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共 10,94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5751 - 5800 筆)
- 處分日期
- 2018/10/22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一、107年8月20日督察時,發現該牧場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專用電度表之累計用電度數及放流口水量計測設施之累計水量讀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二、另發現豬隻飼育時之施打疫苗及人工受孕,分別產出廢針頭及廢塑膠等廢棄物,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22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本署於107年8月6日派員督察,查旨揭畜牧場畜養肉豬約3000頭,會同業者於放流口採樣時,發現其放流口位於排水溝水位之下,無法採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第5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一、107年8月20日督察時,發現該牧場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專用電度表之累計用電度數及放流口水量計測設施之累計水量讀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二、另發現豬隻飼育時之施打疫苗及人工受孕,分別產出廢針頭及廢塑膠等廢棄物,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經營李富松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7年8月4日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625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828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18
- 罰鍰金額
- NT$2,7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違規情節
- 從事土石加工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7年9月12日派員稽查發現,所產生之廢水有未經處理繞流排放於地面水體情形,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16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臺端經營順良行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7年8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貴畜牧場廢水處理設施未依規定每日記錄獨立專用電度表及放流口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15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肥料製造業,經本局於107年9月3日及107年9月28日派員查核,發現場內收受之原料果菜殘渣半成品部分露天堆置於場區空地,無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且貯存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完整,有滲透、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15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係從事牛皮紙製造業,收受廢紙當原料,每月皆由國外進口廢紙,107年8月進口約167公噸,另不定時收受國內賣場產生之廢紙,廠區內約貯存國內廢紙100多噸,國外廢紙2000多噸,收受廢紙再利用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廢棄物項目,應依規定檢具再利用檢核表向本局提出再利用登記檢核申請,並於再利用登記檢核通過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後,始得再利用,惟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另產生之廢塑膠混合物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污染地面及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15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係從事塑膠製品製造業,收受國外進口之廢塑膠作為原料再利用,每月約100公噸,未每月申報於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另廠區內有原翔發塑膠有限公司遺留之廢塑膠混合物、無機性污泥露天貯存,貯存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完整、污染地面並與廠內收受之廢棄物混合,未分類貯存且無中文標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2及4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於廠房後方空地堆置數堆大量爐渣,貯存設施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處分日期
- 2018/10/12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臺端經營新進發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7年8月3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畜牧場廢水處理設施放流口告示牌未依許可核准內容記載名稱、管制編號、採樣口編號、座標及最大日排水量,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營方泰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7年7月31日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209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47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199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12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畜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7年9月3日派員稽查,發現貴畜牧場廢水處理設施未依規定每日記錄獨立專用電度表及放流口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1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1.執行民眾陳情案件查核。2.經查該公司產出之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及生活垃圾(廢棄物代碼:D-1801及1801)採露天貯存,未有防止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且貯存地點、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依法告發處分。3.又查該公司廢污水處理設施告示牌破損不清,並標示座標,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依法告發處分。
- 處分日期
- 2018/10/11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
- 違規情節
- 一、本署107年7月17日派員督察,發現該牧場排放廢水於承受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298毫克/公升,最大限值:8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688毫克/公升,最大限值:6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209毫克/公升,最大限值:1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二、再會同業者代表督察發現,該場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其廢水處理設施之累計用電度數及放流口累計水量讀數;廢水處理設施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水污染防治設施及管線,未標示名稱及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放流口未設置告示牌。上述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3條第1項第4款及第66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11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公告之事業,應於歇業、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等行為前檢具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審查,本府以107年6月6日通知該公司應於107年8月15日前提出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送本府審查,惟該公司未於期限內提出,以違反上述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執行民眾陳情案件查核。2.經查該公司產出之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及生活垃圾(廢棄物代碼:D-1801及1801)採露天貯存,未有防止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且貯存地點、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依法告發處分。3.又查該公司廢污水處理設施告示牌破損不清,並標示座標,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依法告發處分。
