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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共 13,252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6151 - 6200 筆)

處分日期
2018/01/1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違規情節
廠內廢塑膠等事業廢棄物貯存地點、設施及容器,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處分日期
2018/01/1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廠內廢塑膠於106年9月9日委託右宇實業有限公司清運10,790公斤,於清運前未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
處分日期
2018/01/1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
違規情節
從事廢塑膠人工分選、破碎、洗選等再利用行為,惟廠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剩餘廢棄物之處置,未作成紀錄。
處分日期
2018/01/12
罰鍰金額
NT$87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1.涵洞排放之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2.涵管之廢水係振動研磨製程廢水,因牆壁龜裂而使製程廢水漫流於地面後洩牆製雨水收集溝後經由涵管排放至廠區前方大排水溝,上述行為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依法告發。
處分日期
2018/01/12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領有貯留許可文件,而逕行貯留水織機所產之作業廢水於廠內地下貯槽
處分日期
2018/01/12
罰鍰金額
NT$76,8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1.67倍、懸浮固體11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6.47倍
處分日期
2018/01/11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3條第4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3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縣彰化市彰南路二段348巷220-49號設廠,從事寵物遺體焚化處理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1月23日派員稽查,廠內設置兩座焚化設備,稽查時僅一座作業中,查貴公司於焚化作業時排氣管線產生之廢氣經收集至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水洗設備及靜電機處理後由管道排放,經現場勘查,貴公司之排放管道並未設置空氣污染物排放之採樣設施,未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8/01/11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
違規情節
未依規定每日記錄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
處分日期
2018/01/11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於浸漬式濾床旁有一塑膠水管將地下水注入浸漬式濾床內,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載內容不符
處分日期
2018/01/11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而逕行將作業廢水貯存於於廠區後方地面槽體
處分日期
2018/01/11
罰鍰金額
NT$8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於放流口採樣送驗,經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10.8(放流水標準6.0至9.0)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8/01/11
罰鍰金額
NT$84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於廠區前方採取排入周界外地面水體前之作業廢水送驗,其檢驗結果懸浮固體58.3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0.94倍)及化學需氧量684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5.84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一、未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文件),逕行將水織機所產作業廢水排放於周界外地面水體二、於廠區前方採取排入周界外地面水體前之作業廢水送驗,其檢驗結果懸浮固體58.3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0.94倍)及化學需氧量684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5.84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8/01/11
罰鍰金額
NT$52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違規情節
查台端場區後方有一股廢水自未登載於許可之排放口且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地面水體,經於該排放口採驗水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0,5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16.5倍)、生化需氧量為4,1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80mg/L)50.5倍)、懸浮固體為6,3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41.1倍)
處分日期
2018/01/11
罰鍰金額
NT$8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查台端放流管有一許可未登載之管線,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記事項不符;獨立專用電度表之每日累計用電度數紀錄,及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每日累計水量讀數紀錄,未依規定保存5年;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未依規定校正、維護
處分日期
2018/01/11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度表故障,無法量測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全部用電量;另查其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已故障,未依規定妥為維護;獨立專用電度表之每日累計用電度數紀錄,及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每日累計水量讀數紀錄,未依規定保存5年
處分日期
2018/01/10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
違規情節
447-SA自用大貨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污染度達49%超過法定標準(40%)
處分日期
2018/01/10
罰鍰金額
NT$72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於放流口進行採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257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7倍),鎳為4.62mg/L(放流水標準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62倍),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8/01/09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1.該場內熔爐二座,以煤炭為燃料,每爐批量約150Kg,稽查時熔爐作業中,從事生鐵鑄造,惟該熔爐未設有放粒狀物污染物收集處理防制設施,產生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事實,現場拍照存查。2.業者從事生鐵鑄造,造成粒狀物逸散於空氣中造成污染,涉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4.稽查時於四周巡視未發現有明顯作業噪音。
