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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共 29,874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6601 - 16650 筆)

處分日期
2017/12/08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11月2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1月24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1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1月25日至106年11月27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1月25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12/08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11月2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1月24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1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1月25日至106年11月27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1月26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12/08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11月2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1月24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1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1月25日至106年11月27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1月27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台南廠於本市安南區從金屬表面清洗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0月18日派員督察,查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M01金屬表面清洗程序製程」操作許可證,督查發現空氣污染防制設施(A002及A003)洗滌液之實際pH值與監測儀表不符,其監測設施損壞未維持正常運作。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台南廠於本市安南區從金屬表面清洗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0月18日派員督察,查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M01金屬表面清洗程序製程」操作許可證,督查發現空氣污染防制設施(A002及A003)洗滌液之實際pH值超出許可操作條件(pH7-10),防制設施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進行操作。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0月12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銅二級冶煉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督察發現貴公司銅二級冶煉程序(M01)之誘導爐(E003)冶煉中,惟旋風分離器(A004)及袋式集塵器(A005)未操作,貴公司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0月12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金屬軋造程序(M02)」操作許可證,督察發現貴公司金屬軋造程序(M02)之旋風分離器(A012)故障未操作,貴公司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永康區從事鋁二級冶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1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經查貴公司鋁二級冶煉程序(M01)現場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2)監測儀表集塵器壓降讀值為0cmH2O,未符合操作許可證規範在5~10cmH2O之間。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8批應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並領有南科管理局核發之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1月8日派員稽查時,M01製程運作中,經現場稽查發現M01製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器(A105)之洗滌液流率172.5 m3/hr(許可51~102m3/hr)、洗滌器(A106)之洗滌液pH10.36(許可7~9)等,已超過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操作條件,故貴公司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1月13日22時47分許派員稽查,稽查時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819號旁進行大樓興建工程,現場正進行灌漿作業(使用動力機械預拌水泥車),產生施工噪音,現場已拍照錄影存證。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1月14日00時50分許派員稽查,稽查時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819號旁進行大樓興建工程,現場正進行灌漿作業(使用動力機械預拌水泥車),產生施工噪音,現場已拍照錄影存證。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麻豆廠從事螺絲線材生產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23日派員督查,發現貴公司麻豆廠製程用水來源有地下水及廢水來源有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洗滌廢水,與登記事項不符,未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逕行變更。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2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麻豆廠從事絲線材生產作業,於106年8月23日派員督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督查,發現貴公司麻豆廠作業廢水與雨水合流收集。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麻豆廠從事螺絲線材生產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23日派員督查,發現貴公司麻豆廠未記錄廢水處理設施按次使用之藥品量,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中心106年4月(實際查核最大水量為2,437.34 CMD)、5月(實際查核最大水量為3,724.61 CMD)、6月(實際查核最大水量為3,269.4 CMD)、7月(實際查核最大水量為5,452.9 CMD)、8月(實際查核最大水量為3,462.8 CMD)及9月(實際查核最大水量為4,004.3 CMD)期間填寫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操作記錄放流水量大於本府核准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登記核准排放量1,740 CMD,貴中心未依本府核准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化工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21日派員稽查,現場查核貴公司105年1月至105年12月定期申報,查核時發現貴公司4月(實際排入廢水量1631 m3)、5月(實際排入廢水量1639 m3)、6月(實際排入廢水量1462 m3)、7月(實際排入廢水量2144 m3)、8月(實際排入廢水量1705 m3)、9月(實際排入廢水量2270 m3)、10月(實際排入廢水量1758m3)及11月(實際排入廢水量2218 m3),已逾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量40 CMD)換算總量1240 m3/月(40 m3/日×31日/月=1240 m3/月),未採行經本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飼養牛隻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0月21日派員稽查,於貴場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529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2080mg/L,標準值45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332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二)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並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6年10月2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清除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一貫作業廠產出之無機性污泥(D-0902)於104年至106年間共計2446.88公噸,惟貴公司105年與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一貫作業廠簽訂之契約書未依規定保存3年,以備主管機關查驗。