- 處分日期
- 2018/10/10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未依規定每三個月定期採樣、檢驗水質狀況。
- 處分日期
- 2018/10/09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畜牧場從事豬隻飼育作業,經本局於107年8月20日派員稽查,發現貴畜牧場豬隻飼育時之施打疫苗,分別產出廢針頭、藥瓶及廢塑膠等廢棄物,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07年9月20日前往稽查,發現該公司收受事業產生之廢塑膠再利用,未依規定申辦再利用者登記檢核,及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本局審查核准即已營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民眾陳情,有關該場收受高雄市統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產生之廚餘而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營運紀錄,復於107年9月18日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741746401號函移請本局卓處。案經本局於107年9月21日勾稽網路申報資料並派員稽查違規屬實,並經該廠負責人黃○○坦承該項違規事實無誤,爰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告發處分。
- 處分日期
- 2018/10/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從事塑膠粒製造,收受國內、國外產生之廢塑膠再利用,並經本局通過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檢核在案,案經本局於107年9月4日前往稽查並勾稽107年2月至107年8月網路申報資料,發現該公司未依規定每月申報廢塑膠收受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8
- 罰鍰金額
- NT$29,6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1.執行民眾陳情案件查核2.稽查時正有廢污水排放,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一組。現場依規定檢測PH值微7.50/7.50值及水溫微30.5℃及現場加硫酸使PH<樣品依規定保存送驗檢測COD,BOD,SS,俟檢驗結果,若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將通知陳述說明。3.又查該牧場廢汙水處理設備未設置放流口告示牌並標示座標,已違反水汙法規依法告發處份。
- 處分日期
- 2018/10/08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從事回收廢棄車輛,本局於107年7月12日10時40分稽查發現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在屏東市前進段573及575-2兩筆地號土地停放貯存大量廢棄車輛,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款規定裁處。
- 處分日期
- 2018/10/0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查該場尚未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業經違反畜牧法規定裁罰在案),又其廢水貯留行為,業經本署107年5月7日派員督察,衣未經許可貯留,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規定(屏東縣政府107年8月24日屏府環查字第10733159300號函裁處在案),本日會同業代表勘查場區,發現其廢水處理單元(調整池)仍貯留有廢水,其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貯留許可證即逕行貯留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規定。該場產出之胎衣以塑膠桶盛裝與斃死豬隻,均露天堆置於廢水處理設施旁空地,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上述三.四違規部分,將函請屏東縣政府依法辦理
- 處分日期
- 2018/10/0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17日及107年8月16日至貴公司稽查,發現當時製程操作中,未依規定每日填寫固定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操作紀錄項目(原料、燃料或產品產量之操作產製紀錄、污染源設備操作紀錄、防制設備操作紀錄)及蒸氣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中,A001、A007之壓差計未裝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7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資源回收業,座落屏東市大春段612地號,領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經本局於107年9月25日派員稽查發現,貯存場所回收品項未有明顯中文標示其種類名稱,貯存場露天堆置未有排水與污染物截流之設備或措施,且廢棄物掉落、溢散至隔鄰土地,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5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1.案係民眾陳情案稽查2.該公司領有千二級煉製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稽查時E010轉爐運作中(批次出料完成,但轉爐仍高溫中),精煉機,澆鑄機,鑄錠機未操作,(原料→E010轉爐→旋風冷卻器(A006)→袋式集塵器(A005)→P0023.及茶時代是集塵器(A005)保養清灰中,惟其餘清輝過程中,集塵灰未有效防制,致產生明顯粒狀物逸散於空氣中,(業者表示每周五接會對防制設備進行清灰維護)4.該公司製成污染源E010運作中,卻維修保養防制設備帶市集塵器(A005)致其污染源產生之污染物未能經由防制設備處理後排放,違反空污法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5
- 罰鍰金額
- NT$42,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本署107年7月27日派員督察,發現該企業社從事動物性飼料生產作業,為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督察時該社作業廢水經截流後收集至貯留池,該貯留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逕行為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二、另勘查場區發現該企業社燃材鍋爐產出之爐渣(D-1101)及廢氣處理程序產出之非有害集塵灰(D-1099),有露天貯存及散落地面情形,未保持貯存地點清潔完整,無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無防止雨水、地面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且爐渣與非有害集塵灰混合貯存,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4
- 罰鍰金額
- NT$25,4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從事養豬業,所排放水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10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52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廢水處理設施放流口告示牌未依許可核准內容記載管制編號。
- 處分日期
- 2018/10/0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於屏東縣長治鄉榮興段164地號土地,經營逢安畜牧場從事豬隻飼養業,經本局於107年7月31日派員稽查發現,場內所收受之廚餘露天貯存,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有散發惡臭情事,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未設有防止雨水、地面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本署107年7月27日派員督察,發現該企業社從事動物性飼料生產作業,為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督察時該社作業廢水經截流後收集至貯留池,該貯留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逕行為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二、另勘查場區發現該企業社燃材鍋爐產出之爐渣(D-1101)及廢氣處理程序產出之非有害集塵灰(D-1099),有露天貯存及散落地面情形,未保持貯存地點清潔完整,無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無防止雨水、地面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且爐渣與非有害集塵灰混合貯存,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3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07年7月16日督察時,發現該公司電鍍程序產出廢水經增設調整槽、反應槽、中和槽、中間槽及過濾器後,少部分回收使用,餘納入原廢水處理流程處理,查未依主管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另廢水收集、處理管線未標示名稱及流向,且產出之污泥未按次記錄,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第16條第1項及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2
- 罰鍰金額
