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
共 7,261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651 - 1700 筆)
- 處分日期
- 2021/08/16
- 罰鍰金額
- NT$24,00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陳森富畜牧場前因違反水汙染防治18條之1規定,經本府於109年6月18日依同法第46條之1規定裁處新台幣12萬6000元整,並應於接獲裁處書之日起180日內完成水量自動檢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是電度表(以下稱自動連續監測設施);惟迄今仍未依規定完成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設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8/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06月28日至該公司現場查察,經查大門深鎖無人營運管理。2.次查該公司領有再利用登記檢核資格,惟期限至109年04月25日到期,再查該公司工廠登記資料所示,該公司臨時工廠登記於109年06月02日到期。3.另查該公司現場堆置大量產品(級配)及疑似尚未再利用之燃煤底渣(R-1107),並滲出至大門口污染地面,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併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依法告發。4.另該公司臨時工廠登記已屆期,現場遺留之產品及廢棄物將要求依核准通過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畫)辦理。5.以下空白
- 處分日期
- 2021/08/1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鋼鑄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110年7月22日派員至貴公司(雲林縣斗六市榴南里斗工十二路11號)稽查時,現場作業中,惟旋風集塵器(A101)之壓降顯示為0(許可設置條件:1~10cmH2O),顯未依許可操作,已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8/13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4月2日17時49分至該廠旁農田(靠近舊頂埤頭線大排)查察,稽查當時發現該廠作業之爐渣堆置,貯存於該廠後方及農田旁,堆置、貯存方式係將爐渣堆置於大排邊坡成堤防狀;本局原已於110年2月5日開立裁處書並限於30日內改善完成(送達日為110年2月9日),惟本次稽查時,現場爐渣仍尚未清理完畢,視為未完成改善,業者爐渣之貯存地點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曁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2.本局至該農田土壤進行採樣檢測,樣品兩瓶(編號為1101182-S01、1101182-S02,皆檢測土壤重金屬)。3.俟檢測結果辦理後續。4.已當面告知業者已違反上述條款,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5.另有關該廠再利用廢木材作為燃料,已於110年1月28日告發在案。
- 處分日期
- 2021/08/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6月5日16時15分至陳述位置元長市區查察,未發現空氣異味遂至陳情廠家(保證責任台灣省廢棄物處理設備利用合作社)周界發現些許堆肥異味,遂至該廠內查察,該廠貯存禽畜糞地點有散發惡臭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2.已當面與業者代表確認違反之法令及上述內容無疑義並告知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為放棄3.另該廠代表承諾將新增設備以防止異味影響鄰近社區。
- 處分日期
- 2021/08/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5月16日10時44分至該場放流口查察,稽查當時未發現排放廢污水,於週邊溝渠亦未發現繞流排放情事。2. 另查該場廢污水處理設施固液分離機產生之禽畜糞貯存地點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一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3. 已當面告知該場人員已違反上述條款,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4.另於同日11時16分回報里長稽查情形。
- 處分日期
- 2021/08/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上開時段至該場查察,稽查當時會同陳情人至該廠前方溝渠發現廢污水之情事,惟未發現不明管線或不明管道,於當時呼喊及撥打該場相關人員皆無回應。2.本局再於110年5月1日15時25分至該廠查察,稽查當時會同該廠管理人○○)至該場放流口巡查,未發現異常情形。○○表示因防疫期間不便請本局進場查察,惟於該場門口即發現禽畜糞貯存地點未有防止雨水、地面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開罰。3.已當面告知管理人已違反上述條款,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 處分日期
- 2021/08/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2月19日時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該場廢污水處理設施固液分離機發現有貯存、堆置禽畜糞之情事,惟該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之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依法告發。2.經查該場廢污水排放許可未到期(自108年10月23日至113年10月22日止)。3.已告知業者違反上述法條,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4.另告知業者應加強相關防制措施,並遵守環保相關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8/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9年12月30日會同貴公司負責人代表○○)查察,經查貴公司為廢塑膠再利用機構,再查貴公司109年3月及10月廢塑膠再利用紀錄,該紀錄未登載廢棄物種類、名稱、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或衍生廢棄物之處置,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8/1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環保局於110年7月21日派員至貴公司(雲林縣斗六市榴中里復興路39號)稽查,發現A303袋式集塵器壓降為15cmH2O(許可操作條件為3.5~11cmH2O);另查核A303濾袋之更換頻率,最近一次更換紀錄為110年4月8日,無法提出後續更換紀錄佐證,未依許可每月更換一次,顯未依許可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8/12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3月3日16時45分至該廠周界查察,稽查時於周界未發現明顯異味之情事。2.會同業者至廠內查察,於當時廠內成品堆置區皆堆置大量廢塑膠(R-0201),經查與該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廠區配置圖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3.已當面告知業者違法上述條款,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4.另有關異味部分,已請業者加強相關防制措施,並遵守環保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 處分日期
