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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共 13,252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6301 - 6350 筆)

處分日期
2017/10/30
罰鍰金額
NT$8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1.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懸浮固體41mg/L,放流水標準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0/27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查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未依規定校正;另查回收水表2每日紀錄,未依規定確實記錄
處分日期
2017/10/2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發現廢水處理流程有使用聚氯化鋁(PAC)惟現場桶內裝硫酸銅並流入混凝槽與許可文件(彰縣環水許字第01325-01號)不符
處分日期
2017/10/27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處分日期
2017/10/27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處分日期
2017/10/27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處分日期
2017/10/27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處分日期
2017/10/26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縣彰濱工業區內鹿港鎮鹿工南六路23號,從事灰鐵鑄造程序作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9月29日凌晨派員現場查察,發現貴廠灰鐵鑄造程序作業中,惟旋風分離器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並未操作,當場立即命貴公司啟動操作而完成改善,本府將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告發同法第56條處分,核處新臺幣10萬元罰緩。
處分日期
2017/10/26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污染行為人於彰化市阿夷段柴坑子小段1082-0001、1082-0002、1082-0003(部分)地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辦理「104年度彰化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計畫」檢測結果前揭地號土壤重金屬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本府命污染行為人執行土壤污染改善緊急應變必要措施,後本縣環境保護局辦理「106年度彰化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計畫」土壤污染改善完成驗證作業,檢測發現土壤重金屬鎳359 mg/kg(限值:200mg/kg)仍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污染行為人因從事工業活動污染前揭地號土壤且未完成緊急應變必要措施,致前揭地號經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為土壤污染管制區之事實明確。
處分日期
2017/10/25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33.7mg/L,逾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0/2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位於本縣線西鄉溝內村彰濱西一路11號從事廢棄物處理業,核領有彰化縣政府廢棄物處理許可證(106彰府廢處字第0006-C02號);查貴公司產品養生區未達許可7乘30(公尺)之範圍,且無完整分隔6區分別養生;另產品堆置區所堆置之產品(人工粒料)其外觀為粉狀,明顯未達許可文件最小粒徑1/8英吋之大小,亦有部分產品超過最大粒徑3/2英吋,經本局於106年10月6日稽查屬實。
處分日期
2017/10/24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BQ5-633機車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106年度)
處分日期
2017/10/24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持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逕將脫脂槽及水洗槽產生之作業廢水收集貯留。
處分日期
2017/10/23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於本縣埔鹽鄉太平村大新路一巷二橫巷6-20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未依規定申請並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而逕行將廢(污)水排入後方排水溝,再流入廠區前方溝渠
處分日期
2017/10/23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於本縣和美鎮太平路174巷內,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未依規定申請並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而逕行將廢(污)水貯存於廠區內貯存槽及快混槽,核已違反水污法第20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17/10/23
罰鍰金額
NT$9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於本縣鹿港鎮海埔里海明街201巷32之1號從事電鍍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稽查時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濃度39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00mg/L)3.9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處分日期
2017/10/22
罰鍰金額
NT$39,83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違規情節
兼氣池牆面破損,其內廢水溢漏漫流地表,後經台端以水管收集回注原水池;且固液分離機故障,未能正常運作,以致廢水漫流地表後注入堆肥場,上開事由均未於3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且兼氣池疏漏廢水收集處旁即為放流口承受水體,俟經大雨即有污染水體之虞;未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累計用電度數及累計水量讀數;放流口未排放,惟進場時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值為3370.3,離場時該讀值為3383.7,顯未妥為維護而致故障
處分日期
2017/10/20
罰鍰金額
NT$63,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放流水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42.8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化學需氧量179mg/L(放流水標準為140mg/L),皆逾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0/19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處分日期
2017/10/19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處分日期
2017/10/19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7GP-653機車排放氣狀污染物:一氧化碳(CO)5.6%,超過排放標準(3.5%)
處分日期
2017/10/19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FC2-778機車排放氣狀污染物:一氧化碳(CO)5.4%,超過排放標準(4.5%)
處分日期
2017/10/1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款
違規情節
貴事業位於本縣芳苑鄉後寮村工區十一路40號,為政府或民間開發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之污水處理廠,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稱環保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於106年9月24日有收受本縣秀水鄉林國村畜牧場之廢水處理設施兼氣池單元之農業污泥,惟未依規定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登錄該項目,經本局於106年9月28日派員現場稽查確認屬實。
處分日期
2017/10/18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pH)9.1(放流水標準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0/18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處分日期
2017/10/18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
違規情節
電磁式水量計測設施已故障,未依規定維護
處分日期
2017/10/18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處分日期
2017/10/18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承包彰化縣政府排水維護工程,案經本局派員於106年9月21日15時00分現場稽查,經查貴公司將溝渠清理後之疏渠土方暫置於本縣溪州鄉過溪子段152-10地號土地,惟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逕行堆置土方於該址土地,致污染地面。
處分日期
2017/10/17
罰鍰金額
NT$3,66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106年4月25日因原水收集溝渠槽壁破裂,致廢(污)水自原水收集溝渠流出(臨近番雅溝),惟未於3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且已造成污染事實,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6年4月25日派員稽查屬實,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另稽查時於原水溝槽壁破裂處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749mg/L(放流水標準30mg/L)、化學需氧量1040mg/L(放流水標準140mg/L)及鋅8.12mg/L(放流水標準5mg/L)逾放流水標準,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7/10/17
