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共 26,123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4801 - 14850 筆)
- 處分日期
- 2017/09/0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於臺中市后里區土地經營養豬場,本局於106年7月3日17時20分派員稽查,稽查當時查獲該場飼養過程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豬糞)貯存地點,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9/06
- 罰鍰金額
- NT$4,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攬「L10101計畫台中廠至烏溪隔離站26吋路上輸氣管線工程」,案經本局於106年7月18日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查獲工地車輛進出因未做好污染防制措施致泥沙污染地面,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9/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6月20日派員至貴公司(大安一廠)執行稽查作業,查獲現場缺失如下:(一)現場堆置區域灑水未涵蓋全區,且未設防溢座,記缺失4點。(二)室外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未採密閉輸送,且無集氣設備或自動灑水系統,記缺失10點。(三)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級配不足,廠內舖設RC路面,有明顯車行色差,記缺失4點。(四)設有自動洗車平台,並符合自動洗車設備規範,惟未記錄用電或用水量,記缺失4點。(五)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303)未操作時,其壓差計讀值為9mmH2O,未能顯示是否正常操作,記缺失4點。綜上,本次缺失共計26點,已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及第7條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9/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6月20日派員至貴公司(大安一廠)執行稽查作業,查獲現場缺失如下:(一)現場堆置區域灑水未涵蓋全區,且未設防溢座,記缺失4點。(二)室外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未採密閉輸送,且無集氣設備或自動灑水系統,記缺失10點。(三)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級配不足,廠內舖設RC路面,有明顯車行色差,記缺失4點。(四)設有自動洗車平台,並符合自動洗車設備規範,惟未記錄用電或用水量,記缺失4點。(五)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303)未操作時,其壓差計讀值為9mmH2O,未能顯示是否正常操作,記缺失4點。綜上,本次缺失共計26點,已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及第7條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9/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8月4日11時20分派員前往貴商號稽查,發現貴商號使用鍋爐從事菇類太空包加工高溫蒸氣殺菌作業,惟貴商號尚未取得固定污染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行上述作業。
- 處分日期
- 2017/09/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大安一廠)水泥製品製造程序(M03)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942-00號),本局於106年6月20日派員至貴公司(大安一廠)(地址:臺中市大安區頂安里東西三路10號)執行稽查,現場發現新增污染源設備噴砂機及切割機各一台(噴砂機運作中),且上述污染源均會產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與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9/05
- 罰鍰金額
- NT$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於本市清水區海濱里力行路30巷2號從事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並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471-00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長期監控並於106年6月26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執行督察結果,違規事證說明如下:(一)分別於105年12月30日、106年1月6日、1月10日、5月24日及6月26日於臨港路五段538巷與三民路三段340巷交叉口採集繞流廢水水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氫離子濃度指數超過放流水標準,其中106年1月10日、5月24日及6月26日檢驗之廢水含有重金屬總鉻、鉛、銅、鎳、總汞等有害健康物質且超過放流水標準。(二)另稽查是日復經確認上開繞流方式係將清洗貨櫃之洗櫃廢水未經處理逕而排入三民路三段340巷道路側溝及臨港路五段538巷道路側溝等2處排放,上述之行為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並涉犯同法第36條刑罰之規定。2.繞流排放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廢水部分:稽查是日已命貴公司停止繞流排放行為,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9/0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於本市清水區海濱里力行路30巷2號從事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並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471-00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環保署中督隊)長期監控並於106年6月26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執行督察結果發現,廢水處理設施廢水經中間水池(二)(T01-9)後未經活性碳吸附塔(T01-10)處理而直接排至放流池(T01-11),且查用水來源種類為自來水,非地下水,與核准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2.與許可登載事項不符部分:原限期於106年8月24日前完成改善,經審酌本案已裁處貴公司停工及廢止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本項違規行為免再進行改善措施。
- 處分日期
- 2017/09/0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7月25日20時30分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查獲貴公司製程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動植物性殘渣混合物)貯存不當,露天堆置且未設有防止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9/04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昱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KLB-3982於106年07月20日14時00分至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柳營站),經檢測人員以不透光率試驗法執行之檢測結果為3.2m-1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2m-1判定不合格,現場經駕駛人確認,再依柴油車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之煙度試驗規定辦理複測,並以此試驗結果為檢測結果,檢測人員以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執行之檢測結果為37%超過法定排放標準35%,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9/04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 處分日期
