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共 38,816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151 - 1200 筆)
- 處分日期
- 2025/03/08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於本市平鎮區陸光路14巷303號經營定豐養豬場,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桃市環排許字第H2335-05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5日派員至貴場稽查,查獲初級沉澱池(T01-03)有一多餘管線連接至傳統厭氣池(T01-05),與貯留許可文件內容不符,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3/08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於本市平鎮區陸光路14巷96弄29衖12之3號經營五福畜牧場,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文件)(桃市環排許字第H1437-05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5日派員至貴場稽查,查獲初級沉澱池(T01-4)有一多餘管線連接至地下,與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文件)內容不符,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3/0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3年10月22日派員至平鎮區東豐路217號對面稽查,該地點係臺端(即龍盛園藝企業社,從事園藝業),於案內將學校、公園修剪樹木所產生之廢木材(R0701)使用現場放置之動力機具(1台破碎機及1台挖土機)破碎後運往自家苗圃堆肥使用,係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編號二、廢木材再利用之行為,惟臺端未領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裁處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3/08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位於本市大溪區仁善段831-2地號承造住宅新建工程,於現場見該工地圍籬外有黃泥沙土污染路面之情形,並因下雨沖刷場內黃泥沙土,致泥水溢流至場外造成路面污染,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裁處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3/08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攬「交通部鐵道局北部工程處-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CJ01標增設平鎮臨時站先期工程」,於施作工程期間產生土石方並清運至「平鎮區新光段530地號土地」,該土地用於暫置及轉運土石方使用,案經本局於113年10月7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該址工程車輛進出,輪胎夾帶砂土污染路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裁處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3/0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管制編號:H42A3066)從事印染整理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熱媒加熱程序(M05)」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操證字第H4943-08號、燃證字第 H325-02號),經本府勾稽「固定空氣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及「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發現貴公司113年度申報之燃料用量5,077.45公噸,超過原許可證登記之年用核定用量達10%以上;另查貴公司提出實際用量之證明文件,所提資料113年度煙煤實際用量為5,077.45公噸,顯超過許可年用核定量4,452公噸達10%以上,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3/0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瀝青拌合程序(含堆置場)-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2965-07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8月19日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是時貴公司旋轉式乾燥爐E013作業中,查其防制設備-廢氣焚化爐A008運作中,惟該廢氣焚化爐因破損導致爐內廢氣未妥善收集,貴公司未依許可核定內容進行操作(應密閉收集),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3/07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造位於本市楊梅區草湳坡段埔心小段60-12地號土地集合住宅等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2月25日7時20分前往稽查,現場人員使用挖土機及焊接機作業中,於周界可聽得明顯敲擊及金屬撞擊聲響,產生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5/03/07
- 罰鍰金額
- NT$33,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2月27日派員至泉水坑查視,該址溪水有混濁情形,循水路往上游巡視,貴公司承造大載建設有限公司-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該工程設有一地下水深井馬達抽取工區地下黃泥廢水至道路側溝,再續流至承受水體(泉水坑),導致溪水產生明顯色差造成污染,污染本府104年6月17日府環水字第1040151682號函公告之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 處分日期
- 2025/03/0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管制編號:H42A3066)從事印染整理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4)」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操證字第H6582-03號、燃證字第H324-02號),經本府勾稽「固定空氣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及「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發現貴公司113年度申報之燃料用量6,183.89公噸,超過原許可證登記之年用核定用量達10%以上;另查貴公司提出實際用量之證明文件,所提資料113年度煙煤實際用量為6,025.85公噸,顯超過許可年用核定量5,278公噸達10%以上,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3/0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11月25日派員會同衞宇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對貴公司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4)排放口(P401)採樣檢測,檢測項目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粒狀污染物,檢測結果粒狀污染物41mg/Nm3(排放標準30 mg/Nm3)未符合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5/03/0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車輛(車號:KPC-3132)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2.8m¯¹,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5/03/06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龜山區善捷段139、140地號等2筆土地承造一般零售業、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25日(星期一)晚上10時37分派員稽查,稽查時動力機械(押送機)作業中,現場正從事灌漿作業,是時聽得作業產生之噪音聲響,於本府公告之管制行為時段使用動力機械產生噪音致妨害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5/03/06
