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共 13,252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6401 - 6450 筆)
- 處分日期
- 2017/09/1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106年1月之廢棄物未以網路申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7/09/16
- 罰鍰金額
- NT$1,48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廠內作業廢水經由未核准之排放口(逕流廢水渠道)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水體,經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10.11(放流水標準6-9)及水溫57.2度(放流水標準攝氏35度以下(適用十月至翌年四月))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09/16
- 罰鍰金額
- NT$294,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於放流口採取水樣,經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430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另查現場設置一污泥脫水機,惟許可並未登載;廢水處理單元(原水槽)經採樣送驗,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010mg/L(許可登記150-500mg/L)、重金屬鋅154mg/L(許可登記12.5-24.9mg/L),與許可登記不符,前述之違規行為,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以罰鍰。
- 處分日期
- 2017/09/1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攬「尚泰五金實業有限公司等2戶廠房新建工程暨雜項工程(位於本縣鹿港鎮上林段547-43、547-44地號)」,未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施工(先行動工) ,案經本局於106年9月1日現場稽查屬實。
- 處分日期
- 2017/09/15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 違規情節
- 台端於本縣埤頭鄉崙子村彰水路3段769從事廢塑膠分選、破碎、洗選等再利用行為,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二十)、再利用機構,惟未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另廢塑膠之事業廢棄物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再者廢塑膠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剩餘廢棄物之處置、再利用製程用水量及用電量等情形,未做成紀錄,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 於106年7月17日派員現場稽查確認屬實。
- 處分日期
- 2017/09/14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609-GQG機車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106年度)
- 處分日期
- 2017/09/14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J96-676機車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106年度)
- 處分日期
- 2017/09/14
- 罰鍰金額
- NT$2,64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違規情節
- 作業廢水進入沉澱池後,部分回收再利用,部分經由放流口排放,餘未處理之廢水以未經許可之管道繞流排放至廠外道路側溝,於繞流排放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194mg/L、化學需氧量為526mg/L,均超過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09/14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未依規定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而逕行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
- 處分日期
- 2017/09/14
- 罰鍰金額
- NT$15,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處分日期
- 2017/09/14
- 罰鍰金額
- NT$15,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處分日期
- 2017/09/14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未依規定申請並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而逕行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
- 處分日期
- 2017/09/1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玉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提報污染控制計畫
- 處分日期
- 2017/09/13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6G-325自用大貨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污染度達43%超過法定標準(40%)
- 處分日期
- 2017/09/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3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超過放流水0.53倍)、化學需氧量289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3.82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09/1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秀水鄉下崙村民生街193巷48號設廠,從事石油製品相關作業,經新竹縣環境保護局稽查立洲油脂有限公司湖口廠(領有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許可證,證號:竹縣環空販證字第J0001-03號),貴公司於105年7月至12月至立洲油脂有限公司湖口廠購買再生燃料油共256.16公噸,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8日派員稽查,查105年7月至106年1月購買296.71公噸,所購入之再生燃料油與瀝青冷料拌合製造,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99年12月24環署空字第0990115489E號):「一、含硫量超過0.5%之液體燃料,供固定污染源使用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二、販賣或使用前項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取得許可證,始得為之。」,查貴公司未依上揭之規定取得使用許可證而逕行使用。
- 處分日期
- 2017/09/12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處分日期
- 2017/09/1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埤頭鄉豐崙村彰水路4段457號設廠,從事印染整理相關作業,領有印染整理程序(M02)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2358-00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月7月5日派員稽查,執行貴公司(M02)之排放管道(P004)異味污染物官能檢測作業,經檢測結果實測值為2,32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排放標準2,000)。
- 處分日期
- 2017/09/11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文件)而逕行將浸泡金屬物品所產作業廢水經廠內溝渠排至廠外地面水體
- 處分日期
- 2017/09/11
- 罰鍰金額
