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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共 65,11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25251 - 25300 筆)

處分日期
2019/03/03
罰鍰金額
NT$1,0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於108年1月14日21時0分派員稽查時,於貴事業部廠區外(判定位置: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與工業一路交叉口,貴事業部北側)發現廢氣燃燒塔(編號:A202)燃燒產生明顯火焰及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33)迴流高壓馬達(編號:P-1451B)接線箱發生三相短路,瞬間壓降,造成關鍵負載盤480伏特(V)馬達跳脫,製程跳俥,製程氣體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後排放,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處分日期
2019/03/03
罰鍰金額
NT$1,0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於1月15日17時12分派員稽查時,於貴事業部廠區外(判定位置: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路上,貴事業部北側)發現廢氣燃燒塔(編號:A202)燃燒產生明顯火焰及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33)因前(14)日跳俥重新起爐,丙烯冷媒壓縮機(編號:C-1502)因控制不當導致出口溫度高,製程氣體部分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後排放,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處分日期
2019/03/02
罰鍰金額
NT$10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行政院環保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2月13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化學需氧量482mg/L(標準限值為100mg/L)、懸浮固體107mg/L(標準限值為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9/03/0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08年01月18日14時28分派員至貴廠周界外(判定地點:華一休閒農場內,貴廠東北側圍牆),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黃褐煙)情事,嗣於108年01月18日17時11分至貴廠並會同廠內人員查察,表示上開污染情事係因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所屬設備拌合機(E107)進行收料作業,其拌合機內砂、碎石等餘料回收時因未灑水產生砂塵逸散,貴廠於上述作業未裝置粒狀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黃褐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3/0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08年1月13日10時51分派員至貴廠周界外,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黃白煙)情事(判定地點:仁武區後庄巷),復於108年01月18日10時26分再至貴廠並會同負責人查察,表示上開污染情事係為灰鐵製造程序(M01)因操作人員提早將防制設備旋風集塵器(A002)與袋式集塵機(A001)關機,其熔鐵爐(E001/E002)製程廢氣未有效收集及處理逸散於大氣,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黃白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3/0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案經民眾檢舉,本局於旨揭時段派員至本市仁武線區澄合段382地號稽查時,於土方堆置區周界外(判定位置:名湖街232號前,土方堆置區北側)發現有明顯塵土飛揚情事,嗣進入土方堆置區內查察,發現係貴公司起造「10戶三樓半透天住宅新建工程」,會同工地負責人表示係上開工程挖除土方暫置澄合段382地號上供日後回填使用貴公司以砂石車自施工區運輸土方至澄合段382地號上,運輸路線因未鋪設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舖面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造成空氣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第1頁共2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3/01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派員於108年02月01日0時15分時於仁武區八卦段70地號查察,該址工地正以混凝土泵車輸送混擬土進行夜間灌漿施工,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1項暨本局104年9月15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0439177001號公告事項二規定(略以):「營建工地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
處分日期
2019/02/28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08年1月18日9時30分派員至貴公司(本市林園區工業三路3、5號)會同建利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貴廠人員於所屬排放口(編號:P024)採集異味污染物代表性樣品1組,依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 (NIEA A201.14A)分析結果空氣污染物-異味污染物濃度為4120,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異味污染物「排放管道」(高度:25.3公尺;管道高度介於18至50公尺者)排放標準值2000。
處分日期
2019/02/28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派員於旨揭時段前往本市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稽查時,於貴廠廠區周界圍牆外(判定位置:小港區中智街與中亨街交叉口,中智街上),發現貴廠排放口(廢氣燃燒塔)有明顯排放黑煙情事,現場錄影存證,並進行目測判煙,判定結果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20%累計時間不得超過3分鐘之規定,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其他石油製造程序(編號:M19)所屬排放口(編號:P112),使用天然氣(LNG)及燃料氣(FG)為燃料維持廢氣燃燒塔母火燃燒,因燃燒不完全產生黑煙,經由排放口排放,造成污染。
處分日期
2019/02/27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該公司所有鋁二級冶煉程序(M01)因投料開關異常跳電致鼓風機馬達停止運轉,而反射爐(E001)及保溫爐(E002)廢氣由排放管道(P001)排出大量空氣污染物於空氣中,且於發生突發事故時,未依規定於一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處分日期
2019/02/27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係民眾檢舉,於貴廠廠區周界外發現廢氣燃燒塔突發性燃燒產生明顯火焰及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案經本局於108年01月11日14時03分派員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編號:M11、10)所屬廢氣燃燒塔(編號:AA01),因汽電共生製程(M15)之燃煤鍋爐( EF01)設備發生爐管破裂,致苯乙烯製程(M11)因蒸氣量不足跳俥,製程尾氣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2/27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民眾檢舉,本局派員於108年1月22日16時24分至現場查察,該大社區旗楠路103巷6號對面工廠(旗楠路與旗楠路103巷口)正在露天燃燒廢木材,未裝置粒狀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2/27
罰鍰金額
NT$1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以非檢驗人員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
處分日期
2019/02/27
罰鍰金額
