處分日期
2018/09/20
罰鍰金額
NT$1,51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作業廢水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且經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氫離子濃度指數:1.49,最大限值: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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