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共 38,816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3701 - 13750 筆)
- 處分日期
- 2020/11/25
- 罰鍰金額
- NT$16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8月19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並採樣放流水,放流水樣品檢測結果鎳濃度1.43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mg/L)。
- 處分日期
- 2020/11/25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廠內燃油鍋爐漏油,致油料流出廠外水溝並續流至下游承受水體(茄苳溪),致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水質。
- 處分日期
- 2020/11/2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案查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10月20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查核毒性化學物質貯存位置,貯有毒性化學物質「環己烷」共302桶,計4,530公斤,含量10至20%W/W,其濃度已達列管濃度1%W/W以上,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列管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惟貴公司未於運作前依法取得有效之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4項之規定,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0/11/2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0條第3項,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4條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8月18日上午9時30分派員至前往貴公司平鎮廠(管制編號:H5105420)稽查,貴公司於109年7月16日運送毒性化學物質「二異氰酸甲苯」成分含量:95至100%W/W,數量共計1000公斤,至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桃園二廠(以下簡稱大洋塑膠,管制編號:H4641669),並委託得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運送車輛:KLA-0963)運送,因運送液體逾100公斤以上,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應於運送前申報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一般運送表單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經查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車輛即時追蹤系統,該車輛於109年7月16日上午8時30分離開貴公司平鎮廠,並於上午9時39分到達大洋塑膠公司,較貴公司所提一般運送表單(編號:03A39B9249074011090030)申報核淮時間(109年7月16日上午10點19分),認定貴公司未能於運送前向本府申報運送表單,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0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0/11/2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毒性化學物質「1,2-二氯乙烯」核可文件(證號:桃園市毒核字第000647號),含量65至75%W/W,有效期間至111年1月15日。緣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9月30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查貴公司109年8月6日購買毒性化學物質「1,2-二氯乙烯」含量70至75%W/W共計22.68公斤,惟貴公司未能於109年9月10日前完成前一個月(109年8月份)之申報紀錄,屬有紀錄未申報行為,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法」第4條規定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0/11/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9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04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授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1(1)規定略以:「清除者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二日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合先敘明。 再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0月17日環署廢字第1000083589號函:「清除機構未取得廢棄物輸出許可前,應遵守48小時運送至國內處理機構之限制」。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資料,貴公司收受之一般事業廢棄物E-0221、E-0217、D-2601、D-2603未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二日內載運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
- 處分日期
- 2020/11/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4桃廢清字第0807-2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公司於109年6月12日完成機構地址變更,惟遲於109年8月21日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 處分日期
- 2020/11/25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收受(貯存)亞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金享科技有限公司廢液,未有事先簽訂契約書。
- 處分日期
- 2020/11/25
- 罰鍰金額
- NT$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逕行於本市觀音區忠孝段38、40、41、44地號土地回填廢棄物之處理行為。
- 處分日期
- 2020/11/24
- 罰鍰金額
- NT$1,32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於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34.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30mg/L)。
- 處分日期
- 2020/11/24
- 罰鍰金額
- NT$6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貴廠稽查,查獲貴廠堆置物料區域因降雨產生之逕流廢水由雨水溝漫流至廠外溝區,未依登記事項運作將前揭廢水收集至沉砂池(ST01)。
- 處分日期