- NT$13,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行從事水產飼料、魚粉生產製造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7月23日派員督察及本局107年9月12日派員稽查:(一)發現貴行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未保持清潔完整及分類而露天 貯存;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無防止雨水流 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二)動物性廢渣(R-0119)經乾燥爐區時殘留產出之廢油(水)及浮 渣逕流收集池內,貴行於場區內回收、貯存、再利用方法 ,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核有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三)另廠房東側排水溝旁亦有廢油漬污染,同時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貴行從事水產飼料、魚粉生產製造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7月23日派員督察及本局107年9月12日派員稽查:(一)發現貴行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未保持清潔完整及分類而露天 貯存;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無防止雨水流 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二)動物性廢渣(R-0119)經乾燥爐區時殘留產出之廢油(水)及浮 渣逕流收集池內,貴行於場區內回收、貯存、再利用方法 ,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核有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三)另廠房東側排水溝旁亦有廢油漬污染,同時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2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07年9月7日派員稽查。2.查該址從事肥料製造,稽查時場內製程操作中,製成為媲麻柏-混合(雞糞,菇包)-粉碎-造粒-冷卻-過篩-入庫-包裝-成品,稽查時於場區外有些微粉塵逸散之情事,業者表示已連絡廠商搭黑網做緊急防制措施,之後會集塵室會增加灑水噴霧。3.場內設有袋式集塵器防制設備,並領有本府核發之工廠登記,便號為99699647。4.惟該場貨車入貨時,因貨櫃潮濕,在清洗貨車時至有其原料經水流至路面,有污染路面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將依法告發處分。
- 處分日期
- 2018/10/01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旨揭違規事實,案經貴處辦理「107年度P2實驗室新建及電力供應設置工程」,查該工程未於開工前至本府環保局申報繳交空污費(開工日期為107年8月13日,申報日期為107年9月21日,逾期日期為39天,空污費為1萬3,286元),明顯已逾法規規定30日之期限,本案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並依同法第74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 處分日期
- 2018/10/0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畜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保局查核貴畜牧場未取得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審查同意,逕將畜牧廢水由沉澱池排放至農田灌溉施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1及第70條之9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1
- 罰鍰金額
- NT$314,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違規情節
- 一、本署107年7月13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廠排放廢水於承受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74毫克/公升,最大限值:15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90.1毫克/公升,最大限值:8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二、另查核該廠廢水處理設施,發現浮除池之刮除浮渣廢水,加接管線排入沉砂池;終沉池之部分廢水排入回收池,上述未依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1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從事塑膠粒製造並收受事業產生之廢塑膠為原料而未依規定申報營運紀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另堆置貯存廢塑膠,貯存場所未設有排水收集設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從事屠宰業,未依規定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本局審查核准即已營運;另於後方空地堆置數堆(籃裝)廢棄羽毛,貯存設施未有防止廢棄物飛揚、逸散及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處分日期
- 2018/10/0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位於本縣新園鄉鹽龍路1之1號,從事增建廠房作業,有運輸砂石車進出時未有效清洗,致沙土掉落污染道路之情形,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2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社從事飼料製造作業,經於廠區周界下風處採集異味污染物,經檢測結果超過排放標準(檢測值188,排放標準5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將依同法第62條規定裁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 處分日期
- 2018/09/2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煉鋁業,經於廠區周界下風處採集異味污染物,經檢測結果超過排放標準(檢測值100,排放標準5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將依同法第62條規定裁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 處分日期
- 2018/09/28
- 罰鍰金額
- NT$49,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查台端所經營正育畜牧場從事養豬畜殖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7年7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51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10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860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本局將依同法第40條規定裁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60萬以下罰款。
- 處分日期
- 2018/09/28
- 罰鍰金額
- NT$62,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公司經營富喬砂石有限公司從事土石加工業,經本府環 保局於107年8月1日派員查核發現,其廠內廢水處理設備有 疏漏廢水至地面水體,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已違反水污 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二)另廢水處理設施放流口未依規定設置告示牌並標示座標, 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2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係從事塑膠製品製造業,收受金多玉企業有限公司及金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廢塑膠再利用,未依規定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27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臺端經營龍文畜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7年9月4日派員稽查,發現貴畜牧場廢水處理設施未依規定每日記錄獨立專用電度表及放流口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2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營李淑美畜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7年8月1日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372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737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448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2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7年8月2日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45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175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2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7年7月11日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348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368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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