- 罰鍰金額
- NT$21,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2月12日派員至回源股份有限公司-回收廢棄物回收廠新建工程 (地號:本市新屋區大牛欄段大牛欄小段726地號等2筆土地)稽查,現場發現前述新建工程已先行動工且已完工,惟該工程係屬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第一級營建工地(空污管編:H112HB2044-1),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經查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府核准。
- 處分日期
- 2025/03/06
- 罰鍰金額
- NT$189,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係從事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文件)(桃市環排許字第H0588-14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11月14日派員至貴廠放流口(D01)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46mg/L(標準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5/03/06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前於113年8月1日會同衛生局及相關局處前往臺端(即元亨食品行)位於本市大溪區光明里齋明街62巷95號(1樓)廠房稽查,該廠係從事豆類加工食品製造。稽查時該廠燃木鍋爐作業中,其燃木鍋爐使用之燃料係業者向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R0701),係屬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廢木材(板),惟臺端未領有本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且未取得再利用機構資格即逕行營運,擅自從事廢木材(板)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執行按次處罰;同年11月14日再次至臺端廠房稽查,稽查時燃木鍋爐作業中,其使用之燃料來源係向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R-0701),係屬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廢木材(板),惟臺端仍未領有本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且未取得再利用機構資格即逕行營運 ,擅自從事廢木材(板)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裁處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3/0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3年11月6日派員前往本市龜山區樂捷段61地號等2筆土地稽查,查貴公司於該址承造新建工程,領有本局核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管制編號:H48B9249),查獲貴公司產生之營建混合物(R-0503)採露天貯存,惟現場未設置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處分日期
- 2025/03/06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龜山區善捷段133地號土地承造一般零售業、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局於113年11月22日派員前往稽查,查該址砂石工程車輛之車輪夾帶泥沙、泥土至場外路面,造成道路污染。
- 處分日期
- 2025/03/0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9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3年12月4日派員前往本市楊梅區民有路二段231巷100弄79號稽查,臺端於該址經營「文金畜牧場」,稽查當日本局於周界及場內巡視嗅得養豬場豬糞異味,臺端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 處分日期
- 2025/03/0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3年12月18日派員前往本市楊梅區梅獅路二段521巷底稽查,發現臺端施工車輛駛出輪胎夾帶泥砂帶出至道路致污染路面情形。
- 處分日期
- 2025/03/05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有車輛經查尚未依規定完成113年度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5/03/05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有車輛經查尚未依規定完成113年度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5/03/05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有車輛經查尚未依規定完成113年度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5/03/05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有車輛經查尚未依規定完成113年度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5/03/05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大誠環保衛生工程行所有車輛(車號:2V-928、自用大貨車)於113年10月12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3/05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7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公司業於113年9月5日提送「桃園市蘆竹區內興段745地號土壤污染控制計畫(初稿)」至本局審查,目前仍為審查階段,尚未核定該土壤污染控制計畫,合先敘明。(二)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1月份執行定期場址巡檢時,發現本市蘆竹區內興段745地號場址內堆置大量營建土石,本府環境保護局另於114年2月8日至場址現勘,並於114年2月10日(桃環化字第1140011281號)函請貴公司說明,貴公司於114年2月14日函文回覆,並未說明場址內堆置大量營建土石原因。(三)依據土污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土壤污染管理區內禁止「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等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四)惟貴公司未依土污法相關規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就逕行場址整地作業及堆置大量營建土石,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3/05