- 2020/11/24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0條第3項,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14條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8月13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貴公司於109年7月6日散裝運送毒性化學物質「二甲基甲醯胺」含量65至70%W/W共8,180公斤,交予建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管制編號:H4601585),另查貴公司運送表單申報共8,000公斤(表單編號:03H5300925098011090414),與實際運送量不相符,惟貴公司未於3個工作日內(109年7月9日)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申請運送表單更正,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0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0/11/24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領有本府核發毒性化學物質「三氧化鉻(鉻酸)」核可文件(證號:桃園市毒核字第000584號),含量95至100%W/W,有效期間至111年1月15日。緣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9月29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查貴公司109年8月10日向今世威貿易有限公司購買毒性化學物質「三氧化鉻(鉻酸)」共計100公斤,並於109年8月3日、12日、19日及26日各使用25公斤,結餘量50公斤,與現場貯存量皆相符,惟貴公司未能於109年9月10日前完成前一個月(109年8月份)之申報紀錄,屬有紀錄未申報行為,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法」第4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0/11/24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資料,貴事業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銅及其化合物(總銅)(僅限廢觸媒、集塵灰、廢液、污泥、濾材、焚化飛灰或底渣)(廢棄物代碼:C-0110)自108年2月開始貯存,遲於109年3月清運,貴事業廠內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超過一年,未依規定清理或申請展延,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0/11/24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資料,貴事業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銅及其化合物(總銅)(僅限廢觸媒、集塵灰、廢液、污泥、濾材、焚化飛灰或底渣)(廢棄物代碼:C-0110)迄今未有清運記錄,貴事業廠內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超過一年,未依規定清理或申請展延,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0/11/23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人造纖維紡紗業,經本府109年10月30日派員會同貴公司人員前往作業現場查核,其製程原料為紗線,將紗線上漿後以燃煤鍋爐熱能烘乾紗線製成成品,查貴公司所提供之109年第1季至第3季原料使用量資料,其中有機溶劑操作使用量約576.01公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第八批第二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有機溶劑作業程序」。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0/11/23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8月5日上午9時35分派員前往貴公司楊梅廠(管制編號:H45A1134)稽查,查貴公司109年6、7月份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鉻酸鉛」成分含量70至75%W/W,截至7月31日共計50公斤、「鉬鉻紅」成分含量90至95%W/W,截至6月30日共計175公斤。而後由貴公司人員陪同至運作場所(貯存區)清點結餘量,「鉻酸鉛」結餘量 計175公斤、「鉬鉻紅」結餘量 計50公斤皆與貴公司所提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不相符,故貴公司未按實際成分含量、濃度、運作量紀錄運作情形,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0/11/2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承攬賴碧蓮-住宅拆除工程(合約金額:20,000元,工程面積:179.55平方公尺,執照號碼:(109)拆字第會觀00056號,管制編號:H53B7282),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7號函)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10月28日府都建施字第1090273962號函說明十二,該工程已於109年10月12日先行動工,惟查貴事業遲於109年10月21日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貴事業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尚未核准前即擅自動工,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0/11/2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承攬梁素蓉-住宅拆除工程(合約金額:40,000元,工程面積:341.06平方公尺,執照號碼:(109)拆字第會觀00057號,管制編號:H53B7292),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7號函)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10月28日府都建施字第1090273968號函說明十二,該工程已於109年10月12日先行動工,惟查貴事業遲於109年10月21日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貴事業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尚未核准前即擅自動工,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0/11/23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6桃廢清字第0545-7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授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1(1)規定略以:「清除者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二日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合先敘明。 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資料,貴公司收受之一般事業廢棄物E-0221、E-0217未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二日內載運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
- 處分日期
- 2020/11/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鑫玉山實業有限公司於108年5月8日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8年5月24日農授防字第1081407819號函同意變更屠宰場名稱、場址及負責人,取得屠宰場登記(編號:0128-02號)在案,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7號函)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應取得核准後始得營運。2.依畜牧法第30-1條規定略以:「屠宰場登記後,如因故必須停工未達一個月者,應於停工五日前,填具停工復工報告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屠宰場登記後,如因故必須停業一個月以上而未滿一年者,應於停業十日前,填具停業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3.經查貴事業未曾向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申請停業,且迄今尚未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故貴事業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擅自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七)之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屠宰場)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0/11/21
- 罰鍰金額
- NT$3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係從事金屬製品製造業,本府前於109年10月12日以府環空字第1090209639號函撤銷貴廠之固定污染源「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含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銅二級冶煉程序(M01)」設置許可證(證號:設證字第H4637-00號)與操作許可證(證號:操證字第H6156-02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9年10月23日前往稽查,發現上開製程仍作業中,惟貴廠未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行設置及操作銅二級冶煉程序行為。