- 2021/08/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4月13日9時23分至該廠周界,稽查時於下風處發現未明顯瀝青異味,會同業者至廠內,於當時AC2鍋爐運作中,防制設備亦運作中。2.已當面告知業者應加強相關防制措施了,並遵守環保相關規定,以免受罰。3.另至廠內查察,經查該廠收受再利用之燃煤飛灰(R-1106)之貯料倉,未於明顯處標示廢棄物中文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曁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依法告發。4.已當面告知業者上述條款,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 處分日期
- 2021/08/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110年01月25日15時15分至該廠周界查察,稽查當時發現煙道排放黑煙之情事,遂會同該廠人員入廠查察,據該廠人員表示鍋爐燃料為固體生質燃料(木顆粒),因廠房正設置新設備,用電量過大容易造成跳電情形,導致燃燒不完全,產生些許黑煙,現場已立即調整設備、改善作業方式,避免黑煙產生。於當時該廠防制設備運作中。2.另查該廠產生之事業廢棄物R-1108(混燒煤灰)及D-1199(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其貯存地點無法辨識貯存之廢棄物種類,據該廠人員表示該2項事業廢棄物皆貯存一起,並未分類,惟該廠作業產出之事業廢棄物未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曁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3.已當面告知該廠人員違反上述法庭,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4.另請該廠確實操作防制設備,並遵守環保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 處分日期
- 2021/08/11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雲林廠領有固定污染源鍋爐蒸器產生程序M01及M04許可證,經中區督察大隊於109年11月30日執行督察結果,發現P001、P002、P020及P2021之4處排放管道及採樣孔,未依規定設置應高於護欄20cm以上,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4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8/11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04月06日12時17分會北港分局蔦松派出所員警、陳情人及業者至該場查察,稽查當時發現載運雞隻(出雞)之車輛(809-S6)進行沖洗作業,於當時沖洗作業產生之廢污水經由該場管線排放至場外溝渠。2.本局現場對於排放之廢污水進行採樣並檢測,水樣原水PH值6.97、6.92,溫度28.6、27.7,分裝成2樣品(1101272-W01:檢測項目:SS;1101272-W02:檢測項目:COD),將該2樣品送驗,另依陳情人要求,本局協助提供1樣品供陳情人自行妥處,僅作為參考。3.該場飼養雞隻數量為7萬9000隻,經查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該場未達水污染列管標準。4.俟檢測結果辦理後續相關事宜。5.另該場排放之廢污水水色呈黃色。
- 處分日期
- 2021/08/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6月18日17時10分至陳述位置查察,於東庄社區發現些許惡臭,經至陳情廠家(暢展)周界巡查聞有該廠製程異味,另於該廠廢禽畜(R-0112)貯存地點有散發惡臭亦未保持整潔,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2.當面與業者確認違反法令及確認上述內容無誤,並告知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不予受理。
- 處分日期
- 2021/08/10
- 罰鍰金額
- NT$4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09年12月3日17時00分會同業者代表至廠內查察,查現場該公司M02澱粉製造程序防制設備A017至A008管線有氣體逸散,經查該公司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污染物收集方式為密閉收集,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本局依法告發。2.已當面向業者林○○確認無疑義,已告知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 處分日期
- 2021/08/10
- 罰鍰金額
- NT$67,2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林松泉畜牧場於110年6月7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錄影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332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530mg/L,標準值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8/1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01月27日16時23分至該廠周界查察,稽查當時發現該廠紡織(機械運作)噪音之情事,噪音特徵為持續性,並經聯繫陳情人,其表示無法提供相對位置。2.本局擇一適當地點(該廠前方)進行噪音量測,量測儀器廠牌:利音、型號:NL—52、序號:01076321、測量儀器距離牆面1公尺以上,高1.2公尺以上,距離音源(該廠周界)6公尺以上,風速2.1m/s,測量時間16時47分至16時49分,量測值為58.3dB(A)、背景音量測值為48.5 dB(A),經背景校正結果為57.8 dB(A),前校正值93.9 dB(A),後校正值93.9 dB(A)。3.本次量測不符該廠管制標準(日間、第二類、標準值57 dB(A)),現場開立告發通知書,並限期改善。4.量測過程拍照錄影存證,並與業者確認無誤。5.另查該廠紡織作業產生之廢棉絮經排風管道輸送至該廠後方貯存,為該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至廢棉絮逸散污染地面,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6.已當面告知該廠人員違反上述法條,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7.另現場該廠人員提供工廠登記函備查。
