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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共 13,252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6201 - 6250 筆)

處分日期
2017/12/2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台端於本縣伸港鄉彰新路7段447號從事回收物料批發業,並位於本縣伸港鄉定興段1404地號農牧用地供ㄧ廢鐵貯存場所,場內設置有裁切機ㄧ台及怪手兩台,從事廢鐵裁切作業,惟台端未依規定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通過再利用者登記檢核,即逕行從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ㄧ:廢鐵之再利用行為,案經本局106年11月21日查證屬實。
處分日期
2017/12/2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一.本日係規定執行廢清書現場勘查,現場出示證件並表明身分並說明來意。二.巡查人員於10時40分至現場勘查,訪查時據業者表示該工程於106年11月開始施工,由業者謝先生陪同巡視現場已有動工跡象,並拍照存證。三.另環保局於106年10月19日才收到廠商所提報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至今尚未審核通過,但該工程已有先行動工,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四.上述內容由統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謝先生全程會同並閱覽確認無誤。
處分日期
2017/12/2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縣員林市復興段1250地號承攬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集合住宅新建暨雜項工程,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稱廢清書)之事業,本局於106年11月14日現場巡查,現場已有開始施工之情況,經查貴公司於106年10月30日提報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尚未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通過,即逕行營運。
處分日期
2017/12/21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
違規情節
146-QT自用大貨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污染度達48%超過法定標準(40%)
處分日期
2017/12/19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溪州資源回收廠(簡稱:溪州資源回收廠),從事廢棄物焚化處理作業,領有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998-05號),查該製程(M01)排放管道(P002)之戴奧辛定期檢測頻率係屬第2級,為每半年檢測1次;溪州資源回收廠於106年6月26日至27日委託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戴奧辛定期檢測,檢測過程設備均正常運轉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17日以彰環空字第1060040459號函,請於106年8月27日前提送檢測報告或提出當日檢測公司檢附之樣本污染相關證明文件、照片等,惟未於檢測後60日內提報檢測報告書備查。
處分日期
2017/12/1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於排放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49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104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2/19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因加油站營運污染土地及地下水致員林市饒明段0382-0000、0382-0001地號經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處分日期
2017/12/1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設籍於本縣和美鎮山犁里仁望路33號,從事廢棄物清除業,領有彰化縣政府核發之乙級清除許可證(105彰府廢清字第0218-C02號),經本局106年11月23日於本縣鹿港鎮員林大排(縣道144)與臺17交叉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攔獲貴公司所有之清運機具(車號:KEB-2823@07-ZH),未依彰化縣政府105年12月21日審查通過之清除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將新核發之許可證號碼(105彰府廢清字第0218-C02號)標示於車體外觀,稽查時仍標示舊許可號碼(104彰府廢清字第0218號),案經本局106年11月23日查證屬實。
處分日期
2017/12/18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於本縣和美鎮嘉寶里彰新路3段636巷661號設廠,從事垃圾焚化作業,並領有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0382-05號),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9條規定,焚化爐應具備可即時顯示第7條第1款、第3款至第6款操作運轉條件之監控設施,前項監測結果應每小時作成紀錄值;第7條第7款、第8款規定之操作情形應每次作成紀錄,並應於每月15日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前1月份之監測及操作紀錄資料。查貴公所之監測操作紀錄表於106年10月17日提送(收受日期),惟未依上開規定於106年10月15日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106年9月份監測及操作紀錄資料。
處分日期
2017/12/18
罰鍰金額
NT$14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一、於放流口採樣送驗,生化需氧量為36.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mg/L)。二、現場查核廢水處理設施,增設調勻池4桶槽(每桶槽6公噸)、最終沉澱池1桶槽(6公噸)及污泥脫水機1台,另廠內使用地下水作為製程用水,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
處分日期
2017/12/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懸浮固體222mg/L、生化需氧量185mg/L及化學需氧量737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2/14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處分日期
2017/12/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設籍於本縣員林市員東路二段54巷8號1樓,從事營造業,所承攬「昱曜建設有限公司12戶住宅新建工程(位於本縣鹿港鎮永安段3430-2、3430-4~3430-19地號)」,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12月10日環署廢字第1030104652號所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二十五)營造業,經查該工程未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施工(先行動工),案經本局於106年12月1日現場稽查屬實。
處分日期
