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
共 7,261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2901 - 2950 筆)
- 處分日期
- 2018/10/09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該行從事豆類加工作業,現場已出示檢查證,並說明來意。2.該行於107年5月25日雲林縣環保局稽查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告發,並由該縣府107年6月28日府環衛二字第1073606581號函裁處罰鍰並命停工在案。3.本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執行督察,查該行現場豆類製程生產作業中,其設有4噸然煤鍋爐督察時該鍋爐燃燒作業中,查本日督察時,該行未遵行上述縣府之命停工處分,逕行生產豆類加工製品作業,違反空氣污俺防制法第56條規定,涉行政刑法部分,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偵辦後續作業。 4.該行燃煤鍋爐產生蒸氣作為其豆類生加工製品過程使用,惟燃煤鍋爐使用燃料為生煤,查該行使用生煤為其鍋爐燃燒作業,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及取得使用許可文件,逕行使用生煤燃料,已違反空氣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將函請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5.另查該行鍋爐以生煤為燃料,其產生之爐渣貯存設施、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有飛揚、污染地面情事,另其貯存設施,未依規定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及第10條規定,依法告發,將函請主關機關依規定辦理。本日以上違規情事,經商行確認屬實。(其爐渣之貯存地點未依規定以中文標示其廢棄物名稱)。
- 處分日期
- 2018/10/0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牧場於107年5月28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採樣結果:懸浮固體(SS):637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COD):1620mg/L(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該場從事養豬作業(畜養種豬),督察時已出示檢查證及說明來意。2.督察時廢水處理設施其放流口排放廢水,於其放流口採集廢水樣送驗,現場採樣250mL*1、1L*1、2L*1、500mL*1 ,檢驗項目SS、BOD及COD,COD水樣添加硫酸PH:1.5 ,現場測得PH:7.9、溫度水溫:30.7℃及導電度:2.92ms,均依規定固定保存送驗,俟檢驗結果後依規定辦理。本日採樣會同該場人員。3.該場之斃死豬(5公斤以下)由該場內設置斃禽畜無害化再生處理設備,自行處理成肉骨粉作業情事,該場廢棄物清理計劃書之斃死豬隻核准委託清除處理,惟該自行處理,並由上述再生處理設備自行處理5公斤以下豬隻作業,該場未於廢棄物清理計劃書經主關機關審核,逕行由上述設備處理斃死豬隻作業,已違反誹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將函請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4.本日採樣現場廢水處理設備無故障報備資料,以上違規情事,經場方會同人員確認屬實。
- 處分日期
- 2018/10/04
- 罰鍰金額
- NT$32,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畜牧場,經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1日派員進行稽查時,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經檢驗結果:懸浮固體:309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856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3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受處分人於虎尾鎮高北段241地號(即虎尾鎮虎興北路與永興北街交會處)有進行堆置、挖填、傾倒及運送廢土砂石(粉粒狀物)等作業,未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文件,逕行堆置廢土砂石方(粉粒狀物)量達53,304立方公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2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依據本縣環境保護局107年5月5日水污染稽查紀錄(查驗稽查編號:12-W-1071771),台端於107年4月11日油罐車因管路破損漏油路面及流入道路箱涵以致油污染流至下游滯洪池污染該河段(台61線北251.6K至宜梧滯洪池河段),屬在北港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內棄置污染物,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14日至現場稽查,貴公司設有油炸鍋操作中,該操作程序屬環保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貴公司未取得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18/10/0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廢土砂石(粉粒狀物)堆置、挖填、傾倒及運送等作業,於作業區無適當放置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之情事。
- 處分日期
- 2018/10/0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麥寮三廠(輕油裂解三廠)輕油裂解程序(M02),107年7月23日上午11時41分異常通報本縣環境保護局,因製程塔型反應器(E232及E233)進行切換作業,其E232設備超壓異常,設備內廢氣由釋壓裝置緊急排放明顯黑煙散佈於空氣中,且廢氣燃燒塔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分別為92.21%(A201)、88.8%(A202)及87.08%、121.89%(A203),超過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及第60條規定,處分新台幣10~100萬元。
- 處分日期
- 2018/10/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牧場於107年8月8日經本局派員稽查採樣結果:懸浮固體(SS):568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COD):1230mg/L(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07年5月14日經派員稽查採樣結果:化學需氧量:1060mg/L(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27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
- 違規情節
- 1.該畜牧場從事飼養豬(畜養頭數1000-1300頭)作業,現場出示檢查證及說明來意。2.本日督察時,該場堆(棄)置斃死豬於該畜牧場大門口外,並露天堆(棄)置,未於貯存地點明顯處以中文標事廢棄物名稱,並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有散發惡臭情事,其斃死豬隻(棄)置於大門口外之道路旁,貯存設施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等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及第10條規定,依法告發,將函請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3.以上違規情事,經業者確認屬實。
- 處分日期