- 處分日期
- 2021/08/09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發包辦理「鴻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石榴班段AB區新建工程」,經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0年7月16日派員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稽查時,經查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覆蓋於結構體施工架(鷹架)外緣之防塵布或防塵網,未將工程結構體及其外牆完全覆蓋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本次查核點數共18點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1/08/09
- 罰鍰金額
- NT$4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楊鈞宇畜牧場於110年5月11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456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5030mg/L,標準值: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8/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4月7日8時9分會同陳情人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該場側邊管線正排放廢污水至場外溝渠,現場對於排放廢污水進行採樣檢測,水樣原水pH值(8.08、8.08),溫度(20.0、19.9),分裝成2樣品(1101484-w01,檢測項目:SS,1101484-w02,檢測項目:COD),將該2樣品送驗,氯離子試紙測得值為0。2.該場飼養雞隻數量為7萬9500隻,經查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該場未達水污染列管標準。3.俟檢測結果辦理後續相關事宜,另該場排放之廢污水水色呈透明,些許混濁。4.另查該場內有堆置汰換後之廢棄鐵皮未覆蓋,惟未有防止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5.已當面告知業者違反上述條款,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6.本次稽查紀錄內容與業者代表及陳情人確認無誤。
- 處分日期
- 2021/08/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6月8日13時52分至陳述位置(新湖村)查察,稽查時巡查該村內道路未發現空氣異味仍至鄰近廠家(金海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界查察,於該廠後方發現些許該廠製程異味,至廠內稽查,於該廠死廢禽畜(R-0112)貯存地點有散發惡臭之情事,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曁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1/08/06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1. 本局於110年01月13日23時25分至該營建工程查察,稽查當時該營建工程正進行水泥灌漿作業,惟該作業時段車輛等動力機具有產生噪音之情事,據現場人員(鍾○○)表示夜間施工作業未取得主管機關同意。2. 經查該營建工程(公司)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管制時段施工之巨積混擬土灌築之作業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依法告發。3. 已當面告知業者已違反上述法條,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其視同放棄。
- 處分日期
- 2021/08/05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雲林廠領有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4)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11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雲林廠稽查,發現E300鍋爐日常記錄表(編號B)中,11月12日之重油使用量為9,774L(11月12日之重油流量計指數為454065L,扣除11月11日之重油流量計指數444291L,重油使用量為9,774L),以每日操作時間16小時計算,得知每小時用油量為610.87L,即0.61公秉(9774L/16hr=610.87L/hr =0.61公秉/小時),已超出操作許可核准最大設計量0.511公秉/小時;另E301鍋爐日常記錄表(編號A)中,11月3日之重油使用量為5,541L(11月3日之重油流量計指數為168301L,扣除11月2日之重油流量計指數162760L,重油使用量為5,541L),以每日操作時間16小時計算,得知每小時用油量為346.31L,即0.346公秉(5,541L/16hr=346.31L/hr =0.346公秉/小時),已超出操作許可核准最大設計量0.2公秉/小時。上述行為顯未依許可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8/05
- 罰鍰金額
- NT$22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雲林廠從事澱粉及其製品製造業,領有固定污染源澱粉製造程序(M02)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月14日派員至該公司雲林廠(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惠來112號)稽查,發現果糖製程蒸氣管路處破洞造成蒸氣洩漏,致產生異味污染物,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8/05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案為主動稽查案件,排定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2.本局於110年05月27日11時48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該廠周界下風處聞有動物屍臭及飼料異味,現場確認未有其他異味干擾,遂立即進行採樣,詳細採樣紀錄內容如後附表所示,將俟檢驗結果辦理後續。3.樣品依規定貼封條並置於黑袋子避光保存,採樣過程依環檢所公告之標準程序進行並拍照存證。4.上述紀錄內容已與該廠廠長莊○○確認無誤。檢測結果:周界異味63 標準值:50
- 處分日期
- 2021/08/05
- 罰鍰金額
- NT$4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案為主動稽查案件,排定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2.本局於110年05月27日12時37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該廠周界下風處聞有動物屍臭及飼料異味,現場確認未有其他異味干擾,遂立即進行採樣,詳細採樣紀錄內容如後附表所示,將俟檢驗結果辦理後續。3.樣品依規定貼封條並置於黑袋子避光保存,採樣過程依環檢所公告之標準程序進行並拍照存證。4.上述紀錄內容已與該廠廠長許○○確認無誤。