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並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6年10月2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營運紀錄存放地點與核發機關許可之存放地點不符,是貴公司未依規定將營運紀錄存放於核發機關許可存放之地點。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2月7日至貴公司稽查,經查貴公司於105年1月至105年12月鍋爐蒸汽產生程序所產出之廢棄物爐渣(D-1101)網路申報之產出量為17.4公噸至18.6公噸、印染整理程序產生之廢纖維布(D-0899)網路申報之產出量為35.57公噸至47.74公噸,前述廢棄物網路申報之產出量皆已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登載每月最大產出量之10%,且未依規定辦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等情形之事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2月20日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水處理程序產生之有害電鍍污泥(A-8801)貯放於廠房內,未以廠外貯存方式申報暫存情形且未正確申報電鍍污泥貯存數量。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7月7日至貴場稽查,經查貴場產生雞糞之貯存區無防止雨水、地面水流入措施,有產生臭味孳生蠅蟲情形,且未於廢棄物貯存區明顯處標示廢棄物名稱。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11月1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1月13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1月1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1月14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1月14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11月1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1月14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1月1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1月15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1月15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11月1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1月15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1月1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1月16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1月16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11月1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1月1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1月1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1月17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1月17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11月1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1月1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1月2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1月18日至106年11月20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1月18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11月1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1月1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1月2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1月18日至106年11月20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1月19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12/07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11月1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11月1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11月2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11月18日至106年11月20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11月20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12/06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83年6月出廠的191-**號營業大貨車,於106年11月18日行經本市新市區省道台一線往北方向,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4m-1,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6m-1。
處分日期
2017/12/0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0月13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場實際飼養量約1800頭,超過核准飼養量1062頭,其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應於變更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
處分日期
2017/12/0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台南分公司-F商旅台南館從事觀光旅館業,經本府於106年9月6日派員前往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52mg/L,標準值15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52.9 mg/L,標準值50 mg/L,未符合觀光旅館業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2/06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105年1月至105年12月廢(污)水定期申報資料,查核發現貴公司3月(實際排入廢水量803 m3)、4月(實際排入廢水量828 m3)、5月(實際排入廢水量1002 m3)、6月(實際排入廢水量1016 m3)…至12月(實際排入廢水量1115 m3)皆逾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量24 CMD)換算總量744 m3/月(24 m3/日×31日/月=744 m3/月),未採行經本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