- 2017/09/04
- 罰鍰金額
- NT$66,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1條第1項,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5年8月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於103年8月*日取得毒性化學物質登記文件(貯存登記文件號碼:074-19-*****),惟未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8月25日環署毒字第1030069437號公告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附表四(三)2,4-二異氰酸甲苯改善期限(105年1月1日)前完成變更為二異氰酸甲苯貯存登記文件,核有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9/04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8月6日13時10分派員前往稽查,該公司從事洗衣業,現場查獲該公司未依經濟部公告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之再利用管理方式(編號4、廢木材)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9/0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7月20日10時20分派員前往貴公司(地址:臺中市大安區興安路115號)稽查,查獲貴公司現場正從事廢塑膠處理相關製程作業,經查核規模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8批「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惟貴公司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逕行操作,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9/0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6月28日派員至貴公司(工廠)(地址: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台西南路212巷8號)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查核時製程設備部分運作中,使用風速計檢測貴公司(工廠)氣罩風速,E004塗佈機氣罩(上吸式氣罩)風速為0.48m/s,E006塗佈機氣罩(上吸式氣罩)風速為0.4m/s,未符合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9/0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6月28日派員至貴公司(工廠)(地址: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台西南路212巷8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PU皮製造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776-02號),現場查核時製程設備部分運作中,依據操作許可證核定M01製程燃料4-6號重油年用量為348公秉/年,惟貴公司(工廠)105年4-6號重油年用量為405.6公秉/年,已超量16.55%,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9/01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國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2838-N8車輛於106年08月04日10時59分行經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大道七段消防公園旁,經本局執行路邊攔查,稽查人員以不透光率試驗法執行之檢測結果為6.4m-1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2m-1判定不合格,現場經駕駛人確認,並以此試驗結果為檢測結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9/0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大甲區日南里東一街16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係為大甲幼獅工業區納管事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619-01號),經本局於106年7月27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以下違規事項:(一)慢混槽(T01-3)設置攪拌機,惟核准之水措計畫登載之機具設施為鼓風機。(二)污泥曬乾床(T01-7)為單獨槽體,且未有管線與沉澱池(T01-4)相通及該尺寸大小與核准之水措計畫不符,以上皆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9/0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於本市大甲區日南里東一街16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係為大甲幼獅工業區納管事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619-01號),經本局於106年7月27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未每日記錄pH調整槽(T01-2)之操作參數值(氫離子濃度指數量測值,即pH值)1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2.未每日記錄操作參數值部分:貴公司已以未具日期及文號函(本局收文日期:106年9月1日)檢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9/01
- 罰鍰金額
- NT$4,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8月14日15時15分前往臺中市北屯區太順段199地號稽查,現場查獲該公司施工時未採有效防制措施致泥砂污染周界道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8/3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8月24日14時46分執行普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改善屆滿查驗作業,並於該公司廠區周界外下風處進行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檢測結果為48,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30),本局認定未完成改善,該公司106年8月31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本局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並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規定裁處新臺幣10萬元整罰鍰。
- 處分日期
- 2017/08/31
- 罰鍰金額
- NT$2,982,26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2,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
- 處分日期
- 2017/08/31
- 罰鍰金額
- NT$231,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 處分日期
- 2017/08/31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 處分日期
- 2017/08/31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攬之江柏蒼理髮場所新建工程(位於本市西屯區惠國段144地號等1筆)屬公告列管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應上網申報廢棄物流向之事業,惟依本局106年8月23日稽查結果,該工程未配合網路申報廢棄物流向,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8/3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4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
