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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共 13,252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5401 - 5450 筆)

處分日期
2018/12/16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8月7日現場督察,督察○○並未在廠內,現場未備○○有請假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又查核廢水處理設施之電度、廢水排放之累計讀數、污泥量及藥品使用量等資料,亦未○○每日簽章確認,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2、3款及第24條第9、10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2/16
罰鍰金額
NT$183,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縣花壇鄉橋頭村花橋街23、25號從事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製革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及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29日及30日聯合查緝,發現下列事項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記不符:廢水處理單元原水槽增設1只攔污柵、1只液位控制器、1台抽水馬達。廢水處理單元廢水調整池增設1只攔污柵,及缺少1登載之液位計。廢水處理單元快混槽未依許可證登記事項正常加藥及增設未經核准之管線。廢水處理單元慢混槽增設一支鼓風機管線。廢水處理單元中和槽增設一支風管。廢水單元放流槽缺少一只液位計。現場增設一台許可未登記之污泥脫水機。另查廢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未依規定每日記錄;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依規定按次記錄,按月統計;操作參數記錄、藥品及污泥相關記錄未依規定保存5年。
處分日期
2018/12/16
罰鍰金額
NT$3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位於本縣大村鄉黃厝村美港路215號從事橡膠製品製造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16日派員稽查發現廠內作業區機坑之潤滑油洩漏於廠外排水溝,造成水溝污染屬實。
處分日期
2018/12/16
罰鍰金額
NT$11,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處分日期
2018/12/14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查有貴公司已設置之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未在現場,且貴公司於現場無法出示專責人員之出勤資料及請假等相關資料,其無故未能常駐在場。
處分日期
2018/12/14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經查台端廢(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量、用電量每日記錄表,查有於今年(107年)4月至稽查當日間數日之廢(污)水放流量超過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之核准放流水量(99CMD)。
處分日期
2018/12/14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台端未領有土壤處理許可證即逕行排放未經妥善處理之事業廢水於土壤。
處分日期
2018/12/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98號,從事收受廢塑膠進行再利用,惟查貴公司未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且不符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之資格,即逕行從事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作業,案經本局於107年10月2日現場查證屬實。
處分日期
2018/12/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縣埔心鄉新館路101巷1號,從事收受廢塑膠進行再利用,惟查貴公司未具備再利用機構之資格,即逕行從事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作業,案經本局於107年10月4日現場查證屬實。
處分日期
2018/12/13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二林鎮二溪路7段137號旁之堆置土方,因現場未採行有效防制措施致車輛出入時致產生揚塵造成空氣污染,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5日上午10時40分派員稽查並會同現場人員實地查核屬實。
處分日期
2018/12/13
罰鍰金額
NT$198,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稽查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518 mg/L(放流水標準16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8/12/13
罰鍰金額
NT$13,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處分日期
2018/12/13
罰鍰金額
NT$1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處分日期
2018/12/12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福興鄉外中街22號廠區內露天燃燒帆布,因現場未採行有效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22日派員實地查核屬實。
處分日期
2018/12/12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於下風處進行三點式比較式嗅袋法採樣,經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NIEAA201.14A)檢測值為59,未符合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排放標準為50),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處分日期
2018/12/12
罰鍰金額
NT$11,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處分日期
2018/12/12
罰鍰金額
NT$77,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一、查有貴公司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從事屠宰作業並有作業廢水產生,作業廢水經處理後排放至廠外地面水體,稽查當時正有廢水放流至廠外。二、貴公司因重油貯油槽管線斷裂致使油品流至廠內雨水溝,再由廠內雨水溝流至廠外地面水體,雖已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惟未於事實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處分日期
2018/12/12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107年11月5日向臺中關報運進口於107年10月29日自香港出口之PLASTIC SCRAP 1批,以太空包盛裝計48袋,重量共18.98公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1月14日會同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等人員,至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第10碼頭貨櫃集散站,查驗本次貴公司進口報單DA/07/045/I0522計1貨櫃,該貨櫃內容物為廢塑膠碎片,惟經查為非屬塑膠製造製程產生之下腳料、不良品,且混雜廢光碟碎片(屬事業廢棄物代碼E-0213電鍍金屬廢塑膠)、廢發泡塑膠碎片、廢壓克力碎片、廢海綿碎片、廢電子啟動器及廢木材等,非為單一材質及單一型態,判定非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熱塑型廢塑膠,其貴公司未取得主管機關之廢棄物輸入許可文件而輸入該批貨物。
處分日期
2018/12/12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位於本縣線西鄉彰濱西五路3-2號之工廠,因廠內鹽酸貯存桶槽破裂,致鹽酸液流入廠房前雨水排水溝而污染水溝,案經本局於107年7月24日現場稽查屬實。
處分日期
2018/12/12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
違規情節
張貼廣告物污染定著物。
處分日期
2018/12/1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於107年3月2日本縣消防局通報貴公司工廠火災,現場火災延燒造成明顯大量空氣污染(粒狀物)產生。
處分日期