- 罰鍰金額
- NT$7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11月13日至貴公司執行督察,貴公司從事金屬脫脂、皮膜處理及粉體塗裝等金屬表面處理作業現場查獲貴公司111年11月至112年7月間之事業廢棄物申報內容,非有害廢集塵灰委外清除處理部分均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委託清除、處理情形。
- 處分日期
- 2025/03/0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GPS無訊號
- 處分日期
- 2025/03/0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GPS無訊號
- 處分日期
- 2025/03/0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熱媒加熱程序(M04),證號:H5334-05號」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4年1月7日至貴公司進行查核,查核時熱媒鍋爐(E401)操作中,稽查時現場違規缺失(1)熱媒鍋爐(E401)燃燒非煙煤物質(木屑),依許可證內容,應以煙煤為燃料。(2)該鍋爐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82地號,非許可證核定申請文件之廠登地號(中工段88地號),現場污染源設備配置與操作許可證核定不一致,上述缺失皆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3/0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汽產生程序(M01),證號:H7166-00號」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會同廠方人員於114年1月7日至貴公司(桃園市中壢區內定里定寧路八之三號)稽查,稽查時現場違規缺失:(1)堆置場(X002)目視有非木屑物質(垃圾雜質)。(2)該址(中工段82地號)設有一熱煤鍋爐之污染源未登載於該操作許可證,現場人員表示該鍋爐係錦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與操作許可證核定不一致,上述缺失皆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3/04
- 罰鍰金額
- NT$2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係屬橡膠製品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桃市環排許字第H2615-10號),經濟部觀音產業園區下水道系統營運中心於114年2月7日派員查獲貴事業廠內雨水溝pH值異常(製程作業區:pH值2.95及廢污水處理設施區:pH5.40),且廢(污)水經逕流廢水放流口RD02排放至經濟部觀音產業園區內專用雨水下水道系統,以上行為未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與主管機關同意排放於區內專用雨水下水道系統,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訂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3/04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8月21日、8月22日派員前往貴公司位於本市平鎮區賦梅北路396之3號廠房稽查,該廠係從事磚瓦製品製造作業,惟查該廠於113年8月21日將切割冷卻產生之白色混濁廢水排出至廠房後方溝渠,並續流至承受水體(灌溉溝渠),造成承受水體產生明顯色差,污染水污染管制區之水體,影響水體品質,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爰依同法52條規定裁處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3/0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楊梅區水美里民富路1段301號、301之1號從事乳品製造業,案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9月28日前往稽查,查貴廠委託旭誠環保事業有限公司清除製程產出之食品加工污泥(代碼R-0902),至合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惟未依規定與再利用機構簽訂契約書,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3/03
- 罰鍰金額
- NT$27,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屬物流倉儲增建工程(地號:桃園市楊梅區新榮段1519、1520、1526地號等3筆土地;空污管編:H113H52012-1),經查係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第一級營建工地,故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經查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府核准,即逕行施工(工程進度為增建物已完工使用中),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所訂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3/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依據桃園市政府113年12月12日府都建施字第1130352771號函說明十三表示,貴公司承攬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桃園市中壢區A20基地新建社會住宅統包工程[執照號碼:(113)桃市都建執照字第會壢01208號]已於113年11月30日先行動工,工程進度達0.8%(打樁),惟本局於114年1月16日查詢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先行動工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3/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14年1月16日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貴公司承攬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桃園市中壢區A20基地新建社會住宅統包工程[執照號碼:(113)桃市都建執照字第會壢01208號]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申報資料,發現該工程於113年11月30日動工後至114年1月16日止未依規定上網申報該營建工程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上開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3/03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4年1月23日派員至貴公司查核,現場由廠方人員陪同至廠區巡查,發現貴公司於廠區後方空地堆置廢棄物,經廠方人員表示該廢棄物為破損之太空包,另廠區後方設立一座工業用水儲槽,該空地非屬許可證登載之廢棄物貯存區及工業用水儲存設備,現場未依許可證貯存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2/27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113年10月17日府環空字第1130292092號函註銷貴公司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林○○,核定鄭○○代理期間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114年1月16日止,惟貴公司迄今未完成專責設置。