- 違規情節
- 環保局於106年1月4日、106年5月17日及106年6月21日派員至貴社區查核垃圾分類、資源回收情形,並分別以106年1月24日中市環廢字第1060007839號函、106年5月22日中市環廢字第1060053462號函及106年6月23日中市環廢字第1060067809號函(諒達)限期改善在案,另,於106年7月4日中市環廢字第1060072314號函文陳述意見書至貴社區,並於106年7月23日下午1時30分派輔導團至貴社區1樓大廳,辦理資源回收宣導說明會,106年7月26日中市環廢字第1060083449號函開立陳述意見通知書,社區未於文到10天內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以書面就事實上及法律上提出陳述意見,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200元整罰鍰。環保局於106年1月4日、106年5月17日及106年6月21日派員至貴社區查核垃圾分類、資源回收情形,並分別以106年1月24日中市環廢字第1060007839號函、106年5月22日中市環廢字第1060053462號函及106年6月23日中市環廢字第1060067809號函(諒達)限期改善在案,另,於106年7月4日中市環廢字第1060072314號函文陳述意見書至貴社區,並於106年7月23日下午1時30分派輔導團至貴社區1樓大廳,辦理資源回收宣導說明會,106年7月26日中市環廢字第1060083449號函開立陳述意見通知書,社區未於文到10天內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以書面就事實上及法律上提出陳述意見,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200元整罰鍰。
- 處分日期
- 2017/08/3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4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1月11日、3月14日及4月12日派員至貴社區查核垃圾分類發現未符合規定,並分別以106年1月24日中市環廢字第1060007879號函、3月20日中市環廢字第1060027942及4月20日中市環廢字第1060039503在案,又於7月12日派員查核垃圾分類未符合規定並於7月17日市環廢字第1060077061號函請陳述意見在案,貴社區違反本局資源分類查核作業原則達4次。
- 處分日期
- 2017/08/3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4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1月6日、4月12日及5月10日派員至貴社區查核垃圾分類發現未符合規定,並分別以106年1月24日中市環廢字第1060007890號函、4月20日中市環廢字第1060039512及5月17日中市環廢字第1060050523在案,又於7月12日派員查核垃圾分類未符合規定並於7月18日市環廢字第1060077065號函請陳述意見在案,貴社區違反本局資源分類查核作業原則達4次
- 處分日期
- 2017/08/3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6月20日4時49分派員前往稽查,發現使用鍋爐從事豆皮生產作業,經查現場鍋爐蒸氣產生程序總設計蒸發量登載為4.8公噸/小時,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行上述作業。
- 處分日期
- 2017/08/3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進行咖啡烘烤作業,惟作業過程並未裝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有效進行收集、處理空氣污染物致產生明顯粒狀物經由排放管道排放於周界外空氣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8/3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灰鐵鑄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06年6月6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查核作業時,貴公司所屬人員於進行鑄件噴塗作業時未以氣罩收集其作業時所產生之廢氣,顯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8/3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8月24日14時46分執行普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改善屆滿查驗作業,並於該公司廠區周界外下風處進行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檢測結果為48,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30),本局認定未完成改善,該公司106年8月30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本局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並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規定裁處新臺幣10萬元整罰鍰。
- 處分日期
- 2017/08/3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查獲因整理廠房,露天堆置隔熱棉等廢棄物散落地面並未有妥善防制措施。
- 處分日期
- 2017/08/29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6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臺中市梧棲區興農里中央路一段352號)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查核運作中,現場製程原料(塑膠粒或回收料)經押出機押出後抽絲、冷卻、造粒後即為成品,其押出機之廢氣經收集至洗滌塔處理後,由排放管道排放,另依貴公司所提供原物料報表,其105年塑膠粒產量為3631.658公噸/年(許可公告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達1000公噸/年以上),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公告應取得設置、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公司未依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8/29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未取得固定污染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行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8/29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6月29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港油庫)(地址:臺中市梧棲區南堤路三段301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台中港油庫)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498-00號),依據許可證核定內容,原物料丁酮核定量為2000公噸/年,惟貴公司(台中港油庫)105年丁酮年用量為6108.415公噸,超出許可核定量10%以上,且貴公司(台中港油庫)於105年及106年未依許可內容自行儲放911醇、乙酸乙酯、對苯二甲酸二辛酯(DOTP)、甲醇、二乙二醇丁醚、光阻稀釋劑及異丙醇等非屬許可證核定之物料,上述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8/29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8月24日14時46分執行普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改善屆滿查驗作業,並於該公司廠區周界外下風處進行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檢測結果為48,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30),本局認定未完成改善,該公司106年8月29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本局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並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規定裁處新臺幣10萬元整罰鍰。
- 處分日期