2018/12/1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於本縣田中鎮沙崙里興酪路260號設廠,從事印染整理相關作業,領有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煤用證字第N0069-00號),依據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領有使用許可證者,應依許可內容使用許可物質。」,經查貴公司於106年度上網申報煙煤使用量為4,563.56公噸,已超出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之煙煤最大年用量3,679.2公噸。
處分日期
2018/12/1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縣和美鎮彰美路六段224號設廠,從事印染整理相關作業,領有固定污染源印染整理程序(M02)操作許可證(府授環空字第N2154-00號),惟許可有效期限至107年2月17日止,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7月18日派員稽查,查該製程設備仍操作運轉中,貴公司未取得該製程操作許可文件即逕行操作
處分日期
2018/12/11
罰鍰金額
NT$5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7月3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32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生化需氧量 300mg/L(放流水標準80mg/L)、懸浮固體 80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均超過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8/12/11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領有廢水貯留許可文件,即逕行將電動研磨製程所產作業廢水收集貯留於廢水槽中。
處分日期
2018/12/11
罰鍰金額
NT$147,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放流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檢測結果水溫39°C,超過放流水標準(38°C,適用於5月至9月)1°C,懸浮固體濃度96.7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mg/L)2.23倍,生化需氧量濃度48.5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mg/L)0.617倍,化學需氧量濃度249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00mg/L)1.49倍。
處分日期
2018/12/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放流水未符合排放標準,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19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0.28倍;生化需氧量濃度254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80mg/L)2.175倍;化學需氧量濃度95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0.58倍。
處分日期
2018/12/11
罰鍰金額
NT$48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硫化物濃度8.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mg/L)7.4倍
處分日期
2018/12/11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
處分日期
2018/12/11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處分日期
2018/12/11
罰鍰金額
NT$33,84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該畜殖場土壤處理之蓄水池因阻塞致疏漏於放流水道,由放流口排放至溝渠,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且未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另於疏漏至放流水道在由放流口排放至溝渠前經採取放流水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3,94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為1,96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及生化需氧量為220mg/L(放流水標準80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8/12/11
罰鍰金額
NT$11,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處分日期
2018/12/11
罰鍰金額
NT$11,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處分日期
2018/12/11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處分日期
2018/12/11
罰鍰金額
NT$11,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處分日期
2018/12/11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處分日期
2018/12/11
罰鍰金額
NT$11,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處分日期
2018/12/11
罰鍰金額
NT$13,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處分日期
2018/12/11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處分日期
2018/12/11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製程用水來源為自來水及地下水,惟水污染防至許可證登記為自來水;另現場無法提供107年度每日水電表紀錄供稽查人員查核。
處分日期
2018/12/11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稽查過程發現廢水處理單元pH調整槽前增設一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未登記之槽體。
處分日期
2018/12/11
罰鍰金額
NT$10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2樓脫模機冷卻水,因部份廢水未妥善收集而經由廠區雨水道疏漏至周界外地面水體,惟貴公司未於本件事故發生3小時內通知本縣環境保護局及並未採行緊急應變措施
處分日期
2018/12/11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而逕行將廠內作業清洗廢水排放於公共雨水道。
處分日期
2018/12/1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為台端駕駛車號9216-GB貨車,載運破損的包裝材(塑膠及米袋等),於107年10月1日17時26分任意棄置在國道三號橋墩編號P41-4處旁空地(空地座標:24.105627,120.559769)、案經本局於107年10月15日派員現場稽查屬實。
處分日期
2018/12/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經查貴公司現場廢棄物物理處理程序中,混練(一)設備有擅自使用石灰作為降低含水率調整用途,惟查處理許可證附錄二、廢棄物方式之處理流程(三)處理流程與質量平衡說明,並未繪製相關使用流向,現場流程與處理許可證所載流程有不相符情事,案經本局於107年11月27日派員查證屬實。
處分日期
2018/12/10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處分日期
2018/12/10
罰鍰金額
NT$2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處分日期
2018/12/10
罰鍰金額
NT$2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處分日期
2018/12/10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處分日期
2018/12/10
罰鍰金額
NT$7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違規情節
1.廢水單元化學沉澱槽(1)其出流液位高度126公分,該槽進流端與出流端中心距離處污泥累積高度達115公分高於水深二分之一;化學沉澱槽(2)其出流液位高度138公分,該槽進流端與出流端中心距離處污泥累積高度達90公分高於水深二分之一。2.廢水單元會合井(1)其水質檢測結果總鉻352mg/L(許可登記35-350mg/L)、六價鉻382mg/L(許可登記35-350mg/L)。3.貴公司每日廢水產生量其核准量為90CMD,經查核發現106年9月21日水表紀錄為99CMD、9月22日98CMD、10月2日107CMD、10月3日102CMD、10月12日96CMD及10月13日95CMD,超過許可核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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