處分日期
2017/12/06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實際排入廢水量105年1月為448.8m3、2月為568m3、3月為628m3、4月為689.5m3、5月為814.4m3、6月為658.4m3、7月為651.2m3、8月為681.6m3、9月為493.6m3、10月為646.4m3、11月為691.2m3、12月為531.2m3,106年1月為627.2m3、2月為688.8m3、3月為664.8m3、4月為574.4m3、5月為555.2m3及6月為631.2m3,已逾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量3.2 CMD)換算總量99.2 m3/月(3.2 m3/日×31日/月=99.2 m3/月),未採行經本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
處分日期
2017/12/06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105年1月至12月廢(污)水排放定期申報資料,查核時發現貴公司實際排入廢水量105年10月為3562m3及11月為3477m3,已逾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量100 CMD)換算總量3100m3/月(100m3/日×31日/月=3100m3/月),未採行經本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
處分日期
2017/12/06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南科工二廠105年7月至105年12月定期申報,查核時發現貴公司南科工一廠、二廠為共同申報, 惟貴公司南科工二廠7月(實際排入廢水量7281 m3/月)及11月(實際排入廢水量5925 m3/月),已逾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量180 CMD)換算總量5580 m3/月(180 m3/日×31日/月=5580 m3/月),未採行經本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
處分日期
2017/12/06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科工廠105年1月至12月定期檢測申報資料,發現貴公司科工廠於5月(5520m3÷31=178.1CMD)、6月(6554m3÷30=218.5CMD)、7月(6474m3÷31=208.8CMD)、及9月(6298m3÷30=209.9CMD)實際定期申報排入廢水量,已逾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每日納管最大量174.5CMD,未採行經本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
處分日期
2017/12/06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105年4月至106年6月實際定期申報排入廢水量651m3,已逾(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換算總量341m3,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未採行經本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
處分日期
2017/12/0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5年12月05日至於本市新營區茄苳腳段780地號稽查,發現該地號所堆置大量廢塑膠(D-0299)及廢纖維混合物(D-0899)係為貴行所有,貴行僱用陳○○擔任助理並處理公司所有事務,旨揭地號堆置有大量廢塑膠(D-0299)廢纖維混合物(D-0899)現場無作業情形,據該場址管理人陳○○表示現場事業廢棄物及部分資源回收物係向古物商收購而來,由陳○○請工人於該地進行簡單分類後再破碎處理,而該地由負責人向黃○○先生(南市新營區茄苳腳段780地號)承租作為上述事業廢棄物暫存堆置地點;貴行負責人及其僱員陳○○未領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即逕行從事前述廢棄物處理行為。
處分日期
2017/12/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6年06月26日派員至貴場稽查,發現貴場區空地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有露天曝曬豬隻排泄物產生惡臭之情事。
處分日期
2017/12/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6年07月12日派員至貴行稽查,經查貴行從事一般廢棄物清除及建物拆除行業,領有證號106嘉市廢清字第1060000002號之嘉義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嘉義縣鹿草垃圾焚化廠之處理契約書,將拆除後一般事業廢棄物堆置於未經許可之本市白河區關帝段185地號土地,未依審查通過之許可內容辦理。
處分日期
2017/12/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6年06月30日派員至貴行稽查,經查貴行從事一般廢棄物清除及建物拆除行業,領有證號106嘉市廢清字第1060000002號之嘉義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嘉義縣鹿草垃圾焚化廠之處理契約書,稽查時發現貴行將拆除後一般事業廢棄物堆置於白河區關帝段185地號,致貯存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完整,有廢棄物污染地面情事,亦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措施。
處分日期
2017/12/05
罰鍰金額
NT$4,8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6年11月13日派員稽查,於本市永康區大同街413巷30弄對面(大灣段4684-13~14、4685-5~12) 貴公司工地內旗座塑膠管內,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處分日期
2017/12/0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仁德區中正西路318號前置放塑膠料,液體滲出致污染地面。
處分日期
2017/12/0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14日派員前往貴公司後壁廠督察,發現該廠未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其他塑膠製品製造程序產出之廢濾網。
處分日期
2017/12/0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14日派員前往貴公司後壁廠督察,發現貴廠廢塑膠、廢濾網未依規定分類貯存,貯存地點、容器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及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污染地面。
處分日期
2017/11/30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82年8月出廠的**-628號營業大貨曳引車,於106年11月8日行經本市新市區國道一號南下新市地磅站,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6.1m-1,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6m-1。
處分日期
2017/11/3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06年10月24日派員至貴醫院督察,發現貴醫院非製造程序產出之廢食用油(D-1705)105年11月、106年3月及6月清除處理量分別為0.1噸、0.102噸、0.085噸,惟105年10月~12月及106年2、3、5~7月未申報產出量,貴醫院未依規定確實申報廢食用油(D-1705)產出情形。
處分日期
2017/11/3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8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06年10月24日派員至貴醫院督察,發現貴醫院洗腎醫療作業程序產出之福馬林感染性醫療廢棄物(代碼:C-0514),其貯存容器未依規定標示廢棄物名稱、產出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重量、清除處理機構名稱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及貯存溫度。
處分日期
2017/11/3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19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燃材鍋爐產生之集塵灰及灰渣、袋式集塵器廢濾袋及合板表面加工處理程序產生含膠之廢澱粉等,露天貯存,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措施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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