- NT$3,003,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於周界外巡查時,發現有二處不明排放口刻正排放廢水,立即進場採樣,進場時現場作業中,a.先至不明排放口1採集水樣,查不明排放口1係為逕流廢水排放口(RD02),立即採集一組水樣,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12.5(放流水標準6-9)、懸浮固體檢測值為3,840mg/L(放流水標準30 mg/L)、 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328mg/L(放流水標準100 mg/L)、鋅檢測值為129mg/L(放流水標準5.0 mg/L),據貴公司表示係填充式洗滌塔(A001)因底部漏水維修,其它洗滌塔(A002~A004)補充洗滌水,一時疏忽,致補水過量而溢流至雨水溝,再經由逕流廢水排放口(RD02)排放至承受水體(清水溪)。b.次於不明排放口2採集一組水樣,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5.7(放流水標準6-9)、懸浮固體檢測值為83.0mg/L(放流水標準30 mg/L)、鋅檢測值為55.3mg/L(放流水標準5.0 mg/L),經查不明排放口2係為廠區製程旁廢水收集溝,其末端與廠區屋頂雨水排放管匯流後,經由廠區內許可未登載之逕流廢水溝,排放至承受水體(清水溪),稽查當時,製程廢水經地表面漫流至廠區製程旁廢水收集溝後,以前述之流向排放至廠區外承受水體,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現場以紅色染料確認無誤。2.又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12.5(放流水標準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3.另現場量測廢水處理設施各單元操作參數,發現快混槽pH值現場監控面板顯示7.64,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量測結果為4.22,許可登載範圍為6~9,放流槽pH值現場監控面板顯示11.51,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量測結果為12.34,許可登載範圍為6~9,與許可登載數值不符。1.於周界外巡查時,發現有二處不明排放口刻正排放廢水,立即進場採樣,進場時現場作業中,a.先至不明排放口1採集水樣,查不明排放口1係為逕流廢水排放口(RD02),立即採集一組水樣,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10.8(放流水標準6-9)、懸浮固體檢測值為3,840mg/L(放流水標準30mg/L)、 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328mg/L(放流水標準100mg/L)、鋅檢測值為129mg/L(放流水標準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b.次於不明排放口2採集一組水樣,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5.7(放流水標準6-9)、懸浮固體檢測值為83.0mg/L(放流水標準30mg/L)、鋅檢測值為55.3mg/L(放流水標準5.0mg/L),經查不明排放口2係為廠區製程旁廢水收集溝,其末端與廠區屋頂雨水排放管匯流後,經由廠區內許可未登載之逕流廢水溝,排放至承受水體(清水溪),稽查當時,製程廢水可經地表面漫流至該廢水收集溝後,以前述之流向排放至廠區外承受水體,現場以紅色染料確認無誤。2.又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12.5(放流水標準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3.另現場量測廢水處理設施各單元操作參數,發現快混槽pH值現場監控面板顯示7.64,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量測結果為4.22,放流槽pH值現場監控面板顯示11.51,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量測結果為12.34,與許可登載數值不符。
- 處分日期
- 2017/09/11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未依規定申請並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而逕行將清洗金屬零件之事業廢水貯留於槽體內。
- 處分日期
- 2017/09/1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查核每日水電表操作紀錄未依規定保存紀錄
- 處分日期
- 2017/09/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台端於本縣芬園鄉茄荖村芬草路一段474巷402號(嘉北段1856、1856-1地號)從事豬隻飼育作業。案依環保署針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範之再利用機構,進口廢棄物收受量(聯單、營運紀錄)之申報資料勾稽(勾稽區間106年1月至106年5月)及本局106年8月30日於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再行勾稽結果,發現106年1月、106年3月至106年8月申報每月收受R-0119(動物性廢渣)再利用作為豬隻飼料之原料使用量,均已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登載之原料最大使用量(200公噸/月)。惟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備查及變更審查核准後,即逕行營運。並經本局106年8月31日派員現場稽查確認屬實。
- 處分日期
- 2017/09/0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縣大村鄉貢旗村大溪路13-10號設廠,從事印染整理相關作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28日派員稽查,領有印染整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085-00號),稽查時製程操作中,經查貴公司(M01)之操作許可證已逾期失效(有效期限自100年12月9日至105年12月8日止),核未依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處分日期
- 2017/09/07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
- 違規情節
- AAL-176自用大貨車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黑煙不透光率)達2.7m 已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6m )
- 處分日期
- 2017/09/07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
- 違規情節
- 2218-SK自用小貨車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黑煙不透光率)達4.7m 已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0m )
- 處分日期
- 2017/09/07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
- 違規情節
- C6-3907自用小貨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污染度達42%超過法定標準(35%)
- 處分日期
- 2017/09/0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從事電鍍業污染土壤且未完成緊急應變必要措施,致本縣彰化市茄苳段0981-0000(部分)、0981-0001(部分)地號經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 處分日期
- 2017/09/06
- 罰鍰金額
- NT$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違規情節
- 以未經許可管線進行繞流排放行為(其廢水繞流排放方式係於廢水初沉池利用抽水幫浦連結廠內管線排放至廠區後方之田中央排水一分線),經採樣檢測結果,pH值4.5(放流水標準6-9)、懸浮固體1﹐190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標38.7倍)、生化需氧量1﹐410 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標46倍)、化學需氧量3﹐220 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標31.2倍)超過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09/0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玉湘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電鍍業,洩漏或棄置污染物致使土壤重金屬銅、鎳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經本府105年6月21日府授環水字第1050187016號公告旨揭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為土壤污染管制區。