處分日期
2018/01/09
罰鍰金額
NT$16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於放流口進行採樣,採樣檢測結果水溫38.3℃(放流水標準水溫攝氏三十八度以下(適用於五月至九月),超過放流水標準0.3℃),化學需氧量為154mg/L(放流水標準1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1倍),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8/01/0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設籍本縣溪湖鎮湖東里大溪六街22號1樓從事營造業,所承攬「楊崑源等3人住宅新建工程(13戶)(位於本縣溪湖鎮北勢段1179-2、1180〜1182、1182-1等地號),事業廢棄物管制編號(N12A2179)」,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12月10日環署廢字第1030104352號所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一、(二十五)營造業,經查該工程已先行動工,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並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施工,案經本局派員於106年12月22日現場查證屬實。
處分日期
2018/01/0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設籍臺中市大甲區孟春里通天路207巷104號1樓從事營造業,所承攬「漢寶農畜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畜牧設施-豬舍新建暨雜項新建工程(位於本縣芳苑鄉漢興段185、186、187地號),事業廢棄物管制編號(N29A2019)」,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12月10日環署廢字第1030104352號所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一、(二十五)營造業,經查該工程已先行動工,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並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施工,案經本局派員於106年12月13日現場查證屬實。
處分日期
2018/01/05
罰鍰金額
NT$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
違規情節
未依許可登載處理流程操作,逕行將廢(污)水繞過處理流程由抽水池接管至放流管,與放流水一併排放至廠外地面水體;又查貴公司鍋爐洩放廢水屬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作業廢水,未依規定納入許可,且逕行排放於廠內排水溝並流至放流水附掛管後排放至廠外地面水體;並於106年4月14日至106年10月23日間派員多次到放流口採水送驗檢測結果銅最高為14.5mg/L、鋅最高為3300mg/L、總鉻最高為47.6mg/L、懸浮固體最高為2390mg/L及化學需氧量最高為3880mg/L;且貴公司將與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標準之地下水注入和池及放流池藉以稀釋放流水。
處分日期
2018/01/05
罰鍰金額
NT$5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許可登載用水來源為自來水,惟現場查有使用地下水,已與許可登載事項不符;查鉻系還原槽許可登載ORP為200~250,惟現場量測為285,已超過10%之容許誤差值(180~275);未依規定按次記錄每月統計藥品使用量,及確實紀錄操作參數;未依規定保存原水及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五年;專責人員未在現場,且無法提供請假紀錄
處分日期
2018/01/05
罰鍰金額
NT$1,94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處分日期
2018/01/05
罰鍰金額
NT$7,29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1.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9.4(放流水標準6-9)、重金屬總鉻檢測值為17.1mg/L(放流水標準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7.55倍)、重金屬六價鉻檢測值為16.5mg/L(放流水標準0.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2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2.於廢水處理設施各處理單元各採集一組水樣,發現酸鹼系收集井重金屬總鉻檢測值為12.6mg/L,為許可未登載之水質項目,鉻系收集井重金屬銅檢測值為28.9mg/L(許可登載範圍值3~20mg/L)、重金屬總鉻檢測值為597mg/L(許可登載範圍值15~500mg/L),快混池重金屬六價鉻檢測值為93.2mg/L(許可登載範圍值ND~0.4mg/L),化學沉澱池重金屬總鉻檢測值為20.3mg/L(許可登載範圍值ND~1.2mg/L)、重金屬六價鉻檢測值為18.6mg/L(許可登載範圍值ND~0.4mg/L),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3.又查核廢水處理設施各單元操作參數,發現鉻系還原槽ORP監測面板顯示285mv,許可登載範圍200~250mv,核已超過許可登載範圍值上下限10%。
處分日期
2018/01/05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持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逕行廢水排放
處分日期
2018/01/04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因施工期程有變更核與原逕流廢水削減計畫不同,未於原核准削減計畫所定完工日(即104年8月19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即104年9月18日)辦理削減計畫基本資料變更申請,並於削減計畫變更前提出修正之削減計畫,報請本府核准,並據以實施。
處分日期
2018/01/04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屬廠牌未規定校正頻率者,未每年至少校正1次
處分日期
2018/01/0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3項
違規情節
1.本案係鹿港分局海埔派出所通報廢棄物案件。2.案經獲報立即派員前往上述該址會同員警及宜日光有限公司所受僱2名員工因承包工程所產生出營建土石方以小貨車(車號:AQJ-5397)載運1車次傾倒於上述地點,遭警方查獲並通知本局。3.該公司因工程產出營建土石方由員工載運至該地點任意傾倒,且經負責○○坦承並由本局現場查證屬實,該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之規定,本局依法告發處分。4.另違規部分已立即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8/01/0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因承包工程所產生出營建土石方以小貨車(車號:AQJ-5397)載運乙車次傾倒於本縣鹿港鎮洋仔厝排水靠近61線道北側約100公尺處致污染地面,為警方(鹿港分局海埔派出所)查獲,經本局於106年11月15日派員查證屬實,且貴公司及兩名員工全程會同並坦承該行為。
處分日期
2018/01/03
罰鍰金額
NT$30,33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於大門前方原水收集溝之pvc管與明溝交界處有廢水疏漏至場外排水溝,造成水體污染。
處分日期
2018/01/03
罰鍰金額
NT$1,76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違規情節
以原水槽(一)旁之閥門調整原水槽(二)原廢水流向,於閥門關閉時,廢水停止回流集水井,改流經原水槽(二)下方埋設之專管(下稱繞流管),最終於廠區前方大門水泥路面下方溝渠內未經核准之排放口(距放流口上游約1m處),排放至承受水體;放流水導電度為387μS/cm,低於其前一處理設施(即緩衝槽)處理後廢(污)水導電度669μS/cm之80%,且兩者導電度比(R)為0.578,經查貴公司係以2樓陽台控制開關及遙控器控制自來水自另ㄧ地下專管(稀釋管)注入前開原水槽(二)下方繞流管及放流管,以達稀釋廢水、沖刷溝渠並得以誤導稽查人員目的