2017/12/1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設籍於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1段33巷1號,設計2017中臺灣農業博覽會活動造景所使用保麗龍,任意堆置於本縣溪州鄉中央路三段附近(N233.84210 E120.49504)致污染地面,案經本局於106年11月16日現場稽查屬實。
處分日期
2017/12/1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繫掛廣告物(登載電話號碼:0906-918009)污染定著物。
處分日期
2017/12/13
罰鍰金額
NT$1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廠內製程廢水溢流至雨水道,雖已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惟事發後未於3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且已造成污染事實,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7/12/12
罰鍰金額
NT$9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放流水鎳濃度1.6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2/12
罰鍰金額
NT$57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放流水化學需氧量572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4.72倍)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經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02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將製程產生之作業廢水逕行貯存於廠區內地下貯水槽。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依規定申請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而逕行排放廢(污)水地面水體,且排放廢(污)水(化學需氧量707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38,4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放流水檢驗結果懸浮固體為6510mg/L、化學需氧量3650mg/L、生化需氧量561mg/L(放流水標準分別為150mg/L,60mg/L及80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設籍於本縣花壇鄉橋頭村中橋街669號,從事廢棄物清除業,領有彰化縣政府106年10月20日核發之乙級清除許可證(106彰府廢清字第0255-C03號),經查廠內廢食用貯存場發現油槽數量5座與油槽位置,未符合彰化縣政府106年10月20日審查通過之清除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附錄三,案經本局106年10月24日查證屬實。
處分日期
2017/12/06
罰鍰金額
NT$1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
違規情節
一.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253mg/L(放流水標準100mg/L)、鎳1.61mg/L(放流水標準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31日督察時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22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二.另查設有一脫脂廢水塑膠貯存桶,惟未登載於水污染防治許可內容,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三.查台端前經本府96年7月16日府授環水字第0960137464號書函裁處書(字號:30-096-070008)因繞流排放裁處在案,屬修正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應裝設自動監測(視)設施,惟查貴社現場自動監測(視)設施均已移除,且本縣環境保護局此前未曾接獲免除設置申請,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未應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
處分日期
2017/12/06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106年9月27日派員於冷卻廢水槽採原廢水檢測重金屬,檢測結果該原廢水含有重金屬鋅(912mg/L)、重金屬鎳(7.30mg/L)、重金屬鎘 (0.082mg/L),惟查許可文件(彰縣環水許字第03009-01號)未登載
處分日期
2017/12/05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處分日期
2017/12/05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處分日期
2017/12/05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處分日期
2017/12/05
罰鍰金額
NT$399,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於放流口採樣送驗,經檢測結果pH10.2(放流水標準6-9)、化學需氧量263mg/L(放流水標準100mg/L)、鎳3.27mg/L(放流水標準1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2/04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台端於本縣田尾鄉海豐段1150、1163、1164、1165、1166、1167地號從事豬隻飼養相關作業,飼養豬隻約5千隻,領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414-00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9月22日派員稽查,稽查時正進行廚餘蒸煮作業,查現場防制設備(A001及A002)洗滌塔正常操作中,惟防制設備之洗滌液流率未每日記錄,僅記錄水表讀數及水量欄位,核認定未依操作許可內容規定記錄。
處分日期
2017/12/04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於本縣福興鄉福興村龍舟路166巷1弄6號設廠,從事瀝青混凝土相關作業,領有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954-04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0月24日派員稽查,稽查時製程作業中,經查貴公司M01之操作許可證已逾期失效(有效期限自104年8月18日起至106年10月15日止),核未依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處分日期
2017/12/04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處分日期
2017/12/03
罰鍰金額
NT$87,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查核現場製程使用地下水作為水源,惟許可未登載;現場廢(污)水處理設施,其砂濾塔(桶槽狀)破裂至使作業廢水溢流至廠區外,有污染水體之虞,惟未於事發3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處分日期
2017/12/03
罰鍰金額
NT$8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放流水樣經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4,610mg/L (放流水標準為600mg/L,為放流水標準7.68倍),懸浮固體為1,620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為放流水標準10.8倍),逾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2/03
罰鍰金額