- 2018/09/26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07年8月2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請業者提供獨立專用電錶每日用電紀錄,惟業者未依規定紀錄,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07年07月07日10時22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該場周邊溝渠及放流口(後方)巡查,發現些許異味(豬屎異味、酸臭異味),其所排放之廢污水未發現異常現象。 2.另至該場會同業者查察,發現收購即期品(土司等麵包類)做為豬隻之飼料(向實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收購),經查該場未領有相關再利用之證明文件,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法告發。 3.本局已告知該場飼主違反上述法規,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至本局提出陳述意見,並告知環保法規,請其確實遵守,以免受罰。
- 處分日期
- 2018/09/2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二廠)從事收受廢塑膠(PE)膜,經破碎、清洗(雜質、標籤)幾乾、熱熔、造粒等塑膠粒料製造再利用作業,其塑膠壓出程序署環保署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未依規定申請核可而逕行設置及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2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案於107年6月29日03時25分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於陳情所述(斗六市十三里竹興路306號翊元股份有限公司)查察,現場發現於該廠後方有露天燃燒之情事。2.經會同該廠現場人員,其表示現場燃燒行為為該公司員工所為,其燃燒物為工廠廢棄物(廢棄木板及生活垃圾)。3.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同法第60條違反者為工商廠、場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18/09/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牧場,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7日派員進行稽查時,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經檢驗結果:懸浮固體:162mg/L(放流水標準: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25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違規情節
- 107年7月2日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發現每日紀錄廢水處理設施調整池PH值,未依核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內容是項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處分日期
- 2018/09/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1.本案為案件編號:35963109(000)後續辦理。2.經查該地(虎尾鎮五間段623地號)回填整地物料為臺灣志大興業有限公司提供,惟臺灣志大興業有限公司再利用產品用途: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級配配料,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故與申請再利用用途不符(經查該土地地目為"田"),上述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依法告發。3.本局已告知業者違反上述法規,如有疑慮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其視同放棄。
- 處分日期
- 2018/09/21
- 罰鍰金額
- NT$6,6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畜牧場,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7日派員進行稽查,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經檢驗結果:懸浮固體:312mg/L(放流水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122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弟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20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畜牧場於107年5月24日經派員稽查採樣結果:懸浮固體(ss):5620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9130mg/L(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日督察時,已出示檢查證並說明來意。2.該場從事養豬作業,飼養頭數7-800頭,現場查有排放廢水,逕行於未經許可核准放流口排放至場房旁溝渠之承受水體(現廠拍照及錄影),經於其排流口採及水樣4L*1、3L*1、250mL*1及500mL*1,現場檢測PH:7.0、水溫:30℃及導電度:3.2ms送驗,檢驗項目:SS、BOD、COD俟檢驗結果後,依法辦理。該場未經許可核准之放流口排放廢水,現場已請陳森富先生至現場釐清並確認,以上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規定,依法告發,現場要求立即停止排放。3.該場事業廢棄物(禽畜糞(固液分離物),露天堆置,期貯存設施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有散發惡臭情事,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依法告發。將函請主關機關依法辦理。4.上述情事經會同業者確認屬實無誤。5.現場廢水設備無故障報備情事。(現場配合督察態度良好)。
- 處分日期
- 2018/09/1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07年7月5日15時54分派員至陳情所述位置查察,於當時位於現場未發現塑膠異味,惟位於惠來活動中心附近有發酵異味情事,本局亦於當日聯繫陳情人確認。 2.本案於107年7月5日16時32分派員至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廠並會同該公司負責人代表至陳情所述位置確認,並於當日亦派員至該公司查察,於當時該公司M02澱粉製造程序運作中,再查該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期限為104年11月25日起至109年11月24日止,惟該公司洗滌器(A009)輸送管線破損洩漏及洗滌器(A008)輸送管線有破損洩漏,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本局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18/09/18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次為非法棄置案件後續追蹤辦理。2.本局於上述時間至現場稽查,經查該工程產出之營建廢棄物係由下包商委○○清除,惟○○未領有清除許可證,該工程產出之營建廢棄物未委由合法清除處理業者執行清除處理,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3.另查該工程(P52A1328及P52A1318)申報資料,管制編號:P52A1328於2018年1月、4月及7月申報質量不平衡,管制編號:P52A1318於2018年1月申報質量不平衡,上述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上述管制編號皆為同一工程案。4.已當面告知業者代表違反上述規定,本局依法告發處份,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5.以上內容經業者代表確認無誤。6.以下空白。
- 處分日期