- 處分日期
- 2017/09/0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承攬「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作業廠房新建工程(位於本縣鹿港鎮上林段528、529、530地號),未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施工(先行動工) ,案經本局於106年8月10日現場稽查屬實。
- 處分日期
- 2017/09/0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設籍於本縣福興鄉元中村橫圳巷10之38號一樓,承攬「彭有清店鋪住宅拆除新建工程(本縣花壇鄉中正段77地號)」,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稱環保署)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本局106年7月28日於IWR&MS系統勾稽貴公司104年5月至106年7月間申報資料,發現貴公司R-0503營建混合物(104年6月~105年3月)產出、貯存、聯單量未達質量平衡,案經本局於106年7月28日現場稽查屬實。
- 處分日期
- 2017/09/0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彰化縣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彰府廢清字第0095號),經查貴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置廢棄物貯存場,逕自將清除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於本縣社頭鄉湳雅村山腳路三段601巷50號旁場址。
- 處分日期
- 2017/09/0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設籍於本縣秀水鄉秀水村正興巷80號從事廢棄物清除業,領有彰化縣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彰府廢清字第0211-C02號),本局106年8月10日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以下稱IWR&MS)網路自主勾稽,發現有1筆清運聯單資料,係貴公司於106年7月18日以清運機具(車號:958-UD@01-TW)清運指定公告事業所產出之廢鑄砂(R-1201)與感應電爐爐碴(石)( (R-1204),清運是項事業廢棄物之清運機具依規定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惟貴公司未依規定裝置即逕自載運,案經本局106年8月10日於IWR&MS查證屬實。
- 處分日期
- 2017/09/01
- 罰鍰金額
- NT$15,000
- 違反法條
- 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本府委託執行機車排氣定期檢驗之機車排氣檢驗站(站號:N31,負責人:郭陳○○,站名:泰安機車行),查貴公司業經經濟部於106年7月25日以經授中字第10633436770號函同意變更登記負責人為郭○○、公司名稱為泰安車業有限公司,惟貴公司至106年8月9日始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請變更機車排氣檢驗站負責人及公司名稱,未依「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辦理。
- 處分日期
- 2017/09/0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經查未依規定每日進行記錄放流水水表累計水量讀數及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且無法出示近期之紀錄文件供查核(應保存五年,以備查閱)。
- 處分日期
- 2017/08/31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G2A-208機車排放氣狀污染物:一氧化碳(CO)5.1%,超過排放標準(3.5%)
- 處分日期
- 2017/08/3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處分日期
- 2017/08/3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處分日期
- 2017/08/30
- 罰鍰金額
- NT$21,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17/08/29
- 罰鍰金額
- NT$372,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17/08/29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經查105年之放流水水表累計水量讀數紀錄文件及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紀錄文件,未依規定保存備查,且放流水水表累計水量讀數及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之紀錄表單僅記錄至106年2月13日,未依規定每日記錄。
- 處分日期
- 2017/08/28
- 罰鍰金額
- NT$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5款
- 處分日期
- 2017/08/26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於本縣大城鄉上山村中山路48號從事廢塑膠押出成型作業之再利用行為,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二十)、再利用機構,惟未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另廢塑膠粒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及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再者委託清除事業廢棄物至機構以外,未紀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 於106年7月12日派員現場稽查確認屬實。
- 處分日期
- 2017/08/25
- 罰鍰金額
- NT$2,04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與許可不符
- 處分日期
- 2017/08/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比對現場及該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廠區配置圖,發現廢棄物R-1301廢鐵放置於貨櫃台旁,未依規定放置於貯存區內與廠區配置圖不符.
- 處分日期
- 2017/08/2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C-0120 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未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第1項第4款規定,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
- 處分日期
- 2017/08/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一、本日配戴稽查証,執行民眾陳情案件稽查。二、查該處係為1塑膠工廠,領有彰化縣政府核發之臨時工廠登記,產品為塑膠製品及塑膠排水管,收受之廢塑膠係向回收商所購買,惟查該公司未取得再利用者登記檢,進行再利用行為,違反廢清法31-1-1條規定,依法告發。三、由業者代表陪同巡視現場,要求業者妥善貯存收受之廢塑膠,不得影響附近巷道交通。四、上述紀錄由業者代表確認無誤後始簽名於後。以下空白。
- 處分日期
- 2017/08/2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6月22日會同彰化縣警察局於本縣芳苑鄉台61線王功交流道下方進行路邊攔檢勤務時,攔檢車輛(車號:687-T6)載運有禽畜屠宰下腳料(R-0111),未隨車攜帶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供本局檢查.
- 處分日期
- 2017/08/24
- 罰鍰金額
- NT$18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6年6月20日派員於貴公司與金富山興業有限公司共同附掛管線之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氰化物濃度為1.1mg/L,超過最大限值(1mg/L)0.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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