- 處分日期
- 2020/11/20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 違規情節
- 順連企業有限公司以砂、礫石為原料,從事土石選砂及洗砂作業,經本局於107年5月15日派員稽查,現場作業中,會同業者至場內勘查,場內堆置土方,雖設有自動灑水設施,惟未設置水錶並每日記錄用水量(計缺失4點),灑水範圍未涵蓋堆置區域,致堆置物未保持濕潤(計缺失4點),未維護所管理之道路,場區路面有破損髒污致路面色差(計缺失4點),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計缺失10點),上述缺失合計共22點。
- 處分日期
- 2020/11/20
- 罰鍰金額
- NT$6,494,4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30日派員至桃園市龜山區忠義路二段118巷69號旁山坡稽查,至山坡上方發現有不明管線排放廢水情形,查該管線與貴廠雨水溝相連並排放廢水至廠區周界,且該管線未登載於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內,明顯與許可不符,未依許可文件之登記事項操作,本局同時於周界外管線採樣檢測,鎳:20.6mg/L,亦未符合放流水標準(1.0mg/L)。
- 處分日期
- 2020/11/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及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貴事業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賴威祥已於109年3月31日離職,桃園市政府已於109年7月6日府環事字第1090168979號函同意貴公司指派李○○代理之申請案,惟貴事業遲於109年11月6日提送另聘之專責技術人員申請,未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指定公告已於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第4條規定,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0/11/2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貯存以一年為限,其須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二個月前向貯存設施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一年」。經查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資料,貴事業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銅及其化合物(總銅)(廢棄物代碼:C-0110)於107年8月開始申報貯存起,於109年5月申報清運紀錄,未能完成廠內貯存已超過一年以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C-0110,且未依規定申請展延,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0/11/19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3)之pH值為10.5,未依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許可證核定操作值:7~9)。
- 處分日期
- 2020/11/19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車輛(車號:2N-6342)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2.5m¯¹,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0/11/19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八德區豐田段953地號承造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9年7月25日12時20分(星期六)前往稽查,現場使用動力機械(水泥車)操作,產生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0/11/19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於本市中壢區新生路二段60號旁巷弄內從事豬隻飼養,清點飼養豬隻267頭,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畜牧業(飼養豬隻達200頭以上者),惟臺端未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許可文件,逕將部分畜牧廢水貯留於畜牧場內,另一部分畜牧廢水則直接排放至地面水體-池塘。
- 處分日期
- 2020/11/1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8月26日派員前往本市大園區國際段363、363-1地號廠房新建工程稽查,經查該工程由貴公司所承造,另查作業區域挖土機及砂石車作業時皆未設置防制設施及灑水保持濕潤,目視現場有明顯塵土飛揚情形造成空氣污染。
- 處分日期
- 2020/11/18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33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車輛(車號:KE-6050)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逾通知期限未到案接受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0/11/18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33條
- 違規情節
- 臺端車輛(車號:KED-0076)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逾通知期限未到案接受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0/11/18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33條
- 違規情節
- 臺端車輛(車號:KEK-6009)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逾通知期限未到案接受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0/11/18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八德區大安段422-1地號承造美超微科技園區美超微電腦第二期廠房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9年7月25日22時41分前往稽查,現場使用動力機械(壓路機)操作,產生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本府109年5月13日府環噪字第1090114753號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操作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0/11/18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大溪區仁武段99地號承造宜沅建設大溪區仁武段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9年7月19日(星期日)13時43分前往稽查,現場使用動力機械(挖土機)操作,產生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0/11/18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大園區中興路二段371巷19號旁承造尊龍建設有限公司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8月29日09時28分測量貴公司施工作業噪音均能音量為79.8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規定日間第3類噪音管制區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72分貝),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限期於109年8月31日17時前完成改善(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本府環境保護局再於109年9月2日10時01分派員複查,於相同地點、時段測量噪音音量為73.1分貝,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0/11/18
- 罰鍰金額
- NT$2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貴中心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43.2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25mg/L)。
- 處分日期