NT$24,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條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於107年11月23日至貴廠稽查時,發現貴廠自設污泥曬乾場未登載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2/27
罰鍰金額
NT$17,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於107年11月23日至貴廠稽查時,發現貴廠好氧選種池(T02-6)溶氧主機拆除,未有監測顯示;中和槽(T01-1)之pH計顯示為15.45,顯已故障而未定期保養及適時維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第2項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2/27
罰鍰金額
NT$21,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於107年11月23日至貴廠稽查時,發現貴廠現場廢水處理設施之操作及檢查紀錄表未記錄其pH操作參數及現場查污泥產出、貯存未按次記錄,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2/2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係民眾檢舉,本局派員於107年11月15日14時21分前往仁武區新後港西段169地號內發現貴公司砂石車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檢查、採樣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處分日期
2019/02/2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廢鑄砂(代碼:R-1201)107年5月、7月、8月、9月申報產出量分別為6.6噸、10噸、10.62噸、10.2噸,已逾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最大月產生量(4.5公噸)10%以上,且107年6月、7月、9月聯單申報流向(交予再利用機構)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再利用管理方式(廠內再利用)不符,惟未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2/27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廢鑄砂(代碼:R-1201)107年6月、7月、8月、9月、11月,產生量扣除聯單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2/27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陶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19/02/27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花盆底盤)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19/02/27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未按時間、地點、方式排出垃圾,任意棄置,致污染地面。
處分日期
2019/02/27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高雄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5款
違規情節
所有空地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雜草逾五十公分未刈除,影響環境衛生,經以勸告單通知限期改善仍未完成。
處分日期
2019/02/27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盆栽底盤)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19/02/26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位於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新樂街83號,領有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熱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656-01號)。經本局人員於107年12月13日稽查發現,計有2項缺失,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說明如下:(一)污泥儲坑X001污泥堆置深度超過操作許可證核准深度2公尺。(二)旋風分離器(A005)現場壓力損失為7cmH2O,與操作許可證範圍(1~5cmH2O)不符。
處分日期
2019/02/26
罰鍰金額
NT$4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廠廠區內成品區(紙捲)因管理不當致起火燃燒,致使於廠區周界外以目視範圍內清楚可見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
處分日期
2019/02/26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案經民眾檢舉,本局於108年1月14日17時21分派員至本市仁武區竹工三巷23號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上址東、南側,風向:西北風)發現明顯可聞塑膠異味情事,嗣會同廠方人員進廠查察,發現廠內作業區與周界外聞到塑膠異味相同,經查貴廠從事塑膠膜、塑膠管及配件等塑膠製品製造,廠內共有10台押出機(2大台+8小台),以聚乙烯(PE)塑膠原料,經烘料、加熱、押出吹膜成型後製成上開產品,惟生產過程中產生異味廢氣污染物由大門口及廠房窗戶逸散出,因未裝置異味收集及處理設備,造成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2/26
罰鍰金額
NT$10,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
違規情節
一、現場查核結果如下:(1)現場廢水處理設施各單元及管線皆無標示,依限於108年1月31日前完成改善。(2)廢水處理設施T01-03及T01-09有雜草,T01-06有雜物請清除。(3)T01-06相關機具設施(過濾加壓泵及活性碳吸附塔)及T01-07相關機具設施(加藥機)倘無使用,建請許可變更。(4)無加藥量紀錄,無污泥清運紀錄,無進流端水量每日紀錄,另查放流水量每日紀錄僅記錄至107年12月31日,無108年1月1日至查核當日或前一日之紀錄。二、綜上,未依規定每日記錄累計水量讀數及未依規定按次記錄、每月統計藥品量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前述情事已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三、廢水處理設施各單元及管線標示已限期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9/02/26
罰鍰金額
NT$168,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7年9月13日派員至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進行「107年度重點事業深度查核」作業時,於現場放流口(D01)取樣化驗結果:化學需氧量為397mg/L(標準限值為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略以):「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1月30日派員督察,查核貴公司廢活性碳(R-2408)產出貯存情形,現場貯存2袋太空包約1公噸,貴公司表示於107年9月份產出,惟查貴公司未依規定申報廢活性碳產出及貯存情形;另貴公司107年10月份申報廢潤滑油(D-1703)貯存3.72公噸,11月份尚未清除處理,現場查核貯存量僅約2.7公噸,未正確申報其貯存量,上述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2/2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所感染性廢棄物(遭污染物品或器具類)(代碼:C-0514)107年4月至8月,產出量超過廢清書最大月產生量之10%以上,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2/26
罰鍰金額
NT$2,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繫掛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廣告於號誌燈桿上。
處分日期
2019/02/26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繫掛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廣告於燈桿上。廣告名稱: 文山樂富
處分日期
2019/02/26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繫掛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廣告於燈桿上。 廣告名稱:豪旺
處分日期
2019/02/26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放置廣告物於路面公共設施上。
處分日期
2019/02/26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放置廣告物於路面公共設施上。