處分日期
2018/01/03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於本府規定限期內提送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執行成果報告送審
處分日期
2018/01/0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縣秀水鄉陜西村湳抵巷80號從事金屬製品製造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之事業。案經本局於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IWR&MS)就貴公司105年3月至106年10月間申報資料與廢清書(核准字號:N09208250010)進行勾稽比對結果,發現貴公司105年9月至106年4月其他金屬表面處理程序之無機性污泥(D-0902)及105年7月至106年10月廢水處理程序之廢活性碳(R-2408)產生量皆已逾廢清書最大月產生量10%以上,惟未依規定辦理廢清書變更,並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經本局106年12月4日現場稽查確認屬實。
處分日期
2018/01/02
罰鍰金額
NT$2,21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2570mg/L,超過最大限值(30mg/L)84.7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120mg/L,超過最大限值(100mg/L)10.2倍;鋅濃度為197mg/L,超過最大限值(30mg/L)38.4倍
處分日期
2018/01/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放流水檢驗結果懸浮固體為254mg/L(放流水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為947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8/01/02
罰鍰金額
NT$6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2920mg/L及化學需氧量7190mg/L)
處分日期
2018/01/02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117mg/L)
處分日期
2018/01/02
罰鍰金額
NT$2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原廢水以未經許可之排放口繞流排廢(污)水於於場外地面水體(灌溉渠道),並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585mg/L及化學需氧量為18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8/01/02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用水來源使用地下水,製程原料使用雙氧水、消泡劑,為水污染許可證所未登記者
處分日期
2018/01/02
罰鍰金額
NT$1,0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虹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4條第1項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
處分日期
2018/01/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
違規情節
該事業產出之廢紙混合物(D-0699)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有廢棄物飛揚、滲出及散發惡臭情事,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另貯存設施未有防止地面水及雨水流入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0條規定,依法告發。
處分日期
2018/01/01
罰鍰金額
NT$24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89.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mg/L)1.97倍;銅濃度為9.2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mg/L)2.07倍;鎳濃度為3.0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mg/L)2.02倍;總鉻濃度為3.9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2mg/L)0.975倍
處分日期
2018/01/01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0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中心為提升廢(污)水處理設施生物處理效率,未於運送及收受行為24小時前,以電話或傳真通知本縣環境保護局,即逕行收受他方植種污泥,投入廢(污)水處理設施
處分日期
2018/01/01
罰鍰金額
NT$9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106年9月13日查廢水處理設施各單元採樣檢測結果鉻系貯槽總鉻濃度為194mg/L(許可登記範圍為5~87.5mg/L);六價鉻濃度為176mg/L(許可登記範圍為5~87.5mg/L),與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範圍顯有不符;106年4月26日查用水來源使用地下水,製程原料使用雙氧水、除鐵劑、高效能鉻防霧劑、潔鎳、鎳液除雜劑、除去劑、及鹽酸,以及106年9月13日查用水來源使用地下水,製程原料使用活性碳等許可所未登記事項。
處分日期
2017/12/2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設籍於本縣員林市永安街96號1樓,承攬「唐重吉住宅新建工程(本縣大村鄉慶安段279地號)」,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本局於106年12月1日派員現場巡查,發現前述工程已動工施作;惟查貴公司提報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
處分日期
2017/12/2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鹿港廠設籍於本縣鹿港鎮鹿工路11號,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經查廠內廢棄物「其他廢玻璃、陶瓷、磚、瓦及黏土等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499)」貯存區內,堆放數百包太空袋裝之次級產品,未明顯區隔,與經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廠區配置圖不一致,案經本局106年12月6日現場稽查屬實。
處分日期
2017/12/22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VNN-919機車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106年度)
處分日期
2017/12/22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N9J-190機車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106年度)
處分日期
2017/12/22
罰鍰金額
NT$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1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1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違規情節
一、該事業繞流偷排廢水,並佐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9月至10月期間派員於其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其繞流偷排廢水水質BOD、COD、SS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且BOD、COD、SS分別超出放流水標準之73倍、71倍及22倍之事實無誤。二、另於放流槽後之放流管線處查獲貴事業以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地下水作為混合稀釋作業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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