- 處分日期
- 2021/08/0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吳龍牧場於110年5月27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錄影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84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090mg/L,標準值60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8/0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卜蜂土庫畜牧場於110年6月10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錄影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65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810mg/L,標準值60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8/0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牲旺養豬場於110年5月17日經派員稽查採樣結果:懸浮固體:377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872mg/L(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8/0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鴻誠畜牧場於110年6月7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221mg/L,標準值15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8/0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合來牧場於110年6月17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266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644mg/L,標準值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8/03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09年12月10日09時25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該溝渠發現遭不明廢污水污染,整條溝渠水體呈現藍色,本局立即採集該溝渠之水體未發現有機溶劑及化學異味,沿該溝渠上游處發現青果紙袋有限公司(紙漿、紙、紙製品製造業)排放廢污水(呈藍色)之情事。2.遂會同該廠業者至廠內查察,稽查當時該廠係從事紙袋製造且有印刷製程,據業者表示該廠所排放之污水為員工清洗手部所產生,惟該廠未妥善處理該污水致污染溝渠,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依法告發。3.另稽查時該廠紙袋塗佈油膜製程中,設有蒸汽冷凝回收系統,據業者表示該系統使用清水噴灑蒸氣並循環使用,待無法使用時不定期排放廢水,經查該廠屬水污染列管之事業,且製程中有產生廢水(稽查時未排放),且依業者自述顯示該廢水貯留於蒸氣冷凝回收系統內,惟查該廠未領有貯留許可,逕行廢水貯留之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依法告發,並勒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4.另有關該廠製程產生之廢紙,其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依法告發。5.另有關該溝渠之污染,本局已於溝渠下游處設置簡易阻隔措施,並限業者於109年12月18日前將該溝渠內廢污水清除處理完成。6.已告知業者分別違反上述法令並與其確認紀錄內容無誤,如有疑義請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7.業者現場拒絕簽名。1.依據110年02月20日1090017847簽呈辦理,於110年06月18日10時46分再至該廠會同業者查察。2.依現場稽查情形及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該公司為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稽查現場有排放廢污水之情事,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3.另稽查當時所告發之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仍維持原告發。4.已當面告知該公司人員,已違反上述條款,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5.當面告知該公司人員確實遵守環保相關規定,以免再受罰。
- 處分日期
- 2021/08/0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日向牧場於110年6月1日經派員稽查採樣結果:懸浮固體:378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693mg/L(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8/0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達銘養豬場於110年5月17日經派員稽查採樣結果:懸浮固體:291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512mg/L(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8/0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林政志畜牧場於110年5月26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錄影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358mg/L,標準為15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巷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8/0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玄升畜牧場於110年5月16日經派員稽查採樣結果:懸浮固體:242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2040mg/L(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8/0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06月14日14時50分會同代表人現場稽查,該公司登記為塑膠製品製造業,現場作業中。2.現場發現於該公司廢棄物貯存區,有廢棄物散發塑膠刺鼻臭味溢散於空氣中污染空氣之情事,未妥善貯存,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儘速改善。3.以上經代表人確認後無誤簽名。