- 2018/09/18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次為非法棄置案件後續追蹤辦理。2.本局於上述時間至現場稽查,經查該工程產出之營建廢棄物係由下包商委○○清除,惟○○未領有清除許可證,該工程產出之營建廢棄物未委由合法清除處理業者執行清除處理,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3.另查該工程(P52A1328及P52A1318)申報資料,管制編號:P52A1328於2018年1月、4月及7月申報質量不平衡,管制編號:P52A1318於2018年1月申報質量不平衡,上述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上述管制編號皆為同一工程案。4.已當面告知業者代表違反上述規定,本局依法告發處份,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5.以上內容經業者代表確認無誤。6.以下空白。
- 處分日期
- 2018/09/18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次為非法棄置案件後續追蹤辦理。2.本局於上述時間至現場稽查,經查該工程產出之營建廢棄物係由下包商委○○清除,惟○○未領有清除許可證,該工程產出之營建廢棄物未委由合法清除處理業者執行清除處理,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3.另查該工程(P52A1328及P52A1318)申報資料,管制編號:P52A1328於2018年1月、4月及7月申報質量不平衡,管制編號:P52A1318於2018年1月申報質量不平衡,上述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上述管制編號皆為同一工程案。4.已當面告知業者代表違反上述規定,本局依法告發處份,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5.以上內容經業者代表確認無誤。6.以下空白。
- 處分日期
- 2018/09/18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1.本次為非法棄置案件後續追蹤辦理。2.本局於上述時間至現場稽查,經查該工程產出之營建廢棄物係由下包商委○○清除,惟○○未領有清除許可證,該工程產出之營建廢棄物未委由合法清除處理業者執行清除處理,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3.另查該工程(P52A1328及P52A1318)申報資料,管制編號:P52A1328於2018年1月、4月及7月申報質量不平衡,管制編號:P52A1318於2018年1月申報質量不平衡,上述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上述管制編號皆為同一工程案。4.已當面告知業者代表違反上述規定,本局依法告發處份,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5.以上內容經業者代表確認無誤。6.以下空白。
- 處分日期
- 2018/09/1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畜牧場,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7日派員進行稽查時,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經檢驗結果:懸浮固體:18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1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07年7月25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至放流口採樣,採樣結果如下:懸浮固體:214mg/L(標準:15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18/09/1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牧場,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7日派員進行稽查時,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經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665mg/L(放流水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1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膠帶業,本縣環境保護局106年8月30日派員稽查,經查貴公司攪拌作業區新增6台攪拌機及其污染源E001、E002、E003非密閉收集,與許可證內容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13
- 罰鍰金額
- NT$7,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07年5月10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採樣結果:懸浮固體(SS):218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COD):799mg/L(標準:600mg/L)、生化需氧量(BOD):247mg/L(標準: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地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13
- 罰鍰金額
- NT$8,4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07年5月10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採樣結果:懸浮固體(SS):218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COD):799mg/L(標準:600mg/L)、生化需氧量(BOD):247mg/L(標準: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地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07年6月21日經本局派員稽查採樣結果:懸浮固體(SS)508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COD)1420mg/L(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13
- 罰鍰金額
- NT$6,6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畜牧場於107年5月31日經本局派員稽查採樣結果:懸浮固體(SS)319mg/L(標準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07年6月21日經本局派員稽查採樣結果:懸浮固體(SS):224mg/L(標準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13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豆皮行於107年5月10日經環保署派員濁水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水體查獲棄置廢豆皮豆渣及高濃度乳白色廢豆液漿類等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1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1.依據本縣環境保護局107年3月28日及107年4月19日空氣污染稽查紀錄單(紀錄單編號:1040369、104079)辦理。2.貴公司為從事鍋爐蒸氣生產作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7年3月28日派員督查時發現,貴公司設有鍋爐蒸氣產程序(M01),該製造程序操作許可為試車階段,查察當日污染源正常運作,為防制設備A002未運作,顯為未依試車計畫書內容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污法第2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規定,處新台幣10~100萬元。
- 處分日期
- 2018/09/10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營建工程(工程名稱:慈寶寺廟宇新建工程-管理委員李月銀,管編:P105P41159-1、P105P41159-2)未依期限辦理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即先行開工,且逾期30日仍未繳納.