- 2020/11/18
- 罰鍰金額
- NT$88,8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經營坤慶畜牧場,領有本府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3705-01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9年7月15日派員至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8,620mg/L、化學需氧量:13,4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50mg/L、化學需氧量:600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通知臺端109年9月9日下午5時前完成改善;本局復於109年9月10日派員至廢水放流口複查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300mg/L、化學需氧量:3,670mg/L,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0/11/1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7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104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淮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經查貴公司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准,逕行於109年3月9日將清除機具(原置清除機具車號:25-Z9)過戶予巨邦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0/11/1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09年7月30日派員前往八德區大安段0978-0000地號稽查,查獲臺端於該地點從事廢塑膠批發零售業,屬再利用行為,惟未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核准。
- 處分日期
- 2020/11/17
- 罰鍰金額
- NT$16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該廠從事光碟片製造業,並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光碟片製造程序(H6631-00號)」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9月29日派員至該廠進行排放管道(P109)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檢測,稽查時現場污染源成型作業區(E201)、表面塗裝區(E101)、防制設備為洗滌塔(A106)運作中。檢測結果防制設備處理效率(削減率)為40.6%,未達操作許可核定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削減率)應大於50%,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0/11/17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熱媒加熱程序(M05)」(證號:H5138-03號)操作許可證,應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9年8月27日至貴公司進行鍋爐排放管道P501稽查檢測,檢測項目為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當日稽查時污染源熱媒鍋爐(E501)操作中,其檢測結果:粒狀污染物濃度為93mg/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之規定(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30mg/Nm3)。
- 處分日期
- 2020/11/17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熱媒加熱程序(M05)」(證號:H5138-03號)操作許可證,應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9年8月27日至該公司進行鍋爐排放管道P501稽查檢測,檢測項目為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當日稽查時污染源熱媒鍋爐(E501)操作中,其檢測結果:二氧化硫濃度為138ppm(硫氧化物排放標準50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0/11/1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熱媒加熱程序(M05)」(證號:H5138-03號)操作許可證,應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9年8月27日至該公司進行鍋爐排放管道P501稽查檢測,檢測項目為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當日稽查時污染源熱媒鍋爐(E501)操作中,其檢測結果:氮氧化物濃度為123ppm(氮氧化物排放標準100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0/11/1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收受事業產生之廢塑膠,於該址進行破碎,並販賣作為塑膠粒原料,屬再利用行為,惟該公司未於營運前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處分日期
- 2020/1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案查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8月13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查核2樓實驗室藥品櫃,貯有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重鉻酸鉀」一瓶,含量99.8%W/W以上,淨重(含瓶重)373.5公克,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列管之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惟貴公司未於運作前(貯存)依法取得有效之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之規定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0/11/1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廠所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01),證號:H6637-00號」操作許可證;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6月16日派員至現場執行排放管道之稽查檢測作業,受測污染源為焙燒爐(E101)及二次燃燒室(E102),現場污染源正常運作,受測排放管道為編號為P101,受測空氣污染物為戴奧辛。稽查檢測結果:P101戴奧辛檢測濃度為0.781ng-TEQ/Nm3,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所定戴奧辛排放限值不得超過0.5ng-TEQ/Nm3之規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0/11/15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該廠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觸媒重組程序(M04),操證字第H1956-14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9年9月10日至該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CR2-10080-O-010-G檢測濃度1萬1,058ppm,超過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
- 處分日期
- 2020/11/15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該廠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烷化程序(M32),操證字第H6617-02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9年10月13日至該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ALK40480V040G檢測濃度1萬1,677.2ppm,超過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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