- 處分日期
- 2021/08/0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06月16日22時15分至現場(國濱畜牧場)會同代表人查察,場區周界無繞流排放之情事,稽查當時放流口無排放水,再至場內稽查,於污泥(廢棄物)貯存區發現有滲出水產生污染地面並有惡臭異味飄散,已違反廢棄物管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現場請代表人儘速改善。2.另要求代表人加強異味防制設備增設。
- 處分日期
- 2021/08/0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01月05日14時29分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於該工程周邊道路發現泥沙塵土污染地面之情形,現場有影響環境衛生。2.會同該工地負責人,其表示將儘速灑水並清掃。3.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巷第2款污染地面之規定,依法告發。4.已告知工地負責人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 處分日期
- 2021/07/2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黑將畜牧場於110年6月3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365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980mg/L,標準: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09年12月15日14時07分至現場會同該場業者查察,稽查時於該場放流口,發現其放流口正在排放廢污水,本局立即進行水質採樣。2.檢測項目SS、COD,採樣前pH計儀器已完成校正且採樣工具亦洗滌三次,現場檢測參數如後附(廢污水現場採樣表)共採樣兩瓶,檢測項目為SS(分裝2000mL,樣品編號:1097469-W01)及COD(分裝1000mL,樣品編號:1097469-W03,並添加硫酸至水樣pH<2後保存),樣品貼上封條於暗處、4度C保存。3.本次採樣現場與業者陳順事(○○確認無誤,本案將俟檢驗結果辦理後續事宜。4.稽查當時陳情人所述之溝渠,於當時ㄧ不明渠道有一排放管線及另一不明管線,於當時未排放廢污水,已當面告知業者不明管線及渠道,非該場合法放流口請儘速依規定將不明管線及渠道封存。5.已當面告知業者環保相關規定,確請遵守,以免受罰。檢測結果:SS:176mg/L (標準:150)COD:548mg/L(標準:600)
- 處分日期
- 2021/07/28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04月26日13時21分會同陳情人至現場查察,稽查時依陳情人提供之疑似污染源工廠(義和發澱粉有限公司)查察。2.該廠為麵粉製造廠,於該廠大門前方及道路周界發現有麵粉散佈,污染地面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3.已告知該廠業○○應儘速清理乾淨,並確實依照環保相關法令進行作業,現場經該廠業者確認無誤後簽名。由系統預帶,由系統預帶,
- 處分日期
- 2021/07/27
- 罰鍰金額
- NT$1,9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豆製品製造作業,其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之蒸氣鍋爐(污染源編號E101)排放口(編號P101),經行政院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1月25、26日會同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戴奧辛毒性當量濃度煙道檢測作業結果:檢測平均值為4.30ng-TEQ/Nm3(排放標準0.5ng-TEQ/Nm3),超過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案為聯合稽查案件,主動排定周界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2.現場會同該廠代表人進行周界異味採樣稽查。3.擇該廠大門前方下風處進行採樣,現場架設風速風向儀,風速2.2m/s,風向為西風,採樣前後pump皆已校正且流量大於4L/min,現場確認無其他異味干擾,於10時13分至10時16分進行採樣,採樣袋編號為周界-83,樣品編號:1104129-A01,詳細如採樣記錄表。4.樣品依規定避光標示保存,採樣程序依環檢所公告標準方式進行,全程拍照,俟檢測結果,依法辦理。5.以上經代表人確認後無誤簽名。6.本廠現場未運作,惟廠房內仍堆置有機肥料相關物品。檢測結果:50 ,標準:30
- 處分日期
- 2021/07/27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9月16日派員至貴公司現場稽查,稽查發現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項如下:(一)貴公司屬印刷業資本額3,560萬元,且每年有害事業廢棄物C-0301產生量為1噸以上,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其未依規定提報送審核定,即逕行營運作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二)另貴公司崙背廠事業廢棄物廢液閃火點小於60度C-0301及廢塑膠混合物D-0299貯存於廠區空地,惟未依規定標示專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及貯存設施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43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6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雲林廠領有固定污染源澱粉製造程序(M02)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11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防制設備(A009)洗滌塔未依許可內容添加次氯酸鈉,顯未依許可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1/07/26
- 罰鍰金額
- NT$36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2月25日14時20分至現場巡視周界,稽查時於下風處發現空氣異味,會同該場代表人於場區後方下風處進行異味採樣。2.現場架設風速風向儀,當時風速1.6m/s,風向為NW323゚,採樣前後pump皆已校正且流量大於4 L/min,現場確認未有其他異味干擾源,於14時59分至15時01分進行採樣,採樣袋編號為周界-07,樣品編號為1101465-A01,詳細如採樣紀錄表。3.採樣後樣品依規定避光保存並貼封條,採樣程序依環檢所公告之標準方法進行並拍照存證,俟檢驗結果辦理後續相關事宜。檢測結果:55標準:10
- 處分日期
- 2021/07/26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逾期30日仍未繳納(工程名稱:二崙鄉義賢國小活動中心新建工程,管編:P110PB1035-1、P110PB1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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