罰鍰金額
NT$333,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放流水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354mg/L,逾放流水標準;另鎳系酸鹼系調勻槽(T01-4)總鉻為7.75mg/L,鉻系調勻槽(T01-1)鎳為16.6mg/L,未登載於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又鉻系調勻槽(T01-1)總鉻為620mg/L(許可核准範圍值:30-180)、六價鉻為362mg/L(許可核准範圍值:30-120),鎳系酸鹼系調勻槽(T01-4)鎳為689mg/L(許可核准範圍值:30-80),皆與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載範圍顯有不符
處分日期
2017/10/16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
違規情節
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0/16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
違規情節
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0/1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106年8月8日派員前往稽查,放流口排水中,惟查貴公司未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相關文件(原許可於105年7月6日到期)即逕行廢水排放行為
處分日期
2017/10/16
罰鍰金額
NT$8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於收集井採原廢水檢測重金屬,檢測結果該原廢水含有重金屬鋅(11.8mg/L)、鎳(6.63mg/L)及總鉻(11.1mg/L),惟查許可文件(彰縣環水許字第03346-00號)未登載
處分日期
2017/10/1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縣二林鎮萬興段萬興小段359之3地號地號承攬鉅邦醫材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拆除增建、暨雜項新建工程,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稱廢清書)之事業,本局於106年9月21日現場巡查,現場已有開始施工之情況,經查貴公司於106年9月7日提報之廢清書,尚未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通過,即逕行營運。
處分日期
2017/10/15
罰鍰金額
NT$73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放流水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為1.7(最大限值6-9);廢水處理設施各單元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原水池氫離子濃度指數為1.7(許可登記範圍為2-5),總鉻濃度為42.9mg/L(許可未登載本項),鎳濃度為15.0mg/L(許可登記範圍為0.01-0.8mg/L),銅濃度為3.38(許可未登載本項)
處分日期
2017/10/14
罰鍰金額
NT$56,33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608mg/L,超過最大限值(150mg/L)3.05倍,生化需氧量為134mg/L,超過最大限值(80mg/L)0.675倍;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未妥為維護以致故障;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獨立專用電度表及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未每日記錄其累計讀數,並保存5年;原水溝破口洩漏廢水至周界外,未立即進行緊急處理,未依規定於3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處分日期
2017/10/14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台端於本縣芳苑鄉新寶村芳漢路新寶段280巷23-3號從事廢塑膠分類、破碎、塑膠粒等再利用行為,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二十)、再利用機構,惟未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另廢塑膠(D-0299)之事業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 於106年9月6 日派員現場稽查確認屬實。
處分日期
2017/10/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二廠領有彰化縣政府核發之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資格,經查近期貴公司委託隆和春營造有限公司將再利用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所產製之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產品於廠內做為鋪面工程之基、底層級配粒料使用,惟該項再利用用途與貴公司檢核之再利用用途不符.
處分日期
2017/10/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
違規情節
該公司造粒製程產出含塑膠粒之廢鐵網及無法售出或使用之廢塑膠混合物清除至該機構以外,未記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另該公司於戶外堆置廢棄物,未設有防止地面水及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處分日期
2017/10/13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於本縣員林市中央里田中央巷39號設廠,從事飼料製品相關作業,領有飼料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314-00號),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3批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查貴公司原設置之專責人員已於106年2月28日離職,惟未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且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本府申請異動,遲至106年8月15日收受貴公司106年8月14日(106)廣總字號第026號函提報專責人員代理申請。
處分日期
2017/10/13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處分日期
2017/10/1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縣伸港鄉溪底村工西二路7號從事印染整理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之事業。案經本局於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IWR&MS)就貴公司106年5月至106年4月間申報資料與廢清書進行勾稽比對結果,發現105年12月至106年4月鍋爐蒸氣產生程序與熱媒加熱程序之爐渣(D-1101)產出量皆已逾廢清書最大月使用量10%以上,惟未依規定辦理廢清書變更,並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經本局106年7月6日現場稽查確認屬實。
處分日期
2017/10/1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二廠於本縣永靖鄉東寧村東寧巷55弄133號1樓從事汽車、機車、自行車及其零件加工作業。因現場廢鋁屑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且受其鄰空壓機濾水器管路洩漏沖刷致污染地面。案經本局於106年9月27日派員現場稽查採證屬實。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7/10/11
罰鍰金額
NT$10,82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現場採樣放流水檢測結果:現場採樣放流水檢測結果:現場採樣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2,540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83.67倍);銅濃度68mg/L(放流水標準3mg/L,超過21.67倍);鋅濃度536mg/L(放流水標準5mg/L,超過106.2倍);鎳濃度1.79mg/L(放流水標準1mg/L,超過0.79倍);鉛濃度66.1mg/L(放流水標準1mg/L,超過65.1倍);鎘濃度0.036mg/L(放流水標準0.03mg/L,超過0.2倍);總鉻濃度2.21mg/L(放流水標準2mg/L,超過0.105倍),逾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0/11
罰鍰金額
NT$29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1.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308mg/L(放流水標準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2.現場水量記錄105年4月18日為194 CMD、105年6月2日為199 CMD、105年6月23日為198 CMD、105年6月24日為197 CMD、105年8月22日為195 CMD及105年8月25日為199 CMD,已超過許可核准量(189 CMD)
處分日期
2017/10/09
罰鍰金額
NT$8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六價鉻0.88 mg/L(放流水標準0.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0/08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經查105年之放流水水表累計水量讀數紀錄文件及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紀錄文件,未依規定保存備查,且放流水水表累計水量讀數及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之紀錄表單僅記錄至106年2月13日,未依規定每日記錄。
處分日期
2017/10/0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採驗原廢水檢測結果如下:(一)酸鹼抽水站:氫離子濃度指數為4.2(許可登記值為5-8);銅濃度為3.18mg/L(屬許可未登記者);鎳濃度為4.92mg/L(屬許可未登記者)。(二)氰系抽水站:氰化物濃度為203mg/L(許可登記值為2-10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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