貴公司未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公私場所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 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公私場所應完成同一類別及級別以上之合格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2/2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印染整理程序(M03)」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3989-06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7月30日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貴公司熱定型機E302及熱定型機E303產生之廢氣未密閉收集至靜電集塵器A303(因輸送管線破損),貴公司未依許可核定內容進行操作(應密閉收集),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2/27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8月6日派員前往大溪區月眉里月眉路180巷72號廠房稽查,臺端於該址經營新味香豆干店,從事豆類製品製造(豆腐),查該廠製程廢水以管線收集至沉澱槽,經沉澱後再由管線排放至廠區外溝渠,惟沉澱效果不佳,導致乳黃色製程廢水流至廠區外溝渠產生明顯色差及豆渣堆積,污染水污染管制區之水體(溝渠),影響水體品質,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2/2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8月6日派員前往本市平鎮區東金段743-6、743-7、743-8地號等3筆土地稽查,該址係貴公司之停車場,查貴公司將載運之土方暫時堆置於該址,現場土方堆置面積已達100平方公尺以上(長35.4公尺×寬22.7公尺=803.6平方公尺),惟查貴公司未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記缺失點數10點),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2/2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堆置場作業程序(M01),證號:H4993-02」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2月27日現場稽查時,依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逸散管理辦法)」及「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核結果,其中攝錄影監視系統出入口及洗車設備畫面不符合逸散管理辦法附表四規定,記缺失4點,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逸散管理辦法規定,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編號:018374)限期於114年1月24日前完成改善。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4年2月4日現場複查時,確認洗車平台影像畫面未儲存於數位載體,未改善完成,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暨逸散管理辦法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2/26
- 罰鍰金額
- NT$52,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1757-27地號等3筆土地承造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2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黃泥作業廢水經工區內溢流至道路側溝,再經由雨水箱涵續流至大檜溪橋下,污染管制區水體(南崁溪)。
- 處分日期
- 2025/02/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於本市平鎮區雙連里35鄰陸光路14巷96弄29衖12號經營元大畜牧場,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桃市環排許字第H1160-08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5日派員至臺端畜牧場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335mg/L,化學需氧量:951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50mg/L,化學需氧量:600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2/26
- 罰鍰金額
- NT$46,8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於本市平鎮區陸光路14巷96弄29衖12之6號經營仁福畜牧場,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桃市環排許字第H1120-07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6日派員至貴場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6,000mg/L,生化需氧量:22,200mg/L,化學需氧量:35,8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50mg/L,生化需氧量:80mg/L,化學需氧量:600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2/26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日查113年10月份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二氯甲烷」,現場有運作行為(使用、貯存),截至稽查時現場尚有結餘量46公斤與日運作紀錄相符,惟該公司於未能於113年11月10日前申報前一個月運作紀錄,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2/26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2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47號),本局113年12月9日派員至本市楊梅區高榮段523地號土地稽查,查獲貴公司現場堆置有廢塑膠混合物(D-0299)及廢木材混合物(D-0799)等廢棄物,惟貴公司清除許可證內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即逕行貯存廢棄物。
- 處分日期
- 2025/02/26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3年9月2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查獲貴公司收受廢鐵堆置於現場分類並進行販售等行為,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一、廢鐵之再利用行為,惟貴公司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機構),即逕行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告發,並限期於113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惟本局於113年12月6日派員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機構),即逕行營運,未完成改善,執行按次處罰。
- 處分日期
- 2025/02/2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113年11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查貴公司場區後方之生活污水(洗手台清洗廢水及洗衣廢水等)及地面雨水經鐵皮圍籬破洞處流至場區外土地,致影響公共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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