處分日期
2019/02/26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放置廣告物於路面公共設施上。
處分日期
2019/02/26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係貴公司108年2月1日12時55分(清除車號:X5-678),載運資源回收廠認定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棧板)114公分X109公分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平台檢查人員執行檢查未符合該廠進廠管制標準,已違反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業經該廠依上開管理規則第10條第5款規定予以部份遣返退運在案,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2/25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於本市仁武區水管路100號從事二氯乙烷製造程序(M22),於107年11月8日經本局進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元件編號IR-103-04(流體組成:二氯乙烷,背景值:0.8 ppm,檢測值:8,460 ppm)及P-112A-18(流體組成:二氯乙烷,背景值:0.7 ppm,檢測值:4,315 ppm)洩漏淨檢值大於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之2,000 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2/25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07年3月19日至貴中心代操作岡山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執行空氣污染專責人員查核,該廠位於本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從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業,屬公告第2批應設置2位甲級、1位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專責單位,查原任乙級專責人員林○○於107年1月1日調職,貴中心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本局申請貴中心代操作岡山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專責人員設置變更,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暨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2/25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5項,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08年1月18日至貴公司(高雄市大寮區大有ㄧ街27號)進行毒性化學物質查核時,發現該公司(統一編號:84860799)公司地址業於107年5月24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751880610號)變更為「高雄市大寮區大有ㄧ街25、25之1、27號」,與本局103年5月16日核發之毒性化學物質「氰化鉀」核可文件(046-64-J0136)之公司地址「高雄市大寮區大有ㄧ街27號」不同。惟貴公司於107年12月20日始向本局申請展延「氰化鉀」核可文件,已違反行為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前項申請變更運作人基本資料者,應自最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負責人變更應於六十日內為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2/25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其他前述化學物質混合物或廢棄盛裝容器(代碼:B-0299)106年12月至107年11月未申報產出量,另貯存情形申報製程代碼為於乙二胺四醋酸鹽(EDTA)化學製造程序(180251),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之製程代碼其他未分類製程(000999)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2/25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其他前述化學物質混合物或廢棄盛裝容器(代碼:B-0299)、廢潤滑油(代碼:D-1703)、廢木材棧板(代碼:D-0701)、廢塑膠混合物(代碼:D-0299)、廢橡膠混合物(代碼:D-0399)、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代碼:D-1801)、廢鐵(代碼:R-1301)、廢鐵容器(代碼:R-1306)貯存地點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廠區配置圖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2/25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廢棄物貯存區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其他前述化學物質混合物或廢棄盛裝容器(代碼:B-0299)未標示貯存數量及日期,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2/25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廠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代碼:C-0301)107年5月申報產出量為2.6噸,已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最大月產生量(2公噸)10%以上,惟未辦理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2/2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106年7月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代碼:D-1099)及無機性污泥(代碼:D-0902),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2/25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違規情節
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處分日期
2019/02/24
罰鍰金額
NT$1,0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係消防隊通報,本局於108年1月12日23時16分派員前往本市林園區工業三路9號稽查,於廠區周界圍牆外(判定位置:林園區工業三路路上,廠區東側)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中情事,嗣進入廠區內查察發現,係以異丙苯製造酚及丙酮製造程序(編號:M02)異丙苯氧化反應器(編號:220DD(E403))液位計法蘭石棉墊片,因老舊破損發生洩漏,致發生火災情事,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處分日期
2019/02/23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2項,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8條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07年10月18日至貴公司高雄總廠進行毒性化學物質查核時,發現貴公司高雄總廠設置「徐文○○擔任甲級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於86年12月26日迄今,惟查「徐文○○亦同時擔任貴公司高雄總廠所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前述行為,業已違反修正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2項授權訂定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19/02/2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設置之清除技術員(蘇○○),於104年8月20日於貴公司退保,按貴公司107年10月24日所送資料所示,蘇○○薪資轉帳至其母蘇戴○○之106年度扣繳憑單所得為156,000元,遠低於106年度基本工資,104年度扣繳憑單所得為240,000元,亦低於104年度基本工資,另依所提107年度員工出勤簽到表所示,蘇○○107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月份出勤日數分別為5天、4天、4天、3天、8天、6天、9天、7天、6天,按上開薪資所得及服勤時間客觀事實判斷,貴公司清除技術員(蘇○○)非專任於貴公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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