- 處分日期
- 2018/09/0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三、經查107年3月19日貴公司麥寮二廠於M01製程因爐管(E069)破裂,造成後續燃燒不完全,致產生大量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由爐體及排放管道P020排放,經本局派員進行現場目測判煙結果不透光率為75%(標準為20%);另裂解爐爐體產生大量明顯粒狀污染物,該排放未經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散佈於空氣中。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暨60條規定,分別處分新台幣10~100萬元。
- 處分日期
- 2018/09/0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9越13日委託榮讚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及睿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檢測,貴公司麥寮一廠石油焦煉製程序(M15)製程設備元件編號DUC1001693N02D之淨檢值大於10,000ppm(以10,467ppm全福氣體測定值為93,529ppm,背景值為223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處新台幣10~100萬元。
- 處分日期
- 2018/09/0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6年5月22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鋁二級冶煉程序(M01)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外之物品(廢塑膠及雜物)投入反射爐,未依據許可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巷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06
- 罰鍰金額
- NT$324,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為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取得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核准廢水排放量32467.98立方公尺/日,107年7月2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會同櫃公司代表人至放流口稽查採樣結果,懸浮固體(SS)47mg/L(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9/0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7月19日11時派員前往督察時,經進入場內督察發現貴公司其污染源磨皮機區(E001)、染色作業區(E002)、噴漆台(E003、E004)操作時數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編號A004其他袋式集塵器壓降及操作溫度記錄周期為每天,惟查貴公司均未依規定記錄。
- 處分日期
- 2018/09/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上述時間至該廠稽查,於當時會同廠方人員至該廠製程作業區發現該廠已開始生產,另至該廠廢棄物貯存區亦發現該廠製程產出之廢棄物已貯存於貯存區內,惟查該廠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行營運。2.上述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本局依法告發並限期改善。3.已告知業者違反上述規定,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5.以下空白。
- 處分日期
- 2018/09/03
- 罰鍰金額
- NT$3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1.查貴公司從事塑膠粒製造作業,查有未通過再利用檢核及逕行收受廢塑膠(R-0201)再利用,網路申報資料(106年6月至107年5月)經勾稽未依規定申報原物料使用、產品產量、廢棄物產出、貯存及清除情形,另製成產出廢塑膠混合物(D-0299)亦未依規定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提列申報產出,且廢塑膠混合物貯存區域為保持清潔完整,污染地面,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等。2.查貴公司委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清理事業廢棄物(廢塑膠混合物)。
- 處分日期
- 2018/09/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於107年7月9日至現場查察,經查貴公司從事塑膠團粒製造作業,惟未通過再利用登記檢核及逕行收受廢塑膠(R-0201)進行再利用。
- 處分日期
- 2018/08/3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該廠(暢展實業有限公司)再利用許可證於107年2月28日已到期限,故現場不得收受事業廢棄物並再利用(屆期仍有收受)。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项第1款,未領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證,逕行收受、處理及再利用其廢棄物作業,本局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18/08/3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本案為民眾陳情案件稽查於107年6月28日9時20分至上開地點查察。 2.經查該巨曜塑膠工業有限公司(設籍莿桐鄉大美段721地號)從事收售塑膠袋(塑膠料)製成塑膠粒,該公司未領有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未領有登記再利用檢核資格,而進行營運施作進行再利用行為,該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本局依法告發。 3.本局告知巨曜公司負責○○已違反上述法條,如有疑慮,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 處分日期
- 2018/08/2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07年5月7日經本局派員稽查採樣結果:懸浮固體(SS):267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COD):624mg/L(標準:600mg/L),生化需氧量(BOD):124mg/L(標準: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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