NT$43,2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於放流口採集水樣,經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5,040mg/L (放流水標準為600mg/L,為放流水標準8.4倍),懸浮固體為1,620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為放流水標準10.3倍),逾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2/02
罰鍰金額
NT$91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違規情節
於場區後方發現場區內未經處理之豬糞尿原廢水,沿地面溝渠收集後未經處理即滿溢至另一放流水排放溝渠中,並由該放流水排放溝渠集流後經一未核准之排放口直接排入舊濁水,現場並採集該股未核准排放口水樣,經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9,400mg/L (放流水標準為600mg/L,為放流水標準15.6倍),懸浮固體為8,940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為放流水標準59.6倍),超過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同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惟上述行為係屬一事不二罰範疇,擇一重處分
處分日期
2017/12/02
罰鍰金額
NT$39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違規情節
場區內原廢水(豬糞尿)沿地面溝渠收集後至廢(污)水處理設施收集池,由收集池底部一未核准之洞口,將未經處理之原廢水藉由專管排放至地面水體,現場採集未核准排放口水樣,經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6,670mg/L (放流水標準為600mg/L,為放流水標準11.1倍),懸浮固體為4,470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為放流水標準29.8倍),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同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惟上述行為係屬一事不二罰範疇,擇一重處分
處分日期
2017/12/0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位於本縣彰化市延和里埔內街411巷77號(管制編號:N0703457),從事金屬製品製造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稱環保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案依本局自主性申報資料勾稽,針對貴公司105年4月至106年9月間廢棄物申報資料進行勾稽,發現貴公司105年4月、105年6月至9月、105年11月至106年1月、106年4月至5月,無機性污泥(D-0902)產出量逾所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最大月產生量(11.27公噸)百分之十之情事。惟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審查核准通過後,即逕行營運,案經本局於106年11月1日派員現場稽查屬實。
處分日期
2017/11/30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
違規情節
R2-326自用大貨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污染度達41%超過法定標準(40%)
處分日期
2017/11/30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
違規情節
146-QT自用大貨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污染度達41%超過法定標準(40%)
處分日期
2017/11/30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
違規情節
532-RH自用大貨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污染度達59%超過法定標準(40%)
處分日期
2017/11/28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
違規情節
739-RP自用大貨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污染度達43%超過法定標準(35%)
處分日期
2017/11/27
罰鍰金額
NT$1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懸浮固體261mg/L、生化需氧量634mg/L及化學需氧量107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1/27
罰鍰金額
NT$52,8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懸浮固體1850mg/L、生化需氧量739mg/L及化學需氧量28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1/27
罰鍰金額
NT$6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1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於大門口右側大義圳發現有一股廢水排入,查係場內廚餘區清洗桶槽產生,由生活污水渠道排出場外,該行為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1款所定繞流排放情形。
處分日期
2017/11/2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IWR&MS)就貴公司105年4月至106年9月間申報資料與廢清書進行勾稽比對結果,發現貴公司105年4~6、11月廢水處理程序之紡織污泥(R-0906)產生量皆已逾廢清書最大月產生量10%以上,惟未依規定辦理廢清書變更,並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經本局106年11月2日現場稽查確認屬實。
處分日期
2017/11/26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而逕行將清洗作業產生之作業廢水貯存於於廠內貯存槽內。
處分日期
2017/11/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626mg/L(放流水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0.04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1/26
罰鍰金額
NT$168,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於放流口採取水樣,經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297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9倍)及懸浮固體35.8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19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廢水處理單元(氰系貯槽Ι(原水槽))經採樣送驗,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220mg/L(許可登記50-600mg/L)、懸浮固體343mg/L(許可登記10-100mg/L)、銅364mg/L(許可登記3-350mg/L)及廢水處理單元(曝氣貯槽Ι)化學需氧量7730mg/L(許可登記100-1000mg/L)、懸浮固體393mg/L(許可登記10-300mg/L),與許可登記不符
處分日期
2017/11/24
罰鍰金額
NT$81,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放流水樣pH值逾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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