- 2017/08/29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寶琳分公司大甲廠)領有矽砂製造程序(玻璃使用)(M02)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123-03號),本局於106年6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寶琳分公司大甲廠)(地址: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工六路6號)執行稽查時,查現場P024緊急排放管線未依規定封閉,且防制設備A031壓差計管線損毀脫落,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8/2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新德貿食品有限公司所有車號4376-UA車輛於106年08月04日14時42分行經臺中市后里區甲后路702號(豐興鋼鐵旁),經本局執行路邊攔查,稽查人員以不透光率試驗法執行之檢測結果為1.7m-1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0m-1判定不合格,現場經駕駛人確認,並以此試驗結果為檢測結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8/2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2月13日20時40分派員前往該公司於臺中市后里區設立之工廠稽查,經於上址周界外處量測作業聲均能音量為71.2分貝,背景音量為43.5分貝(與測量音源相差10分貝,不予修正),已超過晚間時段第四類噪音管制區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70分貝,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局當場開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限期改善通知書」交付該公司人員收執,並限期於106年5月12日23時59分前改善完成,本局另於106年7月19日19時30分派員前往複查,於該公司周界外測得均能音量為72.6分貝,背景音量為61.0分貝(與測量音源相差10分貝,不予修正),仍超出晚間時段第四類噪音管制區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70分貝,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8/29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7月19日2時55分派員前往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四段與興安路一段交叉口旁工地(地點:臺中市北屯區東山段229地號)稽查,查獲該公司承攬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於公告管制時段內(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23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8/29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6月8日15時整前往臺中市外埔區土城路359號稽查,現場查獲業者清洗廢水未經妥善收集處理逕行排入溝渠,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8/2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查該公司從事化學材料製造業,前經本局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勾稽查核貴公司申報廢棄物產出、聯單、貯存情形,發現該公司無製程(000999)但以該製程申報廢棄物,申報資料與核備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不符,另依上開系統查貴公司未於清除前申報廢棄物三聯單且仍以錯誤製程(000999)進行清運,上開事項已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8/29
- 罰鍰金額
- NT$4,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攬之營建工程(管制編號:B105B31030-1),工地車輛之輪胎附帶廢土或污泥致污染路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一案。
- 處分日期
- 2017/08/2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8月24日14時46分執行普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改善屆滿查驗作業,並於該公司廠區周界外下風處進行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檢測結果為48,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30),本局認定未完成改善,該公司106年8月26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本局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並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規定裁處新臺幣10萬元整罰鍰。
- 處分日期
- 2017/08/2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8月24日14時46分執行普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改善屆滿查驗作業,並於該公司廠區周界外下風處進行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檢測結果為48,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30),本局認定未完成改善,該公司106年8月27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本局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並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規定裁處新臺幣10萬元整罰鍰。
- 處分日期
- 2017/08/2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8月24日14時46分執行普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改善屆滿查驗作業,並於該公司廠區周界外下風處進行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檢測結果為48,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30),本局認定未完成改善,該公司106年8月28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本局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並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規定裁處新臺幣10萬元整罰鍰。
- 處分日期
- 2017/08/28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8月1日19時40分派員前往臺中市北屯區祥順六街與祥順東路交叉口旁工地(地點:臺中市北屯區太祥段156地號)稽查,查獲該公司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於公告管制時段內(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23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8/28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稽查時現場查獲貴場未依規每日紀錄累計用電度數及水量度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66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8/28
- 罰鍰金額
- NT$4,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稽查時查獲貴公司施工作業過程中未採有效防制措施致泥沙污染道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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